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僧侣及其活动
唐代僧侣及其活动
日本小笠原宣秀原著
(一)序言
唐代为中国文化最荣盛之时代,又在世界方面最具特征之时代,只就宗教言之,当时所行之佛教与道教之外,西方之宗教:袄教、景教、摩尼教、回教等,各来华而张其教阵,呈未曾有之盛观。德宗朝,北天竺三藏般若与叙里亚之景教僧景净,自梵本翻译《六波罗密经》七卷,此种故事,亦深感兴趣者也。宗教中为当时之人心所依者,为佛教与道教已不待言,斯时新从外来之宗教,在中国内地,虽亦布其教法。然以言确立其教权,发挥其宗旨,实乏肯定之资料,殆托于相反对之佛道而宣其教义者甚多。又舒元舆之《唐鄂州永兴县重岩寺碑》云:“杂夷来者,有摩尼,太秦袄神合天下三夷寺,不足当吾释氏一小邑之数。”盖非夸张之言也。
唐代有力之宗教,实唯佛教及道教,而其中佛教最占优势,就其如何耕当时之心田而研究之,颇饶兴味。余今就其在社会史上有名之佛教徒及其宗教的乃至社会的行动之迹,鲜明表示唐代僧侣活动之一端。
(二)僧侣之数
在唐代社会史上为佛教势力之根柢者,在佛教徒之人数及素质上之价值。
以下先就此二点研究之。
唐代僧侣之数究有若干,则先宜求僧侣所止住寺庙之数字。按《大唐六典》卷四《尚书省礼部中祠部》之条云:
“凡天下寺总五千三百五十八所。”
又谓其中三千二百四十五所为僧寺,二千一百一十三所为尼寺,盛唐时代之数字,于此可见。唐代给寺额者,据《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志·祠部》之条云:
“凡天下寺有定数。”
所示者为同样之数字,然据会昌五年(八四五)之《祠部》之检括,寺为四千六百,较定数约减少七百五十余。此不独寺数为然,盛唐时代与晚唐时代天下之户数亦有同样之倾向。天宝元年(七四二)天下之户八百五十余万,会昌之末( 一八四六)只四百九十余万,成二与一之比例,户数如此,寺数较最盛时,约减百分之十二,可见其趋势矣。至道教之观数,道士观一千一百三十七,女冠观五百五十,总共一千六百八十七所,与佛寺比较为三与一之比例。
以上正式寺庙之外,尚有招提、兰若,此为私设之小道场,或僧侣止住之小庵等,会昌五年破佛处分之时:
“拆招提、兰若,四万余所。”
见《旧唐书,武宗本纪》,亦甚多矣。
再考初唐僧侣及尼之数,高祖武德年间(六一八——六二六)傅奕之《排佛疏》中言及僧尼数之多云:
“天下僧尼数盈十万。”
此实不可为初唐僧尼确为十万之证。相传隋代所度僧尼有二十三万六千二百,隋末唐初之乱,流散不已,武德四年(六二一)秦王世民(太宗)淘汰僧侣,一州留三十人,则僧数较前朝已大减少。于此应注意者,《广弘明集》卷七《辩惑篇二之二列代王臣滞惑解上》著者道宣,因傅奕所上减省寺塔僧尼益国利民事十一条中,谓“大唐丁壮僧尼二十万众,共结胡心,可不备豫之哉,、请一配之,则年产十万信。”乃驳之曰:
“大唐寺籍,佛道二泉,不满七万,如何面欺土帝二十万泉乎?”
