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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因剖析——《因正理论》初探之四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祁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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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推理是一个由已知即得的知识,推出一种未知的新知识的推理过程。这一推理的主要手段是依靠因明论式的推理规则来完成,这一逻辑规则又以论式中表明前提与结论之间逻辑关系的因三相来体现。所以说,一个因明论式只要具备因三相,它就是一个正确论式,它可得出一个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因为这一结论与前提之间的逻辑关系是遵循人们正确的思维规律而得出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如果我们有正确的前提,而且把思维规律正确地运用于这些前提,那么结果必定与现实相符。”如果在因明推理过程中,其因三相不成立,就说明论式的前提出现错误,在前提错误的条件下进行推理,其结论必然错误。所以说保证正确结论的推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前提真实,是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真实判断;二是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是符合思维规律要求的,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必然联系的。因明推理正是以这两个条件为基础提出了论式的因三相,并以因三相为标准分析因与立宗之间的种种关系.如果论式因三相中的第一相宗法不成立,就说明前提不真实。第二、三相后遍和谴遍不成立,说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思维规律要求,这也是演绎推理中所说的“大前提不真实”。因三相中的其中一相不成立,此论式就是一个错误论式。其错误的焦点主要在于论式之因有某种过失。历史上的因明学家对这种因三相不成立的论式作了深入研究,并将这种论式之因命名为似因(法尊法师在《释量论》中译为“不正因”)
  似因是指因明论式中非真实而相似于因的论式前提。《因正理论》说:“不具备三相之因谓之似因”。一切似因都是不具备三相的、存在某种过失的非真实因。那么似因为什么不是真实因,它究竟存在那些过失,它在论式中的表现形式又是如何等问题,正是我们辩识一个论式是正确还是错误的关键,也是藏传因明中一个有意义的研究课题。故我们这里以藏传因明专著《因正理论》的观点,对似因的过失及其在论式中的表现形式作一肤浅探讨。
  一、论式因事与宗有法(简称有法)事物概念之间的关系不符合逻辑规律而造成因不成立的过失。
  在一个因明论式中,因事概念的外延大于或等于有法概念的外延而形成属种关系或同一关系时,此论式因三相之第一相宗法(遍是宗法性)成立。如果一论式之因事与有法事物概念之间是矛盾、反对及并列关系,或者因事的外延小于有法事物的外延时,第一相宗法不成立,其论式之“因”便是一种过失因。《因正理论》将这种因称为不成因。对论式之不成因,藏族因明学家以论式中因三相之宗法是否成立为依据进行定义。克珠杰大师说:“虽为因事,但宗法不成立者谓之不成因。”《因正理论》说:“是此论式之因事,但非此论式之宗法者,谓此论式不成因之性相”。在任何一个完整的因明推论式中,只要三相中的宗法不成立,此论式的因便是不成因。一个宗法成立的论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因事与有法之间必须要有特定的逻辑关系,即其概念之间的相容关系,由有法和因事组成单称肯定(或否定)判断,其主项有法必须具备谓项因事的属性。如果说它们所组成的单称判断,其主项有法不具备谓项因事的属性时,这就造成宗法不成立。其论式之因也就被称为不成因。
