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2)
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方立天
(续第七期)
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
这里讲的宗教价值并非指“神圣价值”,而是指宗教的功能、作用,是就宗教的功能、作用意义上的价值而言的。宗教的功能、作用是宗教本质的体现,而宗教本质观又决定了宗教价值观。宗教的功能、作用,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如侧重于社会角度,有政治、经济、教育、道德、文化等功能、作用,若侧重于个人角度,则有信仰、认识、调适、慰藉等功能、作用。一般而言,宗教的功能、作用,即宗教的价值都具有积极与消极的两重性,而这种两重性又是与历史时代、历史环境、历史条件直接相联系着的,我们只有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才能作出合理的判别与说明。
马克思主义者对宗教的功能、作用,一般都持两重性的观点,认为宗教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根据当时的历史背景,认为宗教在历史上主要是发挥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作用,强调应当消除基督教与社会压迫剥削制度的联系。
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八十多年历史实践来看,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同样重视、正视宗教的消极性,并竭力减弱宗教的消极作用,同时也重视联合、团结宗教界,发挥宗教作用的积极一面,以期推进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
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提出了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有别的原则。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和江泽民都认为,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与有神论的差异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强调要把人民群众的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认为人民群众思想信仰的差异,并不影响彼此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不影响在爱国、维护祖国统一、拥护社会主义等涉及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的原则问题上的一致。这种对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关系的界说,为宗教界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中,充分发挥正面作用提供了理论根据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基于此,毛泽东进一步把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纳入到中国革命的统一战线的范畴,也就是促使马克思主义者与宗教信徒结成为政治同盟。在1940年初发表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一方面强调共产党员决不能赞同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一方面又主张“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1]毛泽东等人把世界观与政治分开、宗教信仰与政治分离,突破了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某些判断,超越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双重作用说,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重大贡献。
周恩来对基督教的分析,也为我们提供了区别宗教信仰与政治立场,正确认识宗教社会作用的范例。周恩来在1950年5月《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中说,基督教是十六世纪实行宗教改革而建立的一个新教会,它在当时的社会上确曾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近百年来基督教传入中国是同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联系着的,因此中国人民对基督教的印象很坏,曾有过大规模的非基督教运动。“但是应该指出,自五四运动以来,基督教里面有进步分子,在中国革命的过程中,他们是同情中国革命的。”[2]这就是说,一些政治进步的基督教徒的宗教信仰,并不影响他们同情和支持中国的革命,他们同样可以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肯定宗教文化的功能,重视发挥宗教文化的积极作用,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之一。上述毛泽东对佛教文化、道教文化的肯定即是一个突出的例子。周恩来也肯定宗教文化中好的一面,他说:“在文化上,帝国主义有许多侵略机构,如学校、医院及教堂等,……这些文化机构有坏的一面,但还有好的一面,例如协和医院,我们的人生了病还去那里就医。”[3]邓小平也十分重视宗教文化价值。他在亲自撰写的《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1980年4月19日)中说:“在中日人民友好往来和文化交流的历史长河中,鉴真是一位做出了重大贡献,值得永远纪念的人物。……一千二百余年来,日本人民把它(按:鉴真像)作为国宝,精心保护和供奉到今天,值得我们敬佩和感谢。现在,在日本政府支持下,日本文化界和佛教界人士,把国宝鉴真像郑重地送来中国供故乡人民瞻仰。这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它必将鼓舞人们发扬鉴真及其日本弟子荣睿、普照的献身精神,为中日两国人民世代友好事业作不懈努力。”[4]这是通过宗教文化交流,肯定宗教文化价值,高度评价了宗教文化对增强国与国之间人民的友谊,维护国家周边地区和平的积极作用。多年来,中国佛教的佛牙、佛指骨舍利等圣物也曾分别被护送到缅甸、泰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家,或港、台地区供奉,同样对增进我国与这些国家的传统友谊,内地与港台地区的同胞情谊,产生了巨大的良好的社会效应。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宗教教义中某些合理因素给予的积极肯定,为全面、准确评价宗教的功能、作用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毛泽东一生在学术上对佛教颇有兴趣,对佛教教义和一些佛典有他自己的独到见解。他在和达赖喇嘛的谈话时说:“佛教的创始人释迦牟尼是代表当时在印度受压迫的人讲话的。他主张普渡众生,为了免除众生的痛苦,他不当王子,创立了佛教。因此,你们信佛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受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5]毛泽东明确地肯定了佛教教义的解脱主义思想和中国共产党消灭压迫制度、解除人民痛苦的宗旨有其共同的地方。毛泽东在1959年10月22日同班禅大师谈话时说,佛经是有区别的:“有上层的佛经,也有劳动人民的佛经,如唐朝时六祖(慧能)的佛经《法宝坛经》就是劳动人民的。”[6]指出有的佛经表达了劳动人民的愿望、思想。周恩来也明确肯定宗教教义的某些积极作用,他说:“宗教在教义上有某些积极作用,对民族关系也可以起推动作用。”[7]江泽民更是直接地表达了“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8]的思想,标志了中国共产党在宗教价值观上的重大转折和飞跃。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经过宗教制度的民主改革,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宗教也不再是反动统治阶级用来压迫人民的工具,而且宗教教义的某些方面与我们党的思想有一定的共同之处,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去恶从善等内容又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发掘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服务,是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需要,符合人民利益和有利历史发展的。
