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佛教导航>> 五明研究>> 工巧明>> 地理>>正文内容

“少林寺被上市”热议后的冷思考——裴勇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0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人关注  打印  转发  投稿

年初,“少林寺被上市”事件闹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被上市”已经成为网络流行语,足见其影响之大,波及范围之广。而其中,新闻炒作有加,不明就里居多,情况乖违、是非难辨,有待更加准确地理清事实,更加客观地做出判断,还原少林寺,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事件的热议再次折射出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一系列深层次问题,特别是风景区管理体制问题和“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及其中隐含的政教关系问题等。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问题与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天下名山僧建多”,很多当今中国著名的风景区最早都是由佛教的僧人或道教的道士们开发出来的。比如佛教四大名山、道教洞天福地等。最初,他们是出于选择远离闹市、人烟稀少的山林进行潜心修炼而筚路蓝缕地开拓出一个个清修之地。近现代以前,人们还没有旅游观光,开辟风景区的概念,那些地方都是交通不便、人迹罕至的地方。随着现代旅游业的兴起,在中国是改革开放之后,随着经济活动的纵深发展,各地对旅游经济的开发,这些宗教名山都逐步被划为风景名胜区,佛教寺庙、道教宫观成为风景名胜区的一部分,而且大多都是风景游览的核心或支柱。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历史悠久的寺庙宫观,这些风景名胜区的吸引力将大打折扣,无人问津也不是没有可能。比如嵩山景区,如果没有少林寺、中岳庙等寺观存在,“嵩山幽谷人人都向往”是不可能的。

在风景区管理与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门票收入问题首当其冲。“少林寺被上市”的核心问题也是门票经营权能否被纳入公司经营范围的问题。在历史上,无论是世界范围,还是中国,宗教活动场所都是宗教信徒进行宗教活动的地方,从来就不是一个旅游景点,更不可能收取门票。直到目前,世界各国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基本上未见有收取门票的。我国宗教活动场所收取门票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后宗教活动场所刚刚得以恢复,很多尚不具备自养能力,因此国家允许这些宗教活动场所出售门票获得收入用于自养。这在当时的条件下也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当时的寺庙门票价格也不高,一般信众还可以承受。但到后来随着旅游产业的不断扩展,特别是各地风景名胜区不断建立起来之后,要想进入寺庙,就必须先购买景区门票进入景区或者购买联票。这对不是旅游者的宗教信徒来说就成为很大的经济负担,不合情理,也构成了对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侵害。此外,享受免税待遇的宗教活动场所,如果被纳入公司经营范围,则该宗教活动场所的门票收入就会在法律上失去免税资格,这又将是对寺庙合法权益的侵害。

