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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定过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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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佛教百科全书》

  因明学用语。因十四过中的六种过失。指在因明论式中所立的因,缺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缺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或是其因各部都具备三相,却不能判别谁是谁非,导致所立宗义不能确定的六种似因。这六种不定过如下所列:(1)共不定过,(2)不共不定过,(3)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过,(4)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过, (5)俱品一分转不定过,(6)相违决定过。

  这六种不定过可以概括为三类:

  (1)共不定、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俱品一分转等四过,系缺因的第三相。即本来应该是异品遍无的,但这四种不定过却是异品遍有或有非有,使因通于同异二品。

  (2)不共不定系缺第二相。即本来应该是同品定有的,但在不共不定因中却是同品遍无,致使此因无所摄属。

  (3)相违决定。此过虽不缺因相,却因立敌双方所决定的是彼此相违的宗,因而不能判别孰是孰非,以致所立宗义陷于不定的状况。

  兹分释此六不定过如次:

  (1)共不定过:指因明论式中,所立的因范围过大,将同品与异品全都包括进去的过失;与九句因中的第一句相当。如《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1c):“此中共者,如言声常,所量性故,常无常品皆共此因,是故不定。为如瓶等,所量性故,声是无常。为如空等,所量性故,声是其常。”

  这是以声论师对佛家立“声常,所量性故”为例,来说明此因于同异二品遍有,因而是共不定因。“量”就是人的意识对客观外界的量度,“所量性”就是反映到人脑中来的客观事物。这个因的范围相当大,几乎可以囊括一切同品、异品。这种由于同、异品共存于因所造成不定过,就称为共不定。

  (2)不共不定过:在因明的论式中,这是因的外延与宗上有法一样大小,容纳不了同品(也不能容纳异品)的过失。此过与共不定正好相反,共不定是同异全有,不共不定则是同异双无。与“九句因”中的第五句相当,故《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1c):“言不共者,如说声常,所闻性故。常无常品皆离此因。”

  这是以声论师对除胜论派以外的各派立量为例,声论师立“声常”宗,以“所闻性”为因。所闻即听觉的对象,即声,因为唯有声才具有可闻性。此量有法与因的外延正好是同一关系,因此“所闻性”因除有法“声”外,再不能容纳“常”的同品或异名“无常”了。因法不容异品固然符合第三相异品遍无的要求,但因法不容同品却是违反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规定,而缺第二相的过就称为不共不定。即同品异品共不存于因法所造成的不定。

  (3)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过:又称同分异全不定过。所谓同品一分转,就是因法具分宗同品的意思。所谓异品遍转,就是因法具有全部宗异品的意思。这“转”字约相当于“有”的意思。

  “同分异全不定”缺因三相的第三相。因明学规定:同品定有,异品遍无。“同分”虽然符合第二相的要求,但“异全”却与第三相完全相背,此因遂成不定。如《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1c):
  “同品一分转异品遍转者,如说声非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此中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电、空等为其同品,此无常性于电等有,于空等无;非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异品,(无常性因)于彼遍有。此因以电、瓶等为同品,故亦是不定:为如瓶等,无常性故,彼是勤勇无间所发?为如电等,无常性故,彼非勤勇无间所发?”

  这是说,如立“声非勤勇无间所发”为宗,以“无常性故”为因,就犯同分异全过。“非勤勇无间所发”宗的同品有电和空等,“无常性”因能包含电等,但不能包含空等,这就是同品一分转(同分)。“同品一分转”符合第二相同品定有的规定。“非勤勇无间所发”宗的异品是瓶等,按第三相的规定因法应该于异品遍无,但“无常性”因却把瓶等异品全部包括进来,这就是“异品遍转”(异全)。“异品遍转”与第三相异品遍无恰好相反。因法“无常”既然把部分宗同品(电等)和全部宗异品(瓶等)列为自己的同品,在下述两方面就陷入了不定。即究竟是像瓶那样由于有无常性而可证成声是勤勇无间所发的,还是像电那样由于也有无常性,从而又可证成声非勤勇无间所发的?由于“无常性”因可以通向同异二品,所以无法作出明确的断定。

  不妨再举一个浅近的例子:

  鲸鱼非鱼,(宗)
  水生动物故。(因)


  宗的同品有海豹和金钱豹等,海豹是生活在水中的,金钱豹则生活在陆地,因此“水生动物”因于海豹上有,于金钱豹等却无。宗的异品如各种鱼类则全部概括在“水生动物”因内,如图:

