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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量论意义摄类解释幻钥论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杨化群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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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量论意义摄类解释幻钥论》
-----格鲁派大寺院列为因明入门课本
  普觉·强巴 著
  杨化群 译
  敬礼上师·依怙曼殊室利。
  见真义量大师善说理。
  以量阐述者陈那法称,
  以及印藏先驱诸大德,
  于此谨以至诚稽首礼。
  于此叙述启示理路门径之摄类内容,分为三大科目:
  甲一、叙述小理路,甲二、叙述中理路,甲三、叙述大理路。
  甲一、叙述小理路(思维理路)
  乙一、辩论红白颜色等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红。为反诘此说,则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因明论式宗的前陈或诤事,相当于逻辑的小词),应是红(宗的后陈或所成立法,相当于大词)(因明论式的宗,相当于论题),是颜色故(因明论式的因,理由,相当于中词,即论据),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白,盖与白法螺之颜色是一故。若根本许,仍以白法螺之颜色作为有法、应非红,是白故。若言此理不遍,实应有遍,白与红无共同之处者,盖此二相违(矛盾)故。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白。为反诘此说,则以无量寿佛(又名长寿佛,此佛之容颜皮肤皆红色)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白,是颜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堪称为颜色故。若言此理不遍,于此实应有遍,堪称为色,乃为颜色之性相(定义)。故若根本许,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应非白色,是红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红色,盖为无量寿佛颜色之体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无量寿佛之颜色作为有法,尔应为尔之体,盖尔为成事(非虚幻物体)故。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黄。为反诘此说,则以蓝琉璃之颜色作为有法,应是黄,是颜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蓝琉璃之颜色作为法,应是颜色,是根本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颜色,盖为青黄红白四色之一故。若根本许,仍以蓝琉璃作为有法,应非黄色,是青色故,其周遍者,盖青黄二色相违故。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青。为反诘此说,则以炼金(即经过熔炼的真金)之色作为有法,应是青,是颜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炼金之色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色之个别故。若根本许,仍以炼金之色作为有法,应非青色,是黄色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炼金之色为有法,应是黄色,盖是炼金之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炼金之色应是炼金之色,盖有炼金之色故。
  有人说:凡是颜色都是根本色。为反诘此说,则以不空成就佛之绿肤色作为有法,应是根本色,是颜色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根本色。是不空成就佛之绿肤色故,若根本许,则彼有法,应非根本颜色,是支分颜色故,是青黄二色之支分色故。其所以为绿色者谓青黄混合之色也。如云:“青黄合而为翠绿,红黄合而为杏黄,青红合而为黝黑。”
  有人说:凡是支分色,都是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为反诘此说则以红黄妙音(即常言文殊菩萨之别名,以其肤色系红黄混合之杏黄色,故常称之为红黄妙音菩萨)之肤色作为有法。应是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是支分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红黄妙音之肤色作为有法,应是支分色,是红黄之支分色故。若根本许,仍以红黄妙音之肤色作为有法,应非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盖即非云、烟、尘、雾四色之一,又非影、光、明、暗、四色之一故。上举前后各理由之所以成立者,盖与红黄妙音之肤色是一故(此说同是支分色,但非八种支分色之任何一种)。
  有人说:凡是色都是形色,为反诘此说则以显色作为有法,应是形色,是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色,是物质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质,是微尘所成故,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形色,盖与显色为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与尔应为一,盖尔有(存在)故。
  有人说:凡是色都是显色。为反诘此说,则以圆形作为有法,应是显色,是色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显色,盖为色处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色处,为眼识所见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显色,盖非颜色故。此理周遍者,谓显色与颜色同义,形色与形状同义故。
  丙二、立自宗
