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的辩经教学法
西藏的辩经教学法
林崇安教授
中央大学太空所和内观教育基金会
(现代佛教学会2007第四季课程“认识密教”)
(讲于艋舺龙山寺文化广场)
提要:电视上常可看到西藏喇嘛的辩经,这是藏传佛教的独特教学法,可以迅速累积智慧资粮,值得借镜。
一、前言
从印度传到西藏的佛法教学,主要是以因明辩经的方式来进行,其目的在于培养“思所成慧”。辩经就像下棋,在游戏规则下,训练并发挥双方的智力。辩经中的推理,就像数学的运算,要一步步仔细的推导。辩经的主题训练,就像学习数学、物理或化学,要一章章地深入,每一单元有公设或定理、有例题、有习题、有测验。经过这一番训练后,学员可以深入义理,获得正见,并迅速累积智慧资粮。
二、因明论式和问答规则
?
因明论式在辩经的应用中,会出现二种基本的格式。第一种相当于西方形式逻辑中的定言三段论法,第二种相当于形式逻辑中的假言三段论法。因明论式与逻辑虽不等同,但用来比对说明,则甚为方便。
(一)第一种格式的定言因明论式
今举一因明论式的例子来说明:
? “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此论式中的“应是”和“因为是”在于区隔出三个术语“声音、无常、所作性”,此三个术语相对于三段论法的“小词、大词、中词”,因为此论式可以分解为三段论法的三个命题:
大前提: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小前提:声音是所作性。
结?论:声音是无常。
此中因明的相对术语:
小词=前陈=有法。
大词=后陈=所立法。
中词=因。
小词+大词=结论=宗。
所以,一个完整的因明定言论式的结构是:
“宗,因故。”或:
“前陈+后陈,因故。”即:
“小词+大词,中词故。”
◎辩经问答的规定
辩经过程中,攻方就是问方,守方就是答方。
○当攻方提出“宗”来问时,守方只允许回答下列二者之一:
(1)“同意”:守方认为宗是正确。
(2)“为什么”:守方认为宗不正确,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举例实习】
[例]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常吗?
守方:为什么?
○当攻方提出由宗与因所构成的完整论式时,守方先检验小前提,而后检验大前提,并只允许回答下列三者之一:
(1)“因不成”:守方认为小前提不正确,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2)“不遍”:守方认为大前提不正确,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3)“同意”:守方认为该论式无误。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确时,规定守方只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则表示守方认为小命提正确,大命提不正确。
(5)有时,守方回答“不遍”,攻方可要求守方“请举例外”。而后攻方以此“例外”作为前陈,继续立出论式质询。
【举例实习】
[例]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吗?
守方:为什么?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守方:同意。
[例]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心法故。
守方:因不成。
[例]
攻方:声音,应是色法,因为是无常故。
守方:不遍。
(二)第二种格式的假言因明论式
? 例如,为了成立大前提,要立出理由,此时就会出现假言论式,举例说明如下:
? “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这一论式,可分解为两个命题与一个结论:
? 大命题:若“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则“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 小命题: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
? 结 论:凡所作性都是无常。
此处的大命题是逻辑上的假言命题:若P,则Q。此处的小命题P是一衍生出的新命题。
◎辩经问答的规定
守方此时同样有三种回答:
(1)若认为小命题有误就回答“因不成”,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2)若认为大命题有误就回答“不遍”,或要攻方进一步提出理由。
(3)若认为大小命题与结论都无误就回答“同意”。
(4)小命提和大命提都不正确时,守方只限回答“因不成”;守方若回答“不遍”,则表示小命提正确,大命提不正确。
○小结:整个辩经的过程,攻方只是一直提出定言或假言的因明论式,守方则始终只是回答“为什么、因不成、不遍、同意”四者之一。依据辩经的性质,可以分成证明题和测验题二类型。证明题的类型,守方不断以“为什么、因不成、不遍”来质疑,攻方不断提出理由来证明。测验题的类型,攻方不断提出论式,守方则不断找出错处。
【举例实习】
[例]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所作性故。
守方:不遍。
攻方:“凡所作性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所作性是无常的同义字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所作性,应是无常的同义字,因为经论上说:“无常和所作性是同义字”故。
守方:同意。
◎检验的标准
守方的回答如果前后相违,则守方失分;如果没有前后相违,则得分。
三、因明辩经的公设
(一)小前提的成立与公设
○自身为一的公设:任何一法都是自身与自身为一。
(A=任何一法。A与A为一:A对A为同一)
(二)大前提的成立与公设
(1)A与B范围相等:
○定义的公设:名标A与其定义B之间,必凡A是B;凡B是A。
○同义词的公设:A是B的同义词,则凡A是B;凡B是A。
(2)部分A(子集合)与整体B(母集合):
○部分的公设:A是B的部分,则凡A是B。? ?