  又,据《因明入正理论疏》所述,此过可分三种,兹列表如下:


  ┌───┬───────┬─────────────┐
  │过 名│举     例│《因明入正理论疏》的说明 │
  ├───┼───────┼─────────────┤
  │他同分│如小乘对大乘立│此“非异熟识”宗,以除异熟│
  │异全 │他比量云:汝之│六识外余一切法而为同品;“│
  │   │藏识非异熟识,│执识性”因,于第七等有,于│
  │   │执识性故,如彼│色、声等无。异熟六识而为异│
  │   │第七等。   │品;“执识性”因,于彼遍有│
  │   │       │,故是他同分异全。    │
  ├───┼───────┼─────────────┤
  │自同分│如萨婆多对大乘│此“实有”宗以余五蕴无为等│
  │异全 │立自比量云:我│为同品;“无缘虑”因,于色│
  │   │之命根定是实有│等有,于识等无。以瓶、盆等│
  │   │,许无缘虑故,│而为异品;无缘虑因,于彼遍│
  │   │如许色、声等。│有,故是自同分异全。   │
  ├───┼───────┼─────────────┤
  │共同分│如《因明入正理│             │
  │异全 │论》所陈:声非│             │
  │   │勤勇无间所发,│             │
  │   │无常性故。  │             │
  └───┴───────┴─────────────┘


  (4)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不定过:略称异分同全不定过。是因三相中阙第三相的过失。亦为“九句因”中的第三句,简称为异分同全过。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异分同全过与同分异央微在表现形式上恰好相反,它是因法涉及异品的一部分并概括了全部同品的过失。《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2a):“异品一分转同品遍转者,如立宗言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无常性故。勤勇无间所发宗,以瓶等为同品,其无常性于此遍有;以电、空等为异品,于彼一分电等是有,空等是无。”这是说,如立“声是勤勇无间所发”宗,以“无常性故”为因,就有同全异分之过。“勤勇无间所发”宗的同品如瓶等全部为因法“无常性”所包含,这就是同品遍转(同全);另一方面,宗的异品如电等亦在因法的范围之中,宗的其它一些异品如空等则与因法无所关涉,这就是异品一分转(异分)。从《因明入正理论》所举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由于因法的外延大于宗法,所以因法不仅包含了全部宗同品,而且也包含了部分宗异品。因法于同品遍有并不与第二相抵牾,但因法与宗异品有一部分关涉则不合异品遍无的规定,因此也是缺第三相的过。

  这里仍以鲸鱼为例进一步来说明:

  鲸鱼是鱼,(宗)
  水生动物故。(因)


  这“水生动物”因的外延太宽了,因为它不仅可以包摄宗的全部同品即各种鱼类,而且还涉及宗的部分异品如海豹等,如图:


  由上图所示可知,因法如果大于宗法而涉及宗异品的一部,就是同分异全之过(因法如果再宽,把不相关涉的那一部分宗异品也包括进来,就是共不定过了)。

  《因明入正理论疏》对同全异分过所作的举例性划分如下表:

  ┌───┬───────┬─────────────┐
  │过 名│举     例│《因明入正理论疏》的说明 │
  ├───┼───────┼─────────────┤
  │他异分│如小乘师对萨婆│“非实有”宗,以瓶等为同品│
  │同全 │多立他比量云:│,“无缘虑”因于彼遍有;以│
  │   │汝执命根定非实│余五蕴无为为异品,“无缘虑│
  │   │有,许无缘虑故│”因于彼一分色等上有,心心│
  │   │,如所许瓶等。│所无,故是他异分同全。  │
  ├───┼───────┼─────────────┤
  │自异分│如胜军论师立:│此中佛语宗,以增一等而为同│
  │同全 │大乘真是佛语,│品,……因于此遍有;以“发│
  │   │两俱极成非佛语│智”“六足”等而为异品,…│
  │   │所不摄故,如增│…因于“发智”有,于“六足│
  │   │一等。    │”无。以发智论等小乘自许亦│
  │   │       │是佛语,大乘不许,亦汝大乘│
  │   │       │及余小乘两俱极成非佛语所不│
  │   │       │摄故因,既于彼有,亦此因过│
  │   │       │摄。           │
  ├───┼───────┼─────────────┤
  │共异分│如《因明入正理│             │
  │同全 │论》所陈:声是│             │
  │   │勤勇无间所发,│             │
  │   │无常性故。  │             │
  └───┴───────┴─────────────┘


