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论》讲记之十五
说前无因故 应无有所立
名无说相似 生无生亦然
所作异少分 显所立不成
名所作相似 多如似宗说
先用颂子概括,而后再解说。
“说前因无故,应无有所立,名无说相似”者,谓有说言:如前所立,若由此因证无常性,此未说前都无所有,因无有故,应非无常。如是名为无说相似。
这前三句颂是说第十过类--无说相似的。“谓有说言”,有人这么说,指辩破者辩破。“如前所立,若由此因证无常性”,还是前边儿所举的例子,立论者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此未说前都无所有,因无有故,应非无常”,辩破者说,在立论者说出勤勇无间所发因之前,还没有理由,所以声不能是无常的。“如是名为无说相似”,辩破者这样的辩破就是无说相似。这个辩破也是很明白的,是辩破者转移了话题。本来双方争论的是声是不是无常,而不是“声无常”这个宗是怎么出来的,立论者说的是因为声是勤勇无间所发所以无常,而不是说勤勇无间所发因可以生出声音来。辩破者--注意,这个论式本是佛教徒对声显论师立的,声显论师主张声音本来就有,缘具时就显出来,缘不具时就不显--说声音是通过勤勇无间所发因而显出来,所以,在没有勤勇无间所发因时,声是常的。这就是辩破者声显论师把论题转移到了声音的否勤勇无间因产生的上面去了。所以说这是似破。
记住:无说相似就是辩破者以未说因前无因,则宗也自然就没有来辩破。
“生无生亦然”者,生前无因,故无所立,亦即说名无生相似。言“亦然”者,类例声前因无有故,应无所立。今于此中如无所立,应知亦有所立相违。谓有说言如前所立,若如是,声未生已前无有勤勇无间所发,应非无常。又非勤勇无间所发,故应是常。如是名为无生相似。
第十一过类是无生相似,现在就说它。颂子的第四句是“生无生亦然”,就是说无生相似的。“生无生”就是生和无生,生就是声音已经显出,无生是声音没有显发出来。“生前无因,故无所立,亦即说名无生相似”,辩破者说,在声音显发出来之前,勤勇无间所发因也没有,所以,宗也就不能成就。辩破者这样的辩破是不对的,所以称为无生相似。本来立论者根据勤勇无间所发因推出声无常,这是有之必然,无之未必不然的,辩破者用没有勤勇无间所发因就断定声无常不对,这是错误的。文轨法师的《庄严疏》中说,假如说声音在显发之前其体就有的话,勤勇无间所发因也照样应该成为因,要是说声音在显发之前其体是没有的话,那么你辩破者还说什么声常呢?我立论者是说,一切有体的,也就是凡是真实存在的声音皆是无常,你怎么能拿还没有出现的声音来辩破呢?我立论者认为,声音在没有显出之前根本就是没有的,根本就不能作宗有法,还谈什么知道勤勇无间所发因是不成为因呢?
这句话明白了没有?辩破者声显论师是这么说的,声在显发时须依赖勤勇无间所发之力,但在未显时无须借助勤勇无间所发之力而存在,因既无有,即有不成过或阙因过。
“言‘亦然’者,类例声前因无有故。应无所立”,这个是解释颂子中的“亦然”两个字儿,意思是说,这个无生相似和第十过类无说相似很象。在吕澄的《证文》中说,“类例声前”按《集量论》应该是“类例生前”,就是说和前边儿的过类例,前边儿的过就是无说相似。无说相似和无生相似很象,这二过类都是通过说“因无有”来说“应无所立”的,只不过无说相似是指因言未说之前无因,而无生相似是指宗有法声未生之前无因。
