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师与僧统--僧统
僧统,系北魏创立的僧官系统,后为北朝几代统治者所仿效,隋唐两代有沿袭也有变革,至宋代则废止僧统,元代又重设“释教总统”一职。
北魏政权是由鲜卑族建立的政权,崛起于塞北,至道武帝拓拔珪由塞北迁居平城,国力渐趋强大。为了拢络汉族人士,维系统治,北魏政权大力发展、扶持佛教。道武帝皇始年间(396-397),为了便于管理,便以著名僧人法果为道人统,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僧官系统,这也是明确载之于史籍的最早的中国僧官名称。《魏书·释老志》卷一一四详细记述了其经过:“始,皇始中,赵郡有沙门法果,诫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闻其名,诏以礼征赴京师。后以为道人统,绾摄僧徒。每与帝言,多所惬允,供施甚厚。至太宗,弥加崇敬。永兴中,前后授以辅国、宜城子、忠信侯、安成公之号,皆固辞。帝常亲幸其居,以门小狭,不容舆辇,更广大之。年八十余,泰常中卒。未殡,帝三临其丧,追赠老寿将军、赴胡灵公。”赞宁《大宋僧史略》则明确补充了法果的任职时间:“后魏皇始中,赵郡沙门法果戒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征为沙门统。”不过赞宁在此误将道人统写作沙门统。法果身为北魏的僧官,备受尊崇,但未见副职、属员的记载,也未有僧务机构,可能与其时北魏初立国,境内僧人不多有关,更有可能此道人统只是一个礼仪性或佛教的精神领袖式的职务,并无具体职权与事务。随着北魏境内僧尼增多,事务繁杂,北魏“先是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魏书·释老志》)。监福曹、昭玄署均是中央一级的僧务机构,道人统是其主官,并有属官副职辅助。《广弘明集》卷二十四载有北魏孝文帝《以僧显为沙门都统诏》中记有道人统或沙门统的属官名目:“可敕令为沙门都统。又,副仪贰事,缁素攸同,顷因曜统独济,遂废斯任。今欲毗德赞善,固须其人。皇舅寺法师僧义,行恭神畅,温聪谨正,业茂道优,用膺副翼,可都维那,以光贤徒。”文中“曜统”指昙曜。道人统师贤于460年卒后,昙曜继任,并将道人统改为沙门统。由文中所称“曜统独济,遂废斯任”可知,道人统于此前已设有僚属矣。
北魏僧官沙门统的事务机构初名监福曹,后又改为昭玄寺,如《大宋僧史略》所言“初立监福曹以统摄僧伍,寻更为昭玄寺也”,但改名的具体时间已难于考见。按现在可以考知的北魏中央沙门统,自昙曜以下有僧显、惠深、僧暹、僧敬等。从有关史籍看,在北魏时昭玄寺只有一位沙门统,但对于昭玄寺的沙门统的称呼并不划一,有时称为沙门统,如《魏书·释老志》所见;有时称为沙门都统,如孝文帝敕任僧显的诏书就称为“沙门都统”,昙曜在《魏书》中只称沙门统,而《大宋僧史略》却说“曜即帝礼为师,号昭玄寺沙门都统”。由此可见,对于昭玄寺的最高首长,或称沙门统,或沙门都统,其实都是同一职掌。在“统”之前冠以“都”,或再冠以“昭玄”二字,既有尊崇的含义,也是为了与州、郡的沙门统相区别。北魏昭玄寺的副职称为都维那,作为中央级都维那亦可称为昭玄沙门都维那,如惠猛圆寂后的墓志铭全称是《魏故昭玄沙门都维那法师惠猛之墓志铭》(见《芒洛冢墓遗文》补遗)。据此可知,中央级的都维那称之为昭玄沙门都维那,以与州、郡、县乃至寺院的都维那相区别。昭玄沙门都维那又可简称为沙门都,正如《大宋僧史略》所指出的:“及魏世更名僧统,以为正员;置沙门都,以分副翼,则都维那是也。”僧暹、僧频任都维那见于《魏书·释老志》所载尚书令高肇弹劾僧曹贪冒违法的奏章,据此可知在昭玄寺中可以同时有二名或再多一些的都维那任职。
