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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研究笔记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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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明研究笔记
  因明学是发源于古印度的一种论述辩论和说理规则的学说。对于因明的研究,正好可以弥补中国传统学术缺乏系统性、严密性的缺陷。可是非常遗憾的是,因明在中国内地一直没有发展起来。无论是从研究的深度,还是应用的范围来看,因明在内地的发展远远不及西藏,甚至不如日本。许多人从文化的角度来解释这一现象。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因为玄奘的固执。
  玄奘从印度取回的657部经书中,有36部因明论著。在长安的大慈恩寺中,他开坛说法,讲授因明。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很大反响。他的弟子们竞相创作因明论疏,使得因明的研究在当时兴盛一时。他的弟子中有一个名叫栖玄的僧人,把他的因明译本寄给当时的著名哲学家吕才,建议他研究。吕才对因明的研究非常认真,他不但仔细地研读了栖玄寄给他的因明著作,还借来了其他法师的因明著作“更加究习”,并写下了读书心得,编成了《因明注解立破义图》三卷。他甚至还打算把各法师著作中相互矛盾的部分拿去请玄奘解释。
  但是,由于吕才不是佛教徒,结果他的研究工作遭到了玄奘的徒众的攻击。这里特别令我痛心的是,当慧立等人猖狂地攻击吕才的时候,玄奘没有本着学术良心公平裁决,而是支持了他们的行动。如果玄奘是一个有眼光的人,他应该接受吕才的劝告,让因明传播到佛教以外的更大范围中去,但他没有这样做。结果,吕才被迫“谢而退”之后,再也没有人来从事对因明的研究和移植的工作了。30多年后,随着法相宗的衰落,因明也衰落了下去,并最终失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认为,因明在中国本应光明的发展前途,就是断送在了玄奘的狭隘和固执之中。
  《因明入正理论》初颂云:“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如是总摄诸论要义。”这段话是对因明全部内容的精确概括,通常叫做“八门二益”。“二益”指“悟他”(开悟他人)和“自悟”(个人取得知识的方法)两个方面,每个方面各四门,共八门。八门二益可以归纳如下:
  悟他:真能立、真能破、似能立、似能破
  自悟:真现量、似现量、真比量、似比量
  坦率地说,我认为因明的这种内容划分并不合理,有些混乱。原因如下:
  1、“现量”,佛教认为就是未经过思维加工的纯粹感觉,它不能用语言描述(否则就已经加入了思维活动)。可是,如果它不能用语言描述,如何能成为一种学问?而且,现量不能用语言描述,就无法通过讨论获得共同的认识。这样一来,因明就是建立在一个很不可靠的基础上,因为那种神秘感觉是无法沟通的。
  2、“比量”,我所读过的所有因明著作都认为就是推理,它依据的是“因三相”。但是,我们知道,“因三相”是在“能立”中叙述的,这样一来,作为“能立”的“悟他”,就成了“自悟”的一部分,这与“八门二益”说矛盾。
  由于上述原因,我主张对因明的体系做如下调整:
  1、引进形式逻辑的概念理论,代替现量的神秘体验;
  2、重新定义“自悟”和“悟他”。我的意见是:全盘引进形式逻辑的推理系统,以之作为“自悟”;将“能立”和“能破”并入“悟他”,作为与推理系统平行的说理系统。
  我主张的因明新体系可表示如下:
  比量:概念
  自悟:形式逻辑的推理系统
  悟他:能立、能破(说理系统)

  因明所说的“比量”,就是论证格式,简称“论式”,建立论式的目的是“悟他”,即开悟他人。比量有三种,即自比量、他比量和共比量,其中共比量是最基本的一种论式,下面先对它作一些分析。