(3)A与B是部分重叠(部分交集),则凡B不都是A,凡A不都是B。? ?
(4)A与B是相违(全无交集):
○相违的公设:A与B相违,则凡A都不是B;凡B都不是A。
(5)若B与A是果与因的缘生相属,则有果必有因:
○缘生相属的公设:B是A的果,则若有B则有A。
(三)圣言量的公设
(1)佛法的印度经论、自宗祖师之言为“圣言量”或“权证量”,这些都是基本公设。
对于这些“圣言量”或“权证量”,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
(2)一般的百科全书、辞典、教科书中,没有争议的知识都是属于公设,例如万有引力定律、人种的类别等。
攻方引用没有争议的知识作“权证量”时,守方一般只答:“同意”或“不遍”,而不答“因不成”。但若引用有异议的知识作“权证量”时,则守方可以答:“因不成”
(3)若双方对“权证量”无共识时,攻方就可顺着守方的主张采用“破式”来质问守方。
(4)辩论的命题要讲求共识下的明确,例如,“白马是白色”,要补清楚成“白马的颜色是白色”或“白马是白色的马”。“火是四划”,要补清楚成“火的笔划是四划”,这些要明确,以免除无意义的诡辩。
四、破式和立式的运用
一般藏传辩经善用破式(应成式),但是对初学者应以立式(自续式)为先。
【破式方式一】单称命题
[例]
攻方:声音,应是常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破式)
攻方:声音,应是非所作性,因为是常故。因已许!(破式)
注:因已许=小前提为守方所许。
【破式方式二】全称命题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例外来破之)
攻方:伍则天,应是男人,因为是人故。周遍已许!(破式)
注:周遍已许=大前提为守方所许。
【立式方式一】单称命题
[例]
攻方:声音,应是常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立出反面来问)
攻方:声音,应不是常,因为是所作性故。(对攻方为立式)
【立式方式二】全称命题
[例]
攻方:凡是人,都是男人吗?
守方:同意。(确认守方主张。接着攻方提出例外来成立不周遍)
攻方:凡是人,不都是男人,因为伍则天是人而不是男人故。(立式)
注:提出例外来破全称命题,是一种证伪法、否证法。
五、步步推导
不管立式或破式,就像数学的推导一样,要求细腻,不要跳过任一步骤,除非刚刚已经导过,才可省略。所有因明论式最后都会推到公设,以下举例说明之。
○若守方主张“声音不是无常”。
攻方:声音,应不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不是色蕴,因为不是无常故。因已许!(破式)
守方:不遍。
攻方:[凡不是无常,都不是色蕴]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论》说:“无常分色蕴、知觉和不相应行”故。(※1权证量的公设)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无常,都不是色蕴]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2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不是无常,都不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不是色蕴,因为不是无常故。因已许!周遍已许!(破式)
守方:同意。
接着,攻方立出立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因为是外色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因为是声处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声处,因为是与声音为一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声音,应是与声音为一,因为※3依据自身为一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总计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声处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外色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色蕴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
守方:因不成。
攻方:色蕴,应是无常的部分,因为《论》说:“无常分色蕴、知觉和不相应行”故。(※4权证量的公设)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应有遍,因为色蕴是无常的部分故。因已许!
守方:不遍。
攻方:应有遍,因为※5依据部分的公设故。
守方:同意。
攻方:凡是色蕴,都是无常吗?
守方:同意。
攻方:声音,应是无常,因为是色蕴故。因已许!周遍已许!
守方:同意。
攻方:完结!
○由此例子可以看出,破式和立式最后都将推导到公设,此处有:
※1和※4是权证量的公设。
※2和※5是部分的公设。
※3是自身为一的公设。
六、结语
以因明的破式和立式来辩经,最后都将推导到公设或经论,因而促使辩经的双方一方面要懂得推理,一方面要熟记经论这些权证量,所以是迅速累积智慧资粮的一个好方法,值得汉地学佛者的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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