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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台湾佛教政教关系的再检讨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林蓉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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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台湾佛教政教关系的再检讨
  ──以宗教团体法立法折冲过程为例
  林蓉芝
  一、缘起
  民国七十八年修正人民团体法,开放社团的组设,在同一组织区域内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只要名称不同,得组织两个以上同级同类之团体。八十年,我辞去中国佛教会台湾省分会总干事职务,随后为维护佛寺权益之目的,发起成立中华佛寺协会,并全省奔波,征求各地佛寺共同参与。在当时,这样的行为被视为叛逆,差点遭到封杀,理由是:在家人不能领导僧伽事务。
  八十一年五月,佛寺协会在各道场长老法师的支持下终于正式成立。如今,迈入第十年,这个当年不被看好的团体,不仅完成了护持僧团的许多任务,并且,因缘际会的,随著台湾政治生态的转变而茁壮成长,完全背离早年佛教会依附政治力的做法,敢于从行政部门或立法院寻求合理解决办法,我也源由这样的机缘,学习到宗教的自主精神,脱离了往常官僚制式下的思考模式。其间最大的差异在于:佛教会是三级制度,省佛会的资讯来自地方教会,所接触的公务部门也止于省政府民政厅。而佛寺协会是全国性社团,隶属内政部,协会成员又是各佛寺道场,基于服务宗旨,直接触及寺庙问题,才能有感同身受的了解,经办的不再只是单纯的社团业务或地方教会的反应意见。
  二、政党力量介入宗教社团
  早年,中国佛教会或台湾省佛教会,都附设有国民党党团,以理监事兼任党团书记,这是国民党藉以掌控宗教社团(人民团体)的作法。每次举行大会或理监事会,必先召开党团会议,选举时尤然;佛寺协会成立后与国民党社工会即少有往来,等于改变了教团与政治的互动关系,因此也被社工会某编审视为异数份子。该编审一向自认国民党中央党部等同行政部门,存著党工等同官员的心态,习惯于主导教团选务,甚至钦点宗教领导人;可悲的是即使到现在,政党多元化之后,仍有部份宗教团体服膺于这样的政教关系。
  八十三年,为反对高雄县大觉寺遭地方信徒介入案,协会发起到立法院陈情抗议法令不公,促使佛教界首度走上街头。那时,协会才初成立,势单力薄,不仅内政部深感难堪,教内亦多持观望态度。未料,这一战,让协会树立了不同的形象,并由于诉求主题明确,广获立法委员及媒体的同情支持,迫使内政部正视并且检讨信徒大会结构的缺失,重新修订相关行政命令。这次抗争最重要的意义,在于争取政府对寺庙权益的关注重视,从此,内政部召开任何攸关寺庙法案会议,必邀请宗教界的参与,有别于过去官方做法(政府部门自行议决)。时至今日,许多佛教社团常抗议内政部民政司作业不公,开会时未邀请该单位出席,却忘了佛寺协会是如何取得政府的肯定重视。更重要的,争取出席权后,能否表达专业建言?有些甚至都不出席,这样的宗教团体或代表,岂能获得政府的尊重?更别说善尽维护宗教权益的任务。
  在协会成立十年的岁月里,我从体制外走入体制内,与历任各级长官互动良好,并未受政党轮替的影响,凭借的仅是一分用心。期间,所参与的各种会议无以计数,也深深了解怎样的政教关系,对佛教才是有益的。令人感慨的是,今日的政教关系已沦为肤浅,并且失去了宗教家的本质。太多的攀缘及媒体误导,创造了许多沽名钓誉之辈;尤其,好名者有之,做事者少之。从此次参与宗教立法的过程里,感受更为深切。
  佛门中的僧俗分际如同政教关系,既离不得也近不了。这些年,太多法师藉政治力独创个人事业,政府各部门因时有接触还能分辨,民意代表则多不清楚。以为名僧即高僧,参与法会像赶场作秀,完全失去宗教意涵。如去年开证长老告别式上,竟有某信徒及立法委员要求让国民党连战主席致词二十分钟,完全无视于在座的教内长老、执政党主席(高雄市长)、立法院长等,态度无礼之至。这岂是虔诚佛教徒的作为?这种政教关系,欠缺对宗教仪式的尊重,存在著相互利用的目的。
  三、宗教立法的背景因素及过程