即初唐合僧侣道士不足七万也。
贞观九年,诏许度僧三千人,贞观二十二年(六四八),从玄奘之请,亦有度僧之事。当时寺三千七百一十六所,所度之僧一万八千五百余人,据《法苑珠林》卷百《兴福部》五,高宗时,寺四千余所,僧尼六万余人,是初唐三代僧尼之数,约六七万内外耳。
自武周佛教盛时至玄宗朝,为唐朝最荣华之时代,僧数大见增加。《唐会要》卷四十八《僧籍》之条,揭僧尼之数云:“僧七万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万五百七十六,合计十二万六千一百人。”此可视为中唐之数字。玄宗天宝以后(七五五一 ),社会大变动,佛教事情亦一变,僧侣与唐室相结,地位极高,他一方面,僧侣之活动,亦极堪注目,成为僧侣的世界,于是其中生冒滥者。文宗太和四年(八三O),使私度者报名,给以度牒,是时报名者,达七十万人。而武宗之会昌四年,僧尼合二十六万四百人,至于道士女冠数,据《唐书》卷四十八《百官志·崇玄署令》条,僧尼合有二十二万六千一百人,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冠九百八十八,共一千七百六十四,与僧尼数为七对一之比例。就以上之数字观之,唐代寺庙及僧侣之数,颇属可观,以道教之数字比之,寺为道观之三倍,僧尼为道士女冠之七倍。
此种数字,殆可认为确实。据《魏书,佛老志》,当佛教极盛之北魏时代,僧数有二百万,遂有不安定之感,此时代佛教殷盛之余弊。事实上即现于此点,因免除赋役,国家经济上生大破绽,冒滥僧多,污及社会秩序,佛教王国因此崩坏。至若唐代,则王室之权力甚强,时时实行淘汰,或制作僧籍,给付度牒,对此方面常行监视,故其数字未至有二百万之多。再参照隋代之二十三万六千二百,则唐代二十许万之数字,殆可认为妥当。
(三)僧侣之素质
唐代僧侣之数,既经考定。兹再考其素质之如何?中国僧尼之出家,有公度私度二种统系。公度者,在普通承认之戒坛,依法规受戒,得官许而出家者,反此则称私度。确立戒坛之制度者,初唐之律师道宣也。自此之后,戒坛法规,似颇被重视,地方亦普行登坛度僧。唐代除上法以外,尚有试经度僧之制,即考试志望者之学业程度而使得度也,此法似自中宗时行之。
中国古来,一经得度为释氏,则不负对于国家之义务,即免除租税徭役等,唐代亦然,其流弊遂为生私度者之根源。私度者,似正式之僧侣而非,亦称为伪滥者,唐代最初曾讲肃正方策,至玄宗开元十七年(七二九)乃作僧尼之簿籍,存于官署,以确立僧政之方针。及天宝六载(七四七)又实行给付度牒之制,此种给付度牒制度,为是时初起之制度。由中央之礼部中之祠部发出,形式与官吏之告身同样,此种给付度牒,实国家表示否认私度之意向也。然无论何物,皆有附随而起之弊害,不能断绝。天实末岁,安史乱起,唐朝财政迫时,乃卖度牒而得利金,于是没却度牒本来之意义。继以唐朝权力失坠,度权低下,地方藩镇等亦行戒坛度僧而贮私财,度僧权因低下而紊乱,私度僧增加,伪滥僧尼杂出之现象,益行显著。
关于伪滥僧尼之行动,武德九年(六二九)所发之《沙汰僧道诏》中,略谓“有剃发形如沙门,为贪婪无餍之日常生活,潜逃法网”云云。又开元三年(七一五)所出之《禁断妖讹等敕》云:
“比有白衣长发,假托弥勒下生,因为妖讹,广集徒侣,称解禅观,妄说灾祥,或别作小经,诈云佛说,或椒蓄弟子,号为和尚,多不婚娶,眩惑闾阎,触类实繁,蠹政为甚。”
此实表露唐代伪滥僧尼之日常行动最明显者。
中唐以后,其倾向愈激,文宗朝,私度者至七十万,即此一事,亦足以想见其情形矣。
自唐初以来,僧尼之中,不住山间而坐于街头者多,净土教徒出人民间,且乞食且劝人念佛,又有三阶僧者,以在街头为本义,于是僧侣大得民间之归仰,在社会中握有势力。太宗即位之始,禁立妖神设淫祀,停断龟易五兆以外诸杂占卜,此专为对于道教之停断,但僧侣中亦未尝无为此事者,玄宗对于兰若,立有禁制,盖为隐居山林,私结朋党,紊乱秩序者设也。
唐代借侣,多有引一般民众入迷信者,例如《旧唐书》卷百七十四《李德裕传》,谓亳州(河南省)有圣水一案,即今日世俗往往信有一种仙水之类。宝历二年(八二六)相传有圣水出于毫州,饮之可以愈疾,李德裕推究之而上奏,此事乃妖僧为歙钱计诳惑愚民者,一时大流行,每斗价三贯,加以他水卖之,求者甚多,渡江而赴其地者,日三五十人云。
唐代僧尼破戒非法之事例,多见于《法苑珠林》、《般若验记》,及其他各种佛教著作之中。此外据《旧唐书》卷五十七《裴寂传》,太宗贞观三年(六三九),沙门法雅以出妖言被诛,司空裴寂亦坐罪,又有名信行者谓裴寂有天分而唆使之,信行殆亦僧侣也。
据《资治通监》,代宗永泰元年(七六五)七月,寿州崇善寺尼广澄,诈称太子母。按验之,为故小阳院乳母,鞭杀之。德宗贞元三年(七八七)十月,妖僧李软奴诈言本为皇族,见岳渎神,受命当为天子云,伪滥僧尼之扰乱官方,于此可见。
以上乃就伪滥僧尼而言者,然唐代多数僧侣之中,亦多有名僧巨匠,固不待言,今试就此一考之。
初唐之佛教史家道宣,继梁慧皎之《高僧传》,撰《续高僧传》,乃自梁至唐贞观十九年一百四十四年间,高僧传记也。立正传者三百四十人,附见一百六十人。宋赞宁又承其后,撰《宋高僧传》。自贞观末年至宋太宗端拱元年(六八八),约三百五十年,正传五百三十三,附见百三十,合计六百六十三人。此二书中,年代属于唐者,僧数在前者中,正传百八十九,附见五十六——此中有一正传传文全缺——后者中,正传四百九,附见百四,合计达七百五十八。《高僧传》以外,载在诸种史传记录中之名僧巨匠,尚不知几倍于此,此外尚有史传所未载者,以此等加入而合考之,名僧巨匠之数,通唐代将有一万之敷,亦未可知也。此等高僧之行迹,在《续高僧传》、《宋高僧传》中,分诸僧为:译经、义解、习禅、明律、护法、感通、遗身、读诵、兴福、杂科,十部门,其数如次表:
┌─────┬────────┬─────────┬────┐
│ │ 《续高僧传》 │ 《宋高僧传》 │ │
│ │ │ │ 计 │
│ ├────┬───┼────┬────┤ │
│ │ 正传 │ 附见│ 正传 │ 附见 │ │
├─────┼────┼───┼────┼────┼────┤
│ │ │ │ ; │ │ │
│ 译 经 │ 5 │ 0 │ 32 │ 12 │ 49 │
├─────┼────┼───┼────┼────┼────┤
│ 义 解│ 58 │ 2l│ 52 │ 29 │ 150 │
├─────┼────┼───┼────┼────┼────┤
│ 习 禅│ 49 │ 10│ 88 │ 14 │ 171 │