“今于此中如无所立,应知亦有所立相违”,这是无生相似的第二种情况,在《庄严疏》中是没有分第一种第二种的,在现代人的著作中给分作了两种情况,象吕澄的《因明纲要》和丘檗的《因明正理门论斠疏》中就分了。“此中”指立论者所立的比量论式;“无所立”就是通过第一种无生否定了立论者所立的宗;“所立相违”就是与所立宗相违的宗。这句话是说,辩破者以为,我在第一种情况的无生相违中已经辩破了立论者所立的宗,进一步我就可以得出与立论者所立的宗相违的宗。接着举了一个例子。“谓有说言如前所立”,立论者的式子还是前边儿的“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若如是,声未生已前无有勤勇无间所发,应非无常。又非勤勇无间所发,故应是常”,立论者立下了论式之后,辩破者说,声在显发之前没有勤勇无间所发因,既没有勤勇无间所发因,则你所立的宗“声无常”就是不对的,所以,我可以成立一个论式,“声常,非勤勇无间所发故”。大家看看辩破者所成立的这个“声常,非勤勇无间所发故”。这是不对的,因为立论者有一个“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辩破者有一个“声常,非勤勇无间所发故”,这两个式子是相违决定,相违决定本要求两个式子都得是具足因三相,我们一看,会发现立论者所立的式子是具足因三相的,但辩破者所立的式子不具足因三相,并非所有非勤勇无间所发者皆常,如闪电,虽非勤勇无间所发,却是无常,虚空非勤勇无间所发,它是常。所以,辩破者的式子的因“非勤勇无间所发”是不定因。“如是名为无生相似”,这样的过失也是无生相似。
无生相似就是辩破者以声音未显生前其因便不存在来辩破。
“所作异少分,显所立不成,名所作相似”者,谓“所成立‘所作性故,犹如瓶等,声无常’者,若瓶有异所作性,故可是无常,何豫声事?”如是名为所作相似。
这是第十二过类--所作相似。“所成立‘所作性故,犹如瓶等,声无常’者,若瓶有异所作性,故可是无常何豫声事?”有的本子上写作“何预声事”。立论者立下了“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辩破者说,瓶的所作性是和声的所作性不一样的,瓶是泥巴作出来的,声音是人喉咙里发出来的,因为瓶是泥巴作的,所以可以是无常,但这和从喉咙里发出来的声音有什么关系呢?“如是名为所作相似”,辩破者这样的辩破就是所作相似。我们知道,声不是泥巴作的,是从喉咙里发出来的,瓶是泥巴作的,这没错,但辩破者凭这就说式子不对是不行的,所作性有好多种作法,声音只要具备其中的一种作法,就是满足了遍是宗法性,不一定非要满足象瓶那样的所作性,所以,辩破者的辩破是似能破。其实所作相似还有几种情况,到下边儿再说。
所作相似就是辩破者以割裂因的涵义的方式来辩破。
“多如似宗说”者,如是无说相似等多分如似所立说,谓如不成因过。“多”言为显或如似余。
这是解释颂子的最后一句。这颂子的最后一句是对前三种过类的判定。“多如似宗说”,“多”指多数、多分,三种过类中的多数;“似宗”就是下文的似所立。“如是无说相似等多分如似所立说,谓如不成因过”,无说相似、无生相似、所作相似三种过类的多数是和似所立有关系的,辩破者说这是不成因,所以这似能破就叫似不成破。不成因包括,一、有法不成,使得因无所依,没法举遍是宗法性,这种过失叫所依不成。二、因法不成,因不满足遍是宗法性。无生相似是所依不成,无说相似是因法不成。“谓如不成因过”就是“叫它似不成因过”。“‘多’言为显或如似余”,之所以说“多”而不说全部是为了显示似因中除似不成因过破外,还有似不定因过破和似相违因过破。“如似余”指似不定过和似相违过。
今于此中无说相似增益比量,谓于论者所说言词立无常性,难未说前因无有故,此似不成。或似因阙,谓未说前益能立故。若于此中显义无有,又立量时若无言说,可成能破。
对无说相似进行的评判。
