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因明論式來檢驗義理──佛教邏輯的應用
大家來推理
(靈山現代佛教雜誌,293期,2006)
一、前言
今日佛教的邏輯學,通稱為「因明」或「量論」。釋尊成佛後,為了度化大眾,常常先以理服人,而後導之以實踐,因而有「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的修學次第。此中如何如理作意呢?這就有賴於因明或邏輯思維的運用。釋尊本身善於應用邏輯的「立式」與「破式」來說理。佛滅後演化出的部派佛教,為了釐清義理,非常重視邏輯的推理,從後來(約於西元50年)編集的《大毗婆沙論》中,即可看出端倪。龍樹菩薩和無著菩薩也都善於思辯,其後陳那(480AD)所著的《集量論》和法稱(560AD)所著的《釋量論》成為佛教最重要的因明要典。這些相關的因明論典大量傳譯到藏地後,經過歷代藏人的鑽研,而有進一步的發展,在一問一答的辯經中,將佛法的深意剖析入微。其實,因明辯經的原理一點也不難,就像下棋,在遊戲規則下,愈下就愈精。在今日科學理性的時代,若能善用因明,以中文辯經來提升漢地的佛理,並破除迷信,實有其正面的意義。以下先分析因明論式的結構與問答規範,而後結合現代的思維方式,以實例來說明如何應用佛教的因明論式來推理。
二、因明論式的分析與問答規範
因明論式在推演的過程中,會出現二種基本的格式。因明論式雖與邏輯不等同,但用來比對說明,則甚為方便。以下先分析這二種基本格式。
(一)第一種定言三段論法:
今舉因明論式的一例子來說明:
「感受,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所故。」
此論式可以分解為三段論法的三個命題:
大前提:凡是心所都是無常。
小前提:感受是心所。
結論:感受是無常。
此中,感受是「小詞」,心所是「中詞」,無常是「大詞」。所以,一個正確的因明論式的結構是:「小詞、大詞、中詞」,此中並以「應是」、「因為是」來隔開這三詞。中詞=因。結論=宗=小詞+大詞。
問答規範:當攻方(問方)提出「宗」來問時,守方(答方)只允許回答:「同意」或「為什麼」。當攻方提出由宗與因所構成的完整論式時,守方只允許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同意」:守方認為該論式無誤。
(2)「不遍」:守方認為大前提不正確。
(3)「因不成」:守方認為小前提不正確。
(二)第二種假言三段論法:
今舉因明辯經中出現的例子:
「凡是心所都是無常」,因為「心所是無常的部分」故。
這一論式,可分解為兩個命題與一個結論:
大命題:若「心所是無常的部分」,則「凡是心所都是無常」。
小命題:心所是無常的部分。
結 論:凡是心所都是無常。
此處的大命題是邏輯上的「假言命題」:若P,則Q。此處的小命題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題,此命題要正確,結論Q才能正確。
問答規範:守方若認為大命題有誤就回答「不遍」;若認為小命題有誤就回答「因不成」;若認為大小命題與結論都無誤就回答「同意」。
另外,攻方和守方都需遵循「框內」的公設與共識(遵守遊戲規則)。基本上可分成「證明題」與「測驗題」二類:
「證明題」採完整的二輪推論法。
「測驗題」則是依攻方所提每一測驗性質的論式,守方採取機動的回答,若後面能貫徹「因不成」或「不遍」,則成功。若後面被迫「同意」,表示守方前後相違而失誤。
推演過程中,另外還要遵守一些公設,例如:
自身為一的公設:凡是存在的東西,都是自己與自己為一。
部分的公設:若A是B的部分,則凡A是B。
在以上這些嚴格的規範下,攻方便一個論式接一個論式徵詢下去,守方則依據每一論式的正確與否,小心回答,此中的每一個論式都可以轉成上述的三段論法來分析其對錯。這種攻守的對辯過程,猶如算數的運算,推導要細膩,檢驗要嚴格,如此雙方都能釐清觀念,獲得知識的增長。
三、證明題的實例
證明題:以二輪推論法證明。當攻方提出基本命題後,守方於第一輪檢驗小前提,而後於第二輪檢驗大前提,最後將此中的衍生命題(以符號*標示)再給予檢驗。以下舉例說明之。
〔例〕
攻方:感受,應是無常嗎?
