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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品、异品蠡测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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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同品包括宗同品、因同品,异品包括宗异品、因异品,本文所论及的同品和异品仅限于宗同品、宗异品。在以下的论述中,“同品”和“宗同品” ,“异品” 和“宗异品”将分别在同一意义上使用。

一、同品、异品的界定

同品和异品是因明学理论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对它们的准确理解是解读九句因和因三相的一把钥匙,是确定新因明论式的逻辑性质之前提条件。在对同品和异品的具体理解上,学术界存在不同乃至纷争之处。定义Ⅰ:凡具有宗法之性质的对象,称为宗同品;凡与宗法相异的对象,称为宗异品。石村先生的《因明述要》[1](P59)、沈剑英先生的《因明学研究》[2](P62,P82)等著作中持这种观点。定义Ⅱ:同品是指除宗有法以外,凡是具有所立法性质的对象;异品是指除宗有法以外,凡不具有所立法性质的对象。郑伟宏先生持这种观点,他在《因明概论》[3]、《佛家逻辑通论》[4](P48)、《逻辑百科辞典》[5](P486、P607)等著作中均表述了类似看法。定义Ⅲ:宗有法以外,和所立法同类的事物称为同品;和所立法异类的事物称为异品。巫寿康先生的《〈因明正理门论〉研究》[6](P12~13)一书持此种观点。

以上三种定义,都承认同品具有宗之后陈所表示的性质,异品则不然,不具有宗之后陈所表示的性质。它们之间的分歧,集中在是否承认宗之前陈应当被包括在同品或者异品的范围之中。此外,三种定义似乎均忽略了立量之际,立敌双方在对同品、异品的理解上既存在相同之处又存在差异之点。其中所谓相同之处,是指具有宗之后陈所表示的性质的事物均称之为同品;不具有宗之后陈所表示的性质的事物均称之为异品。所谓差异之点,集中在宗之前陈究竟应该属于同品还是异品。显然,立论者坚持宗之前陈属于同品,而驳论者则不然,主张宗之前陈应属于异品,这样,就构成了立敌对诤的局面。立敌双方对同品和异品的理解必须达成一致,即实现共许极成,方可使相应的三支论式既有自悟又具悟他之功能。这样,寻找立敌双方在宗之前陈和同品、异品关系理解上的共同可接受之处,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在这一过程中,固然立敌双方必须承认以同喻依方式呈现出来的同品必须不同于宗之前陈,以异喻依方式呈现出来的异品必须不同于宗之前陈,但是,如果事实上宗之前陈归属于同品或者异品,则立敌双方同样必须共同承认宗之前陈归属于同品或者异品。换言之,尽管在论式中作为事实证据提出来的同品和异品必须有异于宗之前陈,但实际上的同品或异品则不一定排斥宗之前陈。此外,立敌双方在对于同品和异品的理解上,必须共同承认宗之前陈要么属于实际上的同品,要么属于实际上的异品,二者必居其一,这是正宗和似宗存在的前提条件,亦就是说,实际上的同品和异品构成逻辑上的矛盾关系。正是基于以上这些因素,本文提出同品和异品的如下界定:

定义Ⅳ:同品是指具有所立法所表示的性质的事物,具体包括两种可能情况:⑴宗有法以外的和所立法同类的事物;⑵宗之有法。 异品是指不具有所立法所表示的性质的事物,具体包括两种可能情况:⑴宗有法以外的和所立法异类的事物;⑵宗之有法。

定义Ⅳ对定义Ⅰ、定义Ⅱ、定义Ⅲ既有继承的一方面,又有不同之处。其中,就前者而言,是指从定义Ⅰ到定义Ⅳ均承认同品具有所立法所表示的性质,异品则不然。这一点,亦是定义Ⅳ对《因明正理门论》 (以下简称《理门论》)和《因明入正理论》(以下简称《入论》)中有关同品、异品说明的承袭。《理门论》指出:“此中若品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名……若所立无,说名异品。”[7](P49)《入论》指出:“云何名为同品异品?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8](P12)就后者而言,定义Ⅳ在对宗之前陈和同品、异品的关系上并不直接采取肯定抑或否定的态度,而是采取一种“假设选择”的态度——如果实际上宗之前陈属于同品,则承认前陈属于同品,否则,就承认宗之前陈属于异品;宗之前陈在实际上可能存在于同品或者异品之中。

二、同品、异品和九句因

定义Ⅳ所界定的同品和异品,可以恰当地说明九句因的分类情况。关于九句因,《理门论》将其分为正因、相违因和不定因三类。

1﹒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

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理门论》称之为不定因。根据定义Ⅳ,第一句因所描述的情形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1—1)

(P表示同品,P表示异品,M表示因,S表示宗之前陈;被斜线覆盖部分表示该部分的分子不存在。以下各图同此)

在上图中,同品有即M∩P=Ø,异品有即M∩P=Ø。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即S⊂P∪ P 。如果S⊂P,则SAP成立;如果S⊂ P,则SEP成立,SAP和SEP不可同真,所以SAP不一定成立,M属于不定因。

2﹒第二句:同品有,异品非有。

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理门论》称之为正因。根据定义Ⅳ,第二句因所描述的情形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1—2)


在上图中,同品有即M∩P=Ø,异品非有即P ∩ M=Ø。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而M∩P =Ø,这样,S⊂P,SAP成立,所以M属于正因。

3﹒第三句:同品有,异品有非有。

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具有因,有的异品具有因,有的异品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理门论》称之为不定因。根据定义Ⅳ,第三句因所描述的情形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1—3)