“此中”是指立论者的比量式。“增益比量”指辩破者在立论者的比量论式中增加了原比量论式中本没有的内容而来进行辩破的辩破论式。“谓于论者所说言词立无常性,难未说前因无有故,此似不成”,这无说相似是属于似不成因过破。辩破者说,假如说勤勇无间所发因可以证成声无常的话,那么,在还没有说勤勇无间所发以前声就不是无常的。辩破者这样的辩破,是以为没有说勤勇无间所发因以前就没有因,既然没有说勤勇无间所发因以前没有因,所以就可以说因不遍于宗上有法,故有不成过。但是辩破者的这个说法是麻烦的,因为辩破者是曲解了立论者原式的意思,把自己曲解的意思当作了立论者的意思,强加到了立论者的头上。立论者用勤勇无间所发因来证声无常,只是让你忆念宗、因本不相离,而没有用因来生宗的意思,在《如实论》的《道理难品》中是这么说的“我立因为显义,不为生,不为灭”。所以即使在没有说勤勇无间所发因之前,宗、因之间本来就存在的不可相离的关系就不容抹煞。辩破者说立论者的式子有不成过,其实是你的辩破是似不成过破。“或似因阙,谓未说前益能立故”,无说相似也是似因阙过破。“未说前益能立”的“益”是增益;“能立”就是因、理由,则“增益能立”就是增加了一个理由,但得注意,增加的这个理由是本来没有的。“未说前益能立”就是辩破者以增益“未说前”这一层与论对并无关系的意思为破斥的理由。比如说,立论者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辩破者说,“声常,未说勤勇无间所发因前无因故”,象这样的辩破就是强行认定立论者的因不存在,因既然没有,便是阙因过,但实际上你辩破者的责难是强加给立论者的式子上的,所以你这辩破是似阙因过。我们还可以这么说,一个式子应该三支具备,现在立论者在还没有说出勤勇无间所发因的时候,就是没有因支,三支不具备,还不是一个完整的能立论式,所以也就不存在阙因过。“若于此中显义无有,又立量时若无言说,可成能破”,“义”是因义,就是说如果是立论者在立比量论式时不能显示其因义符合遍是宗法性,这样的话,辩破者的难破就是真能破。或者是有因但没有说出来,则也会使辩破者的辩破成为真能破。
无生相似,声未生前增益所立,难因无故,即名似破。若成立时显此是无,可成能破。若未生前以“非勤勇无间所发”难令是常,义准分故,亦似不定。
无生相似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增益所立,看原文。“无生相似,声未生前增益所立,难因无故,即名似破”,关于这个“增益所立”的“所立”到底是指什么,各本的解说都不一样,我们就不管它。这是说辩破者用“声未显前不用勤勇无间所发因”加在立论者的论式上,这样来否定立论者的因,也就是似破。因为立论者要讨论的是勤勇无间所发因和声无常宗之间的关系,根本就不必涉及声显发不显发。“若成立时显此是无,可成能破”,如果立论者立宗时却显出其因勤勇无间所发不遍于宗、在有法上没有,或者是缺少因言,则辩破者的辩破就在真能破。
“若未生前以‘非勤勇无间所发’难令是常,义准分故,亦似不定”,这是无生相似的第二种情况。这是辩破者在说立论者的式子无因的基础上又进一步立了一个比量式,“声常,非勤勇无间所发故”,辩破者的这个辩破就是似不定过。“义准”,辩破者其实是似义准而不是义准,立论者说从勤勇无间所发可推出声无常,辩破者就说,按你这道理,声在未生前没有勤勇无间所发,就应该是常啰,这种反推就是义准,但结果是错的,所以是似义准。“义准分故”的“分”字儿什么意思,我不大清楚,其他人的解释我感到不合适。到啥时候我觅透了再说。
所作相似乃有三种:若难瓶等所作性于声上无,此似不成。
所作相似有三种情况,这里先说第一种情况:似不成因破。“若难瓶等所作性于声上无,此似不成”,立论者立下了式子“声无常,所作性故,如瓶”,辩破者说,瓶是泥巴作的,而声是喉咙作的,所以,瓶上的泥巴所作声上是没有的,所以用泥巴所作的瓶来证明喉咙所作的声是不行的,辩破者这样的辩破就是似不成因过破。因为古因明只是类比法,而陈那论师新因明增设喻体,断定了不管哪种所作,都是无常的,一下把类比推到顶点,这就避免了无穷类比。
若难声所作性于瓶等无,此似相违。
