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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论略义集》看藏传因明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祁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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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量论略义集》简析
  《量论略义集》是一部具有西藏特色的佛教哲学著作。它以印度小乘派“经量部”的哲学观点为基础,增加大乘派“唯识宗”及“中观宗”的部分哲学思想,形式了从“量学”向“中观”演变的西藏佛教哲学体系。
  《量论略义集》不但从形式上、内容上与印度佛教理论家的量学著作《集量论》、《七部量论》等有所区别,而且与西藏佛学家萨迦班智达的《正理藏量论》、宗喀巴大师的《七部量论入门》、工珠元旦嘉措之《量论》等等都有所不同。首先,它将印度来年感学著作《释量论》等所涉及的内容,分门别类,重新归纳,并自始至终以因明“应成”论式进行推理,而且以专门章节阐述“应成”论式中的周遍规律,这使初学者不但便于掌握理解量学内容,而且能更加熟练地掌握因明推理的各种规则。故而,在西藏历史上,从恰巴?曲桑(1109——1169)开始,将《量论略义集》作为学习佛教理论的启蒙读物,尤其是学习“量论”的唯一教科书。
  《量论略义集》有人译为“摄类辩论”,有人译为“简府”,不论怎样翻译,它不是指一部著作,而是一类丛书的总称。主要有恰巴?曲桑的《量论略义去蔽论》、《拉哇多巴量论略义集》、塞?阿旺扎西的《量论大疏智者项饰》、赞宝?阿旺成勒龙主的《善说量论略义宝库》、普觉?强巴嘉措的《量论略义理路幻钥》等等。不论那种略义集,其形式基本相同,内容大同小异(细节上存在着分歧)。这里拟将阿旺扎喜的量论略义集,即《智者项饰》作如下简析:
  《略义集》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小理路(略义小集)、中理路(略义中集)、大理路(略义详集)。其内容由简到繁,由易到难。
  小理路内分七品:
  ①红白色辩;②证有证无;③否定是与否定非;④认识体相;⑤小因果;⑥一与异;⑦设周遍法。
  中理路内分六品:
  ①境与有境;②总与别;③小相违相属;④性相与所表;⑤质与体;⑥周遍八门
  大理路内分十二品:
  ①应许规律;②第六啭声;③遮事规律;④小应成式;⑤三时;⑥总相与自相;⑦排入与立入;⑧所诠与能诠;⑨破立与排他;⑩大相违与相属;⑾大应成式;⑿大因果
  上述二十五品,从内容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共有十四品,主要阐述对客观事物及思维所持的观点、事物的各种分类等,也就是佛教“经量部”的哲学观点。当然有人极力否认第一类各品的实际内容,被认为是论述因明推理中的各种举例,所以把《略义集》称为“因明学”,尤其把这类的“红白色辩品”作为推论式中的例句。对于这一说法,有堪布?格登达哇扎巴大师在《堪欠量论略义集》中作如此批驳:“对所习各学无明确认识的人们,他们对‘略义集’,尤其对‘红白色辩品’作为对法等‘因明’经典却持不同看法,这正是他们对‘略义集’的含义缺乏认识的自我暴露,‘略义集’是为初学各种经论(佛学)而从‘对法’‘量学’经论中取实用部分而集于一处,故称为‘略义集’,这是历代学者所公认的,离开佛教经论的略义集是不存在的。。。”所以首先应该明确认识“略义集”或“摄类”在集什么、摄什么的问题,《知识总汇》中说:“将佛祖所传经典及大智者所释论著的精神很好地予以归纳,可谓之略义集”。应该断定集或摄的是佛教哲学著作“量学”、“唯识”、“中论”的基本思想,并非“总摄辩论”。
  在这一类的每一品中,基本上设有三个部分,即驳他宗、立自宗、断除诤论。在“立自宗”中详细论述本派所持的基本观点,如果他人有不正确的言论,则以自宗中所阐述的观点予以驳斥,谓之“驳他宗”,如果他人驳斥自宗中所立观点,则应如何反驳,解除诤论,谓之“断除诤论”。这三者无疑是通过不同方式来阐述自己的哲学观点,与仅仅作为研究推理的方式与规则的因明是有区别的。还是吕征在《西藏所传因明》一文中说的好:“即从《量论随闻录》中可以见到宗喀巴一系对于因明的特别看法,他们强调因明论是希求解脱和一切智者所必须之学,所以这类论书兼备‘内明’的性质,并不象常人所解只供思辩之用。”不过这里没有进一步讲明“量论”及因明的区别,作为希求解脱和一切智(遍智)之学的,正是指“量论”中的哲学观点,“略义集”中第一类所涉及的内容。
