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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比量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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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比量
  作者:刚晓
  含义
  量论中量只有现、比二量,陈那论师并没有给比量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只说比量就是对共相的认识,是“由具足三相之因,观见所欲比度之义”,这说法确实很粗糙。比量是以现量为基础的,在现量的基础上进行推理,得到正智。后来的大师们给下了这样一些定义,“依自所依正因对自所量之事物新起不欺诳的认识”,“观其原因,思念周遍相属之后比度所立之法”等。
  而比量又分为自比量、为他比量两种,但实在来说,为自比量确实是(真正的)比量,而为他比量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比量,为他比量只是一种将自己所知的义理,以一种特殊的语言格式、方法,表述出来,示于他人、以使他人生起认识此事物的比量,为他比量只是“假立比量”而已(祁顺来先生《藏传因明学通论》页14、页136、页184、页202等都有这内容,青海民族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生活在这个世界上,要想不痛苦,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你什么都不知道,一个是你什么都知道,要想什么都不知道,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了,因为你已经知道了不少的东西,所以,你只剩下什么都知道这一条路。要想什么都知道,就要学习许多的新知识,这就涉及到了新知识的获得问题。因明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获得新知识,那么,新知识要如何获得、产生呢?也就是说,因明比量的因,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起到产生新知识的作用呢?是这样的:因通过对有法与所立法之间的中介作用,使能立因与所立法之间产生蕴含关系,这一蕴含关系就足以证成立宗命题。也就是说,这一个命题是通过因的作用而得以证实,从而产生新的知识。
  比量论式的成就,最重要的是因,但因的范围很广,只要是能作论式论据的,不管是假有法还是实有法,都是因。不过按这说法,因就包括正确的以及错误的。正确的因是正因,错误的因是似因。
  正因
  正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被称为因三相,就是: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陈那论师《集量论》颂中给说:“所比、同品有,于无性为无”。玄奘法师在翻译的时候,在三相中加了修饰语遍、定,这样一来,虽然说玄奘法师的翻译不是严格的直译了,但表现了玄奘法师对因明的理解,这一修饰,使得因明更加严谨、更加准确。藏传中则把因三相说成:宗法、后遍和遣遍。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是说:因必须在外延上包含宗有法,也就是说,因的外延要比有法外延大。汉传因明中的大师们都是只论述而没有给下定义,藏传中倒是给下有定义:“谓由量识认定,于成立彼之无过欲知有法上与立式相符唯有,为成立彼宗法之性相”[1]。“由量识认定”一般是给解释成是指论对者以正确的认识来断定,因为要是论对者根本不明白你的话,也就是没有被量识认定,那么你的论式的宗法就没有意义。但是,我个人认为,为自比量根本就不需要论对者(因为自己就是论对者),所以这样解释可能有问题。为自比量是在自己的思维中间进行的,这个“量识认定”不妨给解释成自己的量识认定,认定了因法是遍及于宗有法的,或者按藏传,把第一相叫成“宗法”,则是说,“认定了因法是宗有法的法”(认定了因法“所作性”是宗有法“声”的属性、法)。在为他比量中才要求一定得论对者明白的。