  在历史上,正理派创立因明的时候,采用的论证格式是五支式,后经陈那改造成为三支式。因明书中经常举这样一个例子来说明什么是三支式: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凡诸所作,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同喻)
  凡诸其常,见非所作,犹如虚空(异喻)
  在三支式中,“宗”就是要论证的论题,“因”是论据,“喻”则比较复杂。有人说,“喻”就是例证,这是典型的望文生义。这种说法,用于古因明五支式尚可适用,而对新因明三支式则不适用。因为新因明经过陈那改造后,喻支已不再仅仅是比喻,它还担负了说出例证的普遍意义的功能,其作用大致相当于形式逻辑三段论中的大前提。正因为如此,法称就曾指出,喻依在喻支中不是主要部分。所以我认为,现在有人在写三支式的时候,喜欢只写出喻支的喻依,而省略喻体(如前述三支式,写成“声是无常,所作性故,犹如瓶等”),是本末倒置之举。在非必要的时候,异喻可以略去不说。
  对比因明三支式和形式逻辑三段论,我们可以看出,因明三支式和三段论在原理上是相同的,只是在表达顺序上正好相反。我认为,这种现象正说明了长于“自悟”的三段论与长于“悟他”的三支式的区别。三支式可以看作是作为“自悟”的三段论的“悟他”表示方法。那么,哪些三段论可以用三支式来表达呢?当代学者巫寿康先生认为,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时候,三段论可以用三支式来等效:
  1、对小词(宗有法)、中词(因)、大词(所法),预设其存在;
  2、只限于处理第四格以外的结论是全称判断的推理;
  3、小词(宗有法)和因(中词)外延不相同;
  4、三支式提出论题的一方的理论系统具有一致性。
  概念是进行推理和演绎的基础,但在因明学中,对它没有专门的描述。为了与西方逻辑进行对比,我把因明中相关的内容那出来单独研究。
  对概念进行定义,是确立概念的关键。在这方面,因明有自己的理论,即“表诠”和“遮诠”说。何谓“表诠”、“遮诠”?宋代延寿禅师在《宗镜录》中说:“遮谓遣其所非,表谓显其所是。”也就是说,“遮诠”,就是排除与要定义的事物相矛盾或反对的性质,大致相当于西方逻辑的“否定”;“表诠”就是表述要定义的事物的性质,大致相当于西方逻辑中的“肯定”。唐代宗密《禅源诸诠集都序》对此有一个很恰当的例子:“如说盐,云不淡是遮,云咸是表;说水,云不干是遮,云湿是表。”
  因明为什么要规定这样两种定义方法?我认真地思考了之后,才感觉到,这样做是有道理的。英国数理逻辑学家罗素曾指出,任何定义都必须依托于更基本的概念才能实现。比如“罗素是人”这个定义,就使用了“人”这个比“罗素”更基本的概念。这样依次类推,结果就是若干最基本的概念无法用这种方法来定义——因为没有比它们更基本的概念了。可能正是由于这种原因,许多学说放弃了对其最基本概念的定义(如道家的“道”)。但是,如果不对这些最基本的概念作出某种规定,将必然导致人们对它的认识分歧。为此,它们对它们的基本概念又作了许多限制,如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就是出于这个目的。有了基本概念,才能用“表诠”法定义更复杂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中国只有属于佛教法相宗的因明学提出了“遮诠”说,但并非只有佛教才使用这种方法。从道家的“道可道,非常道”,到禅宗的“第一义不可说”,从本质上来说,都是这种方法的表现。但是,只有因明学的“遮诠”说,才对这种方法从理论上进行了总结。
  我认为,“遮诠”的方法,是一种只适宜在“起点”上使用的方法。它只能用来定义最基本的概念。如果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就会造成混乱,最后令人不知所云。佛教禅宗就是由于把遮诠的使用范围不适当地扩大,结果导致了“不立文字”、“直是开口不得”,最终走向了神秘主义。
  在因明中,“宗”位于论式的首位,就是论式所要论证的命题。
  作为一种辩论规则,因明非常重视对谬误的分析,这是它与形式逻辑的一个很大的不同。中国比较流行的因明学著作通常把陈那的“五相违”和天主的“四不成”合称为“宗九过”。下面就对“宗九过”说说我的看法。