除门票问题之外,有的地方风景区管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善、无力管理等理由夺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权或插手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有的地方一些非宗教组织在风景区内投资建设寺庙获取收益;有的擅自占用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和房屋。这些都是违反《宗教事务条例》,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方面,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单位、设施服务单位、文物保护单位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在一个风景名胜区,有景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局)、文物部门、旅游部门、宗教工作部门,还涉及土地、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这就出现一个管理协调的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出现越权乱管的现象。不论是管理者之间还是被管理者之间,如果利益关系处理不好就会产生矛盾,引发纠纷;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问题因此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其中,经济利益至上,功利主义盛行,法律环境欠佳,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是主要原因。其实,只要是风景名胜区各利益方能够认真执行政策、依法办事,问题是不难解决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宗教事务条例》上。《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等;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界成立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国家发改委2005年《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也对宗教教职人员和有皈依证的信徒免收门票作出了规定,同时还规定确定门票价格要充分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只要风景区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依法履行这些职责就不会出现把持或插手景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权的问题,就不会出现非宗教组织在景区乱建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宗教活动谋取宗教性收益的问题,就不会出现侵害宗教活动场所合法财产权益的问题,就不会出现向宗教界人士以及信徒收取高额门票影响其过宗教生活的问题。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应该明确把握以下基本点: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最根本、最主要的功能是满足信教群众的宗教生活需求;其次,如果这些宗教活动场所有文物,那么文物部门可以履行其监督管理保护文物的职能;再次,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附属功能才是可以进行某种程度的旅游活动。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由宗教事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他部门无权干涉宗教事务部门的法定职能,包括景区管理机构、文物部门、旅游部门等(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行政主体。有的风景区管理机构下设宗教事务管理机构,如果是县级以下则不具有独立管理宗教事务的权力)。比如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烧香活动、布施行为、法事法会、人事安排等都应由宗教活动场所自主安排,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不是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场所、旅游场所不能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的布施,不能为谋取不当利益允许假冒僧人进行宗教性质的活动。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景区管理机构应该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作为景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正信正行,注重道风修持,注重文化传承,注重引导信众,树立一个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良好形象。既要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注意做好与其他方面的协调工作。通过各利益攸关方的共同努力,就能在风景名胜区建立起一个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与政教关系的把握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指的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成为各地的首要任务,各地政府和企业寻找各种机会大力发展地方经济。与此同时,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各地宗教活动场所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处于逐步恢复的过程中。由于我国宗教,特别是传统的佛道教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一些人认识到这些宗教具有的潜在的巨大旅游价值和商业价值,不懂或不顾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不管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利用宗教资源拓展商机、发展经济,把宗教当作一块可口的“唐僧肉”,谁都想吃一块肉、分一杯羹。这种活动和行为一般被称作“宗教搭台、经济唱戏”。这是一种违背宗教政策和法规、在很多情况下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不当行为。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现象愈演愈烈。宗教界人士和社会上一些有识之士对此一直反映强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刘怀元有过一个比较生动、典型的描述,他在2008年全国政协会议大会发言中说:“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商业化的模式修建寺庙宫观。于是风景区管委会、旅游公司、开发商、旅游局、文物局、文化局、公园、私营企业集团、村委、乡镇政府、私企老板等,为了开发旅游经济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产生了修建寺庙宫观的热情,在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没有介入的情况下,由于经济的驱动,传统文化的向往,招商引资的诱惑,一座座寺庙宫观相继建成,塑建神像完工。宗教活动场所并未批准开放,‘宗教’人员就神像开光,拜佛礼神,举行宗教活动,游客信众云集;信众的奉献捐赠、功德箱的布施接纳不误……很多人承包寺庙宫观,开展宗教活动,借教敛财,有的抽签算命,收取高额费用,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几千元不等。如法物流通的香烛几十元、几百元、几千元不等;导游劝导,相互提成,共同牟利。……严重异化了宗教的社会功能,玷污了佛教和道教的形象,致使一些寺庙宫观的管理受到冲击。盲目的投资建设,缺少科学综合的论证,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影响了宗教内部的和睦和宗教与社会的和谐,破坏了中国宗教的名誉和形象。”(中国政协新闻网)被圈入嵩山风景区的少林寺,其所谓的商业化直到最近的可能被上市都与上述描述有着共同的社会和时代背景。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其最大的危害就在于破坏了宗教政策,违背了宪法中所体现的政教分离原则,违反了《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侵害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这种发展经济的方式无法使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起来,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最终将损害和谐的社会关系。国家宗教局王作安局长在《关于当代中国的政教关系》一文中指出:“宗教关系是我国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中不容忽视的重大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涉及宗教的诸多关系中,政教关系无疑最重要,也最为关键。正确处理宗教关系,必须处理好政教关系。”我国在处理政教关系上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政教分离,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既不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也不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国家对待各宗教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内部事务。就宗教界而言,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

发展经济仍然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第一要务。开拓商机、促进经济发展无可厚非,宗教界也应该力所能及地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积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坚持基本原则,严守政教分际,严格遵守法律,不能把宗教当成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经济结构正在深入调整,经济发展已经从不惜破坏环境、浪费资源、单纯看重经济增长率逐步转向注重环境和资源成本,向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演进,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今后,在发展中也应该统筹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这符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如果能从这种科学发展的眼光出发,从宏观大局的高度入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注重可持续发展与和谐发展,解决“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问题应该是不难的。

作者:裴勇

没有相关内容

欢迎投稿:307187592@qq.com news@fjdh.com


QQ:437786417 307187592           在线投稿

------------------------------ 权 益 申 明 -----------------------------
1.所有在佛教导航转载的第三方来源稿件,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各级佛教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和谐社会公序良俗,除了注明其来源和原始作者外,佛教导航会高度重视和尊重其原始来源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诉求。但是,佛教导航不对其关键事实的真实性负责,读者如有疑问请自行核实。另外,佛教导航对其观点的正确性持有审慎和保留态度,同时欢迎读者对第三方来源稿件的观点正确性提出批评;
2.佛教导航欢迎广大读者踊跃投稿,佛教导航将优先发布高质量的稿件,如果有必要,在不破坏关键事实和中心思想的前提下,佛教导航将会对原始稿件做适当润色和修饰,并主动联系作者确认修改稿后,才会正式发布。如果作者希望披露自己的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单背景资料,佛教导航会尽量满足您的需求;
3.文章来源注明“佛教导航”的文章,为本站编辑组原创文章,其版权归佛教导航所有。欢迎非营利性电子刊物、网站转载,但须清楚注明来源“佛教导航”或作者“佛教导航”。
  • 还没有任何项目!
  • 佛教导航@1999- 2011 Fjdh.com 苏ICP备12040789号-2

    办公地址:北京昌平区望都新地南区18号楼三单元501室 办公电话:010-81754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