  (5)俱品一分转不定过:略称俱分不定过。又名同异俱分。就是因法与同品的一部分和异品的一部分都有关涉而产生的不定过,即“九句因”中第九句所说的情况。《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2a):“俱品一分转者,如说声常,无质(碍)等故。此中常宗,以虚空、极微等为同品,无质碍性于虚空等有,于极微等无;以瓶、乐等为异品,于乐等有,于瓶等无。是故此因以乐、以空为同法故,亦名不定。”这是说,如立“声常”宗,以“无质碍”为因,就有俱品一分转之失。因为“常”宗的同品有虚空和极微等,其中虚空是“无质碍”因的同品,但极微则是因的异品;宗的异品有瓶和乐等,其中瓶是有质碍之物,因此是因的异品,乐无质碍,因此是因的异品。由于“无质碍”因可以把宗的一部分同品如空和一部分异品如乐作为自己的同品,所以是不定之因,如图所示:


  那么为什么因法包含部分宗同品和部分宗异品就会陷于不定呢?这里的关键问题就在因“于一分异品上转”。故神泰《理门论述记》云(大正44·88c):“望异品一分无边即成决定,望异品一分有边即是犹豫。”这就是说,如果因法不在一分异品上转,这就是正因;如果因法于一分异品上转,这就是不定之因。具体地说,因法如于一分异品上转,就可以同一个因推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来,如下述两则推论就是:

  声常;(宗)
  无质碍故;(因)
  诸无质碍皆悉是常,犹如虚空;(同喻)
  若是无常即有质碍,犹如瓶等。(异喻)
  声是无常;(宗)
  无质碍故;(因)
  诸无质碍法悉无常,如乐;(同喻)
  若是其常即有质碍,犹如极微。(异喻)


  由此可见,因于宗同品、宗异品都处于交叉关系,虽然不违反同品定有的规定,但却 不合异品遍无的法则,由缺第三相而致不定。

  又,依《因明入正理论疏》所述,此过可分为三种,即:

  ┌───┬───────┬─────────────┐
  │过 名│举     例│《因明入正理论疏》的说明 │
  ├───┼───────┼─────────────┤
  │他俱品│如大乘师对萨婆│此“非异熟”宗,以非业果五│
  │一分转│多立他比量云:│蕴无为而为同品,许非识因,│
  │   │汝之命根定非是│于电等有,于心等无;以业果│
  │   │异熟,以许非识│五蕴而为异品,许非识因,于│
  │   │故,如许电等。│心等无,于眼等有,故是他俱│
  │   │       │品一分转。        │
  ├───┼───────┼─────────────┤
  │自俱品│如小乘对大乘立│小乘返立,即自俱品一分转。│
  │一分转│:我许之命根是│             │
  │   │异熟,以许非识│             │
  │   │故。     │             │
  ├───┼───────┼─────────────┤
  │共俱品│如《因明入正理│             │
  │一分转│论》所陈:声常│             │
  │   │无质碍故。  │             │
  └───┴───────┴─────────────┘


  (6)相违决定过:相违决定就是立者立一比量,说S□是P,敌者也立一比量,说S非P,两个比量针锋相对,不相上下,而所用的因又各具三相,无懈可击,以至令人不能决定。如《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2a):“相违决定者,如立宗言,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有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此二皆是犹豫因故,俱名不定。”

  《因明入正理论》所引的“声是无常,所作性故”本来是“九句因”第二、第八句中所说的正因;“声常,所闻性故”则本是“九句因”第五句所说的不共不定因,因为此因与有法的外延同一,无法找出同喻来助成因义。但这里作为胜论派和声生派对诤时所立的两个比量来看,这正与不正的二因却都成了犹豫因,“故俱名不定”。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声生派认为在声以外别有声性,所以声生派以声性为同喻来助成因义;但是,除胜论派以外的各哲学派别都不讲声性,所以声论以“所闻性”为因就缺同喻,有不共不定之过。然而当声论与胜论对诤时情况就不同了;因为声、胜二论都讲有声性,所以声生派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就成了三相具足的无过比量,而可以用来与胜论派所立的“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相抗衡了。既然两个比量各具三相而旗鼓相当,以致“令他不定”,所以就都成了不定之因。