  先谈陈那提出的五条:
  1、现量相违——所立的宗与现见的事实相违背。
  2、比量相违——所立的宗与某种推导出来的知识、原理相违背。
  3、自教相违——所立宗与自己这一教派的教义相违背。
  4、世间相违——所立的宗与世间的一般见解相违背。
  5、自语相违——论题本身自相矛盾。
  我认为,“五相违”中,“现量相违”应理解为“与实验的出的结论相违”,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与一般的“现见事实”相违背;“比量相违”与“自教相违”可以合并,定义为“与自己的理论体系相违背”;“自语相违”是一种思维混乱,可以保留;而“世间相违”,是错误的,因为世间的一般见解不一定正确,所以应将其定义修改为“与双方以前的共识相违背”。
  再看天主的四条:
  1、能别不极成——总的“后陈”(宾词)不是双方共许的;
  2、所别不极成——宗的“所别”(主词)不是双方共许的;
  3、俱不机成——宗的前陈和后陈都是双方所不共许的;
  4、相符极成——所立的宗为双方所共许。
  关于“能别”、“所别”的详细定义,以后再分析,这里姑且用“后陈”、“前陈”来表示。我认为,这四条中,前三条应合并为一条:“论题中使用的概念双方有不同的定义”。最后一条用处不大,但也可以保留。
  三支式的第二支是“因”支。从“因明”这个名称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因支的重要性。在三支式中,因支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地位相当于西方逻辑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但又不完全相同。沈剑英先生在《因明学研究》中对这两者做了对比:“因,约相当于小前提,但从它作为立宗的主要依据,推论的决定因素来看,又有异于小前提;因,具有媒介的性质,但从它媒介的方式上来看,又不同于中词。”这是对因支比较准确的描述。
  因明极讲究推论的因果关系,立因必须遵从“因三相”的规则。在讨论因三相之前,先要讨论“同品”和“异品”这两个概念。
  在历史上,对“同品”、“异品”的定义,佛教因明家有许多说法,但当代学者巫寿康认为,前人的定义均有不周到之处。他提出了新的定义:
  同品:宗有法以外,和所立法同类的事物;
  异品:和所立法异类的事物。
  用集合论表示这个定义如下:
  设论域为U,它由与所立法S性质相同的部分P和不相同的部分非P所组成,其中P再分为两部分,一是所立法S,二是所立法以外的事物非S。这里,非P就是异品,非S就是同品。这一定义可用布尔代数表示如下:
  U=P+(-P);S  同品:(-S)*P;异品:-P
  因明立论必须遵守“因三相”的原则。所谓“因三相”是:
  遍是宗法性
  同品定有性
  异品遍无性
  “遍是宗法性”是说“因”要编辑宗的前陈(宗法),比如“所作性”要遍及“声”,“所作性”必须是一切“声”的共同特点。
  “同品定有性”是说“因”与“宗后陈”的关系。“定有”可解释为“一定有”,比如“所作性”一定有“无常”的特点。“所作性”的范围可以小于“无常”,作多只能等于“无常”,决不能大于“无常”,“所作”被包含在“无常”之内。“所作”对“无常”是“定有”而不是“全有”。一般的因明书籍对这一规定常用另一条规定来辅助,这条规定是:同喻体必须先因后宗。
  “异品遍无性”是说“常”是“无常”的异品。“常”这个异品必须遍无“所作性”。“常”是“无常”的异品,所以互相排斥。同时“常”和“所作”也完全相互排斥。本来“常”和“无常”既然已经相互排斥,它也就一定会和“所作”相互排斥,因为“所作”是包括在无常的范围之内。所以这条规则没有提出新的要求。因明书上也说“异品遍无性”的作用在于“止滥”,就是从反面说明的意思。
  总括起来,因三相主要是对“宗”、“因”和“喻体”提出许多逻辑规定,而这些规定又集中在宗前陈、宗后陈和因三者的关系上。它们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宗前程(宗法) 宗后陈(宗所法)
  宗 声 是 无常