肯定佛教教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并不等于模糊和取消无神论与有神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差异。但是“在现阶段,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9],历史表明,片面强调这种差异而忽视和抹煞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只能加深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对立,甚至刺激和加剧宗教狂热,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的后果。中共中央对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的恰当定位,为发挥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提供了思想认识的保障。
可以说,尽力挖掘和发扬宗教某些内在的积极因素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服务,进而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宗教价值观的精髓。
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都高度重视对宗教消极方面的批判,但同时也不主张人为地消灭宗教,认为宗教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将是长期存在的。他们强调消灭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是宗教消亡的前提,后来又从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的视角,强调只有谋事和成事都在人的时候,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宗教也才会随之消亡。
中国共产党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结合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阐发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产生与存在的根源,以及宗教的消灭、消亡等问题。
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的基本内容。毛泽东在《同藏族人士的谈话》(1956年2月12日)中说:“人们的宗教感情是不能伤害的,稍微伤害一点也不好。除非他自己不信教,别人强迫他不信教是很危险的。这件事不可随便对待。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10]周恩来也反复阐述宗教存在是长期的道理。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有人以为宗教徒分到土地就不再信教了, 他针对当时这种幼稚的看法说:“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别说分了地的农民,就是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也还有信教的。”[11]“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12]又说:“宗教界的朋友们不必担心宗教能不能存在。按照唯物论的观点,当社会还没有发展到使宗教赖以存在的条件完全消失的时候,宗教是会存在的。”[13]江泽民也从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理论高度论述宗教的长期性:“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要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14]宗教存在长期性的观点,不仅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历史观,而且对于扭转宗教工作上“左”的倾向,指导宗教工作正常、健康地开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一般通常是从自然、社会、历史和认识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而周恩来则孤明独发,敏锐地抓住和揭示了宗教信仰形成的根本原因,他说:“只要人们还有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就难以避免会有宗教信仰现象。有的信仰具有宗教形式,有的信仰没有宗教形式。”[15]这是从社会学、心理学和认识论的角度对宗教信仰根源的深刻揭示,具有重要的宗教学理论意义。这个论点包含着深刻的内涵,它说明宗教信仰是因思想上有不能解释和不能解决的两类问题而引生的,而自然、社会、个人都有可能引发“一些不能从思想上解释和解决的问题”,只要引发这些思想问题的主客观环境、条件、因素存在,人们思想就会有不能解释和不能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周恩来关于宗教产生根源的观点是非常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高度重视的。
江泽民对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的分析和论述是这样的:“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科学技术还不发达,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还不高,加上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宗教存在的根源仍将长期存在。”[16]江泽民以我国宗教根源的长期存在进而强调中国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观点。
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观点相一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也关注宗教的自然消亡问题,强调不应人为地消灭宗教。毛泽东说:“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了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17]这里讲的“消灭”,实是自身消灭,逐渐消亡。意思是说宗教消亡是未来的事,是它自身灭亡,并非是什么人把它消灭。毛泽东反对人为地取消或破坏宗教,他说:“只要人民还相信宗教,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坏。”[18]还说:“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19]周恩来也明确地说:“谁要企图人为地把宗教消灭,那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不想要的东西就认为它不会存在,那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20]“消灭民族,消灭宗教,就是消灭人民了,就成了消灭自己了”。[21]中国共产党反对人为地消灭宗教的立场和观点是何等鲜明、坚定。
如上所引,宗教的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那么,中国共产党是如何解决宗教问题,其途径是什么呢?《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指出:“解决宗教问题的唯一正确的根本途径,只能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事业的逐步发展,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逐步发展,逐步地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22]无疑这对于避免人为地消灭宗教的做法是有积极指导意义的。
五、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
“宗教适应观”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论断的简称,严格来说是“引导宗教适应观”,为行文方便,称“宗教适应观”。这里,我们要着重论述的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适应观的形成背景、基本含义、必要性、可能性,如何引导适应、如何适应,以及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等内容。
马克思、恩格斯重视考察宗教现象,进而揭示了宗教与私有制的联系。列宁由于过早逝世,无从考察苏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时期的宗教问题。在无产阶级建立政权以后,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历史阶段,如何看待宗教的作用,处理宗教的问题,防止宗教的消极作用,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就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面对、探讨、解决的历史性任务。
