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来源:摘自《中国宗教》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从中央到地方, 我国加快了宗教立法步伐。在立法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分析、借鉴国外的经验。日本与我国文化背景相近、法律制度比较完备,日本的宗教立法情况是怎么样的,对宗教的管理效果如何呢?带着这个问题,2002年7月10日,应日中韩国际佛教交流协议会的邀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成以政法司贺克敏司长为团长的日本宗教立法考察团登上了飞往东京的航班,进行了为期7天的访问。
代表团一行先后访问了东京、名古屋和京都,拜访了立正佼成会总部、日本新宗教联盟总部、爱知学院大学宗教法制研究所、净土宗宗务厅和知恩院、天龙寺、金阁寺、相国寺、清水寺等,与部分政界人士、佛教界人士进行了接触,加深了了解,传播了友谊。
说到日本现代的宗教法律制度,有必要作一历史性的回顾。应该说,日本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是近百年来日本各界人士长期不懈努力以及美国进行民主改造的结果。十九世纪下叶,随着明治维新运动的深入,民众要求保护基本人权的呼声高涨。1889年,日本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日本臣民在不妨碍安宁秩序及不违背臣民义务的条件下享有信教自由。1940年,在 战时状态下颁布的《宗教团体法》将神社神道奉为国教,只承认神道、佛教、基督教三大宗教,其他皆为宗教结社;对不符合天皇制国体的诸宗教,进行取缔和镇压。日本的宗教完全被纳入为侵略战争服务的轨道。二次大战结束后,美国为彻底摧毁日本战争机器,清除军国主义,以美国的方式改造日本。为尽快以法律的形式巩固打击国家神道、恢复宗教信仰自由的成果,1945年,颁布《宗教法人令》。该法令主张国家不干预宗教团体,废除政府对教团的认可权、监督权、调查权,实行申报制──即想成为法人的宗教团体,向主管部门申报,按规则登记即可。1946年,新的《日本国宪法》确立了日本国家权力无宗教性的特征,使宗教成为国民凭良心选择的私事,国民由此获得了信教自由这一基本人权。1951年,为了贯彻执行宪法所确立的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原则,日本政府颁布《日本宗教法人法》,建立了日本宗教法人制度,使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
大致说来,宗教法人法明确了信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圣俗分离(即仅涉及宗教团体世俗活动)等基本原则和宗教法人的几项基本制度,即:(1)申请认证制度、设立登记制度。欲设立宗教法人者向管辖官署提出认证申请,并提供本团体的规则(各项管理制度)及本团体为宗教团体的证明文件材料等,只要具备宗教 法人条件者,管辖官署即准予设立、登记。(2)责任役员制度。宗教法人须设立一个处理世俗事务的管理机构(佛教团体多称“宗务厅”),设置3人以上的责任役员(代表役员为法人代表),管理其财产,总理其事务。此项制度使得各宗教、宗派领袖得以摆脱世俗事务的干扰,专门从事宗教神圣领域的事务。(3)公告制度。该法赋予信徒和利害关系人对宗教法人的监督权,要求宗教法人在决定重大事项前须对信众及有关人员广而告知。(4)宗教法人(宗派)内部管理制度。该法授权各宗教法人对本宗教法人(宗派)内部的被包括法人实施自我管理,赋予包括法人很大管理权限。各宗教法人多参照三权分立的原则,设立制定本教(派)规则的议事机构、监督执行教(派)内规则的审理机构、世俗事务管理机构。各宗教(宗派)据此法都制定了宗规和详细的具体规程。
在短短的几日里,虽走马观花,但我们看到,所参访之寺院都是翠柏苍松,殿宇巍峨,古建筑与树木花草相互映衬,溶为一体,一切都经过了梳理,是那么的规整。就我们接触到的各界人士和拜访的宗教团体、寺院,了解到的情况看,日本国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比较好的保障。用宗教界人士的话来说,“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和最小限度的管理。”在这种宽松的环境下,各宗教空前活跃,宗教法人数量陡增。据2000年统计,全国共有18,2659个宗教法人,其中985个为跨县的宗教团体,18,0874个为地方宗教团体。大量涌现的新兴宗教(日本称“新宗教”)多脱胎于佛教、神道教、基督教等传统宗教,但又关注现实社会问题,顺应时代的发展,满足了现代化社会中人们的心理需求。我们在立正佼成会总部参观他们的参会馆就可以感受到,无论在宗教活动场所的陈设、宗教仪式、宗教教职人员、组织机构,还是管理模式上,他们同传统意义上的佛教已迥然不同,与社会结合得更紧密。正因为如此,立正佼成会、创价学会等新兴宗教团体在道德建设、公益慈善事业、环境保护、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都发挥着突出的作用,具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当然,如此多的宗教团体,难免良莠不齐。奥姆真理教策划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发生后,政府为加强对宗教法人的管理,1996年修改了《宗教法人法》,通过将宗教法人所辖官署管辖权收紧,跨地区宗教法人管辖权收归文部大臣;要求宗教法人每年度提交财产、财务收支等各项事业的书面资料;设置请求阅览制度,要求宗教法人增强透明度,接受信众的监督;增加宗教法人审议会(文部省内咨询机构,对宗教团体是否符合宗教法人资格和其权限内的事项进行调查审议)人员名额;增加所辖官署的报告征收及质问权等措施,扩大政府部门对宗教法人的监督管理职权,以切实解决管理措施过于宽松等问题。但对这次修订,社会各界都有自己的看法。不少宗教团体指责政府干涉信教自由,认为此次修改违背了制定宗教法人法制定的宗旨,仅是便于政府的管理。我们所访问的京都相国寺、清水寺都明确反对这次修订。洗建、若原茂等专家学者在与我们座谈时,都对修改持反对意见。参与修订的中曾根弘文、鬼泽佳弘等官员则认为,修订不是增加了对宗教法人的限制,只是要求它们提交一些资料,便于政府把握情况,避免因政府方面管理不善,给国民带来麻烦。
可以说,《日本宗教法人法》颁布50年来,对于贯彻落实日本宪法原则,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宗教团体的正常运转,维护日本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国情不同,但日本的一些经验可供我们借鉴。如,实行宗教法人制度形成了日本宗教团体自律和良性发展机制、宗教活动场所与文物保护之间的矛盾得以解决。另外,根据现实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订现有法律,加以完善,以适应政府依法管理的需要,也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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