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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达赖喇嘛奏事权探析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2日
来源:不详   作者:刘丽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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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达赖喇嘛奏事权探析

  作者:刘丽楣

  [摘要] 清末, 十三世达赖喇嘛土登嘉措趁入京觐见的机会向中央政府提出直接向皇帝奏事权的请求, 清朝政府依照惯例未予同意。本文据所掌握的历史档案史料, 对这一问题的处理过程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关键词] 达赖喇嘛;奏事权

  [中图分类号] K25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57(X)(2007)02-0110-03

  清代达赖喇嘛奏事权限问题,从表面看来,似乎是一个普通的公文程序问题,因此,一直未引起史学和藏学界的足够重视,至今鲜见有关专题研究成果。本人在编辑《清末十三世达赖喇嘛档案史料选编》过程中,发现一些有关这方面的第一手档案史料,觉得很有必要弄清这一问题的性质,及其对清代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关系的影响。笔者认为此一问题,并非仅属普通公文程序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这里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史料,试加粗浅论述,以引起学界重视,同时就教于方家,祈予教正。

  清朝定制,西藏达赖喇嘛除请安、祝贺等礼仪事务可直接向皇帝呈递“请安折”、“贺表”之类奏书外,凡有关西藏军政要务必须报明驻藏大臣,由驻藏大臣代奏,达赖喇嘛不得直接具折奏事。这一定制,有清一代历辈达赖喇嘛均沿袭遵行,未曾改变。

  但是,光绪三十四年( 1908)九月, 十三世达赖喇嘛土登嘉措于进京觐见之时,向清朝中央政府提出, 不通过驻藏大臣直接向皇帝奏事, 或者与驻藏大臣联名会奏的请求。理藩部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初十日, 具折代奏称:“窃据达赖喇嘛呈称:卑达赖喇嘛再四思维,满、蒙、汉、番四项人等均重佛教,永远绥安。所有各处大小庙宇容僧栖身诵经,实蒙保赤之恩,叩恳敕封,依旧安业,永守黄教定制,实为至祷。嗣后遇有番服一切要件,恳准卑达赖喇嘛自行具奏,或与驻藏大臣会衔具奏,以固边疆,而期敦睦番汉。此禀本系依照陈例,并非新起意见,否则与整顿番服多有窒碍。卑达赖喇嘛此次来京陛见,叠蒙厚恩,惟有吁恳天恩敕准奏事恪遵黄教旧制,恳乞一并通饬各省文武知照实为恩便缘由,理合据实报明,恳请代为奏明。”(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合编:《清末十三世达赖喇嘛档案史料选编》[Z](以下简称《十三世达赖档选》),第170页,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初二日理藩部奏达赖请准自行奏事或与驻藏大臣会衔奏事折稿,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达赖喇嘛是光绪三十四年(1908)六月二十一日被谕准由山西五台山“来京陛见”的。(注:同上,第135页,光绪三十四年(1908)六月二十一日谕内阁著山西巡抚传谕达赖来京陛见。)八月二十七日达赖喇嘛由五台山启程,九月初四日乘火车抵京。(注:同上,第149页,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初四日理藩部奏闻同达赖到京日期折稿。)达赖喇嘛上述呈文是何时呈递理藩部的,没有明确记载。现只知理藩部是于十一月初二日拟折代奏,初十日具奏。

  当日,军机处即传旨理藩部查明达赖喇嘛奏事权限案据具奏,谕称:“本日贵部代奏达赖喇嘛藏中奏事权限一折,奉旨:著理藩部查明该达赖喇嘛所称依照陈例,事在何年,有无案据,详细具奏,候旨核夺。”(注:同上,第176页,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初十日军机处传知理藩部奉旨达赖藏中奏事权限著查明案据具奏。)

  理藩部尚未及办理,十一月十二日达赖喇嘛再次呈文理藩部陈允专折奏事,呈称:“五辈达赖喇嘛进京,时值顺治壬辰年(九年)十二月内陛见,至于癸巳年(十年) 正月底由京回藏。行途之间,至是年五月初一日接奉敕书、金册,着该达赖喇嘛如遇有紧要大事,准其专折奏事;如有平常事件,与噶布伦等商议妥确,转呈驻藏大臣代奏。又至第六辈达赖喇嘛,时值乾隆十五年,与公爵噶布伦班第达会同具折奏明,情因有郡王俱米昂结滋生巨端,至是年十一月十八日接奉大皇帝谕旨,达赖喇嘛与公爵噶布伦班第达钦遵外,又派总督等官来至西藏,与达赖喇嘛等会同商议办理。是日,又接奉谕旨:达赖喇嘛如有具奏之事,准其奏闻。当经钦遵在案。以至第九辈,凡有大事,照前专奏。由此之后,达赖喇嘛辈辈冲龄圆寂,因此怠荒专折具奏之事。至今所有事件,甚殊多误。今因为著汉番敦睦永远和合之事,为此恳请降旨,允准施行。”(注:《十三世达赖档选》,第178页,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十二日达赖再陈允准专折奏事致理藩部呈。)

