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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因素是如何影响村民选举的——肖唐镖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9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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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村民自治和村民选举的实践中,农村宗(家)族势力是影响村民选举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防止宗族势力的干扰,一直是规范农村基层选举、进行乡村治理的重要切入点。然而值得高度关注的是,最近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将村委会选举中的主要问题归纳为三大类:一是选举竞争行为不规范,存在贿选现象;二是选举没有严格依法而行,影响村民的参与热情;三是化解选举中的矛盾纠纷不力,影响农村稳定。该文件不仅没有提“宗族(家族)势力影响选举”的问题,甚至没有出现“宗族(或家族)势力”的字眼。这是为什么呢?宗族因素对村民选举行为和选举心理到底有哪些影响?如何正确看待宗族因素对农村基层选举的影响?为了深入理解和正确评估宗族在村民选举中的影响,笔者组织课题组先后于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8年,在南方某省两个县共40个抽样村进行了四波选举的跟踪研究。这里,试以前三波调查做些初步分析。

宗族因素影响村民选举客观存在,但总体趋势在下降

被调查的两县均是宗族传统较为厚重的地区,在村民选举中宗族因素会有哪些影响?在1999年开始的连续三届村选举观察中,我们都要求调查员在实地调查后,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作出总体性判断。结果如表1所示,在样本村1999年和2002年选举中,七成左右的村存在宗族发生作用的情况,不过,其总体趋势却在下降,2005年选举中宗族发生影响的村仅为四成。

宗族在选举中如何发挥作用呢?调查发现:在三届选举中,均存在宗族或房股(参阅相关链接)进行竞选、或候选人以宗族/房股为资源进行竞选、或选民有投本族/房候选人的情况;笔者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调查中曾发现,乡镇在选任村支书、村主任时已出现“看宗族和个人势力大小,看能不能镇住地盘”的倾向。到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这一现象已很普遍。在我们1999年调查的两县39个村中,“海选”前的村支书、村主任绝大多数人员来自大族、大房。不过,与1999年选举相比,2002年与2005年选举中以宗族为资源的竞争出现显著减轻,仅有少部分村存在以宗族、房股为资源的竞选活动。

在对村民的问卷调查中,他们承认自己“投了本族候选人票”的比例,在三波调查中大体一致。2002年和2005年,在承认“候选人中有本族人”的选民中,均有六成多的选民明确承认投了本族候选人的票,均接近1999年的调查结果。

上述跟踪研究结果表明,宗族对选举的影响确是客观现实。不过,宗族在选举中的影响方式主要表现为非正式的个人活动、以及选民投票的宗族取向,但其影响面在下降。

宗族因素影响的实际后果

应当如何评估村民选举中宗族影响的实际后果?在学界和社会舆论中,常常听到的是一些有关“后果负面乃至严重”的说法,如:选举对小宗弱族不利;大族会控制选票、挑选本族候选人而排挤外族的优秀人才;宗族会使选举出现你争我夺、无法收场、影响稳定的局面,甚至无法形成村级组织,等等。但调查发现,宗族因素虽对农村基层选举有负面影响,但并不像上述评论所说的那样严重。上述评论有的并没有依据严格、科学的标准,其中不乏猜测甚至是臆断。

在研究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测量宗族对村选举的影响后果。一是选民投票的标准如何,是否会导致对弱小宗族或房股之优秀人才的压制?二是宗族是否成为选民借助选举而表达并保护自身权利的“利益集团”?三是宗族是否成为推动或干扰选举依法运作的力量?四是选举中宗族行为所内含的价值目标是否与民主的价值追求相吻合或相冲突?

除了第四个方面的测量尚无定论外,我们关于其他三个问题的研究,得出的结论都与常论迥然相异。比如:在村民的投票行为中,其宗族取向并不强于能人取向和好人取向,也就是说,其投票选择并不必然会导致对弱小宗族或房股之优秀人才的压制。

村委会选举越是公平、公正、公开,选民的选择取向就越是理性化

过去,有关方面对村民选举与村民自治的宗族因素带有某种程度的“假想”成分,即将宗族想象成了“强大的敌人”。然而,就我们已经观察到的事实看,在村委会选举中县乡政府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宗族在任何一村的选举中都未能起到“组织者”的作用,介入或干预的程度不深。因此,与强大的政府行为相比,宗族的影响十分微弱。而且,村委会选举越是公平、公正、公开,选民的选择取向就越是理性化,越能跳出宗族血缘的视野来选择自己的“代理人”。这也就是说,要消除宗族因素在选举中的负面影响,问题并不在于选民而在于选举制度及其操作的透明化。

笔者以为,在选举中不应当一概地反对“宗族派性之争”。因为没有竞争性的选举往往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选举,而选举要有竞争性就不能没有派性竞争。在当今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下的情况下,宗族、房股就成为他们形成竞争的重要资源,成为提升选举公正性和民主性程度的重要条件。

不过,应当考虑的是,在选举中如何有效地引导这种竞争,并保障弱势群体(如弱小宗族、房股)的权利。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从选举制度与技术的设计上着手。现在的村委会直选并不利于弱小宗族的竞争,从保障弱小宗族利益的角度看,宜采用比例选举制:如实行选区制,将村干部的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村落,保证较小的村落也有村干部人选。

相关链接:

宗族:是由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既包括内部系谱关系较清晰的“宗族”,也含有松懈的同姓继嗣群体“氏族”。毛泽东同志曾将族权称为旧中国统治农民的四大权力系统之一。

房股:一般认为是宗族内部的一种组织结构。宗族一般由若干房股组成,一个房股构成宗族的一个分支。

作者:肖唐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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