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离
因明学用语。因明三十三过中之似异喻五过之一。指因明论式中,所立的异喻体颠倒先宗后因的顺序而招致的过失。
按新因明的规定,异喻用离作法,即先宗异后因异,而以宗异为正、因异为助。倒离则是与此相反,先因异后宗异。如《因明入正理论》云(大正32·12b):“倒离者,谓如说言,诸质碍者皆是无常。”《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下释云(大正44·137b):
“宗、因、同喻,皆悉同前。异喻应言:诸无常者见彼质碍,即显宗无因定非有,(中略)返显有因宗必随逐。(中略)今既倒云诸有质碍皆是无常,自以碍因成非常宗,不简因滥,返显于常。”
这就是说,如果立“声常”宗,以“无质碍故”为因,以“瓶”为异喻,异喻体应说成“诸无常者见彼质碍”,这样就能显出“宗无因定非有”的规律,从而也可反证“有因宗必随逐”的规律。但是现在既然把宗异因也必异的关系倒过来说,说成“诸有碍者皆是无常”,这就是以因异为正、宗异为助,以“有质碍”(因异品)为因来成立“无常”(宗异品)之宗了,结果是异喻非但不能制止因的滥用,反倒可以用来成立宗法“常住”了。因为“诸有碍者皆是无常”这个命题可以成立的话,那么“诸有碍者皆是常住”的命题也可以成立,如“极微”,它是有质碍的,但却又是常住的,这样,就有“不定”之失,因此异喻倒离,是一种失误,为因明学所不许。
倒离的错误不只是一个词序上的颠倒而已,还是一种因果关系的倒置,属种关系的倒置。以“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空”为例,“所作”是“无常”的充分条件,“无常”则是“所作”的必要条件,因此只能从否定“无常”(即“常”)到否定“所作”(即“非所作”),而不能倒过来推论。而且从概念间的关系来看,“非所作”的外延要比“常住”为大,“常住”只是“非所作”的种概念,由种概念“常住”的存在,可推知其属概念“非所作”的存在,如果倒过来说的话,就必然会搞乱概念间的关系,使命题归于荒谬。(沈剑英)
[参考资料] 《因明论疏明灯抄》卷六(本);《因明大疏私抄》卷八;《因明论疏瑞源记》卷七;《因明三十三过本作法纂解》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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