├─────┼────┼───┼────┼────┼────┤
│ 明 律│ 17 │ 6 │ 51 │ 8 │ 82 │
├─────┼────┼───┼────┼────┼────┤
│ 护 法 │ 10 │ 5 │ 16 │ 1 │ 32 │
├─────┼────┼───┼────┼────┼────┤
│ 感 通 │ 22 │ 2 │ 7l │ 18 │ 113 │
├─────┼────┼───┼────┼────┼────┤
│ 遗 身│ 6 │ 0 │ 9 │ 2 │ 17 │
├─────┼────┼───┼────┼────┼────┤
│ 读 诵 │ 10 │ 8 │ 33 │ 5 │ 56 │
├─────┼────┼───┼────┼────┼────┤
│ 兴 福 │ 9 │ 4 │ 34 │ 5 │ 52 │
├─────┼────┼───┼────┼────┼────┤
│ 杂 科 │ 3 │ 0 │ 23 │ 10 │ 36 │
├─────┼────┼───┼────┼────┼────┤
│ 计 │ 189 │ 56│ 409 │ 104 │ 758 │
└─────┴────┴───┴────┴────┴────┘
试一翻其传,则见其行迹斐然,有应接不暇之势,先有被崇为国宝之玄奘,后有沙门封爵最高之不空,先有垂念佛之化使人欣慕净土之道绰善导,后有以念佛唱赞之谐调引导民众之法照少康,我敢断言唐代僧侣上动天子下得一般民众归仰而无踌躇也。以上考僧侣之素质已终,次即述其如何活动之情形。
(四)教化
无论何种时代,佛教界内可认为有二种潮流:一止于理,一趋于事,即专念所谓教学之一派,与以实现佛教之理想为目标而接触于实社会之一派也。教学固为紧要,然若无就此实现其理想者,而惟事超脱,则失佛教家存立之意义,然而佛教之接触实社会,从事教化事业等,若无深奥教学之庄严,则堕于盲目的而迷离佛教之理想矣。故二者皆不能缺其一,然而影响及于社会全体之效果,则后者优于前者数倍。
唐代僧侣之从事教化者,以净土教系统为第一,先宜注意。盖教化者从自觉内省而显发真挚热心之态度,与以一般民众为教化对机之事实,均甚显著也,自南北朝至唐初,末法思想出现,使中国佛教界起大波纹。北齐天统二年(五六六)译出之《大集月藏经》十卷中,有正像末三时说,及法减尽之文,佛教徒据此而数,正法五百年,像法一千年,而此世正人末法,遂以为教法减尽之悲运将至。适值北周建德三年(五七四),周武帝断行大破佛,则法减尽之相已经实现,其经文因水火之体验而亲历,于是为末法之感,深铭于肺肝。当此时有一人焉,知仅净土一门为可通人之路,此何人乎?即初学涅槃,后人净土之僧道绰是也。
彼少年时,适北齐,见破坏佛寺,迫害沙门之惨变,深触其心,因此遂于隋末唐初,作热烈之净土教化。试一观彼所著之安乐集,则可知其末法思想如何痛切,劝净土之如何热烈矣。彼每日为七万遍之称名,讲《观无量寿经》二百余遍,教化并州(山西省)之晋阳、太原、汶水三县之道俗。使之念佛,遂大流通于士女之间。
道绰就称念佛号,发明计数便法,即以麻豆样之物,每一称名,则下一粒。相传其时,一般念佛者,积至数百万斛云,此为有名之数量念佛,岂非以一般民众为对机之明证乎?
