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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因果理论及其当代伦理价值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朱 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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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因果理论及其当代伦理价值
  朱 咏
  今年4月我国举办的首届世界佛教论坛,以“和谐世界,从心开始”这一契理契机的主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激发了人们进一步研究佛教与现实社会之关系的理论兴趣。本文仅从简析佛教因果理论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内在机制入手,进而浅探其对公民道德生活的积极影响和对社会伦理关系的调节作用。
  佛教因果理论认为,世间一切事物都由因果关系支配,强调每个人的善恶行为必定会给自身的命运带来影响,产生相应的善恶回报,由此引起人们在前世、现世和来世的轮回。由于佛教因果理论与本土崇拜相融合,与儒家伦理相协调,因而对民众的道德实践更加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更具广泛的群众基础和鲜明的理论特色。
  一是强调因果律的普遍性。佛教认为,世间生命并非一世而终,生命之流,继往开来,绵延不绝,贯通过去、现在和未来三世;现世的境况由前世的行为决定,是前生行为的结果;现世的行为又决定后世的命运,是来生命运的原因,如此流转,互为因果,并体现在生命形态中。在时间上,因果遍于过去、现在、未来三世,因果报应,如环无端,本无生起之时,也无终止之日。在空间上,宇宙结构中的人类社会、各种天界和地狱等,因果律普遍发生作用。除了无为法(指非因缘和合而成、无生灭变化的绝对存在)之外,一切事物都受因果律支配,即使是具有各种神通的佛、菩萨,也要符合因果律。这是佛教与其他宗教迥异其趣的最大特点。
  二是肯定人对于报应的主体性。中国传统的报应观念以及道教因果报应论认为,天命或天神赏善罚恶,受报的主体是造业者的子孙,造业和受报的主体被分开了。而佛教因果理论则强调人的思想行为对于果报的决定作用,把受报的主体规定为造业者自身,即自作自受,并坚持业报主体的同一性,认为众生根据自身的造业不断地在六道(地狱、饿鬼、畜生、阿修罗、人、天)中生死轮回,从而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佛教的因果报应强调个人对自己的一切思想和行为选择负责,人的一切境遇、命运都取决于自身的思想行为。贫富寿夭人生境况,既非神灵的主宰,也非天命的安排。自己所作业因,无论为善为恶,都由自己受报。自己的命运由自己掌握,自己也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因果报应只涉及本人,并不株连后代,殃及他人。这与传统的“天命论”和道教“承负说”有着本质的区别。
  三是突出道德在生命流转中的决定性。佛教因果理论所讲的因和果,各分为善恶两类,善和恶的标准,由佛教的道德规范来衡量,强调要行“十善”,去“十恶”(杀生、偷盗、邪淫、妄语、两舌、恶口、绮语、贪欲、嗔恚、邪见,去以上“十恶”即为“十善”)。持戒行善必得善报,犯戒作恶必有恶报。众生在现实中所处的贫富尊卑、强弱苦乐、美丑寿夭、或人或畜等各种不同的境况,就是不同业因所得的不同业报。今生之“业”可能今生现报,但不一定今生得报;今生之祸福殃庆也未必是今生之“业”所致,而可能是前生乃至千百生前“业”之报应。业是指众生的身心活动。从形态上分,有身业(身体的行动)、口业(言语)、意业(意念),从性质上分,有善业、恶业、无记业(非善非恶之业)。佛教因果理论的中心内容是论述众生的思想行为和生命再塑造的关系问题,强调道德在生命转化长流中的作用,善因结善果,恶因结恶果,道德是自我塑造未来生命的决定因素,把佛教的戒律等道德规范定位为人生行为的基本准则。
  四是显示三世因果理论的圆融性。佛教认为,众生在未能解脱成佛之前,都处于生死循环之中,人在此处的死,意味着在别处的生,但生于何处,则由业报决定。众生之所以处于六道之中受生死轮回之苦,其苦因在于贪、嗔、痴“三毒”。只有息灭贪、嗔、痴,才能消除苦因,获得解脱,超脱六道轮回。轮回说是佛教因果理论的重要内容,它告诉人们众生具有两种人生选择:一是作善业而获得正果,归于涅槃;二是作恶业而在六道之中不断流转,不得解脱。佛教因果理论通过三世因果的理论设计,把人们现实生活的境遇归结为今生或前世的业因,又把现世生活的思想行为与今生或来世的命运结合起来,这就突破了人生一世的时间界限,对现实生活中仁者不寿,富者不仁,恶人荣华富贵,善人卑微贫穷等现象,有了一个能够自圆其说的答案,从而摆脱了一世因果的理论困境。
  佛教因果理论体现了人对现世的关切和终极的关怀,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观察人生的新视角,以及如何对待人生的新方式,成为中国思想文化史上影响巨大而广泛的宗教人生理论。可以说,佛教的因果理论为人们提供了行为规范的理论基础,没有因果理论,佛教的劝善教化等社会功能也就无法实现。
  在当今社会,由于信仰缺失,道德滑坡,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举步维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重道远,道德对于社会和谐的意义日益凸显。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既要*法制,也要*道德。社会学常识告诉我们,道德可以通过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发挥作用,也可以通过宗教信仰得以实现。2005年9月在江西南昌举办的第二届中国公民道德论坛发表的宣言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大力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为公民道德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文化条件。”