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束僧是教法久住的最高道德——如觉法师
戒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伦理精神,根据律藏文本中的相关记载,我们发现戒律在制定过程中因时、地、事、人的差异,而体现出丰富的伦理精神,主要有因事与人之心理的不同而现出的人性精神,因时空条件不同的随宜性,制定、实施过程的民主性,以法束僧的法治特点,这些都是为达成个人解脱、教法久住的最高道德诉求,因此也是诠释与实践戒律的基本伦理准则。
(一)人性精神
原始佛教的戒律,形成于僧团建立之后的若干年。最初,佛陀度弟子们出家,并没有事先制定现成的制度(成文法),而是因弟子们不能按“诸恶莫作,众善奉行”的精神去处理日常的修学生活,经知惭愧的弟子们的劝请,他才为了教法久住之故,对其所犯进行批评;并制定相关限制性条文,要求僧团大众从此以后不得再犯,否则将按所犯的轻重进行惩治。佛陀认为:“如来亦复如是,不以无过患因缘,而为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然舍利弗,当来有正信善男子,于佛法中信家非家,舍家出家,或有心乱颠倒,起于净想,三毒炽盛而犯诸罪。舍利弗,是时,如来当为弟子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在《四分律》中,佛陀也认为:“如来未为诸比丘结戒,何以故,比丘中未有犯有漏法,若有犯有漏法者,然后世尊为诸比丘结戒,断彼有漏法故。”这说明佛教的戒律是舆人的自我觉悟有关,当弟子们能自觉修学正法断除三毒,就不会以诸多具有强制色彩的条文约束大家,而等到出现了不守戒的情况时,才不得不进行诸多戒条的制定,并以它来达到断除有漏法的目标。从这里,可看出佛教戒律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反映了人性的精神内涵。而且,每一条戒的制定,都有不知惭愧者以身试法的背景。由此制定的戒律,表达了佛教非律法主义者的思想内核,足见其符合人性的原则,它随众生根性的变化,才有越来越多的繁琐条文,其目的最终还是在于使不同根性的众生获得清净。
(二)民主与随宜
早期佛教戒律的制定过程,基本上是通过教团大众集会商议之后订立的。如最初第一条学处的出现,就是因有个别弟子出现了不如法的行为,佛陀便集合大众,一起来讨论其所犯戒的轻重等,并以此为契机,告诸弟子此后再有同类情况出现时,应如何处罚。《摩诃僧只律》曾载:“佛告诸比丘:依止昆舍离诸比丘,皆悉令集;为诸比丘制戒,乃至已闻者,当重闻。若比丘于和合僧中受具戒,若不还戒而行(某某)法,是比丘得波罗夷罪,不应共住。”而在处罚个别犯戒者时,也强调了集众商议的羯磨作法,并允许犯者作自我陈述,这主要体现七种灭罪方法之中。《四分律》载:“若有静事起,即应除灭。应与现前昆尼,当与现前昆尼;应与忆念昆尼,当与忆念昆尼;应与不痴昆尼,当与不痴昆尼;应与自言治,当与自言;治应与觅罪相,当与觅罪相;应与多人觅罪;当与多人觅罪;应舆如草覆地;当与如草覆地。”其中,现前毗尼强调了当事人于大众前,一起抉择有关犯戒的问题;忆念昆尼重在要求当事人自己作陈述与辩护;不痴昆尼主要是为保护有精神病者,在发病时的行为不构成犯戒;自言治是让当事人在大众前对其错误进行忏悔;觅罪相是让大众对彼所犯还有疑问处的进一步核实;多人觅罪则是对意见不一致的问题进行表决,只有征得多数人同意才可执行;而如草覆地是将争执不下的问题,经僧团依律处罚后,于此事上像草覆地一样,不得再起争论。从这几条处罚原则来看,戒律的处罚制度具有相当的民主特性。
(三)德法并施