  民国十八年国民政府颁行之监督寺庙条例,是我国唯一具法律位阶的宗教法律,因不符宗教平等精神及不合时宜,早被诟病。佛道教界也一再建议废除,惜难获基督教及天主教之共识。四十年来政府对宗教立法的过程大致分三个阶段:民国四十六年至六十年之间,偏向修订监督寺庙条例并改为寺庙教堂条例,条文内容仍以管理监督为主。及至六十年至八十年,则朝向废除监督寺庙条例,重新立法的方向。但因立法思惟仍不脱管制型态,而遭批评为触犯宗教自由,天主教及基督教更透过国际势力强烈反对。八十一年协会成立后,因与中央部会往来密切,也陆续提出寺庙问题,呈请内政部解决。加上民主法治的精神逐渐在台湾落实,八十五年以后整个立法方向已多著眼于功能性考量,以解决现存问题为主要目的,强调兴利重于防弊。尤其,在民政司纪司长任内,一直以订立“宗教团体法”为目标。该草案版本,由内政部草拟提出,虽属官方版本,但其条文内容确实放在解决问题方面。如公有土地取得、都市道场登记、免税、纳骨塔问题……等,唯一美中不足的,对宗教团体人事组织的建立,多采人民团体法的架构。因此,该草案虽经数十次座谈会讨论,但因未普遍征询天主教、基督教意见,最后仍功亏一篑。这个版本,中佛会并不反对,协会亦多次开会讨论。几经考虑,基于维护宗教自主权,我不得不持反对态度。为此,让纪司长颇为难堪,我亦甚觉愧然。
  这个版本虽遭反对,但我们皆予公认是政府首次对宗教界释出善意。当时,基督教会合作协会曾提供一份建议修正的版本,我觉得这份版本完全符合宗教自治的精神,当场给予肯定支持。也因此与基督教长老教会总干事罗荣光牧师及天主教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长吴终源神父、基督教卫理公会会督曾纪鸿牧师等认识,并且因理念相同而甚感投缘。因为过去讨论寺庙法令,只与本土宗教有所接触(道教、一贯道与天德教等)。没想到,在会场上的共识,让后来的团体法讨论得以顺利进行。因为新政府上任后,我们同时被聘为内政部宗教事务咨询委员,罗牧师、吴神父及我更被推为草拟法案的六人小组成员,所采用的就是当年向纪司长提出的建议版本。因此,今日“宗教团体法”草案架构,大体来自纪司长之构思,这点应予感谢肯定。
  另外,立法院谢启大委员于八十九年提出“宗教法”草案,也是促使宗教界同意立法的另一因素。“宗教法”有别于“宗教团体法”,其条文内容严重干预宗教之自主性,强迫财务、人事、信徒名册必须公开。并采现行财团法人向法院登记之方式,想当然耳招致宗教界一致反弹,连向来乖顺的本土宗教都群起反对。沈智慧委员及我,几次在立法院与谢委员短兵相接,因该案已获五十位立委连署并提立法院讨论,情况紧张。协会乃数度向立法院陈情,并逐条说明该版本不当之处。谢委员最后以内政部需提相对法案决议,令内政部不得不提出因应之道。
  四、政教间的和谐与互动
  新政府上台后的作为,或许难获全民满意,但就宗教事务方面,确有诸多改进。佛寺协会自钟福山司长时代,与政府部门从敌对到善意,钟司长甚至接受我的建言:每年委由协会策划承办“宗教事务研讨会”,邀集各县市政府宗教事务承办人与各宗教人士齐聚一堂,共商宗教事务。这项活动一直到纪司长卸任,近年因内政部预算短缺才中断。过去政府邀请宗教界会商,不外选举造势,这类基层业务的沟通研讨,一向付之阙如。协会的首开先锋,开始虽有部分县市行政人员有意见,经过几次相处,已逐渐改善对立态度。时至今日,我得以受邀至“宗教行政人员讲习班”授课,提供全然不同的思考方向,显见政教关系的突破,确是随著时代改变,也是“事在人为”的明证。
  内政部早有“宗教审议委员会”的编制,却直到民进党执政之后才采行。这个单位的设置及许多攸关宗教权益的议题,在陈总统竞选前就被纳入“宗教政策白皮书”内。选前的会议,佛教界只有少数几位参加(会本法师、昭慧法师及我),多数教内长老、法师只参加当时内政部(国民党)授意开的会议。我之所以参与完全为了会议主题,如建议开放寺庙补办登记及都市道场登记……等问题,其实这本白皮书出自多人智慧,并非一人所为。在选举敏感时刻,以我跟内政部长官的交情,仍然选择对佛教有益之事,拒绝参加无意义的政治活动,也是基于政教间应有的分际。