  第二类共有十一品,主要论述逻辑的概念、逻辑推理,以及推论式中的周遍规律,这便是“略义集”中的因明成分。
  关于逻辑的概念,在中理路“总与别品”、“相违相属品”、“性相与所表品”中作了明确的阐述。“总与别”就是指概念的内涵及外延。概念的内涵指概念所反映对象的属性:如“量识”,这一概念的内涵就有如下的属性,“是正确而新的认识”、“由现量、比量组成”等。概念的外延是概念所反映对象的总和,逻辑学中称为“集”或“类”,就是说任何一种概念都与构成该概念外延的对象——“集”相适应,如“金瓶”这个概念,与“瓶”这一概念的集相适应。“总与别品”中,把“集”称为“总”,金瓶、银瓶、大瓶、小瓶都是“别”,“总”与“别”是相对而言的,一事物若无“总”,也就无所谓“别”。为辨别一种个体事物(别)是否与其外延“集”相适应,“略义集”中举“瓶”是金瓶的集(总),则金瓶为瓶的个体(别),因为,“金瓶是瓶,金瓶与瓶有同性联系,除金瓶尚有其它多种瓶存在。”这样一贯公式性的定义,用于任何事物的“总”与“别”的辨别上。
  “相属相违”是指概念之间的各种关系,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
  1、同一关系: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和另一个概念的外延完全相符合,这两个概念之间就存在着同一关系。“相违相属品”中称为“不相违”,如“物”与“无常”,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就是指除了常住以外的一切存在,一切“物”都是“无常”,所有“无常”都是“物”,二者互相周遍。
  2、对立关系:如果一些概念的外延互相排斥,或者说这些概念相应的“集”没有共同因素,那么它们之间就存在着对立关系。“相属相违品”中称为“相违”,如“常住”与“无常”这两个概念,在这个场合是完全对立的,没有一种“法”,即是常住又是“无常”,所以给“相违”的定义是“缘尔即是异、又不会是尔之相符者。”又如屋柱与瓶子,是相违的,是“不可成为是”的“所知”,世间没有一个屋柱是瓶子,也没有一个瓶子是屋柱。
  3、从属关系;如果一个概念的外延是另一个概念外延的一个部分时,则这两个概念存在着从属关系,也就是说,当一个概念集的所有因素是另一个概念集的部分因素时,这两个概念就是从属关系。“相属相违品”中称为“相属”,其定义“具同性关系的相异物,若无此,则也无尔。”如瓶与物两个概念,瓶的概念之外延只有物之概念外延的一个部分,它们有同性联系,即皆为“所表功能者”,但又是相异物,若世间无物则也无瓶。这种关系可以判断:所有的瓶都是物,但不是所有的物都是瓶。
  “性相与所表”是指概念的定义及定义的对象,“略义集”中上所谈的“性相之性相”就是指“定义之定义”。“谓彼具足三种实有法,则为性相之性相”也就是说“具足三种实有法”者便是定义之定义。何谓“三种实有法”,其一,总之为一性相;其二,成立于自性之相依(事)之上;其三,唯作自身所表之性相。举例说:“能表鼓腹、缩底,能盛水之功能者”为瓶之性相(定义),这个一定义,本身是一性相(定义),不是所表(定义的对象),而且这一定义必须建立在本身表依(金瓶、银瓶等个别具体的瓶)之上,并使之作为自身所表(该定义的对象——这一鼓腹、缩底、盛水用的瓶)之定义。这样就揭示出瓶之特征,使之能跟与瓶相似之物区别开来,这就是概念定义的作用。“性相与所表”作为两改良个概念的“集”,它们是相违的,在某一个具体事物上,“性相”与“所表”两个概念之外延又是相等的,相互周遍的。
  “略义集”中的“周遍设法-品”,就是讲概念之间的包含关系或从属关系,两个概念有无周遍关系,首先看两个概念外延的大小,其次看这两个概念是否具有周遍格式。如:凡是“有为法”,皆是“存在”这一句话,首先看“存在”的外延大于“有为法”的外延,“有为法”属于“存在”。其次看这句话有无周遍格式,凡是此者皆为尔,此句话有周遍格式,如果将此句话说成“有为法”是“存在”,这就无周遍格式,也就无周遍关系,只能作为“所立宗”。