昭玄寺的下属州、郡、县的沙门曹,在北魏已经建立起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僧官系统。《魏书·释老志》载有孝文帝延兴二年(472)的一道诏书中,提到州、镇维那,熙平二年(517)灵太后的一道命令提到州统、都维那。《魏书·食货志》卷一一○载魏末孝庄帝班卖官入粟之制,也提到州统、州都、畿郡都统、郡维那、县维那,可见州、镇、郡的沙门曹分别设有统、都,而县一级也设有维那僧职。昭玄寺与州(镇)郡、县沙门曹的统属关系是很明确的。如世宗永平二年(509)沙门统惠深提交给皇帝的一份报告中说:“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诸州、镇、郡维那、上座、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内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魏书·释老志》卷一一四)这说明昭玄寺议定的制度颁行到州、镇、郡乃至寺院,各级僧官必须严格执行昭玄寺的政令,否则昭玄寺有权处分州以下各级僧官。
北魏昭玄寺及沙门统直接听命于皇帝,由皇帝直接任命长官,故其事权广泛,全境僧务全部由昭玄寺掌管。昭玄寺及其沙门统有以下权力:其一,立法和司法权。北魏皇帝正式承认佛教在礼、法方面的特权,昭玄寺在教团中享有司法权,昭玄寺所属的各级僧官在此意义上便是教团中的各级法官。其二,人事权。高级僧官包括昭玄沙门都统、都维那和一些重要寺院的寺主、上座,往往由皇帝直接任免,但较低级的僧官则由昭玄寺铨选、陟黜。其三,一定的建寺审批权。惠深沙门都统所立僧制规定:“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启闻听造。若有辄营置者,处以违敕之罪,其寺僧众摈出外州。”(《魏书·释老志》)可见,审批建寺之最终权力仍操持于皇帝之手但昭玄寺负有督察佛寺、禁绝滥造、处罚私造的权力。北魏任城王元澄于神龟元年(518)则干脆建议:“自今外州,若欲造寺,僧满五十以上,先令本州表列,昭玄量审,奏听乃立。若有违犯,悉依前科。”(同上注)此建议明显赋予了昭玄寺更直接的审批立寺的权力。其四,监管众僧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之权。僧众的宗教活动包括诵经、讲论、礼忏、斋会等等事务,各级僧官都有监督执行的权力。日常事务则包括僧众住寺或出游,日常的衣食器用、与俗家的关系、收徒畜奴等诸多事务也要受到僧统的管束。孝文帝延兴二年(472)下的一道昭书曰:“比丘不在寺舍,游涉村落,交通奸滑,经历年岁。令民间五五相保,不得容止。无籍之僧,精加隐括,有者送付州镇,其在畿郡、送付本曹。若为三宝巡民教化者,在外赍州、镇维那文秘,在台者赍都维那等印牒,然后听行。违者加罪。”(《魏书·释老志》)度僧对象的选择、度牒的发放、僧籍的管理,更是僧官最重要的职责。如灵太后熙平二年(517)下令:“年常度僧,依限大州应百人者,州郡于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州统、维那与官司精练简取充数。若无精行,不得滥采。”(《魏书·释老志》)其五,对寺院经济的管理和对财产的支配权。昙曜任沙门统时,奏准以“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祗户,粟为僧祗粟”,又以“民犯重罪及官奴以为佛图户,以供诸寺扫洒,岁兼营田输粟”(同上)。从此,北魏僧团普遍建立起寺院经济,而各级寺院的经济管理权和财产支配权则牢牢掌握在各级僧曹手里。其六,管理外国僧尼之权。北魏之前,外国僧尼被看作外国侨民,往往由鸿胪寺的典客署管理,惠深沙门统制订僧制将其权力转移到昭玄寺治下:“其外国僧尼来归化者,求精检有德行合三藏者听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魏书·释老志》)
