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寺财物制度
凌云寺财物制度
常住一切财务属十方所有,经济收入即是因果钱,又是寺院存在的基础。所以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寺院的兴衰。为了管好财、理好财,设立制度如下,希严格执行。
1、管理财务的执事与会计、出纳必须思想健康,作风正派,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使帐目做到日清月结。
2、出纳员必须按时到银行取回对帐单交会计,会计必须在每月收到银行对帐单后的十天做好当月报表交监院、住持审查,并在执事会公布。
3、会计有权不定时跟出纳员核对库存现金,出纳应主动配合;掌管财务的副寺、监院应不定期查帐,并随时接受住持对资金状况的询问,会计和出纳以及掌管财务的执事要如实汇报。
4、所有从正规单位购进的商品,必须要有正规发票,票据上盖有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背面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签字方可予以报销。
5、交通差旅费报销,必须凭正规票据,报销人员在票据背面签字,由监院审查核实后方可报销。常住僧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医疗费报销,必须凭指定医院的正规票据,药费凭医院开出的病历卡及报销凭证,由监院审定签字后方可报销。
6、常住派专人负责管理本寺的票据,对票据建立严格的领发登记制度;领取票据时,须由领票人填写领取单,经副寺批准签字,方可领取;收回后的存根必须与记帐联核对,并存档保管。
7、常住刻有统一财务章,专人保管的收款收据由常住统一印发,须盖有财务章后方可领用。
8、常住须设有专人购买物品,各堂口和个人所需要的物品,经各堂口负责人和副寺签字后方可到库房领取。
9、常住所有经济实行统一管理,设会计、出纳,对本寺的经济收支进行监督和核查。
10、寺院所有现金收入都必须由出纳接收和开出收据交给交款人,分管财务的执事与会计不得收受现金;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当日交给出纳,其他人员同样如此。
11、斋堂采购,购买蔬菜时,若特殊情况开不出正式发票,可凭干净白字条报销,但必须写明卖方地址,金额合计数额要大写,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的签字方可报销。
12、出纳保管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伍千元,除此之外,应及时送交银行,存款常住派车、派人护送同去银行。
13、出纳员收到现金后,必须及时开出收入凭单交给会计记帐。财务现金的收入、支出,必须经会计开出凭证,再由出纳根据凭证付款。
14、佛事功德款由客堂收取,每次佛事活动结束后,应将开支后的余款填写缴款单连同其他付出凭证上交出纳,除此之外的款项一律由财务室直接收取。
15、客堂所领收据,须作为记帐收据。但必须和出纳核对,用完一本再找保管员领取,用完后存根交保管员核对后入档备查。
16、凡常住与外单位签订原工作合同乃至基建项目,其复印件必须交财务室一份,以便会计掌握该项开支。
17、凡在财务上有借款者,财务应及时摧还;若借款者迁单离开本寺前,财务人员要通知客堂,责其结算所有欠款才准离寺。
常住所有的报销和开支200元以内,由监院审批;200元以上监院签字后,由住持审批;万元以上的开支须经执事会议审批,监院、住持共同签字后生效;凡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票据和不合理的开支,出纳有权拒绝付款。
凌源凌云寺
二OO七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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