  周遍关系具体体现在推论式中,藏传因明的推论式有两种,即“连因”推论式及“应成”推论式进行论证讲述,这便是《量论略义集》从形式上不同于其它量论著作的一大特点,这一特点使“量论”能够在藏区广泛传播,并成为学习佛教理论及量学的唯一教程。
  二、应成推论式
  遍及《略义论》每一章节的应成推论式,以辩论的形式,将每品的内容,通过推理论证,予以表明。并设有“小应成”、“大应成”二品,专门论述应成推论式的规则。应成推论式不仅是《量论略义集》所特有的形式,也是藏传因明中一种具有独特风格的推论式。
  1、省去因明三支论式中的“喻”,保留“宗”和“因”,以形成二支论式。如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所作性故”中,“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是所立宗,“声音”是有法或诤事,为宗的前陈,“无常”是所法或所立,为宗的后陈,“所作性”是理由,为整个论式之因。这种论式虽然省去喻,但它的推理判断作用并未减弱。这种论式将所立宗中的前陈与后陈,用两句话来陈述,使之宗前测绘内产生灵活性,宗前陈本来是所立宗中的主词,如果在宗后陈中出现主词,前陈中的主词便失去作用。如论式“有法虚空,瓶应为无常,是有为法故”中,“虚空”乃失去主词作用,立论者讲“瓶是无常”并非讲“虚空无常”,这种情况在实际辩论中是屡见不鲜的。
  2、应成推论式具有严格完整的答辩规则。因明推论式不同于于一般逻辑学中的判断推理,它是以立论者跟敌论者对论的形式,一方立宗,对方答复。
  首先,立宗必须为立论者所主张而敌论者所反对。如“有法声音,应为无常”为所立宗,这是立论者的观点,这一观点必须是敌论者所反对的,敌论者则主张声音不是无常,而是常住或为不存在,所以对此所立宗,可马上反问“何故”。如果所立宗为立敌双方所共许,那么就没有诤论,“有法”也不可称为“诤事”,实际这是立宗的一种过失。
  其次,当敌论者发出反问‘何故’时,立论者可举出推理的依据——因,如“所作性故”,以形成完整的应成推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所作性故”。从而使因与宗之后陈形成因果关系。若敌论者反对声音(有法)是所作(因)时,则答“因不成立”。若因(所作)与宗之后陈(无常)两个概念处于对立关系——相违时,则答“周遍相违”。若因(所作)这一概念的外延大于宗后陈(无常)这一概念的外延时,也就是说凡是因不一定就是宗后陈时,则答“周遍不定”。经过如此推演,敌论者认为既非不成,亦非相违或不定,则答“同意”。这种对论,一方立宗,对方尽力破其所立宗,在藏族的经院辩论中,立论者多为答复,坚持所立宗,敌论者通过推理甚至诡辩,破其所立宗,最后由证人(上师等)作出胜负裁决。
  3、应成推论式在辩论中具有无限连续性。在双方对论时,一个推论式往往不能说明问题,立论者所立的宗,显然是敌论者所反对的,立论者必须拿出论据(因)予以论证,“因”是作为宗有法主词的判断宾词,“因”若立敌双方所共许,这一论式中的宗也被敌论者所承认。一般情况下,敌论者是不能承认所立之“因”。若答“因不成立”,立论者就得组织新的推论式,将前一论式之“因”作为后一论式的宗后陈,再立新“因”,予以论证。如“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所作性故”,对此论式,敌论者答“因不成立”时,立论者需再次论证“声音是所作”,重新组合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所作,是色故”。若再答“因不成立”,立论者再去论证“声音是色”,组合新的推论式。若答“周遍不定”或“周遍相违”时,立论者可同样以“因”与“宗后陈”的周遍性作为宗后陈,再立新因,组成新的推论式,或以二者之周遍性为宗后陈,以“无周遍不定之过失”为因,此时若答“因不成立”时,立论者可提出“周遍不定过失何在,举例说明”时,敌论者必须举某事物(此物必须是前式中的因,而非前式中的宗后陈),如“有法声音,应为无常,量识所成故”的论式,若答“周遍不定”,立论者需重新组合推论式:“有法声音,应凡量识所成者皆为无常,无周遍不定之过失故。”再答“因不成立”时,立论者提出举例说明过失,答“有法虚空”,虚空是前论式之因——量识所成,而非前论式中之宗后陈——无常。这时,立论者就以“虚空”为宗之有法,组合新的推论式。如此连续进行。所以应成推论式,不但是逻辑推理的公式,而且是双方辩论中必须共同遵守且不可少的论证形式。