  佛家所说的相违决定,确切地说应该是“决定相违”,“决定”即因,“相违”乃宗,就是由各自所持的因决定着相违的宗的意思。

  相违决定过在正理派称为“实有违宗”,近代印度正理论则名之为“平衡推理”。但相违决定与平衡推理又略有不同之点,相违决定指的是“此二(即“所作性”和“所闻性”)皆是犹豫因”,而平衡推理则是指先立者的因如果被后立者的因“中和”时,则先立之比量为平衡推理,大有以先立者为负方的味道。这一点与古师的做法倒是相似的。《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云(大正44·126c):“古有断云:如杀迟棋,后下为胜。”神泰《理门论述记》亦云(大正44·89a):“此所立宗常与无常虽不可定,若论胜负,前负后胜,如杀迟棋。”

  这就是说,在处理相违决定比量的胜负时,古来的惯例是像下棋走杀着一样,以后下者为胜。近代印度正理论以被中和了的先立的比量为平衡推理,恐怕也就是“后下为胜”的意思。

  但是这一来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即以声论和胜论所立的比量为例,究以何者为先,何者为后?按陈那《理门论述记》所说,是声论先立,胜论后立;但按天主《因明入正理论》所列,乃胜论先于声论。而且以“先负后胜”为原则也不合理,因为据此并不能真正判别孰是孰非。加之在相违决定中如果能判别出孰是孰非的话,也就不是“不定”了。

  陈那在阐述相违决定过时似乎存在着思想上的矛盾。他一方面指出相违决定之因是犹豫不定之因,另一方面却又认为在相违决定中仍然可以判别孰是孰非。陈那似乎不赞成“如杀迟棋,后下为胜”的办法,因此他提出另外的判别标准。《理门论述记》云(大正44·89a):“又于此中现教力胜,故应依此思求决定。”在这里陈那提出了两条标准,一是“现”,即现量;二是“教”,即圣教量。凭借现量人们共知声有间断,因此是无常的;借重一切世间所有言教合其理者的圣教量可知胜论的立量是“合其理”的。由此,“现、教”是最有说服力的,于是陈那认为应该“依此思求决定”。

  但是反对者却提出了问难,他们说:

  若尔便决定,云何名不定?这话问得很有道理,因为既然能够决定是非真假,那就不能作为“不定”过来看待。所以到天主阐释相违决定时,就改变了说法,认为“此二俱不定摄,故不应分别前后是非。凡如此二因,二皆不定故”。

  相违决定因各具三相,因此与前面所说的五种不定过或缺第二相,或缺第三相者不同,并非缺相过,与“九句因”不相关涉。

  按照《因明入正理论疏》所说,相违决定有两种划分方法,一是按三种比量来分,二是按有法与法的自相和差别来分。按自、他、共三种比量来分,可以复成九过,《因明入正理论疏》以其中三过为例,列表如次:(见下页)

  ┌───┬───────┬─────────────┐
  │过 名│举     例│《因明入正理论疏》的说明 │
  ├───┼───────┼─────────────┤
  │他相违│如大乘破萨婆多│此他比量相违决定。初是他比│
  │决定 │云:汝无表色定│,后必自比。       │
  │   │非实色,许无对│             │
  │   │故,如心心所。│             │
  │   │萨婆多立量云:│             │
  │   │我无对色定是实│             │
  │   │色,许色性故,│             │
  │   │如许色、声等。│             │
  ├───┼───────┼─────────────┤
  │自相违│如萨婆多先立自│若立自比,对必他比,名自比│
  │决定 │义:我无对色定│量相违决定。       │
  │   │是实色,许色性│             │
  │   │故,如许色、声│             │
  │   │等。     │             │
  │   │大乘破云:汝无│             │
  │   │表色定非实色,│             │
  │   │许无对故,如心│             │
  │   │心所。    │             │
  ├───┼───────┼─────────────┤
  │共相违│如《因明入正理│             │
  │决定 │论》所举例。 │             │
  └───┴───────┴─────────────┘
  (沈剑英)


  [参考资料] 《因明入正理论义断》;《因明入正理论义纂要》;《因明论疏明灯抄》卷四(末);陈大齐《因明入正理论悟他门浅释》;《因明概论》(《太虚大师全书》第十二册);李世杰《因明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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