  达赖喇嘛递送这件呈文的意图,在于试图通过清代顺治朝和乾隆朝有关准予达赖喇嘛“专折奏事”的“成案”和“陈例”申明其请求“具折奏事权”是有历史依据的,是“依照陈例”所请,“并非新起意见”。但据有关档案史料记载,达赖喇嘛在呈文中所列述的历史“陈例”,与历史事实大相径庭,甚至相悖。例如呈文所说顺治十一年五月初一日接奉敕书、金册,“着该达赖喇嘛如遇有紧要大事,准其专折奏事;如有平常事件,与噶布伦等商议妥确,转呈驻藏大臣代奏。”但是根据《清实录》记载,当时顺治帝派遣礼部尚书郎球、理藩院侍郎席达礼等赍送册封达赖喇嘛封号的金册和金印于代噶地方,史料中仅记录了册文和印文,并没有准达赖喇嘛专折奏事的记载。(注:《西藏研究》编辑部编辑:《清实录藏族史料》[Z](一),第25页,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年谱》中亦无此记载。至于说平常事件转呈驻藏大臣代奏,更是有悖历史史实。众所周知,清朝顺治年间尚未设置驻藏大臣。清朝中央政府向西藏派遣官员管理西藏事务始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正月,当时派遣吏部左侍郎赫寿前往西藏协同内阁学士拉藏办理事务。这是清朝特派大臣驻藏办事之始。雍正五年(1727)正月正式设立驻藏大臣之职,派内阁学士僧格、副都统玛拉驻藏。此为正式派遣驻藏大臣之始。既然驻藏大臣雍正年间始设,顺治皇帝怎么会在70多年前就有允准达赖喇嘛“如有平常事件,与噶布伦等商议妥确,转呈驻藏大臣代奏”的谕旨呢?再例如呈文中又说乾隆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接奉谕旨:“达赖喇嘛如有具奏之事,准其奏闻”。但据《清实录》记载,与上述说法出入颇大,甚至完全相反。《清实录》中称:“著仍以公爵(班第达)办理达赖喇嘛噶隆事务。总督策楞等到藏之日,会同达赖喇嘛,于彼处头人内晓事安分而番众素所信服者,再采择一人为噶隆,与班第达协同办事。其所属寻常细事,仍听噶隆二人照旧承办。至具折奏事及兵备驿递等重务,则令钦差驻藏大臣会同噶隆二人办理,钤用钦差大臣关防,永为定制。其驻防官兵、安设台站及一切事宜,著总督策楞、提督岳钟琪、侍郎兆惠、驻藏大臣那木扎勒、班第等会同达赖喇嘛及班第达等细心筹酌妥议具奏。”(注:《清实录藏族史料》(三),第1167页。)这里根本没有“达赖喇嘛如有具奏之事,准其奏闻”的内容和含意,相反,则明确规定具折奏事等重务,必须由驻藏大臣办理,钤盖钦差驻藏大臣关防,并且永为定制。而达赖喇嘛的责任则是就驻防官兵、安设台站等地方应办事务会同总督、驻藏大臣等进行细心筹商妥议,如需向中央政府奏报,则仍由驻藏大臣具折上奏,并未授予达赖喇嘛直接具折奏事之权。

  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十三日,理藩部根据军机处传旨电告驻藏大臣联豫和四川总督赵尔巽查明有无达赖喇嘛具折奏事权陈例案据。十一月十八日赵尔巽复电称:“承询达赖奏事陈例,川省遍查档册,并无此项成案。”(注:《十三世达赖档选》,第181页,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十八日赵尔巽查川省无达赖奏事陈例成案复理藩部电。)十一月十九日联豫复电称:“藏署自遭珠尔默特事乱,乾隆十五年前案卷尽失,无从查考。至所准达赖专奏一节,遍查亦无明文。……查达赖喇嘛以藏事壅于上闻,多由外间专擅。殊不知自光绪十四年藏中多事以来,事无巨细,皆经历任驻藏大臣奏达圣聪,钦遵谕旨办理,并无壅遏专擅之弊。所请应无庸议。”(注:同上,第182页,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十九日联豫为查藏署有无准达赖专奏事复理藩部电。)

  从上可见,达赖喇嘛请求单独具折奏事或与驻藏大臣会衔奏事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陈例”,不是并无其事,就是有违史实,不是“并无成案”,就是“亦无明文”,因此,毫无疑问是不能成立的。