  4、复杂应成式:《略义集》“小应成式品”中列举论式中的有法(宗前陈),所法(宗后陈)及因多次重复出现,形成复杂应成推论式,从形式上可分为五种:
  ①具因、有法、所法分别应成式,“小应成式品”中称为具因、法、义分别应成式(此式与前边所谈一般应成推论式相同)。
  ②有法重叠应成式:如“有法瓶,有法柱,有法物,应为造作,是无常故”,此论式中以瓶、柱、物三折作为宗前陈有法,其特点瓶、柱皆属物,“物”这一概念与“瓶”、“柱”二者的概念之间存在着从属关系。因为皆为无常,所以以内感为造作。
  ③所法堆砌应成式:如“有法所知,应为非作性,应是常住,应为非物,不能表功能故”这一论式中,以“非作性”、“常住”、“非物”作为宗后陈所法。
  ④因堆砌应成式:如:“有法遍智,应是物,是有为法故,是能表功能故,是刹那性故”这一论式中以“有为法”、“能表功能”、‘刹那性“作为因。
  ⑤内含应成式:内分二种。
  A、有法内含应成式:如:“有法瓶,有法色,有法所知,应为存在,是存在故,如此应成式之因已成立,是量识所缘故”这一应成推论式就很复杂,三个有法,各自组成三个应成推论式,每个论式不是按先后顺序,而是一个包含一个,最中的论式作为第二层论式的宗后陈,第二层论式是最外层论式的宗后陈,第一有法与最后的因乃是外层应成式的宗前陈及因了。
  B、所法内含应成式:如“有法柱子,应是无常性,应是刹那性,应是物,是有为法故,如此应成论式有周遍故。”这一复杂应成式内同样有三个小应成式,以柱子作为三个论式之有法,层层外剥,就比较明显了。
  总之,复杂应成论式,作为逻辑判断推理方式看,它并没有什么特殊作用,论式的成分还是没有突破“宗因”两项,“宗因”两项的功能,与普通应成式又无差异,只有利于锻炼智力而已。
  一个应成论式的正确与否,是相对而言的。在‘大应成式品’中虽然分有“真应成式”与“似应成式”两种,这是带有宗派观点的分法,所谓“真应成式”,一般是指具有因的三相者,“因的三相”是指宗法、随因后遍、随因谴遍(汉传因明中称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第一相宗法是指宗前陈有法与因之间的关系,就是“因”必须周遍“宗有法”。“因”是形式逻辑三段论式中的中词,“宗有法”是小词,中词的外延大于小词,所以“因”的外延必须遍及于“有法”。“后遍”与“谴遍”二者,都是谈“因”与宗后陈“所法”之间的周遍关系。关于“因”与“宗后陈”的各种周遍关系,在《略义集》“周遍八门品”中作了详细论述。
  三、周遍八门
  在一个应成推论式中,“因”与“宗后陈”有无周遍关系,是决定此“因”能否证得所立宗之关键。故在《略义集》中十分重视这一关系,其之间的种种关系,在“周遍八门品”中有偈语作如下论述:
  彼以皆后陈,唯许为后遍
  后陈皆彼因,为往下周遍
  凡非是后陈,非彼因谴遍
  彼因非后陈,许之为违遍
  此等即名为,正确四周遍
  彼因非后陈,乃许为颠倒
  之随因后遍,后陈皆非因
  为颠倒下遍,凡是非后陈
  皆非非彼因,许为倒谴遍
  凡论式之因,非非彼后陈
  为颠倒违遍。
  这里将一应成论式的周遍关系分为八种:
  1、后遍:指凡是彼因(能立),皆为彼之宗所法(宗后陈)者,如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是有为法故”中,则为凡是有为法皆为无常,这种周遍关系称之为后遍,这就是“因之三相”中所谈的随因后遍,立敌双方对论时,通称为周遍或遍有。
  2、下遍:凡是彼之宗所法皆为彼因者,如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是有为法故”中,则为凡是无常皆为有为法,这种关系谓之下遍,具下遍关系者,“宗所法”概念之外延必须小于或者等于“因”概念之外延,否则,就无下遍关系。
  3、谴遍:凡不是宗所法者,皆非彼因。如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是有为法故”中则为凡不是无常者皆非有为法。这种关系谓之谴遍,亦是“因之三相”中的随因谴遍,在一般情况下,应成论式只要有后遍关系者,皆有谴遍关系,实际上对论式之后陈及因加否定词,将此概念之外延加以否定,就成为“不是无常者,皆非有为法”,“后遍”与“谴遍”是求证此论式正确与否的主要周遍方式。
