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佛教寺院人事制度
河南省佛教寺院人事制度 河南省佛教协会 (二○○五年十月) 一、寺院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由僧人管理,在教内寺院受佛教协会的领导。 二、重点寺院,须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和健全僧团组织。 三、寺院住持,须根据选贤任能原则,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经本寺前任住持推荐,两序大众民主协商,逐级上报至省佛教协会同意、并经省宗教局备案后礼请之。全国重点寺院任用住持,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住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亦可创造条件,提前退居。除特殊情况外,住持一般不宜兼任,如须兼任,需经省佛教协会同意,并报省级宗教局备案。住持在任期内道风不正或有重大失职,经省佛教协会核实后予以免职,并报相应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免除全国重点寺院住持职务,须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寺院监院的任免,经佛教协会同意后,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住持退位后,寺院应按传统办法,妥善安置照料。 四、僧团序职如首座、西堂、后堂、堂主等班首,列职如知客、维那、僧值等执事,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五、住持、班首、执事的入选条件是: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绷织办事能力。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担任重要执事戒腊须三年以上。 六、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的工作。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方面负责人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七、要求出家的人,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佛教,爱国守法,有一定文化基础,父母许可,家庭同意。寺院对要求出家的人,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的,方可接受留寺,指定依止师,授于三皈五戒,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再正式剃度?并按规定的办法和手续,发给度牒。 八、皈依三宝,须本人自愿,爱国守法,品行端正,有一定信仰基础,经佛教徒介绍,皈依师方可接受。接受皈依弟子,应按省佛教协会制定的《接受皈依弟子管理办法》郑重如法进行。皈依人须填报登记个人姓名、简历,交寺院保存。皈依证书使用由省佛教协会统一监制的皈依证书。 皈依师应按照条件,通过审核,由省佛教协会颁发皈依师资格证书。 九、寺院僧团健全,道风严肃,管理正常,法务、生活设置完备,方有条件传授三坛大戒。能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名单,由省佛教协会严格按照条件,根据实际需要,申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确定;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举办。具备传戒资格的寺院传授三坛大戒,须事先由省佛教协会商得省宗教局同意后,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 传授三坛大戒的寺院须按中国佛教协会关于传授三坛大戒的有关规定如法举行。 十、寺院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寺院应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迂回原地。违犯重戒,不遵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研究决定,予以迁单。对利用僧人身份招摇撞骗,为非作歹,败坏佛门,影响极坏者,经寺务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交其戒牒、度牒,并将户口转回原地。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时限。滥开证明,酿成严重后果者,须追究责任。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如有违犯,劝说不听的,应随时起单。 十二、寺院应积极进行智力投资,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培养僧才,提高僧众综合素质。可举办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学习班、培训班;有条件的寺院,亦可选拔品德好、信仰虔诚,有一定佛学修养和文化水平的青年僧人到佛学院学习深造;还可以结合本寺宗派的特点和收藏的经书、文物、资料,组织有佛教文化造诣的僧人进行学术研究和资料整理,把研究工作和培养人才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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