  “无过欲知有法”,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这个式子,如果说论对者已经由量识认定声音是所作的,但不知声音是常还是无常,心里还在疑惑着,他想要知道声音到底是常还是无常,这时对他立“声无常,所作性故”,这论对者是真论对者,论式的有法“声”就是一个“无过欲知有法”。如果说人家既知道声是所作的,又知道声是无常的,这时候你要是立“声无常,所作性故”,则论式的有法“声”就不是“无过欲知有法”,因为这个式子双方都承认,是遍所许宗,毫无意义。如果说对方既不知道声是所作的,又不知道声是无常的,你给立“声无常,所作性故”,这时候论式的有法“声”也不是“无过欲知有法”。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比如这样的式子,“声无常,是声故”,这个式子的论对者知道声就是声,而且也想知道声到底是不是无常,也就是说,它是符合定义中要求的“无过欲知有法”的,但它仍然是有错误的,它犯了“有法与因不异”的毛病。在《释量论》中法称论师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儿,“有法为因事,能知不成故”(页56)。
  “与立式相符”是指因与论式之立宗在表现形式上要统一。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声无常”实际上是“声是无常”的省略。因法“所作”与有法“声”构成的判断是“声是所作”。这个称为“是非式”。再比如说“彼处有火,现烟故”,因法“烟”与有法“彼处”构成了“彼处有烟”这样一个判断,这叫“有无式”。现在的“与立式相符”就要求因法与立式在形式上一致。为什么有这要求呢?因为在一个论式中,有法一定是所立法与因法概念上的部分或个体,有相属关系,因与立式形式上的统一,可以排除因与有法不成相属的毛病。
  定义中的“唯有”是指因必须具备“无过欲知有法”、“与立式相符”等所有的要求。你只有服从,没有第二种选择。
  有人将第一相这样解释,“由量识认定声是以尔为因成立声音无常的欲知有法,尔与声相异,并于声音上之立式相符唯有者,为成立声音无常论式宗法之性相。其相依为‘所作’”。这个解释很清楚。
  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有四个要点。1、有法上有;2、有法上完全具有;3、量识认定在有法上有;4、量识认定在有法上完全有。
  第二相是同品定有性。所谓同品,就是具有宗后陈性质的事物。藏传中的定义比较麻烦:“谓与论证(注,原文为“证”,实应为“式”)所立法之立式相符,且不被所立法所排除者。”比如要立“声无常”,同品就应该是:与所要成立的论式“声无常”相符顺,而且不被所立法“无常”排斥者,例如瓶。注意,只能说瓶是要成立的“声无常”这个论式的同品。同品的反面是异品,异品的定义就是把同品的定义反一下就行了,“谓与论式所立法之立式相符,且被所立法所排除者。”同品、异品包括尽了一切法,不论同品、异品都是针对一个论式所立法而言。总之,一切与论式之所立法具有相容关系者,是此论式之同品,反之,一切与论式之所立法具有矛盾或者反对关系者,皆为此论式之异品。最应该强调的就是,同品、异品是以同一论式为前提的,也就是与立式相符。
  第二相就是说,在一个论式中,同品一定得有,多少不拒,多多益善,要是少的话,至少得有一个。藏传对第二相的定义也很拗口,祁顺来先生介绍说《因正理论言义明鉴》中是这样定义的:“由量识认定,唯于成立彼之同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有”,这就是他们说的“后遍”的定义。宗喀巴大师给的定义是“由量识认定,因如成立彼之立式规则,唯于同品定有”(《藏传因明学》页67)。“由量识认定”是表示排除了对论式周遍判断的疑惑,如果你正在疑惑、犹豫当中,那就不是“由量识认定”。
  定义中的“唯有”、“唯”,这是表示你要只是跟所立法有从属关系,那你不一定是符合第二相的,也就是说,不一定是此论式的后遍,作为论式后遍的因必须存在于论式的同品上,而且完全具有同品的属性。这可以排除因的外延比所立法的外延还大这种情况,也就是排除共不定因。比如说,你要是立“声无常,所量性故”这样一个式子,所量与无常确实有从属关系,所量的外延遍于无常的外延,可惜所量的一部分是无常,另一部分却是常,这就同品有异品有,它不是完全具有同品的属性,这就不行。所以一定要有“唯有”来修饰、限制――“唯有”就表示只能是同品有,绝对不能是异品有。