这里的两个“一切”,想必是不分“唯物”与“唯心”的,曾被斥为“鸦片”的宗教应当也在其中。王月清博士的《中国佛教伦理研究》一书中有一段十分精辟的论述:“如果说宗教世界(神界)与世俗世界(人界)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那么,宗教伦理就是不可或缺的津梁;如果说教界与俗界有着不可弥合的分别,那么宗教伦理就是两界不可推倒的一堵墙。”宗教伦理在世界观体系中属于唯心主义思想体系,佛教尤其重视“心”的功能,强调“正心”对于人的行为约束和道德自律作用。正是这种“唯心”的因素构成了佛教伦理的内核,使之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释放着能量;也正是这种“唯心”的因素,成为佛教传入中国2000年来不断得以适应、延续和发展的基因。
  社会主义道德是积极的、进步的,但它又是多层次的、开放的,它应当可以兼容其它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思想道德。换言之,一切有利于调节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思想道德,都可以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佛教因果理论作为一种阐发道德与生命的关系的理论,以其通俗、圆融的理论特色,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道德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扬善抑恶、扶正祛邪的道德调节功能,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当今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这一理论及其所支撑的佛教道德,仍然可以以其自身独特的魅力,在一定范围内为净化人心、调整社会伦理关系、提升社会道德水准发挥特殊的作用。
  第一,佛教因果理论可以诱导人们确立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评价。源于信仰的力量,佛教善恶报应的观念已经植根于民众的道德生活。人们依据佛教的道德规范(如戒律、禁忌),践行“众善奉行,诸恶莫作”的教义,结合自己的道德实践和宗教体验,建立起“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的道德信念的同时,也就建立了一个衡量自身和他人思想、行为善恶的道德标准,也必然会对社会道德现象作出符合佛教善恶观的价值判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宗教不断与社会相适应,以及佛教界“人间佛教”、“生活佛教”思想和实践不断深化,特别是“和谐世界,从心开始”理念的确立,佛教善恶观将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善、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为恶,促进社会和谐为善、妨碍社会和谐为恶的道德标准将进一步确立,其扬善抑恶、褒善贬恶的道德评价功能也将进一步得到彰显。
  第二,佛教因果理论可以影响人们作出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道德选择和道德行为。在佛教因果理论中,道德是决定人生境况和未来命运的根本因素,善业恶业是果报的根源,行善则向上获得美好的来生,作恶则向下堕入痛苦的深渊。这就引导人们遵循“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通戒,正确进行道德选择,将获得善报的现实愿望,化为自利利他、乐善好施、环保护生等道德行为,弃恶从善,修善积德,纯洁自己的心性,完善自己的人格,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从而促进个体德行和社会道德水平的共同提高。正如当代宗教研究学者方立天先生在《心从“正见”始》一文中所言,佛教因果理论“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考虑带来的后果,反对各种恶因及给自身及社会带来的恶果,提倡做各种善因,以给自身和社会带来善果,鼓励人心向上,人心向善。应当肯定,这从根本上说是有利于个人道德操守、社会秩序稳定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的”。
  第三,佛教因果理论可以帮助人们实现由道德他律向道德自律的转化和提升。这一理论运用地狱恶道与佛国净土的强烈对比,使人认清两种截然相反的人生道路和前途,给人以巨大的威慑和诱导作用,形成对堕落恶道的恐惧和对进入天国的向往,从而在这种神秘而神圣力量的约束和导向下,自制自律,行善去恶。这就使得对佛教善恶果报的信仰成为一些人的心理需要和精神需求。由于中国佛教有“欲得净土,当净其心;随其心净,则佛土净”的教义,强调“心为戒体”、“道由心悟”,重视戒的道德内省作用,因此,要求人们以“修心”为要,加强内心信仰和道德涵养,同时注重“戒心”、“悟心”、“守心”,这又使得对佛教善恶果报的信仰成为一些坚持长期修持的人们的道德需求、道德习惯和生活方式,佛教的道德规范与社会的道德义务相结合,在他们的内心深处,以自律准则的形式积淀下来而为道德良心。
  当然,我们肯定宗教的伦理价值,我们讲发挥宗教道德的调节功能,却不能完全依赖宗教的因果报应论来支撑人们的道德信仰,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完善赏善罚恶的法律制度,使“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真正成为社会现实。这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公德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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