守方:為什麼?
0攻方:感受,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所故。(基本命題)
守方:因不成。【先檢驗小前提】
1攻方:感受,應是心所,因為是遍行心所故。
守方:因不成。
2攻方:感受,應是遍行心所,因為是遍行心所中的感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遍行心所中的感受,因為與感受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感受,應是與感受為一,因為依據自身為一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遍行心所中的感受嗎?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遍行心所嗎?
守方:同意。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0攻方:感受,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第二輪檢驗大前提】
攻方:(凡是心所遍是無常)應有遍,因為*心所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心所是無常的部分,則凡是心所遍是無常)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1攻方:感受,應是心所,因為是遍行心所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遍行心所,遍是心所)應有遍,因為*遍行心所是心所的部分故。
守方:(若遍行心所是心所的部分,則凡是遍行心所,遍是心所)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2攻方:感受,應是遍行心所,因為是遍行心所中的感受故。因已許!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遍行心所中的感受,遍是遍行心所)應有遍,因為*感受是遍行心所的部分故。
守方:(若遍行心所中的感受是遍行心所的部分,則凡是遍行心所中的感受,遍是遍行心所)不遍。
攻方: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同意。
(以上第二輪中,尚有*衍生命題要如下成立。)
0*攻方:心所是無常的部分,因為經論說:「無常分心法、色法與不相應行,而心法又分心王、心所」故。
守方:同意。
1*攻方:遍行心所是心所的部分,因為經論說:「心所分為五遍行、五別境、十一善、十根本煩惱、二十隨煩惱、四不定心所」故。
守方:同意。
2*攻方:感受是遍行心所的部分,因為經論說:「遍行心所分觸、作意、受、想、思五心所」故。
守方:同意。
(總計同意)
攻方:凡是遍行心所中的感受,都是遍行心所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遍行心所,都是心所嗎?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心所,都是無常嗎?
守方:同意。
(以上檢驗完相關的小前提、大前提,和所含的衍生命題)
0攻方:感受,應是無常,因為是心所故。因已許!周遍已許!
守方:同意。
攻方:完結!
上述的實例是以二輪推論法仔細地推算一基本命題的小前提和大前提;成立大前提時,會出現「衍生命題」。對「衍生命題」也要給予檢驗。此中可以看到,為了成立自己的見解也必須引經據典,熟悉義理,因此,真理可以愈辯愈明。另一方面,從修行的訓練立場來看,一再反複檢驗相似的命題並記在心裡,顯現出來的是耐心、定力與智慧的結合。這種對真理的不斷如理思維,才易訓練出紮實的「思所成慧」。
四、測驗題的實例
測驗題:守方機動地回應攻方所提出的測驗性質的論式。由於雙方採機動的變化,屬進階的因明辯經。以下舉一簡例說明之。
〔例〕
攻方:感受應是心所,因為是無常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無常都是心所)應有遍,因為心所是無常的部分故。
守方:不遍。
攻方:(若心所是無常的部分,則凡是無常都是心所)應有遍,因為依據部分的公設故。
守方:※不遍。
攻方:應有遍!
評解:此時,雙方唯有攤開「部分的公設」來檢驗:若A是B的部分,則凡A都是B。今經由檢驗,此處攻方不合公設,應承認確實是不遍;而後攻方另立論式繼續再質詢。
但是「※不遍」之處,守方若答:「同意」,則表示守方尚未掌握「部分的公設」的意義。
五、結語
以上以二個實例來推演因明論式的「證明題」與「測驗題」。「證明題」是以二輪推論法,將任一命題依次先成立小前提而後成立大前提,最後將衍生命題同樣給予成立。「測驗題」是守方對攻方所提的每一論式機動回答「因不成」或「不遍」,其性質在於測驗雙方的觀念是否正確。由這些例子可以看出,以因明論式來推理或檢驗,顯得乾淨俐落,就像推導數學題目一樣,一步步下推,問答雙方都能釐清觀念,獲得智慧的增長,這就是因明辯經的一大目的。
(作者:國立中央大學退休教授,目前為圓光佛研所、法光佛研所、內觀教育基金會董事,於圓光佛研所等兼授佛學課程,並於大溪內觀教育禪林長期舉辦禪修營與因明辯經研習營。見內觀教育基金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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