如上所述,毛泽东、周恩来等人善于从革命大局来观察宗教问题,他们把人们的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提出团结宗教信仰者,组成爱国统一战线的主张。统一战线的成功实践,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在宗教问题上的重大创造,而且为逐步形成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提供了成功的历史借鉴。正是循着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理路,毛泽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数年后就说:“一部分唯心主义者,他们可以赞成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但是不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宗教界的爱国人士也是这样。”[23]这里讲的赞成社会主义制度,实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毛泽东又说:“过去为了结束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为了人民民主革命的胜利,我们就实行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方针。现在为了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实行这个方针。”[24]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重要思想,它不仅为统一战线理论提供思想基础,也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提供了思想支撑。
对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问题,周恩来说:“不管是无神论者,还是有神论者,不管是唯物论者,还是唯心论者,大家一样地能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25]他还向宗教界提出“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怎样“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26]的问题,这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观点的最初雏形。周恩来还进一步阐述了国家与宗教的关系,说:“我们要造成这样一种习惯:不信教的尊重信教的,信教的尊重不信教的,和睦相处,团结一致。”[27]为了互相尊重彼此的不同信仰,“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28]1980年8月26日,邓小平在与十世班禅谈话时说:“对于宗教,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但宗教方面也不能搞狂热,否则同社会主义,同人民的利益相违背。”[29]邓小平的这一论断言简意赅,极为精辟,它深刻地揭示出社会主义与宗教两者之间关系的关键问题。这就是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如果用政治力量压制宗教,不仅对宗教造成危害,而且也必将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危害;一方面,宗教如果超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搞狂热,不仅对社会主义极其有害,同广大人民的利益相违背,而且对宗教自身的合法生存和良性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最佳的选择,就是从政府和宗教两方面努力保持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也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思想贡献了重要的理论前提。邓小平针对“四人帮”鼓吹的宁要穷的社会主义等错误观点,指出:“社会主义是一个很好的名词,但是如果搞不好,不能正确理解,不能采取正确的政策,那就体现不出社会主义的本质。”[30]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1]
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对于拓展、理解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有着重要意义:首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必须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我国有数以亿计的信教群众,作为国家的主人,既是统一战线的重要对象,也是发展生产的依靠力量,这在几乎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尤为不容置疑。这表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生产自身的必然要求。其次,社会主义本质要求通过“发展生产力”,“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显示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优越性,从而必将增强社会主义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激发广大信教群众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国家的热情,最终不仅把广大信教群众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周围,而且也必将推动我国宗教的不断进步。
沿着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足迹前进,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进一步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32]这可以说是最早提出的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说法。随后,1991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动员全党、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3]1991年1月30日,江泽民在《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中说:“正确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内容。”[34]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中说:“在宗教问题上我也想强调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5]这是关于宗教问题的著名的“三句话”,是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其中明确、规范地提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论述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时,在上述“三句话”后,加了一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36]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上的报告中又重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37]这即是关于宗教问题的著名的“四句话”。江泽民还说:“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38]“三句话”中前二句话是方法,第三句是目的,也可以说,“四句话”中前二句和后一句是方法,第三句是目的。“三句话”或“四句话”都是一个整体,而“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其核心命题。