所作相似的第二种情况是似相违因破。如果辩破者说,声是喉咙所作的,声音的喉咙所作性是瓶不具备的,也就是说,辩破者是把因支所作性当作声的属性,而不认为是同喻瓶的属性,这样,因法所作性就于瓶上没有,那么,你立论者所立的式子中,因是所作性,同喻瓶上没有所作性,这就是自相相违。九句因中,相违因有两个条件,同品无因、异品有因,这样的因证成的宗才是相违宗,辩破者只说了同品无,对于异品没有提,而且,辩破者是把同品瓶没有喉咙的所作性叫无所作性,这是不对的,所作包括泥巴所作、喉咙所作,不管什么所作,只要是所作都包括进去,一网打尽,所以辩破者的辩破是似相违过破。
若难即此常上亦无,是不共故,便似不定,或似喻过,引同法故。何以故?唯取总法建立比量,不取别故。若取别义,决定异故,比量应无。
这是所作相似的第三种情况。辩破者进一步说,不但瓶上没有喉咙所作性--瓶是同品--而且异品虚空上也没有喉咙所作性,这样呢,因就与同品、异品都没有关系,所以,你立论者所立的式子有不共不定因过。但实际上呢?同品瓶是有所作性因的,根本就不是不共不定因过,所以,辩破者的辩破就是似不共不定因过破。“若难即此常上亦无,是不共故,便似不定”的“常”指异品;“不共”就是不共不定。“或似喻过,引同法故”,这似不共不定因过破也可以说是似喻过破,这是从喻的角度来考察的。为啥也可以叫似喻过破呢?因为牵涉到了同品瓶上没有喉咙所作的问题,在辩破者看来,能立法是不能成立的。同法是应该“说因宗所随”,就是说,只要有所作性一定有无常,因为辩破者说声所作不见于瓶上,也就不满足于同法的要求,便有喻过。“引同法故”就是说,涉及到了同品与因法不合的问题。“引同法”据吕澄先生《因明正理门论本证文》说应该是“不显同法”,他说他的依据是宝本奈旦版《集量论》。“何以故?唯取总法建立比量,不取别故。若取别义,决定异故,比量应无。”这一句是总说三种情况的所作相似,说为什么这三种情况的所作相似是似能破呢?因为因明比量论式是从总体共相上来取因法的,而不是取因法的差别义,要是以因法的差别义辩破而舍弃因法总体共相的话,那么,此差别义因能通于宗就不能通于喻,能通于喻就不能通于宗,这样就会各执一端,无法建立比量了。“总法”指因法的共相,就是所作性的共相;“别”就是差别,如瓶的泥巴所作性、声的喉咙所作性等;“决定异”指诸法各自决定。
俱许而求因 名生过相似
此于喻设难 名如似喻说
这是说第十三过类--生过相似的颂子,具体解说在下边儿。
“俱许而求因,名生过相似”者,谓有难言:“如前所立,瓶等无常,复何因证?”“此于喻设难,名如似喻说”者,谓瓶等无常俱许成就,而言不成似喻难故,如似喻说。
这就是对第十三过类的解说。先说前两句颂子。什么是“俱许而求因,名生过相似”呢?“谓有难言”,比如有辩破者这么说。“如前所立”,就是立论者立了“声无常,所作性故”这样的式子,这个式子给前边儿一样。“瓶等无常,复何因证?”你立论者拿所作性因来证声的无常性,但你的喻支瓶上到底有没有无常性呢?你怎么来证明瓶具备无常性呢?这样的辩破就是生过相似。“‘此于喻设难,名如似喻说’者,谓瓶等无常俱许成就,而言不成似喻难故,如似喻说。”我们知道,因明论式的宗是不共许的,所以要用共许的所作性来证明它,作为例证的同喻依瓶有无常性这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共许极成的,不必再用其他的理由来证明。你现在问瓶的无常用什么来证明就是多余的,你这样的辩破就是似喻过破。在《集量论》中还说过,瓶的无常是凭现量可知的,根本就无须证明。“瓶等无常俱许成就”就是说双方都知道瓶有无常性。“而言不成似喻难故”就是辩破者对双方已经共许的瓶有所立法无常视而不见,故意要立论者再来证明瓶的无常性,否则便有所立法不成的喻过(所立法不成的喻过就是因为喻支有过失而使所立法不能成立)。“如似喻说”,辩破者的辩破是不成立的,我们叫它似喻过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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