  由于有法与因事之间存在种种不相容关系,因此不成因也随之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因正理论》归纳为三种:(1)观待事境不成因;(2)观待心境不成因;(3)观待论者不成因。这三种不成因是对不成因从不同角度的分类,它们之间并非并列平行,而是相互交叉。普觉?强巴之 《因正理论》以各自的特点及表现形式作了更详细的分类。
  观待事境不成因分为:(1)因事无自性不成因;(2)有法无自性不成因;(3)因事与宗法不异不成因;(4)有法与因事不异不成因;(5)有法与宗所法不异不成因;(6)因事于有法上立式不符不成因;(7)因事之一面不在有法上不成因等七种。
  观待心境不成因分为:(1)对因事之体性疑惑不成因;(2)对有法之体性疑惑不成因;(3)对有法与因事之关系疑惑不成因;(4)无欲知有法不成因等四种。
  观待敌论者不成因分为:(1)观待立论者不成因;(2)观待敌抡者不成因;(3)观待立、敌双方不成因等三种。
  以上种种不成因虽分类细微,但因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所以历史上的因明学家对此分类不一,归纳有别。如克珠杰大师将第一类观待事境不成因中之(3)(4)(5)三种列入观待心境不成因中,却在观待事境不成因中增加“有法的一面不在因事上不成因”一项。舍去观待心境不成因中之(4)“有法与宗所法不异不成因”一项,并指出这种不成因与观待事境不成因之(5)“有法与宗所法不异不成因”相同等等;与普觉?强巴之《因正理论》的分类出入很大。如果我们用现代逻辑学观点去分析,就很容易发现不成因实际上是论式的前提不正确或推理违反论式规则的错误推理形式。根据这一特点,我们可将不成因归纳为前提判断无逻辑关系不成因和推理违反论式规则不成因两种。
  前提判断无逻辑关系不成因内分三种:(1)有法与因事之间是不相容关系不成因;(2)有法之外延大于因事外延不成因;(3)有法与因事其中一项无自性不成因。
  推理违反论式规则不成因内分:(1)对有法、因事二者之关系疑惑不成因;(2)有法、宗所法及因事三项其中两项不异不成因;(3)对因事立敌其中一方或双方不许不成因三种。如此将《因正理论》中划分的三类十四项不成因归纳为上述两类六项,显得较为简明,且符合人们的思维规律。
  关于前提判断无逻辑关系的三种不成因,都是指有法与因事组成的单称性质判断其主项(有法)不具备谓项(因事)的属性,其概念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实际逻辑规律而言的。含义比较明确,不再举例赘述。而推理违反论式规则的三种不成因,之所以称为推理违反论式规则,是因为它违反了因明论式所特定的推理程序和原则。我们知道,一个用语言表达的因明推论式一定是一个“为他比量”,是为启示、醒悟他人的一种推理过程。如果一个论式它不具备或不能显示启示、醒悟他人的作用,那么此论式便是一个存在某种过失的论式。因明论式的特点之一是论式的“无过欲知有法”。“无过欲知有法”是指论式之有法必须有一个所要启示、醒悟的他人(敌论者)。这一敌论者又必须是一个对立宗有欲知愿望,并了知有法是因事属性的人。这样的敌论者《因正理论》称为“正确敌论者”。具体地说,“声音是无常,所作性故”这一论式中,声音是“欲知有法”,但它是否是“无过欲知有法”还要看它是否具有一个所要启示、醒悟的正确敌论者。这一正确敌论者必须是一个对声音是否无常有欲知愿望,并认定声音是所作性的人。这就是因明论式的前提和推理所遵循的规则。
  那么,上面所讲的推理违反论式规则不成因中之对有法与因事二者之关系疑惑不成因,就是指对有法是否是因事这一判断有怀疑,敌论者不能确定有法与因事组成的单称判断是否正确,对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相容关系疑惑不定,这就造成论式无“正确敌论者”,其有法也变为有过失之欲知有法,这种论式之宗法不成立,当然是不成因论式,也就是《因正理论》所论述的观待心境不成因中之(1)(2)(3)三种不成因。
  在一个“为他比量”论式中,有无正确的敌论者,决定着欲知有法是否有过。一个欲知有法有过之论式,首先它已经违反了因明推理规则。若顺其推理,结论必然错误。如果一个论式的有法、所法与因事三者其中两项完全相同,这必然会造成欲知有法之过失而成为不成因论式。这就是上面所说的推理违反论式规则的“有法、所法及因事三项其中两项不异不成因”。援引成例:(A)声音是无常,是无常故。(B)声音是无常,是声音故 。 (C)声音是声音,所作性故。
  A论式是一个因事与宗所法相同的论式。论式的错误,主要表现在欲知有法有过失。论式的敌论者必须是一个不知声音是否无常,且有欲知愿望,又已知声音是无常的人,前后矛盾,现实生活中如此自相矛盾的敌论者是不存在的。论式无启示他人的功能。这种论式就是《因正理论》中所说的“观待事境不成因”中之(3)“因事与宗所法不异不成因”。