  要是结合实例来定义的话,可以这样――还拿“声无常,所作性故”为例――由量识认定,以尔为因成立声无常时,具有因与所立法二者之同喻,尔与无常相属,尔唯于成立声无常之同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有。
  定义中的“相属”是指所作性因与无常宗法必须相属。因明中的“相属”,有自性相属和依生相属二种。所谓自性相属,是指概念间的属种关系,依生相属是指事物的因果关系。二种相属中只要有一种就可以了,或者你是自性相属,或者你是依生相属,都行。这样的定义就是强调了――符合同品定有性原则的因,一定可以找出因和所立法二者之同喻,假如说你要想立“声无常,所闻性”这样的论式,拿同品定有性来一比就行了,这根本就不符合同品定有性(后遍)。
  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四个要点:1、同品上有;2、唯同品上有;3、唯在同品上完全有;4、量识认定唯在同品上完全有。对于“唯在同品上完全有”要理解对,千万不能当成“完全有同品”。
  第三相是异品遍无性。在汉传中,对这一相说得也很简单,就是:在一个论式中,连一个异品都不能有。藏传的定义比较啰嗦:由量识认定,由与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义体联系之力,于成立彼之异品上,与立式相符唯无[2]。定义中的“由量识认定”,跟第二相定义中的“由量识认定”是一样的,都是来排除对论式周遍关系产生疑惑的。比如说在《正理滴点论》中有这样的一个论式,“由言语故,……或是一切智”[3],假如说论对者对“一切智者”不清楚、有疑惑,则因法“由言语故”就根本不适合作“某人是一切智者”的因。这个“由量识认定”就是排除这种情况的。
  定义中的“由与成立彼之直接所立法义体联系之力”,指异品是因与直接所立法义体之间特有的逻辑关系而产生的,“特有的逻辑关系”是指因与所立法必须具有同性相属或依生相属的关系,也就是说,它们得有同一关系、或者属种关系,再不然就是因果关系。这话一下子有些拗口,实际上就是说,有了因与所立法,而后才有异品(包括同品)。要是一有因与所立法,岂不是就有了一个论式了么?这就说明了,异品(连同同品)得在具体的论式中才是异品(同品)的。既然是在一个具体的论式中,当然因与所立法一定是有特定的逻辑关系的,不然组不成一个论式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因三相(后二相)说成这样:一个论式的因法存在于本论式的同品上(这是第二相);因法不存在于本论式的异品上(这是第三相)。藏人中有的把这根据藏人的习惯给叫成“同品遍”、“异品遍”。在《释量论》中有一句颂子,“说二相随一,义了余一相,能引生正念”,僧成大师解释说,“随说一相,即能引生余一相之正念,以正通达一种遍相,余一遍相义亦了解故。[4]”在《因明新探》中有周云之先生的《因的三相可以缺一吗?》以及沈剑英先生《关于<因的三相可以缺一吗?>》,根据法称论师的《释量论》,就可以知道,这样的文章讨论的问题其实都是人家法称论师早就解决过了的问题[5]。
  第三相定义中的“与立式相符唯无”的“无”,其实就是为了限定因一定不能在异品上有,就排除因在异品上有的疑惑。
  因三相中,遍是宗法性,一般的“宗”是指宗有法与所立法二者所组成的命题,但“遍是宗法性”的“宗”,是指宗有法。同品、异品最直接的解释法,就是与宗同、与宗异,与宗同就的同品、与宗异就是异品。与宗同、与宗异的“宗”,是指宗法、所立法。也就是说,这“宗”实际上只是宗依、宗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真正的宗,《集量论略解》中说的“总是所立故,法有法单独,虽非真所立,是彼一分故,假说名所立”(页65),就是这个意思。
  第三相异品遍无性的要点有四个:1、异品上无;2、异品上完全无;3、量识认定异品上无;4、量识认定异品上完全无。 [1]见杨化群《藏传因明学》页232。
  [2]见杨化群《藏传因明学》页232。
  [3]转引自笔者《正理滴点论解》页125。写成通用的论式形式应该是,“某人是一切智者,由言语故”,其中的因法“由言语故”是能言善辩的意思。
  [4]见法尊法师译《释量论》页68。中国佛教协会印行本。
  [5]在法称论师的《正理滴点论》中也有这样的意思,剧宗林先生《藏传佛教因明史略》页121中说,“实际上他的(晓注:指法称)三相因中的二、三相是可以互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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