  色之性相(定义),谓堪称为色,色与物质同义。色分为五种,谓色处,声处,香处,味处,触处。眼识所缘境,为色处之性相。色处分为二,谓显色与形色。表现为形状者,为形色之性相,此复分为八种,谓长与短,高与下,方与圆,正与不正。所云方如四方,圆如周圆,正如平整,不正如非平整。表现为颜色者,为显色之性相,分为二种,谓根本显色及支分显色。根本显色复分为,青黄赤白四种。支分显色复分为八种,谓云烟尘雾,影光明暗。耳识所闻境,为声处之性相。声分为二,谓执受大种所生声,非执受大种所生声。鼻识所领受境,为香处之性相。香分为二,谓俱生香,配合香(古译为和合香)。舌识所领受境为味处之性相。味分为六,谓甜、酸、苦、咸、淡、辛。身识所领受境,为触处之性相,触分为二;谓四大种能造之触,四大种所造之触,四大种能造之触分为四种,谓地、水、火、风。地为坚实性,水为流湿性,火为暖炽性,风为轻动性。四大种所造之触分为七种,谓滑、涩、重、轻、冷、饥、渴(小乘佛学概要云:此中前四为能造之触,称四大种。后七为四大所造之触,谓可量者为重翻之名轻,柔软名滑,粗强为涩,食欲名饥,饮欲名渴,暖欲名冷)。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白色,是白法螺故。按此说法,则举相违周遍质尔云:以白马作为有法,应是白,是白马故。此周遍理亦可反成。所不能许者,盖彼非物质,而是补特加罗(是广大的动物),因为是马故。复次,以白法螺作为有法,应是颜色,是白故。汝已许此因理也。若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颜色,非大种所造故,其为大种者,是法螺故。
  又他说:以风作为有法,应是大种所造,盖为大种所造七触之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风作为有法,应是大种所造七触之一,因为是轻触,既是轻亦是触故。此说之理不周遍。如是地、水、火,亦类推。
  他说: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形状,是正与不正之一故。此说之理亦不周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正与不正之任何一种,盖是不正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不正,是不正故。若根本许,则仍以所知作为有法,应非形状,是常恒不变故。
  乙二、辩论成事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是成事,都是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乃成事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成事,是由量识所成故。此理遍者,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故。若根本许,则以瓶作为有法,应非常住,是无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无常,盖为刹那性故,此理遍者,盖刹那性为无常之性相故,应如是者,盖能表功能是物之性相,变坏是有为之性相、生是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有(存在)都是物。为反诘此说,则以无为虚空作为有法,应是物,是有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存在,是由量识所缘故。若言此理不遍,此应有遍,由量识所缘,是有之性相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物盖非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非物,盖不能表功能故。此理遍者,不能表功能为非物之性相,不变坏为无为之性相,不生为非所作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所知,都是可成为是之所知。为反诘此说,则以瓶柱二物作为有法,应是可成为是之所知,是所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可成为是之所知,是有故。此理遍者,所知、有、所量、成事皆同义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可成为是之所知,盖为不可成为是之所知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不可成为是之所知,彼虽是所知之一,但无是尔者故。此理由之后半易懂,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所知,盖为一与异之任何一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为一与异之任何一种,是异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是异故。盖彼此互异故。此理若不成立,则瓶与柱二物应是彼此互异,盖柱与瓶异,而瓶与柱亦异故。此事例之前者若不成立,则以柱作为有法,应与瓶是异,以其为有之一,与瓶非一故。
  有人说:凡是有,都是不可成为是之有。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是不可成为是之有,是有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不可成为是之有,因为是常与物之任何一种者,是物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不可成为是之有,因为是可成为是之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可成为是之有,盖为有之一,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种均是尔故。此事例之后半若不成立,则以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种作为有法,应是物,盖为有之一,非常住故。
  有人说:凡不是物,都是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免角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不是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法,应不是物,盖非常与物之任何一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常与物之任何一种,盖非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有,是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无,盖未由量识成立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常住,因为不是有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有,盖无尔之体性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无尔之体性,盖非能持自之体性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能持自之体性,因为不是法 (此处所言法,乃泛指事物)故,此理遍者,能持自之体性,为法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法,都不是具遮止处之法。