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佛教协会章程
安徽省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安徽省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CE. 英文缩写:B.A.A.P.。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安徽省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弘扬佛教教义;加强佛教团体自身建设,团结全省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团结进步”的旗帜,为促进安徽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1.组织佛教徒学习宪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和《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
2.加强佛教徒的思想教育,积极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3.加强爱国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充分发挥佛教教规、教义中的积极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4.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5.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和有关决定,接受中国佛教协会的业务指导,指导市、县佛教协会健全组织、开展会务,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6.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努力办好九华山佛学院,不断提高其办学水平和质量,开展佛教研究工作,搜集整理本省佛教文史资料,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保护好本寺内的文物古迹。
7.积极开展佛教界对外友好交流工作,坚持独立自主原则,为促进安徽的对外开放,推动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做贡献。
8.指导各寺院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第五条 省佛教协会办公场所设在大观音庵(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丹霞路292号,邮编:230066)。
地 址 合肥市淮河路44号消遥津明教寺
邮 编 230001
电 话 0551-2624059
第二章 组 织 机 构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佛教代表会议。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的工作报告。
4.评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及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召开。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一年。全省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由全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全省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 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 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4. 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章程和全省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工作计划和总结。
3.审议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一届。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迟举行,特殊情况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全省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
第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 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务。
3.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设置与属下专职人员的聘用等重要事宜,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 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地方佛协或寺庙及会员上交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2. 社会捐赠。
3. 自养收入。
4. 政府资助。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使用及管理必须按照《条例》和有关法规要求,用于发展佛教事业和开展学习,培训和教务活动。
制定《安徽省佛教协会财产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宗教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九条 本会章程起草和修改应与时俱进,须经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省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全省三分之二以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7年12月31日已经全省佛教第三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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