  B论式是一个有法与因事完全相同的论式。其过失在于论式无启示、醒悟敌论者的功能。因为敌论者是一个不知声音是否无常,而有欲知愿望的人,立论者为证明声音是无常,再以声音为理由去说明,始终无法解除敌论者的疑惑。《释量论》说:“有法为因事,能知不成故”。就是这个道理。这种论式是《因正理论》所说“观待事境不成因”中之(4)“有法与因事不异不成因”。
  C论式是一个有法与宗所法相同的论式。其错误在于论式之欲知有法有过失。因为论式的敌论者是一个不知声音就是声音,而却知声音就是所作性的人,这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这种敌论者只是一种假设,无实际意义。这种论式是《因正理论》所说“观待事境不成因”中之(5)“有法与宗所法不异不成因”。以上三种论式的主要过失在于它违反了因明论式所特定的判断原理和推理规则,且在欲知有法上出现弊病而造成宗法不成立的过失。所以它们都属于不成因论式,是推理违反论式规则的不成因论式。
  一个“为他比量”的论式,其宗法须立敌双方所共许,这是因明论式推理的基本原则。宗法立敌双方共许是指论式之有法是因事之属性这一关系必须被立敌双方所公认。如果论式之宗法被立敌一方或双方所不承认,这就违反了因明论式的推理规则,是一个因不成立论式。如一个佛教徒立论欲说服一个马列主义者,但他的理由是马列主义者所不承认,这时的理由就不成其理由。譬如:佛教徒立论:“人非色法,是不相应行法故。”这一论式之有法“人”与因事“不相应行法”之间,佛教徒承认是相容关系,人是不相应行法。而马列主义者否认人是不相应行法,并否认不相应行的存在。那么这一论式就无法显示它启示、醒悟他人的作用。所以说,因明论式之间被立敌一方或双方所不承认,就是违反了“能立因立敌双方共许”这一原则。这就是《因正理论》所说的“观待论者不成因”中之(1)(2)(3)三种。
  二、因事与宗所法(宗后陈)事物间的关系不符合逻辑而造成周遍不定的过失
  在一个宗法成立的论式中,因事的外延小于或者等于宗所法的外延,具有属种或同一关系,形成凡是因事皆为宗所法的全称判断形式时,此论式因三相之第二相后遍(同品定有性)成立。因为因明论式的又一个推理规则——后遍,是指论式之因事与宗所法所构成的全称性质判断符合事物的逻辑关系。如果论式之因事与宗所法之间是交叉关系或因事的外延大于宗所法的外延,形成凡是因事不一定是宗所法的判断形式时,此论式之第二相后遍不成立。这种论式的因又是一种有过失的因。《因正理论》称其为不正因。藏传因明学家以论式之后遍是否成立为依据为不定因定义。普觉?强巴之《因正理论》说:“是成立声音常住的宗法,亦非是成立声音是常住的后遍,及非是成立声非常住之后遍相符事,为成立声音是常住之不定因之性相”。(杨化群译)克珠杰大师说:“此论式之宗法成立,而对论式之周遍关系敌论者却未认定的因谓之不定因”。从上面因明学家的定义我们发现不定因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必须是一个宗法成立的论式,如果论式之宗法不成立,它便是一个不成因论式。其二因事和宗所法之间无后遍关系或者敌论者否认有后遍关系。如果一论式具有这两个特点,它一定是一个不定因论式。
  《因正理论》将不定因分为不共不定因和共不定因两种:
  (一)不共不定因:是指一种无共性的特殊不定因。是说在一宗法成立的论式中,敌论者对论式之同品及异品未认定,其因无法证明立宗是否正确,此论式的因称为不共不定因。譬如:“声音是无常,耳识所闻故。”这一论式中,声音是耳识所闻这一宗法成立,但其后遍凡是耳识所闻是否皆为无常(或者耳识所闻是否皆非无常)却无法认定。其原因耳识所闻是声音的特殊性能,除声音外其它事物都不是耳识所闻。耳识所闻是声音之性相。所以说,作为一个已知声音是耳识所闻的敌论者,他既然不知道声音是否无常,他当然也不会知道耳识所闻是否无常的道理。因为耳识所闻与声音之间是定义与被定义概念间的关系。这里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不共不定因是指以所表作为有法,以其性相作为因事论式的因。虽然其宗法成立,但对敌论者来说仍然是一个周遍不定的论式。
  (二)共不定因:是指存在某种共性的一般性不定因。一个不定因论式,首先我们可以肯定它的宗法是成立的。但是论式的因事与宗所法所组成的全称性质判断却不符合逻辑关系,这种现象因明中称为周遍不定。一个周遍不定的论式,是指凡是因事不一定皆是宗所法,也不一定皆非宗所法的错误论式,其论式之因称为共不定因。
  共不定因《因正理论》分为(1)直接不定因;(2)具余不定因;(3)非此二随一不定因三种。
