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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的僧录司与僧纲司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6日
来源:不详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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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清的僧录司与僧纲司

  明太祖朱元璋实施高度的中央集权政策,建立一套严密而纲目齐备的僧官网络,明确厘定各级僧官的品阶俸禄,将僧官完全划入政府官员的体系之中,这是明代僧官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历代以来僧官机构最大的特色。

  早年出身于皇觉寺的明太祖,为强化对寺院僧尼的管制,最先于洪武元年(一三六八),在金陵天界寺设置“善世院”,统管全国僧尼寺院,但在洪武四年废止,而把统理天下僧尼的职权并归祠部管辖。洪武十五年,太祖又另行制定一套新的僧官制度,在京都设置僧录司,统理天下僧尼。其成员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阐教,从六品;左右讲经,正八品;左右觉义,从八品。地方僧官部分,府设“僧纲司”,有都纲、副都纲各一员;州设“僧正司”,内置僧正一员;县设“僧会司”,内置僧会一员。这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四个层级,体系严密的制度。但是,僧录司并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而是隶属于礼部统辖之下。

  洪武二十九年,太祖把礼部所辖的祠部改为“祠祭清吏司”(简称为“祠祭司”),总揽宗教的政令大纲,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分别掌管僧尼试经给牒、僧籍名册、僧官的选补、寺额的赐给等的政令大权,原先的僧录司只处理具体的宗教事务,例如实际调查全国僧侣总数,制作资料详备的名册,包括姓名、年籍、出家受戒的时、地、受业师、历年行止等;编制天下寺院总册,详载启建年代、住持、住众人数、僧舍数目等资料,向祠部申报;推荐住持人选,以供任用之参考;主持经试,于祠祭司核可之下,填发度牒;约束天下僧众,严守戒律,阐扬教法;对违反戒律者,经调查后,申报祠祭司加以处置。

  除了上面所说以外,明朝还有一套统理僧官的独特办法,就是对于僧官的衣饰严加规定,依照讲、教、禅三类,区别僧服颜色:讲僧是玉色常服、绿条浅红色袈裟;教僧是黑色常服、黑条浅红色袈裟;禅僧是茶褐色常服、青条玉色袈裟。唯有厕身于僧录司的高品阶僧官,才可以在袈裟纹边饰金,表示殊荣。这种种的规定,处处都显示出明代对于僧官制度制定严密的程度,同时也可看作是明代对于佛教发展的一种抑制政策。

  明朝的各级僧官不置署,僧司直接设在寺院之内。僧官如同政府官员一般,要参加朝会,接受考铨。成祖以后,政令渐弛,甚至由官方迳行度牒买卖,以济荒馑,朱元璋所立的僧官制度渐行废弛。

  清朝帝室崇拜喇嘛,却仍旧抑制佛教发展,僧官制度沿袭明朝,职别名称无异,只是在员额、职掌略有增减而已,但仍无实权可言。一九一二年以后,孙中山先生宣布“政教分立”,取消僧官制度,在八指头陀寄禅大师的奔走下,核可成立“中华佛教总会”,存在一千六百年之久的僧官制度终告结束。

  列表说明各朝僧官名称、职权的异同。

  明代僧官制度对佛教有何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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