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仅有法律远远不够
伴随着新年的钟声,05年高票通过(仅有一张反对票)的《可再生能源法》开始生效了。然而,业内人士的兴奋之情,很快被现实的尴尬消解了——本应与《可再生能源法》同时配套实施的多部实施细则“还在制定之中”,致使许多关键性的具体措施根本无法操作;许多省市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实施条例还“千呼万唤不出来”,相关部门和企业无章可循,只能望洋兴叹;一些地方官员对火力发电厂的审批上马满腔热情、不遗余力,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却另眼相看,“研究研究再说”;不用说普通百姓,就连许多主管部门的领导,对《可再生能源法》也是只闻其名、不知其详……
国内外的成功与失败都印证了这样一个真理,如果没有政府的大力扶持、有效激励,可再生能源就不可能发展起来。应该说,中央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不可谓不重视,但为什么一到了具体的执行部门和地方政府那里,就步履维艰、困难重重了呢?
诚然,与传统的火电、水电等传统能源相比,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存在着技术不够成熟、经验不够丰富、设备造价偏高等劣势。但是,这些困难都不是真正的困难。正如专家所指出的那样,一些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发展可再生能源不热心、不积极,另有心照不宣的难言之隐——
一、从客观上讲,相比可再生能源而言,火电、水电等规模更大、投资更巨、见效更快、利润更可观,对地方经济和GDP增长的拉动作用更明显;
二、从主观上说,对传统能源的严峻形势估计不足,对传统能源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污染熟视无睹,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性认识不清。
有人可能会抱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太高了。其实,这种论调是只算“经济账”产生的认识误区。从最终的发电价格来说,水电、火电的确比风能、太阳能便宜,但是,如果把发展水电导致的耕地减少、移民搬迁和河流形态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把开采煤炭产生的地层塌陷、地下水破坏和人员伤亡,以及火力发电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等社会成本、环境成本算进来,水电、火电的真实成本并不比可再生能源低多少。单拿我国每年被旷难所吞没的青壮年生命说吧,难道就值所赔付的几百万、几千万块钱补偿金吗?
说到底,重传统能源、轻可再生能源的本质,是不科学的发展观和不正确的政绩观在作怪。
当然,发展可再生能源,除了政府的大力扶持,还离不开公众的积极支持。据报道,上海市自05年11月起开始向全市居民宣传认购“绿电”(即可再生能源),但截至12月底,沪北地区只有5户居民认购。“绿电”不受欢迎的原因很简单:一家用户使用“绿电”每月要多支付5.3元——一个汉堡包就把上海的绿电拒之门外,岂不哀哉!?
由此看来,发展可再生能源,光有法律的保障还远远不够。它所考量的,不仅是官员的发展观、政绩观,还有公众的大局观和责任感。
从能量的转换到设备的制造,可再生能源从头到尾是靠靠新技术装备起来的,晚跑一小步就会落后一大步,最终的结果是在核心技术上丧失发言权,受制于人,眼看着广阔的市场被国外企业占领。我国汽车工业就是一个典型的“前车之鉴”——表面上看品牌翻新,但究竟有多少知识产权是我们自己的呢?与国外汽车巨头“ 合资”了这么多年,我们还不是仰人鼻息?
还是看看这些实事吧——
胜利油田最深的油井已打到地下7000米,而且,打上一吨油中,有90%的水,开采成本逐年提高,产量却很难再有所提高。同样,大庆油田在实现年产5000万吨的最高纪录后,近年来,产量不断走低。
煤炭资源更是如此,几十年的高强度开采,已将浅层的优质资源挖掘殆尽。而且,单是2005年,我国全年死亡百人以上事故共达四起!
我国已成为SO2排放最大国,CO2排放量也将在2020年前后超过美国而跃居世界第一……
《可再生能源法》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不低于5%,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增加到15%左右。这一目标不能说不宏伟,但比比许多人不以为然的小国菲律宾,我们就英雄气短了:未来10年中,该国可再生能源的产能将增加一倍,从当前占据能源比例的 37%,增加到2013年的60%!届时,菲律宾将最终取代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地热能使用国,和东南亚最大的风能利用国。
都说中华民族是富有智慧和远见的民族,但可再生能源的滞后,却只能让世人看到愚笨和短视。
也许是我们特别善于“奋起直追”,那就等石化能源枯竭时,再“迎头赶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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