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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1日
来源:不详   作者:郭元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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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是指五蕴十二处十八界,这是佛教中对于宇宙万有的广略不同的三种分类,其中最略的是蕴,最广的是界,酌中的是处。佛说一切法本来有有为、无为,有漏、无漏,世间、出世间等分别,就一切法加以深入的分析和归纳便组织成了蕴处界三科。因此,三科可以说是能总摄一切法。

  蕴界处的名称,在唐以前的旧译中也有作阴持入或阴界入的。唐代窥基法师曾对这些译名加以抉择。他认为把梵语的塞建陀译成“阴”字(取荫覆义)是不对的,因为“荫”字梵语应作钵罗娑陀。又有把它译成“众”字的,也不对,“众”字梵语应作僧伽。“处”字旧译作“入”也不对,“入”字梵语是钵罗吠舍。至于旧译也有把界译作“持”字的也不妥当,那只是偏据原文的一义,不能尽其理致。三科的译名经过这样的抉择取舍改用蕴处界以后,就为佛教的著述通用迄今,而旧译名只三论天台各家尚还沿用。

  蕴的意义,《俱舍论》以“聚”义来解释。该论说,一切有为法和合聚义就是蕴义,如契经上说,把所有的一切色法,包括过去、未来、现在,内、外,粗、细,劣、胜,远、近等等,总为一聚叫作色蕴。该论文举异释说,能荷负重担义是蕴义,因为梵语塞建陀也有肩的意义,肩能荷负为物所聚,所以也可以做蕴的引申义。又蕴也可以取分段义,如该论所说。大乘的《辨中边论》也以三义释蕴即非一义,总略义和分段义。这里,非一义和《俱舍论》的和合聚义相当,总略义和《俱舍论》的肩义(荷负重担,为物所聚)相当,分段义和《俱舍论》所举的第三义名义相同。

  处义,《俱舍论》解释为心心所法的生长门,以能生长心心所法所以叫作处。《辨中边论》也以出生六识之门处来解释处义。

  界义,《俱舍论》以法种族义来解释,这是说,一有情身或一相续共有十八类诸法种族,叫做十八界。《辨中边论》则以种子义为界义。《俱舍》以种族义释界,大乘以种子义释界,意义微有不同,但《俱舍》说种族是生本义,则也隐含大乘的种子义了。

  蕴处界的名数,自从一开始建立就是相当固定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五蕴、十二处、十八界。五蕴是色蕴,受蕴,想蕴,行蕴,识蕴。十二处是眼处,色处,耳处,声处,鼻处,香处,舌处,味处,身处,触处,意处,法处。十八界是眼界,色界,眼识界,耳界,声界,耳识界,鼻界,香界,鼻识界,舌界,味界,舌识界,身界,触界,身识界,意界,法界,意识界。关于蕴处界的体性,五蕴因为以积聚为性,所以唯是有为,如《俱舍论》说,“蕴不摄无为,义不相应故”。在三性中,五蕴不是遍计所执而属于依他起性,因为是谈有法故;又因五蕴也通无漏故,所以也是圆成实。在五法中,五蕴属于前四(即相、名、分别、正智),除如如。至于十二处十八界则通以有为无为为体,总摄五法。在三性中,属于依他、圆成二性,除遍计所执性。

  蕴处界的假实分别(五蕴中的色蕴包括四大种和四大种所造),依《俱舍》和《杂集》,色蕴的详细内容如下表: 

  总的说来,色蕴通于假实。这里面,大种唯实,造色通假。造色中,五根是实,五境(亦称尘)通假。五境中,色又有青、黄、赤、白、长、短、方、圆、粗、细、高、下、正、不正、光、影、明、暗、云、烟、尘、雾等分别,其中黄赤白四者是实,其余是假。声香味三者也通假实。如香也有好香、恶香、平等香、和合香、俱生香、变异香等,前三种据性是假,论体是实,和合香一种是假,俱生香、变异香二种是实。味尘(境)据性是假,论体是实。触尘通于假实,其中能造触是实,余总是假。法处所摄色有五(见上表),其中前四唯假定自在所生色是实。

  其次,受蕴有六受身,包括,眼触所生受,耳触所生受,鼻触所生受,舌触所生受,身触所生受,意触所生受。这六受身又各有乐,苦,不苦不乐等分别,总的说来,都属实法。想蕴有六想身,包括眼触所生想,耳触所生想,鼻触所生想,舌触所生想,身触所生想,意触所生想。由有想的作用就能了解有相、无相、大、小、无量、无少所有无所有处。总的说来,想蕴也属实法。

  行蕴内容,依《杂集》可列表如下:

  行蕴中各法通假或实,随应分别,广如《俱舍》及《杂集》所说。识蕴的内容,大小乘中各不相同。因为在小乘中没有建立第八阿赖耶识,所以只以六识身为识蕴。大乘中则举心意识的分别,以阿赖耶识为心,末那为意,六识身为识,合为识蕴。诸识都认为是实法。

  十二处的内容名目如上所举。其中前十处和色蕴里的大种所造色的五根五境诸色法相同。识蕴即意处。除五根五境外其余无表色,受蕴,想蕴,行蕴,另外加上无为法,总名法处。因为法处可摄无为法,这就是蕴唯有为而处通有无为的原因。这里,五根处是实,五尘(境)通假,意处唯实,法处中二十四不相应行及寻伺是假,无为法是实,其余随应分别。

  十八界中眼界,色界,耳界,声界,鼻界,香界,舌界,味界,身界,触界和色蕴中的五根五境(尘)相同,也就是十二处中的前十处。眼识界,耳识界,鼻识界,舌识界,身识界,意识界和意界摄属五蕴中的识蕴或十二处中的意处,法界的内容和十二处的法处相当。各界的假实分别同十二处说。

  蕴界处的相摄,总的说来,色蕴摄十二处中的十处或十八界中的十界。色蕴中的一分和受想行三蕴以及五蕴所不摄的无为法摄于十二处中的法处或十八界中的法界。识蕴摄十二处中的意处或十八界中的七界(六识界和意界)。蕴界处和百法相摄已散见上文,总结地说,五蕴中的色蕴摄十一种色法,受蕴摄遍行中受数,想蕴摄遍行中想数,行蕴摄相应心所四十九法和摄不相应行二十四法,共七十三法,识蕴唯摄八种心法。因此,五蕴只摄百法中的九十四法,六无为法不在内。十二处中内五处和外五处摄十种色法,意处摄八识,法处摄四类法,一是色法中五种法处所摄色,二是五十一种相应心所法,三是二十四不相应行法,四是六种无为法,共八十六法。至于十八界,只不过是把十二处中的意处立为意界外别开眼,耳,鼻,舌,身,意等六识界,所以和百法的相摄与十二处同。

  三科的废立,依大小乘论典所述,有好几种原因,众生迷执有一个实我,佛为破众生的人我执所以分别说蕴处界。为破一性我执,说积聚性的五蕴法;为破受者我执,说以生长出生为义的十二处,为破作者我执,说以种族为义的十八界。《俱舍论》中关于三科分别对治的解释,认为有的迷心总执为我,就以五蕴来对治,因为五蕴中一个蕴摄色法(色蕴),三个蕴摄心所(受想行三蕴),一个蕴摄心王(识蕴),心色平行,不能偏执。有的迷色执以为我,就以十二处来对治,十二处中有二处非色法,但包含广大的内容。有的迷色心总执为我,就以十八界来对治,十八界中有十界属色,七界属心,一界包括色心两法,这是因为有情愚于色心轻重不同,所以应机别说。另外有情根器也有利根,中根,钝根的分别,有情意乐也有乐略、乐中和乐广文的差异,根据根器和意乐的次第,世尊分别为说蕴处界的三科。

  佛法以破我为宗,因此蕴处界三科的法义建立,分别就在小乘经论中居基本的地位,以至大乘的对法论典,三科的抉择仍然是知法知义的基本的和中心的问题。这种情况,可以从法胜的《阿毗昙心论》,法救的《杂心论》,有部的《发智论》、《六足论》和《大毗婆沙论》,世亲的《俱舍论》,无著的《大乘阿毗达摩集论》和安慧糅释的《杂集论》等的内容组织看出来。至于三科内所摄法数,大小乘中有好几种说法,如《成实论》举六十九法,《俱舍论》举五位七十五法,南传上座部举八十三法,大乘《瑜伽师地论》和《杂集论》所举也互有增减,最后世亲菩萨概括为五位百法。

  三科的法义,很早就由汉桓帝(147~167)初年来华的安世高传译过来。因为他是一个精于毗昙的学者,所以译本有单行的《阴持入经》,这可算是介绍三科学说之始。他并译有《阿毗昙五法行经》,就是世友《品类足论》的初品。也和科说有关。从此以后,三科学说的介绍可说和毗昙的传译相终始。举其要者,象公元411年鸠摩罗什译出《成实论》,公元563年真谛译出《俱舍论》,都曾衍为学系,在三科方面做过详细的分析和研究。隋代惠远撰《大乘义章》曾就蕴处界各立专章加以综述。到唐代玄奘法师重翻《俱舍》、《发智》、创译大乘毗昙,十余年间翻译大小对法论典四百七十余卷,三科法义可以说是大备了。他的弟子们对于新翻的《俱舍》、《杂集》各有疏记。窥基法师且撰有《大乘法苑义林》,专章抉择三科要义。但以后因为毗昙之学少有致意研究的人,所以三科之说也就不受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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