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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的思辩理性与非形式逻辑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曹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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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的思辩理性与非形式逻辑……曹泓涛
  关键词: 思辩理性 效用 价值 谬误 非
  我国中世纪宗教色彩不够浓厚,人们思考问题大多是按照世俗的标准来进行的,即理性的思考。而这种理性绝不是纯理性,不是西方那种为知识而知识的思考方式。我国的理性重在讲实用性、功利性,着眼于现实世界,关注个人生活,重实践轻理论,知识要么服务于社会,要么服务于个人,缺乏求真、求实的科学探索精神,缺少构建形而上理论体系的原动力。这一思维方式的弱点长期以来一直压抑着中国传统文化向纵深方向发展,也禁锢着对中国古代逻辑的创新和改革。孔子关注人际关系的伦理实用性限制了人类的历史进程,导致封建制度在中国延绵数千年。墨子注重对事物的理解要从思辩理性出发,从实用主义出发,探求行为实践对社会的功效性、利益性、实惠性,这一缺憾造成了中国古代逻辑在赶超西方构建形式化的逻辑系统进程中落后了一个阶段,但就其对非形式逻辑的贡献来说,它却大大提高了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论辩能力。
  一、实用主义的效用论构成了非形式逻辑的核心目的。
  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非形式逻辑得以兴起和发展。然而这一新兴学科是在困惑了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头脑,在他们无法解决现实的理论教学与实际运用之间的矛盾时才应运而生的。因而它的突出目的就是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融入现实生活,培养并提高人们的实际论证能力,以及运用这一思维方法参与并指导我们的思维习惯。
  墨子的思辩理性更多是建立在逻辑学与认识论的基础上,来源于现实生活,应用于现实生活,因而体现出实用主义的特点。“实用主义所说的‘实地试验’,却不是去检验真理是否符合客观实在,而只是看它能否应付当前的环境,能否产生‘由个人兴趣与意志’所需要的‘效果’。能产生这样的‘效果’的就是真理。他们宣布‘效果’是真理性的唯一标准。”[1]墨子讲“有用无用”,他直接面对的是现实的生活,关注的是生活本身,脱离于现实的抽象东西不予考虑。《墨子》一书中有这样一个故事,公输子削竹为鸟,“成而飞之,三日不下”,他自以为是“至巧”。墨子批评公输子说,削竹为鸟不如削竹为车,做一部小车可以负重五十石,这才是巧。墨子认为,有用的为巧,无用的为拙。“有用无用”的思维方式使墨家在认识客观事物方面,更多地将逻辑作为一门工具或方法来运用,这就使得人们认识和把握现实生活中那些实际论证显得更有实在意义。而这种实在的现实意义恰好体现了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的基本特征,即“对于以实际论证为核心内容的思考、评价,均呈现为可在实践中采用的技巧。”[2]
  《墨经·小取》篇在谈到辩学的功能和任务时说:“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焉。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在这里,墨子研究与分析的论辩涉及到逻辑、哲学、政治与伦理等诸多方面。他认为,立辩必须从实际出发,研究论辩的理论应讲究实际功用,研究的根本任务在于能够解决由社会现实矛盾引起的是非、治乱、利害等实际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了逻辑在认识中的基本目的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因而也带有非形式逻辑的基本特征。
  二、分析和评估由自然语言构成论证的原则或标准。