  “宗教事务咨询委员会”设立之初,内政部为了委员的聘任,煞费苦心。我是因陈菊主委及昭慧法师力荐,在总统府坚持之下,才得以占一席之地。开始还因宗教代表名额有限,只能以学者专家身份受聘。“宗教团体法”出炉后,宗教委员才受到重视。教内有人因未受聘任,抨击新政府,只是,却少有人反躬自省曾否关心过教团事务?是否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最基本的,有没有时间、精神投入这份工作?反观基督教、天主教都是由总干事、秘书长担任委员,理由很简单,因为幕僚人员了解行政事务。佛教界却将之视为荣誉职,认为长老法师才具代表性。其实,参与立法是件苦差事,除了宗教界还有法界及社会各界的期待,压力很大。整个草案修改不下数十次,光内政部内部会议五次,宗教咨询委员会四次,行政院开会讨论了四次,退回二次。要深入期间必须整个精神投入,其实,从八十七年至九十年之间,宗教团体、学术单位及政府部门为了“宗教团体法”举行之座谈会就将近五十场次,每一次都有不同意见。
  这是个资讯时代,佛寺协会一向善尽报导责任,为此还出版季刊,每年花费近百万。关于宗教立法,从纪司长的构想开始,即每期报导相关讯息,除了刊载条文内容,每一期为了让各寺院了解各项法案的进展,以保障自身权益,我都不厌其烦的为文说明并分析利弊,期能提供教内各道场参考,也广征建言。这期间,得到的回应实在很少,也没有强烈反对立法的声音,直到前年谢委员“宗教法”版本出现,才有人以连署方式签名反对。其实,能够成功是当时于立法院的据理力争,签署动作实已缓不济急,尤其,反对理由除非相当明确,才能够取信于人,并非签名为数(有立法院会议记录为证)。
  “宗教团体法”草案系有史以来,首次由政府授意宗教界起草拟订的法,等于是政教间的合作。虽还不尽完善,已属难得,亦普获各界肯定。如我所料,寻求各宗教认同反比凝聚教内共识容易得多。
  五、反对论点失之偏颇
  西方国家保障宗教自由(包括政教分离)之传统,系源自代自然法思想的兴起,惟其历史背景在于新教挣脱天主教之控制及西欧各国之经济力量。十八世纪末,美国确立政教分离原则时,对欧洲各国仍造成冲击。直到十九世纪,欧洲各国尚未落实政教分离制度,教会对俗世仍有相当之统治权。一九五○年代末期,欧美各国及日本,陆续以宪法保障宗教自由,进而在一九九○年代第三波民主潮下,各国多制定宗教法以实践宪法对宗教自由之保障。教内反对立法者老是指世界各国多不立宗教法,显然是来自过去旧资讯。
  目前,除了中东、北非等地区,二十三个封建国家仍以回教为国教,采政教合一制度,余多偏向政教分离。国内反对立法理由之一,系指宗教立法是违反宗教自由,或以政治干预宗教。这种曲解似不若西方天主教会于廿世纪退出行政干预权来得民主、坦荡。由于台湾人民法治观念的薄弱,“宗教团体法”的订立,现阶段仅能朝向功能性(解决问题)的考量,如土地的取得及纳骨塔、都市道场的合法性。这与外国单纯赋予免税条款及基于保障宗教自由发展的公平性考量要复杂许多,却也是不得已的权宜作法。
  据中台禅寺发行之《灵泉月刊》四十七期(九十年八月出刊)、四十八期(九十年十二月出刊),内有刘昌仑律师及李永然律师所写之“违法违宪,开民主倒车──百分之百恶法的宗教团体法草案”、“宗教法不宜订定”两篇大作,刘律师将都市道场、山林寺庙就地合法,并给予免课税的优惠指为:“政府为求能将宗教纳入管理,其就地合法方式就有便宜行事,而罔然不顾政府政策理应务求程序正义的原则,反而促使整体社会有溺陷于上下交相争利的危机”,并指“宗教界深恐(不知其指哪个宗教界)整个草案的精神未来可能变质为以政治控制宗教,并把宗教当成工具,以餍足执政者的政治私欲。”其理由是“宗教团体对其善意使用之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或优先承租之权──不符法律所主张的公平正义精神,摆明鼓励宗教人士窃占国土,此条文看似对宗教的尊敬优遇,其实是以此手段,诱惑宗教人士不必守法,妄动贪念,轻易触犯窃占国土罪,并让一般社会大众起而效尤。”
  刘律师身为法律界人士,竟还存在这种封建思想,不仅藐视民主法治的精神,也未免太轻估各宗教的自主意识及判断能力,其所言确实“危言耸听”,若不澄清,恐令师父们惴惴不安,至于李律师,我只能说他所知道的宗教法律,是太落伍了,不足为道。
  六、“宗教团体法”的功能与利弊分析
  一、因山地取得及请领建照不容易,加上走入社区弘法的方便,时下许多道场、讲堂,多设于都市大楼,相信中台也不例外。这些都市道场若不予登记,不仅来自十方善徒的捐款沦为私有,并将导致未来继承权纠纷;再则宗教活动易形成非法聚会,易遭邻居反对、检举(中台禅寺设于楠梓的讲堂即是)。
  二、协助宗教团体取得国有土地的承租或承购权,是为解决目前的困扰,却反被指为鼓励窃占国土。请问:基隆灵泉禅寺遭窃占国土罪起诉是政府鼓励的吗?再说,宗教人士这么容易就受诱惑犯法、妄动贪念吗?