  对于达赖喇嘛的奏请, 朝中大臣亦有议论, 大体有三种意见: 一是, 依照惯例, 达赖喇嘛独自具折奏事或与驻藏大臣会衔具奏均不允准;二是, 政务由驻藏大臣代奏, 宗教事务可由达赖喇嘛独自具奏; 三是, 政教事务都可由达赖喇嘛与驻藏大臣会衔具奏。曾奉命在达赖入京陛见时负责照料达赖喇嘛、时任外务部右参赞的张荫棠对这三种意见的利弊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呈报外务部,文称:“顷闻达赖喇嘛呈请理藩部代奏,要求会衔奏事之权。说者谓历辈达赖向由藏臣转奏,照旧制应不准行;或谓达赖本主黄教,关于教务之事,应准其会奏,关于政务之事,应不准其会奏,庶于允准之中,仍寓限制之意;或又谓如准达赖会奏,则达赖之权愈重,而驻藏大臣办事将更无权。以上诸说各持一故,言之成理。而棠以为达赖如请单衔具奏,固不可行,若但求得与驻藏大臣会奏,似与事实尚无妨碍。何则?盖今之西藏情势异昔,拘牵旧制,似非所宜。且政教糅杂,分工甚难,实不足以示限制。又,查西藏政权,从前原操诸驻藏大臣,今则久成守府,一切事权实握于达赖之手。今值其以是请,正可因势利导,藉以收回政权。盖既与驻藏大臣会奏,则西藏重大事件,达赖必待奏准,始能施行。而凡所奏事项,驻藏大臣转得而鉴察之、限制之。况准其会衔具奏,则非会衔不得单行具奏可知,凡藏臣见为事理不合者,可以不允其会衔,彼即不能具奏。即会奏之件,其准驳之权,仍在政府,若有疑似,犹可交议,理藩部亦得而限制之。凡事须请朝旨,则主国之权,益形坚固。……今若准其会衔具奏,则向称小僧者,应改为一体称臣,则达赖已甘居臣仆之列,于外交尤觉无妨。此棠以为会奏之请,似可准行之说也。”(注:《十三世达赖档选》,第163页,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张荫棠为请准达赖会衔奏事致外务部说帖。)对张荫棠等大臣的意见, 未见外务部转奏之记载,实被搁置,未予采纳。

  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月初十日,光绪皇帝奉慈禧太后懿旨颁发上谕,加封达赖喇嘛“诚顺赞化西天大善自在佛”封号。上谕中特别强调指出:“达赖喇嘛受封后,即著仍回西藏。经过地方该管官派员挨站护送,妥为照料。到藏以后,务当确遵主国之典章,奉扬中朝之信义,并化导番众,谨守法度,习为善良。所有事务依例报明驻藏大臣,随时转奏,恭候定夺,期使疆宇永保治安,僧俗悉除畛域,以无负朝廷护持黄教、绥靖边陲之至意。”(注:《清实录藏族史料》(九),第6490页。)这道上谕,实际上就是对达赖喇嘛提出的直接具折奏事权限请求的答复,强调达赖喇嘛回藏后,“务当确遵主国之典章”、“谨守法度”,明确指出“所有事务依例报明驻藏大臣,随时转奏,恭候定夺”。达赖喇嘛所呈单独具折奏事或与驻藏大臣会衔奏事之请,事实上予以驳回,未被接受。及至宣统年间,发生了库伦办事大臣延祉电奏九世班禅额尔德尼罗桑确吉尼玛欲赴库伦念经,并请赴京陛见之事。接电后,清政府于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十一日谕军机大臣等分别电谕驻藏大臣联豫和库伦办事大臣延祉,一方面谕联豫查询班禅是否果真欲来京陛见,若来,“于藏中情形是否相宜”,著“体察明确,详晰电奏”,并“应由驻藏大臣代奏请旨”;若班禅并未呈请陛见,“即毋庸向伊查询”。另方面谕延祉,指出“班禅额尔德尼陛见应由驻藏大臣代奏,候旨遵行”。(注:同上,第4718页。)这里言外之意就是说,关于达赖、班禅的事务,只能通过驻藏大臣代奏请旨定夺,其他官员代奏,或达赖、班禅本人具奏都是“违制”的。从这件事中,可以折射出直至清末已经岌岌可危、摇摇欲坠的清王朝中央政府,仍然坚持西藏事务必须由驻藏大臣代奏请旨,达赖、班禅是不可以具折奏事,是没有奏事权限的。

  综上所述,十三世达赖喇嘛向清朝中央政府提出奏事权的问题,看似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文运传程序问题,而实际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清朝中央政府实际上一直把达赖喇嘛奏事权问题,看作是关乎清朝中央政权对西藏地方实行有效统治的一种手段,是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实行有效主权管辖的一种方法。所以,清政府始终坚持西藏事务必须报明清朝皇帝和中央政府驻藏代表——驻藏大臣,由驻藏大臣审酌代奏,而不允准授予达赖喇嘛单独具折奏事或与驻藏大臣会衔奏事的权限。这一定制,终清一代,始终未变。从而也就不难理解清政府为什么对十三世达赖喇嘛要求准其具折奏事的请求给予搁置,不予俞允。

  [本文责任编辑 黄维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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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刘丽楣,女,中国藏学研究中心档案编辑室主任,副研究馆员。(北京 100101)

  中国藏学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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