  非形式逻辑明确了自身的研究对象是具体的论证而非抽象的推理形式,它的注意力集中于研究由自然语言构成的、非形式化的推理和论证,这种论证不是形式化的系统,而是经验和实际论证的组合。它将论证的有效性作为主要研究内容加以探讨,同时考察与论证相关的逻辑与非逻辑因素,如语言预设、假设与隐含前提、语境等,试图通过对论证的评价与批判找到分析具体论证的方法、论证应满足的标准或原则、论证明辨是非的途径。墨子对论证理论的探讨没有采用形而上的形式化的方法,而是采取了思辩的非形式化的考察方式。墨子的思辩理性更多的体现为对论证的诠释,它将论辩定义为“辩,争彼也。辩胜,当也。”墨子关注“辩”的有效性问题,对论证的有效性进行了考察,结论得到前提足够的支持时,墨家称“当”,即论证有效,当前提对结论的支持不充分时,墨家称“不当”,即论证无效。这里,墨家对论证的评价外化为论辩的胜负,而墨家论辩的实质是对论证理论的实践。《墨经·大取》:“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墨家讲“故、理、类”,是确立构成论证的三个基本要素,而非等同于亚氏的三段论,我们认为,论证与推理是有差别的。三段论式只是一种单纯的演绎推理形式,推理结论的得出依赖于包含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命题的两个前提,推理对共同项和推理结构有着严格的要求,而且结论明显是具有新性质的命题,整个推理是一个创新的思维过程。而论证是先有论题,然后寻找相干论据推出论题,因而说论证是印证的思维过程,两者具有不同的思维指向,不能一概将两者混淆。此外,推理是为论证服务的,论证是推理方式的综合运用。《墨经·小取》中讲到“假、或、效、辟、侔、援、推、止”八种具体的推论方式,而且它们都属于“说”式推论,但作者没有细致讨论,目的是要 “以说出故”(《墨经·小取》),通常以“说在……”的形式标识出论题之所以成立的理由,或以“说”式推论的方式列出、组织论据,从而支持论题。如援式推论,通过找出与对方同类素材(词项间的关系相同)的命题,组织出相同的推理结构,形成相当于演绎式的论证结构,进而达到证明自家观点的目的。可以说,墨家辩学就是整合论证加以运用的理论。
  论证的过程就是依靠相干论据,考察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凭借同类相推的推论形式来确定一个判断(立辞)真实性的过程。“虽然其中包含着各种命题形式和推论形式,但是墨经逻辑并没有研究它们,只是已经运用了这些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因此,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说,墨经逻辑是一种逻辑的应用。不过,墨经逻辑确定一个推理论证的正确性和有效性,主要是通过制定一些推论规则来实现的。” [3]对论证有效性的确定过程就是分析和评估论证的过程,但由于墨子思辩理性的特点,分析问题时总是渗透着本体论、认识论、语言观等内容,所以这些评估论证的原则或标准既有逻辑的又有非逻辑的。我们认为,这些原则的提出构成了墨家接受和回应外界信息的思维技巧,利用这种技巧便可找到用自然语言进行论证的有效途径。
  同类原则。“同类”原则是逻辑的原则,它作为墨家论辩的必要条件,灵活地界定于概念、命题、推理之间。“‘辞以类行’是说一切推论最后总是要从‘类推’出发。‘类推’的根据在于事物间的‘类同’”。[4]“同类”原则在论证中常常作为一种方法出现。这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表现为反驳对方观点所引用的“同类”反例,也可以称之为反驳法。二是表现为相同事物的道理在推理论证中的运用,也可以称之为例证法。
  “同类”原则在“止”、“推”式推论中表现为反驳法。以“止”为例。《墨经·经下》:“止,类以行之,说在同。”《墨经·经说下》:“止: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原文是讲:彼以单称命题之肯定推出全称命题之肯定;我以单称命题之否定,疑全称命题之肯定。我所举的单称命题必与彼所举的单称命题是同类之事物,否则反驳无效。如彼以“黄马能日跑千里”推出“所有马都能日跑千里”,我以“黄牛不能日跑千里”疑“所有马都能日跑千里”则是错误之止。止式推论相当于反驳论证中的反驳论据,反驳论据就是迫使对方的论证不能成立,并不意味着驳倒对方的论题,所以用“疑是其然也。”“‘止’乃墨家进行驳论之推理方式,即举出与对方所举属于同类之例,揭破简单枚举归纳之不完全合理性” [5]墨家讲“同类”在我们看来还倾向于讲“同理”,如《墨子·公输》“不知类”、《墨子·尚贤》“明小不明大”、《墨经·小取》“此与彼同类”,这些都是把“类”当作“道理”来讲的。墨家之所以在推理中提出“同类”原则,就是要告诉人们:明白小的道理也就自然要明白大的道理,我们将此种方法称为例证法。如《墨子·公输》中记载墨子止楚攻宋的故事,墨子就使用了例证法:若有人舍弃他饰有文采的车不坐,邻居有辆破车却想把它从偷来,……这是公认的不义之事,就连大王也认为这是一种“窃疾”。楚之攻宋“与此同类”,所以勿庸置疑,楚之攻宋为不义之举。