  直接不定因分为:(1)谓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异品遍转之直接不定因;(2)谓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异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3)谓成立彼之异品遍有、同品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4)谓成立彼之同品及异品皆各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等四种。
  具余不定因分为两种:(1)正确具余不定因;(2)相违具余不定因。
  以上分类可谓详密细微。但我们仔细推敲,却发现这种分类是以论式的因与同品、异品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界划,多是名言词义上的差别。如果我们用现代逻辑学的观点去分析,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因事之外延大于宗所法外延不定因:一个宗法成立的论式,其因事(中词)大于宗所法(大词)外延时,此论式虽然是一个周遍不定论式。譬如:声音是无常,量识所缘故。这一论式中,其因事“量识所缘”的外延大于宗所法“无常”之外延,它们所组成的全称性质判断则为“凡是量识所缘皆为无常”。这是一个有明显逻辑错误的判断,因为凡是量识所缘不一定都是无常,也不一定都不是无常。这里应当看到,因事量识所缘与宗所法无常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即属种关系。其量识所缘是属概念,无常是种概念,凡是无常皆为量识所缘这一全称判断是正确的。这是一个“周遍八门”中所说的下遍关系,即凡是宗所法皆为因事的性质判断,它与因明论式因三相中的后遍是毫无关系的。后遍的推理原则是“凡是因事皆为宗所法”这样一种周遍关系。如果疏忽了这一点,有可能将不定因论式误认为正确论式而导出错误结论。这种不定因论式现象较为普遍,是《因正理论》所说的“成立彼之同品遍转、异品遍转之直接不定因”。
  (二)因事与宗所法事物概念之间是交叉关系不定因:一个宗法成立的论式,其因事与宗所法事物概念之间是交叉关系,其外延部分重合,此论式亦是周遍不定论式。譬如:“瓶是所表,是个别故”这一论式中,因事“个别”和宗所法“所表”是交叉关系。后遍不成立,因凡是个别不一定都是所表,也不一定不是所表。反之,凡是所表不一定是个别,也不一定不是个别。再以现代事物举例:“某青年是共青团员,因为他是大学生”这一论式中,因事“大学生”与宗所法“共青团员”二者之概念是交叉关系。其后遍所组成的全称判断则是“凡是大学生皆为共青团员”,这一判断显然不符合逻辑,因为凡是大学生不一定都是共青团员,也不一定都不是共青团员。同样凡是共青团员不一定都是大学生,也不一定都不是大学生,这种既无后遍又无下遍的不定因论式,是典型的“成立彼之同品及异品皆各俱一分转之直接不定因”的例句。
  《因正理论》中所提到的“成立彼之同品转、异品俱一分转”和“异品遍有、同品俱一分转”两种直接不定因,可以包括在上述第一种中去。“同品转、异品俱一分转”是指因事之外延大于宗所法同品的外延,而与异品却是交叉关系。引成例:“螺声是劳作所生,无常故”,论式中因事“无常”之外延大于“劳作所生”之外延,凡是无常不一定皆为劳作所生,而一切劳作所生皆为无常,这是同品转。因事无常与论式之异品“非劳作所生者”之间却是交叉关系,凡是无常不一定皆非劳作所生,因为还有劳作所生的一分,这是异品俱一分转。第二种异品遍有,同品俱一分转论式基本与第一种相似。引成例:“螺声非劳作所生,无常故”,论式中“非劳作所生者”是同品,非非劳作所生者即劳作所生反而成为异品。论式之因事“无常”与论式之同品“非劳作所生者”之间是交叉关系,凡是无常不一定皆非劳作所生,同样凡是非劳作所生不一定都是无常(如虚空)。这是同品俱一分转。凡是无常不一定皆是劳作所生,而凡是劳作所生却皆是无常。这是异品遍有。以上简析是藏族因明学家所公认的几种不定因。