  4、违遍:凡是彼因者,皆非宗所法,如论式“有法声音,应为无常,是有为法故”中则为凡是有为法者,皆为无常,这种关系谓之违遍。在立敌双方对论时,违遍则称为周遍相违,是推论中的一种过失。
  上述四种称为四正确周遍,另外四种是将上述四种,加否定词,将原意予以颠倒,谓之颠倒周遍。
  1、颠倒后遍:凡是彼因皆非彼之宗所法者。这种关系实际上与违遍相同,也就是立敌双方对论中的周遍相违。
  2、颠倒下遍:凡是彼之宗所法皆非彼因者。
  3、颠倒谴遍:凡不是彼之宗所法皆非不是因,意思是凡不是彼之宗后陈者,皆不会不是彼之因,后一句否定再否定,实际予以肯定。
  4、颠倒违遍:凡彼之因,皆非不是彼之宗所法,后一句否定之否定,皆是彼之宗所法之意。
  上述周遍关系虽分为八门,但仔细推敲,只有六种,其中后遍与颠倒违遍是一种,违遍和颠倒后遍是一种。这六种关系在推论式中的作用有主次之分。首先是后遍,是论式中的主要周遍关系,一论式“因”法的外延必须小于“宗后陈”的外延,“宗后陈”就周遍于“因”法。这样的“因”(理由)就可论证此宗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外延大于“宗后陈”,此“因”就不一定能论证此宗是否可以成立,所以在辩论时,则答“周遍不定”。其次是谴遍,在判断一应成论式之正确与否,谴遍有与后编同等之功能。因为一个正确的应成论式,其“后陈”之外延一定大于“因”法之外延,凡不是“宗后陈”者,就一定不是彼式之“因”法。谴遍在汉传因明中称为“异品遍无性”,“异品”是指宗上“有法”与后陈“所法”是异类事物,如果“有法”与“后陈”相异,则“因”法一定与“有法”相异,如此进一步考察此“因”是否虚假(藏传因明中称似因)。再次是违遍,论式中违遍是讲“因”法与“宗后陈”是相异物,两种相异物的概念是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所以此物就不能作为此宗之“因”法(论据)。在辩论时则答“周遍相违”,作为推论式中的一种过失对待。另外三种在立敌双方对论中,却不能说明宗因之间的周遍关系,反被敌论者作为否定立论者所立宗之依据,比如下遍,正说明此论式之弊病——周遍不定,因为论式中的下遍关系,是指“因”法的外延大于“宗后陈”之外延,故是此“因”者,不一定就是此宗所法(后陈),所以说一个应成推论式,不一定就得具备、也不可能具备上述八种周遍关系,相反,有的推论式都全无上述八种周遍关系。由此说明,周遍八门及八门翻迭为十六门,多为锻炼智力而设,在因明中却显得繁文缛节了。
  四、简短的结论
  通过《量论略义集》去探讨藏传因明时,可以看出:
  (一)“量论”与“因明”是不同的两个学科,“量论”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佛家的哲学思想——印度小乘佛教“经量部”的哲学观点(“经量部”内分两种流派,即以《俱舍论》为依据的“经论经量部”和以“七部量论”为依据的“正理经量部”)。而因明是探索人类思维规律形式的科学,是古印度的逻辑学,所以它在探索人类思维形式方面有普遍意义,不论是哪个阶段、哪个派别都无所谓自己的逻辑学。所以把因明称作“佛教因明”,或把佛教哲学“量论”称为因明,都是欠妥的。在一般的藏文“量论”著作中,因明成分虽占有相当比重,《量论略义集》更是如此,但是它在哲学上的意义不能否认,它还是一部阐述本宗派观点的哲学著作。通过“量论”著作去研究因明,就得从中予以区别。有些因明著作,如《因正理论》、尕桑拉旺所著的《明论因明如意宝木林》等是丝毫不牵扯“量论”内容的,这些是藏族因明学家研究因明的成果,也是我们探讨藏传因明的最好资料。
  (二)《量论略义集》中的应成论式,是立敌双方对论时的推论式,它以“悟他”的精神,连续论证,所以省去因明三支论式中的喻体,这就使其缺乏大前提,而作为“因”是小前提也往往出现在连续论证的中间或后边,因为有的“因”不是立敌双方所共许,敌论者所不能承认的“因”就不是小前提。从这一点看,应成推论式既不同于古印度因明学中的三支论式(包括汉传因明),更不同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式。但需要说明的是《因正理论》却原原本本地接受了印度因明的全部内容,其推论式保持着古因明三支论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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