  社会价值原则。当今,大多数学者都热衷于研究墨子的“形式逻辑”,然而“墨子并非追求研究独立的‘形式逻辑’,他们的‘逻辑’总是渗透在目的性的价值论证与推行之中。”“墨家辩学‘当’与‘不当’的根本性在于……更多的判断应当是价值判断,因此在谈辩时所使用的言辞是否恰当,要看其是否符合社会领域里的那些反映社会道德理想的最普遍的‘理’与‘故’。” [6]因此社会价值原则是非逻辑的道德标准。“兼相爱、交相利”思想作为普遍的社会价值原则贯穿于墨子学说,《墨子》中有三篇专讲兼爱,而在墨家后期著作中,“爱”与“利”的观念渗透到各个篇章,如在注解 “忠”“孝”等词条时就用“利”来解释。这一思想在《墨子·大取》中尤为突出,作者对“爱”与“利”的观念开宗明义地加以强调,而且在随后的段落中几乎每处都有提及。由此可见,“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价值原则是宣扬和论证墨子思想体系的核心。
  不仅如此,墨子提出两条重要的道德准则。一是“视人若己”换位思考的准则,一是诚实守信准则。墨子认为,“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之身。”(《墨子·兼爱下》)在我们看来,“视人若己”的换位思考准则就是要求人们站在他人的位置来审视自我的行为,从自我观点出发来理解他人的感受,设身处地替他人着想,将心比心。实际上,社会是一个隐含着相同价值取向的共同体,社会中的每个群体、每个人都需要得到尊重、肯定和理解,但长期以来这一价值取向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反而却成了“遥不可及”梦想。然而,就是二千多年前,墨子却找到了这一价值取向的基点,提出了“视人若己”的准则。当然,他还有另外一个言行准则。“信,言合于意也。”(《墨经·经上》)“言不信者,行不果”(《墨子·修身》),人们所说的话要与内心的真实想法相符合,即诚实。心口不一、不讲信用的人受到人们的唾弃,必然没有好的结果。他认为,诚实守信是判断一个人言行一致的准则,是人际交往情境中的一种良好心态,因此他倡导人们应该弘扬讲诚实、守信用价值观,反对那种见利忘义的不文明行为。墨子将“兼相爱,交相利”作为人们言语行为的准则,不但在理论上为人们提供了有“理”可依的思维准绳,而且也找到了一条对自然语言合理论证的有效途径。
  显然,墨子在分析和评估论证时,多采用直观展示的原则,与西方“比尔兹利图”不同,“比尔兹利图”对论证的评估偏重于对一个复杂论证结构的分析,而墨子的这些原则或标准是根植于中国古代论辩之术的,因而也常常带有很强的实用性,它们注重在日常生活中的运用,不需要严密的、繁琐的系统论证,而且还可以很好地将种各种经验、事物和现象关联起来,这无疑对现实生活中的正确思维和有效推理有很好的帮助作用。
  三、关于谬误理论的探究。
  墨家论“辩”时普遍地使用论证,并具备一定的分析、鉴别论证的能力,但时常也会因自然语言建构的论证有含混性、歧义性和不完备性的特点,或因认识论上的错误而造成推理阻塞或产生谬误。如墨子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提出了三表法,有其合理的成份,但这种合理性的证明是不可判定的,缺少一种严格的理性分析。他片面强调感性认识,将直观的感觉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以“耳目之实”的直接感觉经验作为认识的唯一来源,他认为,判断事物的有无不能凭个人的臆想,而要以大家所看到的和所听到的为论据。因而这种论据只是依赖于过往的经验或先王的权威,在论证中常常表现为论据的真实性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由此构成的论证也很难让人信服。