江泽民全面地阐明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他反复强调了“适应”的含义:“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39]又说:“我们倡导的我国宗教应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40]这两段话的要义有:一是“适应”的定位,是指政治上的适应,非思想信仰上的适应,也就是有差别的适应,不是无差别的适应。这种求政治上之同,存思想信仰上之异的适应,也就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41]原则的体现。二是“适应”的含义,有两个方面,也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两个要求。三是“适应”的主动或被动,内在或外在的问题。这里所谓的适应是要求宗教界主动适应,内在地适应,也就是要发扬中国宗教的优良传统,努力挖掘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此外,江泽民还继承1982年“中央19号文件”的观点,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42]由此也可以作出推论:我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是主要的,不相适应方面是次要的。
关于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必要性,江泽民说:“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十六世纪基督教发生的马丁·路德宗教改革就是一个例子。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43]这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高度阐明了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应然性和客观必然性。
关于宗教适应社会主义社会的可能性,江泽民说:“一方面,从我们党和政府来说,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这样一些长期不变的基本政策;另一方面,从宗教界来说,要坚定不移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44]这两个方面,既是党与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
为了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我们党和政府又是对宗教如何积极引导即带领、导向的呢?对此江泽民根据适应的含义作了详尽的论述。他说:“要求他们(按:指宗教界)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45]这里所讲的对宗教界的“两个要求”和“三个支持”,体现了积极引导的思路、内涵和目的,同时也为中国宗教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还提出了宗教界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1995年11月10日,在班禅额尔德尼转世灵童寻访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李瑞环提出了宗教界必须遵循的“四个维护,四不允许”的基本行为准则,即“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46]这是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政治要求,其目的是确保党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不致损坏、动摇。
要做好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引导工作,从根本上说,是将宗教纳入法制的轨道。这有两个方面的规范,一方面是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必须按照宪法、法律做好宗教工作,一方面是宗教界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江泽民反复强调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将宗教纳入法制轨道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方法,也是依法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对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其实质就是,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党和政府如何规范宗教与法制、宗教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正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为党和政府找到了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最佳途径,为我国宗教指明了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适应观,是我党在宗教价值观上的转换和提升,是对宗教本质观和宗教历史观的发展和飞跃。可以说,这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集中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最重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也一直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就宗教工作提出:“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重申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该《决定》还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突出强调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由经济、政治、文化的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四位一体。宗教是社会的重要实体,宗教徒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如何提升党和政府与宗教界的和谐关系,如何维护宗教徒与非宗教徒的和谐相处,如何保持不同宗教徒之间的和谐共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其重要方面。《决定》还就如何建设和谐社会提出了“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健全工作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的方针,从宗教角度来说,这也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思想的重大发展,客观上对宗教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为宗教工作进一步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新方法,开辟了新视野,新境界。近来国务院还颁布了的《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对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六、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内涵是深刻而丰富多彩的,就其创新性观点而言,似可初步归结为以下十个要点:
(一) 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的观点,改变了仅把宗教定位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中国宗教具有“五性”或“三性”的观点;
(二) 宗教是人民内部思想信仰的观点,宗教是文化的观点;
(三) 宗教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层根源,在于人们有不能解释和解决的思想问题的观点;
(四) 宗教长期性的观点,宗教消亡在阶级和国家之后的观点;
(五) 把思想信仰与政治立场分开的观点;
(六) 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信仰上的不同是比较次要的差异的观点,信仰上要互相尊重的观点;
(七) 信教与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观点,信教群众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力量的观点;
(八) 在正视宗教中存在消极因素的同时,重视挖掘、运用和发挥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的观点;