  三、其担心寺院“实施法人代表制及任期制后,必然将使住持的威望受到挑战,权力受到约束,而任期也将受到限制”,此言全属误导。宗教团体法将寺庙组织形态改为“宗教法人”,原寺庙管理人(住持)即为法人代表。宗教法人依其自定章程运作,法人代表产生方式就是原管理人继承方式(章程自订)。至于任期则可有可无,台北县某寺院,我就曾帮其订定章程,其住持任期为十年一任,连选得连任,县政府亦无法反对。再则就我在教内多年所见,一位德高望重的住持,根本不必担心其威望或权力会受到挑战,反而希望多培育继任人选。如台北慧日讲堂及新竹福岩佛学院皆系印顺导师所创,这两个道场住持皆采任期制,并且以十方选贤方式推选住持,这种民主制度何曾减少印老威望或权力?另外,佛光山星云大师早年即宣布退位,由其第二代弟子继任住持,又何尝损及大师之威望或权力?“宗教立法”基本上不能损及宗教权益,但亦不在于保障任何个人之权力欲望才是,刘律师此言差矣!
  四、刘文指草案规定“宗教团体依会计制,采现金收付制,应设置帐簿,详细记录有关会计事项”,让原本高风亮节的社会精神导师,将沦为铜臭味十足的“商业和尚”?问题是:“宗教团体法”立法之后,宗教法人等同“公益法人”,享受多项免税优惠,其财产亦来自各界捐款,不设会计制度,恐难建立社会公信力。再者,记的是寺庙团体的收支,又不是宗教师个人供养,也非宗教师亲自记帐不可;况且,若依这种推论,佛教早有丛林道场的会计制度,负责库房执事,不是人人皆成为“铜臭和尚”?而不必记帐就不会成为铜臭和尚吗?
  五、另指草案规定“宗教团体之宗教活动,有涉及诈欺、赌博、暴力或妨害风纪性自主等非法行为,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登记,为连坐法”,这其实是多虑了。本条文系道教代表所提,并非政府主张订定,本条文亦作了修正。而所谓“宗教法人之宗教活动”,如系个人行为,当然有民法、刑法可以处理。但却有一些人,藉宗教团体之名行不法行为,如公然色情表演及暴力介入庙会活动……等。何况,即便废止登记,也还是可以再申请设立,本条文属宣誓性质,警告意味十足,却不似前谢委员所订“宗教法”草案,寺庙人士犯罪,住持人要负连带责任,这才是连坐法。撤销登记只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仍得以从事宗教行为,就如同设立营业登记,犯了法就不能营业,如此而已,为什么看的如此严重?更何况有些行为,根本就已违反戒律,依律而行的宗教师又何惧之有?