东魏、北齐的僧官制度,大体上是依循北魏成规,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最突出的是僧官员额的扩充。北魏的昭玄寺一般只设一名沙门统为主官,设一至二名都维那为副贰。但东魏、北齐的昭玄寺,沙门统和都维那都不只一名。《金石萃编·中岳嵩阳寺碑》卷三十载,北魏沙门生禅师发愿造塔,生禅师殁后其弟子沙门统伦、艳二法师继成其功,并于东魏天平二年(535)刊石树碑,同时又有生禅师的高足大沙门统遵法师率邑义缮立天官。据此可知,在东魏的昭玄寺中最少曾有三统并立的现象,联系到著名律师慧光及其弟子法上都曾于东魏任昭玄沙门统之职,则可推知其时昭玄寺的沙门统还可能在三名以上。关于北齐的情况,史籍记载歧义纷出。《隋书·百官志》说,北齐昭玄寺“置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但《续高僧传·法上传》卷八所载却不同:“初,天保之中,国置十统。有司闻奏,事须甄异。”文宣乃手注状曰:“上法师可为大统,余为通统。”同书卷十《智润传》则说:“承邺下盛宗佛法,十统郁兴,令响滂流,洋溢天壤。”同书卷十五的“论”也说:“又置昭玄十统,肃清正法。”道宣的说法为后世佛教史家所接受,如南宋释志磐《佛祖统纪》卷三十八就言:“诏置昭玄十统,以沙门法上为大统,令史员置五十余人。”上述记载互异,但都认为北齐沙门统和都维那各有若干员,其中沙门统中有一人为大统。从北魏昭玄寺一统一都或一统若干都维那,到东魏昭玄寺三位或三位以上沙门统并立,再到北齐时昭玄十统郁兴,明显显示了僧官员额扩充的趋势。把握这个趋势,也许可以认为,北朝昭玄寺僧官员额的设置仍处在不断变动中,曾经有过大统一人,都维那三人的阶段,也曾经有过置十统,一人为大统,余人为通统的时期。
西魏的僧官制度,起初也是沿袭北魏旧制。宇文泰挟元宝炬西奔关中建立西魏后,立大中兴寺安辑僧尼,任命释道臻为魏国大统,大立科条,重兴佛教(见《续高僧传·道臻传》卷二十三)。后又任命释昙延为国统(《续高僧传·昙延传》卷八)。这些措施基本上是按照北魏昭玄寺的老办法来统摄僧徒,昭玄寺的机构名称也保留下来。西魏大统中(535-551)宇文泰命苏绰、卢辩依周礼改革官制,此后随议随改,至恭帝三年(556)才最终颁布实行。期间十几年,已部分实行新制,而旧的机构名称依然部分保留。这样,在西魏恭帝三年之前,朝廷中仍存在一个称为昭玄寺的中央僧务机构,但僧官的名称已由沙门统改为“三藏”了。“三藏”之名,旧已有之,原指佛藏中经、律、论三部分,后来对于学通此三藏的僧人,也以三藏为其美称,叫做三藏法师、三藏和尚等。但西魏出现的“三藏”名目,却不是一种荣誉称号,而是一种实在的职务。宇文泰之子废西魏恭帝而自立建立北周政权后,全面推行了其父的官制改革成果。新制完全推行后,昭玄寺废除了,“昭玄三藏”便改称为“国三藏”。释僧实以大统中受任昭玄三藏,是现在所知“三藏”作为僧官的最早一例。周武帝曾下令任命释昙崇为“周国三藏,并任陟岵寺主”,后来昙崇“每为僧职滞踪,未许游涉,乃假以他缘,遂蒙放免”(《续高僧传·释昙崇传》卷十七)。释僧玮于天和五年(570)被周武帝任命为“安州三藏,绥理四众,备冬尽和。在任之日,经始寿山、梵云寺”(《续高僧传·释僧玮传》卷十六)。《昙崇传》提到“僧职滞踪”,《僧玮传》提及“在任之日”,说明他们担任“三藏”是有职有权的,要受到职务的束缚。“三藏”又有“国三藏”、“州三藏”之别,这是与作为荣誉称号的三藏完全不同的。西魏、北周的僧官制度改革不只是官名改易,它包含着实质性内容,主要表现在僧官的职权大大缩小了。从前引几则“三藏”的实例看,其职责主要限制在礼法、道德教化方面,而僧尼的日常行事、僧籍管理、度僧造寺、寺院经济等庶务则转移到有关世俗衙门中去了。这才是宇文泰父子变易北魏沙门统的真意所在。