(九) 强调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集中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的观点;
(十) 积极引导宗教爱国爱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观点。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善于从国际国内的大局出发观察、认识宗教,调动和发挥宗教界的积极性,以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广阔视野,也生动地体现了我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精神。这是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宗教问题的具体实际、中国宗教工作的丰富经验以及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本质要求三者结合,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加以认真总结的理论产物,是宗教学理论的宝贵精神财富。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第一: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价值观和历史观,从而有助于破除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条主义理解,有助于澄清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名下的某些模糊观点。诸如片面地把宗教归结为政治性意识形态的观点,把宗教“鸦片论”等同于“毒品论”的观点,认为宗教将在短期内消亡、消灭的观点,等等。也就是说,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使我们在宗教基本理论上既摆脱了“左”的思潮,也防止了“右”的倾向,同时,在客观上也为宗教学说的理性思考树立了典范,为创新研究和学术繁荣创造了氛围和条件。
第二,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仅有助于提高宗教人士对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认识,消除种种疑虑,甚或对立和紧张,也有助于提高他们对自身宗教信仰的认识,使其发扬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积极因素,自觉限制与消除不适应社会需要和进步的消极因素,进而推动宗教自身的良性的、健康的发展。
第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制定合乎国情、教情的宗教政策和合乎宗教特性的、规范的宗教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史表明,凡是执行符合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的开展就顺畅、稳健,宗教生活就正常、适度,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就协调、适应;反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宗教为落后、反动的代名词,为异己力量,欲一举消灭之,其结果是,不仅使宗教界遭受劫难,而且也必然遭到反弹,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融洽与全面发展。
第四,对于建构和谐社会有着特殊的实践意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尤其是其中的适应观,涉及到了宗教与国家政权的新型政教关系、宗教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即宗教与社会经济的关系、宗教与社会文化的关系、有神论者与无神论者即宗教信徒与非宗教信徒的关系、不同的有神论者即不同宗教信徒之间的关系等广泛领域。在一个拥有悠久文化传统、崭新社会制度和13亿人口的大国,如何使这种种关系协调好,实在是人类历史上一项空前的富有挑战性的伟大实践。我们认为只要遵循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针,社会各界也都作出自觉地努力,就一定会大大加强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凝聚力,就一定能够推动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构、发展和进步。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发展史的一座丰碑,一座里程碑,可以预期,中国共产党人将继续根据时代的发展、宗教的演化和宗教工作的新鲜经验,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宗教理论,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不断丰富、不断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记:笔者在写作本文的过程中,得到了何虎生、宣方和刘威等同志的诸多帮助,在修改本文的过程中,又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一些领导同志的关怀和指导,谨此表示衷心感谢。
注释:
[1] 《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07页。
[2] [7][11][12][13]《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81页,第308页,第201页,第383页,第384页。
[3] 《关于和平谈判问题的报告》,《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24页。
[4][8] [22][32][33][34][35][38][39][41]《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2页,第255页,第72~73页,第210页,第253页,第254页,第254~255页,第210页。
[5] 《同达赖喇嘛的谈话》,《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第114页。
[6] 陈晋:《毛泽东读书札记诠释》,《瞭望》1993年第8期。
[9]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59页。
[10] [19][24]《毛泽东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第4页,第185页,第23页。
[14] [16][36][40]《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71页,第372页,第372页,第371页,第374页。
[15] 《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84页。
[17] 《对习仲勋在中共新疆省第二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的批语》,《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539~540页。
[18] 《给达赖喇嘛的信》(1953年3月8日),《毛泽东西藏工作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藏学出版社,2001年,第93~94页。
[21] 《同班禅等的谈话》,《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
[23] 《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405页。
[25] [26][27][28]《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83~384页,第182页,第310页,第181~182页。
[29] 《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669页。
[30] 《社会主义首先要发展生产力》,《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13页。
[31] 《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37]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页。
[43] 同上书,第375页。
[44] 《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210页。
[45] 《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376页。
[46] 见《人民日报》199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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