道绰之弟子善导,将念佛之法门,自并州之山奥,裔于长安之都市,热心教化,其思想中之末法思想,流传不尽。如一闻法者,自柳树舍身而往生,长安屠儿翻逆心而归依,皆足证明其民众教化之热烈。彼曾写《弥陀经》数万卷,画《净土变》三百余幅以示道俗,即以显极乐庄严之经,自欣彼土,并借描写净土庄严之图,使民众亦慕彼土。
代宗朝之法照少康,呼为后善导,亦热心劝念佛之教化者。法照起五会念佛,以念佛声音之谐调引民众人法门。又少康为从小儿教化者,引诱小儿念佛,每称名与以一钱,后以此法施于睦郡(浙江省)之大人,又在乌龙山开净土道场,斋日集人,行道唱赞,其民众教化之事迹,极为明了。
近于净土教之教化者,有三阶教之教化,自南北朝末至唐初,有末法思想,以为时当佛教界之受难期,于是三阶教勃兴,此亦可以特笔记载之一事也。
隋代僧信行,分全佛教为三阶,谓今正末法之第三阶时,应从普佛法而解脱。三阶教义,据近时矢吹博士之精密研究,与人以极大之启发,其普敬认恶将药破病之宗旨,实充满宗教之意味,正属末法佛教,诚可谓为时机相应之法门。此法门之起,亦出发于教化者之自觉内省,至唐代虽被禁断,但其受一般民众之归仰,士女之崇奉颇厚,亦理所当然也。唐代僧侣之民众教化事例,亦不限于净土教与三阶教系统,其他尚有许多史实,道俗团结会于一处,而修净业之结社法集,唐代亦行于各处。武德七年(六二四),苏州(江苏省)束寺僧智琰,与檀越五百余人,愿生净土,每月集会一回,行建斋讲观而修道事,见《续高僧传》卷十四。死于贞元六年(七九O)十二月之僧神皓,曾在吴郡结西方法社,事见《宋高僧传》卷十五。
其次死于贞观八年(六三四)益州福寿寺僧宝琼,曾作大品诵经社,诵《大品》者,一邑结三十人,一人读诵一卷,合为三十卷,使全社员蒙其功德,结社亘千邑之广云。杭州龙兴寺僧南操作华严经社,白居易所撰《社记》云:
“劝黑白十万人,持《华严经》一部,十万人复劝千人,讽《华严经》一卷,每岁四季,泉会具斋。”诚极广大之发愿也。
于是风气稍变,有所谓米社者出现。《续高僧传》卷二十,扬州栖霞寺僧智聪传云:“聪以山林幽速,粮粒难供,乃合率扬州三百清信,以为米社,人别一石,年别送之,由此山粮供给道俗,乃至禽兽,通皆济给。”
智聪寂于贞观二十三年(六四九),结社之时,当在初唐。又有一事,属于隋代,俗人作法集而闻佛法,亦为有兴味之事,《续高僧传》卷三十《释立身传》云:
“时江左文士,多兴法会,每集名僧,连宵法集。”
并言立身赴此处上座,声韵如雷,诸人正襟云。
唐代文人武人,信佛教者极多,此等人之生活,极谨严,不食荤肉,不着文绦之人,散见于各处,彼等崇奉佛教之事例,不胜枚举。又一般民众亦受佛教之教化,祭祀不捧膻肉,售肉者至于绝迹事,亦载在诸史籍。由此诸事推之,可知唐代僧侣之教化及于全人心之效力矣。
(五)社会事业
唐代僧侣尽力于社会事业之事实,亦堪注目,不可不认为有充分之价值。
中国自古即富于福田之思想,原来因佛陀之教诫,谓供养福田,为释氏之本怀也,故僧侣之社会事业显现于实行。
唐代自经隋末之战乱以来,天下虽归于安静,仔细观之,贵族社会与庶民社会之径庭,京都与地方生活状态之悬隔实甚,此可谓为中国历代之通弊。地方官吏之奸谲,亦盛行于唐代,地方官吏,欺瞒上司,盗窃田地租庸而满其私欲者极多,中央政府,督促虽严,官吏只极力诛求庶民,乡村民众,常怀战惧,柳宗元之《捕蛇者说》,即为此点而作者。又中国为饥馑之国,虽唐代亦不得免,太宗贞观二年(六二八)六月,京畿旱蝗,吞蝗之故事,原所以示太宗之为名君者,亦可以见旱蝗之害之甚,以农业立国之唐,遭旱蝗之灾厄,加以诛求之甚,庶民最后之手段,则为逃散。《唐会要》卷八十五《逃户》之条,宝应元年(七六二)四月之诏云:
“近日以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
此种情形,实不限于宝应年间也。
此时僧侣之福田事业,实似医民众之饥渴,即因福田事业,能拯贫穷,救病人故也。当隋末唐初战乱时,能慰民众之望者,佛寺耳,僧侣耳。《续高僧传》卷十四《释道宗传》云:
“大业季历,荐馁相寻,丘壑填骸,人民相食,惟宗偏广四恩,开化氓隶,施物所及,并充其供。故蒲州道悬,同州道宗,住隔关河,途经即日,情同拯济,腾实广焉。”
同书卷十九《释法喜传》,武德四年(六二一),右仆射萧璃,建津梁寺于蓝田,使法喜住之。时方荐饥,四方之人,相集而来寺门,法喜撤衣资以给之,为众所宗云。《长安志》卷十云:“光德坊慈悲寺者,高祖因武德初年僧昙献给粥于贫民而建之寺也。”
初唐营此种救济事业者甚多,唐末乱时亦同。《宋高僧传》卷二十《释清观传》云:“大中中(八四七一八五九)荐饥,曾给庶民以粮食oj但此为非常时之事,平常时僧侣经营福田事业,亦不待言。唐代一般行无遮斋,例如《旧唐书》卷七《中宗本纪》云:景龙三年(七O九)七月,设无遮斋于安福门外,三品以上行香。又四年(七一O)正月,设无遮大斋于化度寺门。此无遮斋为圣贤道俗贵贱上下平等无遮而行财法二施之法会,不问贵贱阶级之别,曾于一处,最宜注意,唐代之无遮斋,有何等关系乎,即一般庶民,恃此以得衣食也。
据日本人唐僧圆仁之《人唐求法巡礼行记》,开成五年(八四O)七月二日条云:五台山大华严寺开平等供养,道俗男女童子皆与焉,此为仿无遮精神之斋会,亦不待言矣。
以上马一时的救济,此因平民之胃袋常不饱故也。无论何时,贫民不能绝于是有常设救济机关之必要,唐·代此等设置,大半由僧侣之手为之,是宜注意。《资治通监》卷二百十四开元二十二年(七三四)条云:
“禁京城丐者,置病坊以廪之。”
胡三省注云:
“时病坊分置于诸寺,以悲田养病本于释
教也信”
此即唐代常设的救济机关也。此事由佛教之思想而起,因由僧侣经营,故唐代置于诸寺内。
《唐会要》卷四十九《病坊》之条,引开元五年(七一七)宋璟之上奏文云:
“悲田养病,从长安以来,置使专知。”
盖从则天武后时,政府置使以监督之,且因宋璟之奏,指摘其弊害,遂有相当之发达。综合文字而考之,病坊者,养病坊之略称,又悲田坊,亦为同性质之事业。其设官者日养病坊,僧侣经营者日悲田坊。更据《唐会要》卷四十九《病坊》条,会昌五年(八四五),从李德裕之奏而废佛,移其事业为全部官营,以悲田坊为佛语,故统一于养病坊名下,据此更确知其为僧侣事业矣。又据奏文之内容,知当时亦普及于各地方,其事业为收容贫病人,给医药及粥,又收容乞儿。以上诸点,详见《史学杂志》第三十四编第五号(大正十二年五月发行)所载玉井是博士之《唐代之社会史的考察》(第二回)。其起原似当在南北朝时,《续高僧传》卷二,《那连提黎耶舍传》云:
“收养疠疾,男女别坊,四事供承,务令周给。”
殆亦不外此机关也。唐代虽有设官者,但僧侣经营者多。据胡三省之注,可以推测。
又《续高僧传》卷二十《释智岩传》云:
“后往石头城疠人坊住,吮脓洗灌,无所不为信”
智岩于永徽五年(六五四)二月命终于疠所,可知唐初有疠人坊矣。此救济事业可断定为始于僧侣,至此益证明矣。