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非具遮止处之法,是法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法,盖是有为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有为法,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盖能表功能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能表功能是鼓腹盘底具盛水功能故,应如此者,是瓶故。此理遍者,彼为瓶之性相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具遮止处之法,盖有尔之遮止处之一,尔是法故。此事理之后半易解,前半若不成立,则言应有瓶之遮止处,因为有没有瓶之方所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应有没有瓶之方所者,凡是无我,则并非均有瓶故。
  有人说:凡是自相,都是识(心识、认识)。为反诘此说,则以物质与心识二者作为有法,应是心识,是自相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相,是于现量(直觉)所见处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于现量所见处成立。盖为现量所见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现量所见境(对象),盖是物故,其理周遍者,现量所见境与物同义故。而分别所见境与常恒同义故。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心识,是不相应行故。其理周遍者物质、心识,不相应行三法之间,彼此唯矛盾故。
  有人说:凡是隐秘物,都是共相。为反诘此说,则以金瓶作为有法,应是共相,是隐秘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隐秘物,盖由执尔之分别心以隐秘之理则所证知故,其理周遍者,盖尔为彼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执尔之分别心以隐秘之理所证知,是由执尔分别心之所量境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执尔分别心之所量境,是成事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共相,而是自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自相,是物故,其理周遍者,因为物。自相,真谛为同义。而常恒、共相、俗谛同义故。
  有人说:凡是现见物,都不是隐秘物。为反诘此说,则以柱作为有法,应不是隐秘物,是现见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现见物,是由现量直接所证知境故。此理周遍者,谓由现量直接所证知境,为现见物之性相故。此理之前半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由现量直接所证知境,是物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隐秘物,是由执尔分别心以隐秘之理所证知故。此因理已于前面成立。
  丙二、立自宗
  由量识所成,为成事之性相,此分为二种,谓常及物。不是与法(泛指事物)及刹那性相符者,为常之性相。常分为二种,谓可成为是之常及不可成为是之常。可成为是之常者,谓所知。不可成为是之常者,谓常与物二者。能表功能,为物之性相。物分为三种,谓物质心识,不相应行。微尘所成、为物质之性相。物质分为二种,谓外物质及内物质。谓士夫(人)相续所不摄之微尘所成。为外物质之性相。事例,如瓶、柱、地、水、火、风四大等。谓由士夫相续所摄之微尘所成,为内物质之性相。事例,如有漏近取色蕴。显而了别,为(心)识之性相。事例,如眼识。非物与识任何一种之有为法,为不相应行之性相。事例,如物无常,马、牛等数取趣(泛指动物)。复次,成事分二,谓一与异。不是各别法,为之一性相。事例,如所知,常、物。是个别法,为异之性相。事例,如常与物二者,能相(性相)与所相二者,柱与瓶二者,金瓶与铜瓶二者。复次,所知分二,谓自相及共相。非由名言分别所假立而由自之性相所成就之法,为自相之性相。系由名言分别所假立非由自相所成者,为共相之性相。如是,胜义(真正)能表功能之法,为胜义谛(真谛)之性相。不能胜义(真正)表功能之法,为俗谛之性相。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可作为心(知觉)之境(对象),应不是所知之性相,可成为是之可作为心(知觉)之境(对象),不是可成为是之所知之性相故。这种说法不遍者,凡是成事,都是可成为是之境(对象)及不可成为是之可作为心(知觉)之境(对象)者,凡成事,都是可作为是之相智及不可作为是之相智二者之所量境故。又他说:无常及常应有相符合之处,因为声是无常及常故,应如此者,声是无常之一,是常故。对此说之理由乃答以其因均不成立。
  有人说:以无为虚空作为有法,应是异胜义谛(真谛),是于现量所见处成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于现量所见处成立,因为于现量所见处有(存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存在于现量所见之处,因有有现量之认定与抛弃故。此种说法并不周遍,其因理之所以成立者,因为是现量所量境故者,是相智之所量境故。此理由之上半若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不是真谛。而是世俗谛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世俗谛,是常住故。
  乙三、辩论认识体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与物之体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能表功能之所表(相)作为有法,应是性相,是物之体互遍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与物之体互遍,盖尔与物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都是物之体,凡是物之体都是尔故。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凡是尔都应是物之体。盖为有(存在)之一,与物之体非一故。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凡是能表功能之所表(相),都应是物之体,凡物之体,皆应与物为一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凡是物之体,皆应是能表功能之所表,盖彼物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性相,盖为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所表,盖为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尔之所表,应是尔之具备假有三法之所表,尔是性相故。