  (三)违反论式推理规则不定因:这种不定因是指论式的敌论者承认宗法成立,却对论式之后遍有疑惑或否认后遍关系者。这种不定因就是《因正理论》所说的“具余不定因”和“非此二随一不定因”形式。它的主要特点是论式的敌论者对因事与宗所法之间的相容关系不了解造成论式后遍不成立之过失。对此藏传因明学家看法不一。克珠杰大师在《七部量论疏庄严论》中论述不定因时,没有另立“具余不定因”之名目,说“具余”一词虽出自《释量论》,其意表示“不定”。也就是说,“具余”与“不定”同义,具余因就是不定因。这一见解确有一定道理。我们研究因明,是研究人类的思维形式与规律的,并非研究各哲学派别的观点。关于对两种事物之间的关系,由于立论者和敌论者的出发点不同,其观点也不同,这必须在实践中去检验,从实践中求得统一,这绝对不是一个因明论式所能解决的问题。如果立论者抛出一个其后遍敌论者所怀疑或否认的论式,这首先违反了论式规则。因明论式的后遍与演绎推理(直接推理)中的大前提相似,后遍不成立就等于大前提错误,前提错误定会导出结论错误。
  三、因事与宗所法事物概念之间是不相容关系而造成周遍相违的过失
  在一个宗法成立的论式中,因事与宗所法事物概念之间是矛盾、反对或并列关系,按因明论式后遍的推理规则进行推理时,不但完全不具备后遍关系,反而形成“凡是因事皆非宗所法”全称否定判断形式。这是论式无周遍关系的另一种形式,它与因三相中之后遍不成立有本质区别,它又绝对不是因三相中的谴遍不成立论式形式。它只是论式中因事与宗所法事物之间是矛盾、反对或并列关系而无任何周遍现象的一种过失的表现形式。《因正理论》称这种“因”为相违因。
  《因正理论》说:“既是成立声音常住之宗法性,亦是成立声音非常住之后遍者,谓成立声音常住之相违因”。克珠杰大师说:“从量识认定此论式之宗法性成立,亦是颠倒后遍者谓之相违因”。从以上定义中我们了解到相违因有两个明显特点,其一论式之宗法成立;其二因事与宗所法的负概念形成后遍关系。
  《因正理论》将相违因分成异品遍转之相违因和异品俱一分转之相违因二种。克珠杰大师分为:(1)否定宗所法自性相违因;(2)否定有法自性相违因;(3)否定宗所法特性相违因;(4)否定有法特性相违因等四种。因明大师们在分类上多有分歧。如果我们用现代逻辑学观点去分析,可归纳为以下两种:
  (一)因事与宗所法之间是矛盾(或反对)关系相违因:引成例:“声音是常住,无常故”。其论式之因事“无常”与宗所法“常住”在概念上是矛盾关系,以论式后遍的推理规则进行推理,则形成“凡是无常皆为常住”这样一个矛盾的错误判断。而它们之间真正的逻辑关系是“凡是无常皆非常住”,“非常住”是常住的负概念,是因事“无常”与宗所法之负概念“非常住”构成正确的后遍关系。这是相违因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因正理论》所说的“异品遍转之相违因”。
  (二)因事与宗所法之间是并列关系相违因:譬如:“金瓶是柱子,是瓶故”。论式的宗法“金瓶是瓶”成立,其因事“瓶”与宗所法“柱子”在概念上是并列关系,它们的外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重合。按论式的后遍规则推理时,则成为“凡是瓶皆为柱子”这一判断显然是错误的,而它们间正确的逻辑关系是“凡是瓶皆非柱子”,“非柱子”是柱子的负概念,那么瓶和柱子的负概念“非柱子”构成正确的后遍全称判断,这就是克珠杰大师所说的“颠倒后遍”。这也是《因正理论》所说的“异品俱一分转之相违因”。“异品俱一分转”是说论式之异品非柱子的外延大于因事瓶之外延,凡非柱子并不一定皆为瓶,也不一定不是瓶,非柱子中有瓶的一分,故称异品俱一分转之相违因。
  从以上两种相违因中我们发现,一个相违因论式,一定是一个立宗不符合逻辑关系的论式,就是说有法(宗前陈)与宗所法(宗后陈)二者组成的单称性质判断不符合逻辑关系,立宗错误的论式。由此,我们也可以断定,一个立宗成立的论式,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能是一个相违因论式,不论因事与有法、因事与宗所法之间是什么关系,它只可能是一个不成因或不定因论式。
  结束语
  《因正理论》初探一文,以《因明与量学》、《比量与论式》、《真因与分类》、《似因剖析》等四个专题对藏传因明专著《因正理论》作了肤浅探讨。这是笔者在从事“藏传因明”教学工作和阅读藏传因明论著过程中所取得的一点认识和体会。由于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愿能得到因明同行的批评指教。
  回忆我国近几年因明研究状况,旷日持久,使人深感惋惜。国际上颇感兴趣的藏传因明研究,在国内显得平淡无奇,且不少人冷眼旁观,使藏传因明这一被世界文化一绝的优秀文化遗产难以发扬光大。愿众多因明同行和爱好因明的同志携起手来,互相学习,共同讨论。为我国的因明研究在国际因明学科领域内争得一席之地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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