又唐代佛寺必有讲堂与僧房,多数学僧蝈集,又兼作外客寓所之性质,亦自然而发达。例如隋恭帝禅位后,住于长安宣阳坊净域寺,薨于其处。又使伪滥者恐惧之姚崇,亦于开元四年(七一六)十一月顷,因无居第,寓居于罔极寺。此固因佛寺广大,便于为此,亦福田思想有以助长之者,此均可人于社会事业中。而其最堪注目者,为在偏僻地方可作旅行者疲乏身体休息之宿舍,据圆仁之纪行,彼到处皆宿于佛寺,继续旅行,当时又有名佛寺而已非佛寺作为旅馆经营者。例如,开成五年(八四O)三月十六日条云:
“到台(大日本佛教全书本编者考壹字或台字
之误)村法云寺宿,知馆人了事台馆本是佛寺,向后
为馆,时人唤之伪件台馆。”
又据圆仁之《纪行》,近五台山,见有普通院者,因宿焉。同年四月二十三日之条,又说明云:
“长有饭粥,不论僧俗来集,便僧宿,有饭即与,
无饭不与,不妨僧俗赴宿,故曰普通院。”
是为僧俗一般可以寄宿之合宿所,其中规模极大者,僧尼可共住百余人云。通五台山东西各三百余里间,沿要路处,每约半日行程,建设一所,故登山者,乃至旅行者,皆宿其中,此种普通院不必为五台山所独有,唐代其他名山,亦必有此等之普通院,固容易想像者,不过其事情不详于今日而已。
唐代都市原设有客舍,至于人迹希少之所,兰若山房,供旅人一夜之宿者,想亦甚多。《宋高僧传》卷十七《释神邕传》云:
“以县南路通衢婺,其中百余里殊无伽蓝,释侣
往来宴所无所,邕愿布法桥接憩行旅,遂于焦山可
以为梵场也。得邑人骑都尉陈绍钦等,率群信构净
刹,一纪方乃集事焉。”
当时之特因兼作旅社而建者,则全为福田事业,已不待言。
社会事业,范围广博,所含极多,兹仅就慈善救济与宿舍之一端而言,其他日暂置之,次述僧侣金融营利事业。
(六)金融营利事业
唐代由僧侣之手,行金融营利事业,其繁荣之点,殊有兴味,兹先就所谓“质”者考之。
“质”与银庄钱庄不同之点,在用担保物而行借贷关系,非单据信用而借贷者。中国有“当”“质”“典”“押”等文字,“当”之规模最大,“质”“典”“押”各各次之,“押”之规模最小,专为应贫民之急需者,故取高利者多被禁止,而此质业原为自由之营业,隋唐以后,成为官许之营业,必为法律所承认,禀请于所属官厅,纳一定之税金,领有执照,方许营业。
佛教有“无尽财”、“长生钱”等语,北宋道诚之《释氏要览》卷下云:
“寺院长生钱,律云无尽财,盖母子展转无尽故。(中略)《十诵律》云:以佛塔物出息,佛听之。僧只云:供养佛华,多听买卖,香油犹多者,卖入佛无尽财中。”
即宋代称为长生钱者,与所谓无尽财同义,因子母展转无尽,故名无尽财,亦名日长生钱。此盖为古佛教中一种殖利法,与今之所谓“质”者,是否相同,原难确定,但即作如是观,似无不可。按南宋陆游之《老学庵笔记》云:
“今寺僧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恶。”
庸僧之所为,古今一揆,谓宜设法严禁,可知与今日之“质”性质相同矣。唐代佛寺之无尽财,由僧侣经营之事例,据《宋高僧传》卷十五《释道标傅》云:
“凡度人戒计六坛,为泉纠绳,经一十二载,置田亩,岁收万斛,置无尽财,与泉共之。”
可知彼在杭州天竺寺经营无尽财矣。同书卷二十《释圆观传》,述圆观之忘形友李源之父李恺之事云:
“天宝末,陷于贼中,遂将家业舍入洛城北慧林寺,即之别墅也。以为公用无尽财也,但日给一器,随僧泉饮食而已。”
即谓舍全财产人慧林寺为无尽财,自日给一器与一般僧众作同样之生活也。由此可知慧林寺无尽财之来由。又同书卷五《释礼宗传》谓,有张思议者,假贷大平寺中之钱及油面云。《山右石刻丛编》卷九《福田寺常俨碑文》中,亦有造店铺及收质钱屋舍而得资金之语。