  有人说:凡与物之体是平衡互遍者,都是所表。为反诘此说,则以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作为有法,应是所表,与物之体是平衡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与物之体应是平衡互遍,盖尔与物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皆是物之体,凡是物之体,皆是尔故。此理由之第一段若不成立,则可按前面所述之理由类推。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凡是尔之具备假有三法,都应是物之体,盖物是尔之具备假有三法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凡是尔之体,都应是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盖凡是尔之体,都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若根本许,则以能表功能之具备假有三法作为有法,应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而是能表功能之所表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尔之具备假有三法,应是尔之所表之性相,尔是性相故。
  有人说:凡是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性相。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之性相作为有法,应是性相,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盖与能表功能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皆为能表功能之体;凡是能表功能之体都应是尔故。此因理之第一段理容易理解。第二段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凡是尔之性相,都应是能表功能之体,因为尔是能表功能之所表故。第三段若不成立,仍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凡是尔之体,都应是物之性相,因为尔是物之性相故。若根本许,则以物之性相作为有法,应非性相,是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因为是物之具足实有三法之所表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尔之性相,应是尔之具足实有三法之所表,盖尔为具足假有三法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具足假有三法者,因为是所表故。此理之所以周遍者,盖具足假有三法为所表之性相,具足实有三法为性相之性相故。
  有人说:凡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者,都是所表。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之具足实有三法者作为有法,应是所表,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所表,盖与能表功能之体为异之一,凡是尔,都是能表功能之体,凡是能表功能之体,都是尔故。此第一段因理易解。第二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物作为有法,凡是尔之具足实有三法,都应是能表功能之体,盖尔是能表功能之具足假有三法故。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凡是尔之体,都应是具足实有三法,盖尔是具足物之实有三法故,若根本许,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所表,是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性相,盖为物之性相之性相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物作为有法,尔之彼具足实有三法,应是尔之性相之性相,盖尔为具足假有三法故。
  有人说:凡与物之体是平等互遍者,都是常住,为反诘此说,则以物成为一之物作为有法,应是常住,与能表功能之体是平等互遍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与能表功能之体平等互遍,盖尔与物之体为异,凡是尔,皆是物之体,凡是物之体,都应是尔故。此因理之第一与第二段易理解。第三段因理若不成立,则凡是物之体,皆应是与物成为一之物,因为凡是彼,皆为物为一之一,凡与物是一,都是物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常住,是无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无常,是有为法故。
  有人说:凡是物之依体,都是物之体。为反诘此说,则以声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体,是物之依体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声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依体,是物之相依(事例)故。若根本许,仍以声作为有法,应非物之体,与物为异故。
  有人说:凡是物之义体,都是物之体。为反诘此说: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体,是物之义体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义体,是物之性相故。若根本许,则以能表功能作为有法。应非物之体,与物非一故。
  有人说:凡是物之总体,都是物之依体。为反诘此说,则以物作为有法,应是物之依体,是物之总体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物之总体,是物之自(本)体故。此理之所以周遍,盖此二同义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物之依体,盖非物之相依(事例)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物作为有法,尔应非尔之相依,盖由量识认定尔之后,量识岂能未认定物也。