佛教的法治精神,早在释迦时代就相当重视,如《摩诃僧只律》卷一云:“(佛言)如是舍利弗,如来不广为弟子说九部法,不为声闻制戒,不立说波罗提木叉法,是故如来灭后法不久住。舍利弗,以如来广为弟子说九部法,为声闻制戒,立说波罗提木叉法,是故如来灭度之后教法久住。”这是说,佛陀制戒、以戒束僧,是从佛教未来发展需要的长远眼光考量的,而法治观念正是缘于僧团管理的实际需要,必须予以贯彻执行,否则教法难于维系。这一理念强调了建立制戒与说戒的法治机制,是有效保障佛教顺利发展的根本动力。昭慧法师也认为,以戒为师是让我们要建立法治理念,使僧团在健全的制度下维持和合清净,达成最高之久住目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略窥戒律的立法理念,也同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法治特征,是佛教伦理思想在制度层面的具体化、外在化表现,它让我们领会了“以戒为师”的深刻内涵。
(四)程序合法
僧团戒律在实施过程中,相当重视合法原则。此处所说的合法原则,是指以具体的戒律文本为准绳,由精通戒律的律师对个人的犯戒行为进行判定;然后,根据羯磨法中的规定,如律的进行忏悔的程序合法原则。在《律二十二明了论》中,对此以“五方”进行说明,而道宣律师更在此基础上,增加到九个方面的内容。1.知其罪名种相。即要知道自己所犯的为本类罪中的哪一条哪一款。2.知成不成覆藏。要求自己或知情者回忆是什么时间犯的罪,是否有开许的情况,到忏悔时大致有多少天。3.知用僧多少。要确定需要用多少清净比丘前求悔,才能将所犯罪清洗。4.知用圣教。忏悔者要明白忏悔本罪,须用羯磨法中的哪一种。5.知忏仪置设。要知道行忏悔时必须先做什么后做什么。6.覆日长短相从。在处罚之时,须依覆藏所犯罪时间的长短进行别住。7.明总别忏法。忏悔之时,根据犯戒时间的长短,有无故意覆藏的隐瞒情节,以及所犯戒是哪种、有几条等,然后提出相应的忏悔要求。8.明正加羯磨。即行忏悔者在忏悔时应具备何种威仪,应知如何作羯磨等。9.明夺行、诫敕。组织忏悔的僧众,必须在忏悔结束之时,告诉求忏者处罚的目的与意义,并将在忏悔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向忏悔者宣告。最后要把此事告之大众,让大家在此期间能如法教诲忏悔者。这几条原则是佛教戒律判罪的必经环节,而能否按照这些程序操作,则关系到如律如法的佛教治罪精神能否有效贯彻执行。
我们通过以上的简要讨论,可知佛教戒律在制定及实施过程中体现出的伦理精神,作为制度伦理的范式,为今天佛教制度的订立与实施,提供了制度伦理的范型。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佛教戒律订立与实施时的人性精神,为更好的体现人生佛教的思想精髓,提供了制度前提。二、戒律制定过程中因时、地、人、事的随宜性特征,体现了佛教戒律制度具有鲜活生命力的源头活水,这为佛教制度的创新与重新诠释提供了理论依据,避免了佛教制度在不同地域与文化背景下,因封闭个性而陷于“制度缺失”的尴尬处境。三、从戒律制定所反映的民主特性来看,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戒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单极倾向(以个人意志为核心),这为保障戒律的实施提供了群众基础;四、德法并施的思想,为达成个人解脱与僧团和合及佛教的正常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外护。
总之,佛教戒律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伦理精神,为我们把握制度建设的根本原则,提供了具体的理论指导对弥补今天制度的缺失来说,具有相当强的现实意义。这一点,在中国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历代丛林清规,在制度创新上已为我们树立了典范。但是,在今天新时代背景下,佛教的制度建设依然还没有完成,我们同样还面临如太虚所说的“中国向来代佛教的僧寺,应革除以前在帝制环境中所养成的流传下来的染习,建设原本释迦佛遗教,且适合现时中国环境的新佛教”的任务,也就是说佛教制度的重新整合,依然是佛教界新世纪迫在眉睫的问题。
作者:如觉法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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