在上图中,同品有即M∩P=Ø,异品有非有即M∩ ≠Ø, ≠ Ø。因为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这样,S就有两种可能:S ⊂ P或S ⊂ 。如果S⊂P,则SAP成立;如果S⊂ ,则SA 即SEP成立;两种可能都存在,所以M属于不定因。

4﹒第四句:同品非有,异品有。

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不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理门论》称之为相违因。根据定义Ⅳ,第四句因所描述的情形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1—4)

在上图中,同品非有即P∩M= Ø,异品有即 = Ø。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而P∩M= Ø,这样就只有一种可能存在——S⊂ ,即SEP,SEP和SAP相互否定,所以M属于相违因。

5﹒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

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不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理门论》称之为不定因。根据定义Ⅳ,第五句因所描述的情形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1—5)

在上图中,同品非有即P∩M= Ø,异品非有即 ∩M= Ø。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因为P∩M= Ø, ∩M= Ø,所以,无论宗之前陈S实际在同品或者异品中,均不可能在M中,这样S⊂M不成立,SAM不成立,进而M就不可能成为宗之前陈S的真正因法。M不成立,同品P、异品 、宗之前陈S它们之间联系的桥梁就不复存在,这样就难以最终确定宗之前陈S究竟是在P中还是 中,所以SAP能否成立未定,M属于不定因。

6﹒第六句: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

该句因的含义是:所有的同品都不具有因,有的异品具有因,有的异品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理门论》称之为相违因。根据定义Ⅳ,第六句因所描述的情形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1—6)

在上图中,同品非有即P∩M= Ø,异品有非有即M∩ ≠Ø, ≠Ø。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因为P∩M= Ø,所以S⊂ ,这样,SEP成立,SEP和SAP相互否定,故M属于相违因。

7﹒第七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

该句因的含义是:有的同品具有因,有的同品不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理门论》称之为不定因。根据定义Ⅳ,第七句因所描述的情形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1—7)

在上图中,同品有非有即P∩M≠Ø, ∩P≠Ø,异品有即 = Ø。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此时,S的具体位置有两种可能:S⊂P或S⊂ 。如果S⊂P,则SAP成立;如果S⊂ ,则SEP成立。SAP和SEP相互否定,所以M属于不定因。

8﹒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

该句因的含义是:有的同品具有因,有的同品不具有因,所有的异品都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理门论》称之为正因。根据定义Ⅳ,第八句因所描述的情形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1—8)

在上图中,同品有非有即M∩P≠Ø,P∩ ≠Ø,异品非有即M∩ =Ø。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因为M∩ =Ø,所以,S⊂P,即SAP成立,此时M属于正因。

9﹒第九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

该句因的含义是:有的同品具有因,有的同品不具有因,有的异品具有因,有的异品不具有因。这种情况的因,《理门论》称之为不定因。根据定义Ⅳ,第九句因所描述的情形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P M P

+ +

+ +

S S


(图1—9)

在上图中,同品有非有即P∩M≠Ø,P∩ ≠Ø,异品有非有即 ∩M≠Ø, ≠Ø。宗之前陈S在同品或异品中,此时,S的具体位置有两种可能:S⊂P或S⊂ 。如果S⊂P,则SAP成立;如果S⊂ ,则SEP成立,SAP和SEP相互否定,所以,M属于不定因。

需要指出,在以上9个文恩图解中,除了图1—5,其余8个图均包括了一个预设——S⊂M,这是相应结论得出的必要条件。在图1—5中,这一预设条件没有满足,所以相应的因属于似因——不定因。

三、同品、异品和因三相

关于九句因和因三相的关系,不少学者认为九句因的理论早于因三相,前者为后者的出现提供了素材和准备,后者则是对前者的总结和概括。根据本文所提出的第四种同品、异品定义,可以清楚地看到符合因三相要求的因的确具有证成宗的作用。这一事实的存在,表明因三相和九句因在功能上确实具有一致性。

1﹒因之第一相

因三相之第一相是关于正因的第一个条件,《入论》中的具体表述是“遍是宗法性”,其含义是:因法遍及宗之有法,即因在外延上包含宗之前陈。这一相不直接涉及同品和异品,其内容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2—1)

2﹒同品和因之第二相

因三相之第二相是关于正因的第二个必要条件,《入论》中的具体表述是“同品定有性”,其含义是:同品中一定存在着这样的对象,它(们)同时具有因法。显然,这一相涉及到同品和因的关系,其内容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2—2)

3﹒异品和因之第三相

因三相之第三相是关于正因的第三个必要条件,《入论》中的具体表述是“异品遍无性”,其含义是:所有的异品都没有因。显然,这一相涉及异品和因的关系,其内容可以用文恩图表示如下:

(图2—3)

4﹒同品、异品和因三相

将图2—1~图2—3综合起来,就构成了因三相内容的完整文恩图表示,具体如下:

(图2—4)

上图显示了符合因三相要求的因之可能情形。可以看出, S⊂P在图2—4中成立,即SAP成立,这样,相应之因就起到了证成宗的作用,可谓之正因。

参考文献 :

[1]石村.因明述要〔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沈剑英.因明学研究〔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85.

[3]郑伟宏.因明概论 [J],复旦学报,1990(3).

[4]郑伟宏.佛家逻辑通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5]周礼全主编.逻辑百科辞典〔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

[6]巫寿康.《因明正理门论》研究〔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

[7]郑伟宏. 《因明正理门论》直解 [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8]吕瀓著,张春波整理.《因明入正理论》讲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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