  墨子在认识论方面的局限性难免会造成推理论证中某些结论的不可靠,但这并不影响墨家对“立辞”谬误的研究。《墨经》中考察和研究了“悖”、“谬”、“妄”、“乱”、“狂举”等多种谬误问题。如“言尽悖”、“非诽者”、“学之无益”,是说论证中包含自相矛盾或自我否定的命题;“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是说如果分不清楚论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十分错误的,即论题和论据没有内在联系或从论据不能推出论题都是谬误的表现,等等。与此同时,墨家对辟、侔、援、推等推论形式也进行了谬误分析,对谬误的成因和如何克服谬误进行了探究,提出三种谬误成因:多方、殊类、异故。或是由于词有多义而未加确定造成逻辑错误,或是由于词的外延关系不同,或是由于对同一句语所采取不同的支持论据而造成逻辑错误。如墨家认为词有多义性,在“多方”情况下,论证时常会出现“是而不然”、“一是一非”等谬误表现形式。“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墨经·小取》)是正确的,表现为“是而然”,而“船,木也;入船,入木也”(《墨经·小取》)因为“木”的词义发生改变而产生了谬误,表现为“是而不然”。由于墨家论“辩”是发生在社会交往情境中的,是说话者与听话者在特定语境中的交流,因而谬误的表现形式也常常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对此,墨家也分别从文化、心理等角度对谬误成因进行了考察。如“此与彼同类,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众非之。无他故焉,所谓内胶外闭与?”(《墨经·小取》)墨家认为,虽然这里避免了“殊类”、“多方”容易造成谬误的原因,但由于存在“内心故执又听不进别人意见”这一心理方面的“异故”,也同样会产生“不是而然”的谬误。
  由此看来,墨家试图对各式各样“立辞”谬误做出合理分析,而且论证了其必要性。但通过反观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分析实为人们找到了另一种评价论证有效性的方法。“正是因为墨家的关于‘立辞’的谬误思想比较全面系统地分析有关‘立辞’的各种谬误及其产生的种种原因,而且还为揭露和避免立辞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谬误提出了种种有效的语义语用规则和方法,所以,才可说墨家‘立辞’谬误论……包含着极为丰富的非形式逻辑思想” [7]“墨家对‘立辞’之谬误的研究,可以作为现代论证逻辑或‘非形式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 [8]只有掌握好这部分内容,人们才会在实际论证中避免和消除谬误,从而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结语
  不同的时代具有特定的文化,文化制约着逻辑的发展,墨子的思辩理性及墨家学说中体现出的注重实践、关乎现实的本质必定会对当时的逻辑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墨子宣扬自家学说所凭借的就是思辩的力量,特别是用非形式逻辑的力量说服他人赞成、接受某种观点。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有效的论证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认识论的观念、语言的使用以及心理状态都对论证的力度有着重要影响。因而我们说,墨子的思辩理性促进了逻辑非形式化的进程,研究和挖掘墨子的思辩理性会对当代人合理地思维、交流和论辩提供很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金岳霖学术基金会学术委员会.金岳霖文集[C],第四卷.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07:68、69.
  [2]罗楠.批判性思维[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3:5.
  [3]杨武金.墨经逻辑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76.
  [4]沈有鼎.沈有鼎文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336.
  [5]姜宝昌.墨经训释[M]. 济南:齐鲁书社,1993-12:187.
  [6]张斌峰.墨家辩学的“有效性”思想[J].职大学报,2003,(1):4.
  [7]武宏志,三个新的语言谬误模式[J],中州学刊,2000.(6):66.
  [8]张斌峰,略论墨家关于“立辞”的谬误[J],中州学刊,2000.(11):63.
  载《墨学论丛(七)》,国家图书馆出版,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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