能立法不成
《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因明学用语。因明三十三过的似同喻五过之一。即谓同喻虽与宗法相合,却 与因法不合,从而失去助成作用的过失。如《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2b):“能立法不成者,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
这是以声论对胜论的立量为例。此例同喻“极微”虽然具有宗法“常”的性质,是宗的同品,但却不是“无质碍”的,因而并非因的同品。故该论又说(大正32·12b):“然彼极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无质碍无,以诸极微质碍性故。”“极微”即原子,它虽然细微到不为肉眼所见,但却仍然是有质碍的物质,因而以“极微”为同品是不能有助于因的。
不妨再举一个浅近些的例子:
鲸鱼是脊椎动物;(宗)
有脊椎故;(因)
凡有脊椎者均系脊椎动物,如文昌鱼。
(同喻)
在这个例子中,宗、因都是正确的,同喻体也无可厚非,问题就出在同喻依只有宗的性质而无因的性质,因为“文昌鱼却被发现是一种具有未分化的中央神经索并且没有脊椎骨的脊椎动物”。这就有能立不遣之失。
据《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说,能立法不成可划分为两俱、随一、犹豫、所依四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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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名│举 例│《因明入正理论疏》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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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立两│如《因明入正理论》所云:声常│ │
│俱不成│,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 │
│ │,犹如极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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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立随│声论师对佛弟子立:声常宗,无│举喻如业,佛法不许,即是随│
│一不成│质碍因,举喻如业 │一;虽俱所立无,且辨能立随│
│ │ │一 │
├───┼──────────────┼─────────────┤
│能立犹│如于雾等性起疑惑时,为烟为雾│(按:此即因过犹豫不成例,│
│豫不成│(尚不能定),即立:彼处定应│从喻来看,因为因法犹豫,喻│
│ │有火,以现烟故,如厨舍等处 │也就失去了助成的作用) │
├───┼──────────────┼─────────────┤
│能立所│如数论师对佛弟子立:思受用诸│若言“假我”,因喻无过;今│
│依不成│法宗,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 │言“以是神我故因”,佛法不│
│ │ │许,故随一无;此因即无,故│
│ │ │喻无依,……名所依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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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说的四种能立法不成之中,能立犹豫不成据《因明入正理论疏》说又有三种情况:(1)是犹豫在因上,(2)是犹豫在喻上,(3)是因和喻都犹豫。《因明入正理论疏》只举犹豫在因上的一例,这是“举一例余”,以此类推的意思。又关于能立所依不成,《因明入正理论疏》说有人认为应无此过,因为似因中的所依不成是指宗上有法无体,使因法失去所依;现在所说的能立所依不成,从所举例子可知,宗上有法并非无体,“所立既成,必有所依,故无第四不成之过”。但《因明入正理论疏》不同意这种说法,指出:所依有二:(1)自体依;(2)所助依。
什么是自体依呢?自体依就是喻依自体。如果所举的喻连其自体都不能成立,又怎么能起到助因的作用呢?那么什么是所助依呢?所助依就是因法,因法正是喻所要相助的对象。如果因法是随一无体,喻同样也无法起助成的作用。但在能立所依不成中,只有所助依不成而无自体依不成的情况,因为若是自体依不成,同喻就成无体,而同喻无体必犯“俱不成”过,就不再是能立法不成了。《因明入正理论疏》在这里所举的例,就是因法随一无体而使同喻无所依,也就是所助依不成的例子。(沈剑英)
[参考资料] 石村《因明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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