  有人说:与瓶成为一之彼瓶,是瓶之体。为反诘此说,则以与瓶成为一之瓶作为有法,应非瓶之体,盖与瓶非一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与瓶成为一(合为一)之瓶作为有法,应与瓶非一,盖与瓶为一异故,对此理若言不遍,仍以瓶作为有法,凡与尔异者,皆应是与尔非一,盖尔为补特加罗无我故。于前言不周遍之外,若言因(论式的因)不成立,则言与瓶成为一之瓶应与瓶是异,盖与瓶成为一之瓶。乃是瓶成为与瓶异之瓶故。
  复有人说:与瓶为一者,乃是瓶之体。为反诘此说,则以与瓶为一作为有法,应非瓶之体,盖与瓶非一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与瓶为一作为有法,应与瓶非一,与瓶异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与瓶为一作为有法,应与瓶是一,是常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与尔为一应是常住,尔为成事故。
  有人说:瓶之彼体,是瓶之体。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之体作为有法,应非瓶之体,盖非瓶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之体作为有法,盖是常住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尔之体应是常住,尔是成事故。
  有人说:凡否定非是瓶,都是瓶之体。为反诘此说,则以金瓶与铜瓶二者作为有法,应是瓶之体,是否定非瓶故,应如是者,是瓶故。若根本许,仍以金瓶与铜瓶作为有法,应非是瓶之体,盖不否定与瓶为异故,此理若不成立,彼应是彼,盖彼与瓶为异者,是与彼相违(矛盾)故。
  有人说:若否定与瓶异,都是瓶之体。为反诘此说,则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瓶之体,盖否定与瓶异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是否定与瓶异,盖与瓶非异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与瓶非是异,盖与瓶非异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与瓶非是异,定为无故。若根本许,仍以兔角作为有法,应非是瓶之体,盖不否定与瓶非一故。彼应是如彼,盖与彼瓶非是一者,与彼瓶非是一故,彼之所以应如此者,以彼是无故。
  丙二、立自宗
  瓶即瓶之体。瓶之体与瓶是一二者,乃是平等互遍,凡是成事,谓尔都是尔之体者,凡是成事,谓尔与尔都是一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谓凡是成事,应都是尔与尔为一,而凡是成事,则都是尔与尔非异故。
  丙三、断除诤论
  有人说:物与能表功能应是一,盖此二同义故。此说之所以不遍者,谓物与能表功能是异故,盖量识认定能表功能时,而量识尚未认定物者有之,而由量识认定物时,必须量识先认定能表功能故。
  又有人说:如同物与无常,所作,有为等皆为同义异名之词,所知,有(存在),成事,所量诸词亦当是同一者,犹如无比净饭王子与一切智,日友,一切智·甘蔗之苗裔等。此说之所以不合理,盖净饭王子与日友,甘蔗之苗裔等皆异故。此理若不成立,则此等应是异者,盖诠净饭王子之名言表达何物,虽已由量识定,而诠日友及甘蔗之苗裔等之名言究竟表达何物,量识尚未认定者有之。如是,诠净饭王子,日友,甘蔗之苗裔等之名言所指谓之事物虽是一个,但此等名言却非一者,盖凡是一,则名言与意义二者,皆必须是一故。
  乙四、辨论否定是否定非
  丙一、驳他宗
  有人说,凡是否定是物,都是否定是常。为反诘此说,则以所知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常,否定是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常,非是物故,此理周遍者,否定是物与非是物二者语同义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是常,是否定非是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非是常,是常故,此理周遍者,否定非是常与常二者为同义语故(意思是说:不是常住的否定与常住二语同义)。
  有人说:凡是否定是物之否定,都是否定是物。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物,是否定是物之否定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物,盖非是否定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是物,盖是否定非是物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非是物,是物故。此理周遍者,此二是同义语故。若根本许,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是物,尔处于是物之地位故。
  有人说:凡是否定是常,否定非常,否定是,否定非是,都是否定非是常,否定是常。为反诘此说,则以柱之体作为有法,应是否定非是常,否定是常,盖为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常,否定是,否定非是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常,否定非常,否定是,否定非是,盖为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否定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否定是。盖非是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是常,否定非是常,盖为否定是常,否定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是常,否定是,盖非是否定是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是常。盖为否定非常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是否定非常,是常故,若根本许,则以柱之体作为有法,应非是否定,非是常否定是,盖为否定非是常否定非是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应为否定非是常否定非是,盖为否定非是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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