阅于质之得利,大唐六典卷六云:
“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瑜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官不理。”
盖为僧侣得利最大之营业也。
以上乃专就质而言者,关于此事之宜注意者,即唐代属三阶教徒之寺,设有无尽藏也。武德中,僧信义于化度寺设无尽藏,贞观以来,信徒施人之钱帛金玉,不可胜数,于是三分其财,一备增修天下伽蓝,一施天下饥馁之民,一供养无碍,即所谓无遮之施也。
则天武后之时,净域寺法藏得其信任,武后以母杨氏之宫建大福先寺于洛阳,移化度寺之无尽藏于此寺,而使法藏监理之,因成绩不佳,复归之于化度寺。此后无尽藏大盛,士女之舍净财者甚伙,玄宗因此下诏禁止士女施钱佛寺,并命分散化度寺无尽藏财物。
关于以上诸点,矢吹景辉博士有《三阶教之研究》一文,叙述无遗。此种三阶教徒之无尽藏,是否与“质”相同以担保贷钱则不明,或有若干异点,亦未可知。
要之,以金钱贷付而得利息之方法,其起源甚古,上述之“质创,想系不用担保物方法而贷附金钱者。
唐代僧侣之营利事业,除此之外,尚有出租碾磴及店铺等,亦堪注目。碾磴者,利用水力,回转石碓,而制米制粉者也。为当时一般富豪之财产,多出租以取利,僧侣亦以之而获利焉。例如《续高僧传》卷二十九《释慧胄传》:彼住长安清禅寺四十余年,一意致力于寺门之经营,水陆庄田仓廪碾磴等甚富,寺库充满云。此寺尝有隋朝晋王(晋王广即炀帝?)施入水磴及碾上下六具,永为寺之基本财产。见同书卷十七《释昙崇传》:又崇山小林寺亦有唐朝施人之水碾,如此因租物而收得之利,似属甚多。店铺者,建于街市之商店也,出租收利与碾磴同。《金石萃编》卷百三十《重修大像寺记》云::其寺之不动产,东市善和坊,有店舍共六间半。”前述之《福田寺常俨碑文》亦云“造立店馆”,盖亦收利者。
唐代一般富豪,所有庄田或庄园,有甚广大者,自家奴婢耕作之外,给与佃户,名为寄庄户,或庄客者,种之而征收其田租,僧侣所行亦同。长安清禅寺所有之水陆庄田等,为初唐京师之第一富裕者,依道宣之见闻,可确定之,虽属佛寺,而由唐初施人之庄园,与自力所得之庄园,似甚丰富,因当武周时代,所在之私田宅多为僧有故也。开元天宝以后,因社会变动而流行之田地所有策,僧侣亦不落人后。会昌破佛之际,中央政府,没收寺田,至数千万顷云。唐代僧侣所有田地既多,用寺奴婢耕作之外,亦置客户使之耕种,而征收田租,亦不待言矣。但所有之地,虽僧侣亦不许免税。故元和六年(八一一)正月禀请免税而未遭许可,事见《唐会要》卷八十《碾磴》条,其地税与佃户所纳租费之数,据《陆宣公奏议》,其时京畿富豪等,每田一亩,纳税五升,而向佃户征收者,则五斗乃至一石,即收十倍至二十倍于地税之田租也。由此可见地主之横暴行为,总之此比于租税有多额之所得,僧侣亦同。
(七)结论
以上所谈唐代僧侣及其活动,原属极驳杂之叙述,然就此亦能见其如何与唐代社会之色心二方面有大影响矣。因思此束渐之佛教,抱容于唐代所有世界特征之中,而占思想上不拔的地位,自得有社会的牢固之地槃。从唐至宋,遂放出纯熟之中国佛教光彩,此即《唐代僧侣及其活动》最后附加之结语也,
(《威音》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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