隋代文帝杨坚于开皇年间连续下达诏令,重建了统管全国僧务的昭玄寺及其地方僧官,昭玄寺职位亦如魏、齐,设置有沙门大统、沙门统(或称昭玄统、国统、都统)、都维那(或称昭玄都、沙门都)三种僧职。见于记载的有:释僧猛于北周末大象二年(580)敕住长安大兴善寺,“寻授隋国大统三藏法师,委以佛法,令其弘护”(《续高僧传·僧猛传》卷二十三);开皇二年(582)其时“京城大德昭玄统沙门昙延和昭玄都大兴善寺主沙门灵藏等监掌始末”(隋费长房《历代三宝记》卷十二);大约在开皇三年左右,灵裕深受相州刺史樊叔略的尊崇,不久敕立僧官,樊叔略举其为都统,但灵裕以非其才固辞,后于开皇十一年敕入京,时值敕所司评立国统,众议一致推举灵裕,而灵裕又固辞而归(《续高僧传·灵裕传》卷九)。以上是隋文帝继承北魏、北齐旧制的内容,但他在僧官制度上也有创新,主要是设立了外国僧主、二十五众主和五众主,兹不赘。
唐代直到安史之乱以后,僧统职名才被重新采用,不过此时的僧统已沦为地方僧官。《宋高僧传·昙一传》卷十四载:“至德之际,国步多艰,缁徒慢法,罕率经教。国相王公出镇于越,以一德名素高,请为僧统。”这里,“国相王公”指王□。他于上元二年(761)出任越州刺史,充浙江东道节度观察处置使,于宝应元年(762)罢任还朝。王□以节度使的身份请昙一为僧统,则其任职就在上元二年至宝应元年之间。浙东节度使领越、衢、婺、温、明、处、台七州,昙一既被节度使请为僧统,所统应是七州的僧务。昙一之后,释神邕也曾任僧统,《宋高僧传》卷十七载:“邕廞颐丰角,风韵朗拔,前后廉问皆,延置别榻,请为僧统,以加崇揖之礼。”这里,浙东采用北朝系统的僧官名称“僧统”未必有什么深意,然而后来南方的效尤者一般都改用南朝系统的僧官名称“僧正”。但在北方,最少是在河西地区,却兼采僧统、僧正两种名称,而以僧统为道或节镇僧官,以僧正为州一级僧官。
宋代未曾采用僧统名目。至元代则有“释教总统”之设,其僧务机构名之曰“释教总统所”。
释教总统所是忽必烈最早设置的一个中央级的僧务机构,创置的时间约在中统元年(1260)。窝阔台汗时期,曾以僧海云“掌释教事”。中统元年初,汉僧裕和尚谒见忽必烈,受任“总教门事”(《补续高僧传·雪庭裕和尚传》卷二十二)。称“掌释教事”或“总教门事”而不称“僧总统”,反映出当时尚无“僧总统”及“总统所”的名目。稍后,藏僧八思巴至上都,被尊为国师,“授以玉印,任中原僧总统”(《历代佛祖通载》卷二十一),管天下释教。这是“僧总统”一词的首次出现。此后全国性僧官便统一名之曰“总统”,僧总统的官置称总统所。反映在至元初的碑文石刻中多有“谕总统所”或“总统所言”等话语,如至元二年(1265)忽必烈曾“谕总统所”,令其视僧人通经多少,择优遴选僧官(《佛祖统纪》卷四十八)。释教总统所的主要佐官,见于金石文字者有判官、参议、经历、都事、管勾等,这些佐官是僧俗均可担当的。
在中央设置释教总统所的同时,地方各路也设立了诸路释教总统所。如:至元二年以僧机为中都路寺院总统,居庆寿寺(《古今图书集成·释教部汇考》卷五);至元二十八年(1291)“以陇西四川总摄辇真术纳思为诸路释教总统”(《元史·世祖纪十三》卷十六)。至元三十年有个名叫普仁,号雪堂的僧人,被“授江淮、福建、隆兴等处释教总统,力辞不就”(《元代白话碑集录》附录二《重阳洞林寺藏经记》)。又如大德三年(1299)元政府“赐江浙释教总统、普陀僧宁一山号妙慈弘济大师”,让他“赍诏使日本”(《元史·成宗纪三》卷二十)。这些“总统”都冠以“中都”、“诸路”、“江淮”、“江浙”等地名,说明不再是中央级僧官了。
中央释教总统所罢于何时,文献失载,已难于考知。而江南等释教总统所废于元成宗时期,即大德三年五月,元政府下令“罢江南诸路释教总统所”(《续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可能是这道命令在具体执行中有所保留,元仁宗即位,再次下令“罢江南释教总统所”(《蒙兀儿史记》卷十一),从此以后,不复再置。
自从元朝废掉“释教总统”一职后,僧统一职名,再也没有被采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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