  或许是出于认知上的差距,上述条文系宗教界基于功能性考量所草拟,而且多为解决寺庙问题(佛、道教),一切依行政程序而为,完全没有政治力的介入。当然,也不是少数宗教或少数人可以全权决定立不立法,或怎么立法,九十年三月九日,我曾赴中台禅寺谒见惟觉老和尚,并当面请示对“宗教团体法”的看法(张淑贞女士随行在侧),或许是老和尚客气,未曾表达任何负面意见,这让我想起谢委员所说的,她的“宗教法”草案,事前亦曾征询多位教内长老,并获得赞同、支持,这才恍然大悟,就如同张女士的辩解,当时老和尚的态度是“默然”,愚昧如我当然没有神通去理解“默然”到底是代表反对还是赞成,想来谢委员亦曾面对这样的默然吧!这倒是我对谢委员的误解了。
  七、对政教关系的期待
  在政教关系的互动上,从戒严时期到现今的政党多元化,基督教的参与一向较为深入,佛教则有两种极端现象:一部分认为政教应分离,持不介入态度,一部分则过度深入,如悟空法师的加入选战及总统大选时某些道场公开表达支持(募票)的作法。凡事过犹不及,所谓的政教分离,是政治不能干预宗教信仰的自由(如国教之限制),并非宗教不能保有政治主张或立场,因为那是基本人权。问题是,对于政治的关怀,不能止于选举方面或个人的宗教事业,应有属于公益议题的领域。佛教界常被抨击“财大势大”,这是某些道场或个人习惯造势的作法,也是拜媒体之赐,动辄广告刊登一大版,真正到了选举时刻,未必能有雄厚实力的展现。反观基督教,掌握政治资源却不好大喜功,这是值得学习之处。
  所谓的政治资源,分两方面:一般的政府机关及民意代表,佛教界习惯跳脱行政部门,直接与政治人物接触,这或许也是台湾独特的政治生态,凡事不按正规程序,喜欢靠关系解决问题,法治观念淡薄。
  佛寺问题也多因此而生,然而,这种建立于人的关系,毕竟难以长久,这些年,为了争取佛教权益,较常出入立法院,寻求支持,才知道关心宗教法案的立委并不多。或许也因为平时互动太少,影响力不够,如果政教间的互动,仅止于场面的需要,甚或只为个人方便,实在可惜!
  台湾正朝向法治的社会,有许多攸关宗教权益的法案,都在修订当中。诸如土地、税务、建筑等,都涉及宗教,但这类公共议题,却乏人关心。譬如去年(九十年七月)公布修正的房屋税法,以前提供作宗教用途的大楼讲堂,原不用缴纳房屋税,改为产权需登记于宗教团体名下,才能免税;另寺庙若非登记为财团法人,则属私法人,受农发条例“私法人不得承受农地”的限制,寺庙既不能购买农地,也不能申建农舍,农舍亦无法办理更名登记;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之农发条例,仅让之前购买农地之已登记寺庙回复更名,却不含地上建筑物,造成农地与农舍产权各属,又农地开放买卖,自然人可以购买,私法人(寺庙)却不得购买。农委会的理由是为防止民间商业炒作,问题是,农地农用既是国家的政策法令,只要限制不得作其他用途,何必限制私法人不得承受?再则,私法人不得承受,以人头名义购买有何不同?
  某次参加内政部会议时,我曾提出上述论点,却遭部份县市政府反驳,当场指出宗教人士并非如我所说的单纯。每次办理农地更名誊本都是一大册,每次数十甲山坡地的开发,对国家自然生态及土地资源都是破坏,政府岂能助长这种风气,听后令我哑口无言。
  无论是对应那方面的政治人物,或是体制内抗争或是走上街头,最重要的,都必须合乎情理。良好的政教关系,是基于彼此尊重的善意。此次立法委员选举,一向为佛教代言的宋煦光委员参选连任失利,也让我深感挫折,进而质疑佛教徒是否具备团结选票的能力?还是,只享受政治资源,却又想独立于政治之外?上述所提法案,与宗教息息相关,衷心期待教界共予关心,尤其是那些拥有强大力量的佛教律师团。
  八、结语
  民主时代,任何正反双方意见都可以呈现,也应受到尊重。在这次佛教反对立法的作法上,极端并且肤浅,先是打著立委助理之名邀人连署,在教内以挑拨及散发黑函方式作人身攻击。而后在对外研讨会上,则是禁止不同声音的出现,以所谓的律师团轮番上阵批判,谈的又是外行话。甚至,还派出监控人员,搞得紧张兮兮的,更冒用其他佛教团体名义对政府作不实攻击,这种作法,只会招来反效果。
  过去五十年,因政治力不当介入及宗教界的共识不够,始终无法订立一套平等的宗教法律,让数千间寺庙丧失法定权力。在这次立法过程中,很遗憾的是无法化解教内歧见,这是我能力之不及,也令我自责甚深。“宗教团体法”已进入立法程序,期盼佛教界能够心平气和理性讨论,提供更完善的建议,不论成与不成,都不该失了宗教家的典范,才不失佛弟子本色。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于佛寺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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