  因 (声为)所作性故
  同喻 凡诸所作,见彼无常——标示出因(所作)与宗后陈
  (无常)的正面关系,
  这是关于同品方面的规定
  异喻 凡是其常,皆非所作——标示出宗后陈的异品(常)
  与因(所作)的关系,
  这是关于异品方面的规定
  因明在那个时代的确是锐利的武器。玄奘法师的功过暂且不去说他。
  看得出楼主对因明的确很有了解,但小弟还有些不尽同意的地方。这里,就不揣浅陋,将自己的看法根据兄发贴的顺序逐条胪列如下,以资切磋之乐。
  兄说:
  坦率地说,我认为因明的这种内容划分并不合理,有些混乱。原因如下:
  1、“现量”,佛教认为就是未经过思维加工的纯粹感觉,它不能用语言描述(否则就已经加入了思维活动)。可是,如果它不能用语言描述,如何能成为一种学问?而且,现量不能用语言描述,就无法通过讨论获得共同的认识。这样一来,因明就是建立在一个很不可靠的基础上,因为那种神秘感觉是无法沟通的。
  我认为:
  因明尽管规定了现量要除分别,但在实际运用中,它所说的现量更可说是某种世间现量,如《入论》现量相违过云:“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这里的现量所知就是“声是所闻”,并不是什么玄虚的东西。其实因明中的许多规定必须活看,如共许极成的规定有二:实有和共许,但在实际运用中则是偏重共许而不计实有的。关于现量的问题亦然。况且,知识的本原说到底还是那个除分别的现量。
  兄说:
  2、“比量”,我所读过的所有因明著作都认为就是推理,它依据的是“因三相”。但是,我们知道,“因三相”是在“能立”中叙述的,这样一来,作为“能立”的“悟他”,就成了“自悟”的一部分,这与“八门二益”说矛盾。
  我认为:
  “二益八门”说并不因为悟他门与自悟门的重合而矛盾。《入论》说:“言比量者。謂藉眾相而觀於義。相有三種。如前已說”,又说:“若似因智為先所起諸似義智。名似比量。似因多種。如先已說。用彼為因。於似所比諸有智生。不能正解名似比量”,这里的“如前已說”和“如先已說”都表明在因明看来,语言(悟他)和思维(自悟)是一致的,正如吕澂先生所说:“为自比量是结构语言的思维,为他比量是发表思维的语言,二者只各有偏重而已。”(《佛家逻辑——法称的因明说》)
  进一步,初颂中说能立与能破属于悟他,现量与比量属于自悟,这不能机械地理解。悟他、自悟是指论证的格式而言,着眼于论证的目的;能立、能破,现量、比量则是指论证的过程与思维的过程而言,所以,这里必然有交错的情况,这种交错的情况可如下表所示:
  现量——自悟——感觉
  量 自悟——思维
  比量
  悟他——思维经过语言的表白,即能立、能破
  可见,能立与能破也属于比量中悟他的那一部分,比量并非完全属于自悟。
  兄说:
  2、重新定义“自悟”和“悟他”。我的意见是:全盘引进形式逻辑的推理系统,以之作为“自悟”;将“能立”和“能破”并入“悟他”,作为与推理系统平行的说理系统。
  我认为:
  悟他的说理难道就不需要自悟的推理吗?悟他门中的能立、能破与自悟门中的比量在内容上并没有区别,区别仅在于目的不同而已。
  我认为:
  比量以概念为基础,但比量的主要规则是因三相,主要格式是三支的推理形式,非仅仅是概念的系统而已,不知道我这里是否误解了兄的意思。
  以上大多骋意之论,如有不周,还望宽厚为怀,及时指出。谢谢。
  补正:
  兄说:
  我主张的因明新体系可表示如下:
  比量:概念
  自悟:形式逻辑的推理系统
  悟他:能立、能破(说理系统)
  我认为:
  比量以概念为基础,但比量的主要规则是因三相,主要格式是三支的推理形式,非仅仅是概念的系统而已,不知道我这里是否误解了兄的意思。
  还有那个二益八门的表没有画好,这里重画:
  量。。。。。。。。。现量——自悟——感觉
  。
  。
  。
  比量。。。。。。。。自悟——思维
  。
  。
  。。。。。。。。。。悟他——思维经过语言的表白,即能立、能破
  小弟手拙,希望不至看不懂,其实吕澂先生的《讲解》里就有这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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