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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藏传佛教的禁约和整饬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6日
来源:不详   作者:白文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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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国藏学,2005年第3期
  169~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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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白文固,青海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西宁810008)
  【内容提要】清康干之世,对藏传佛教进行了多方面的禁约和整顿,诸如严肃国师禅师的封赠,禁止随意私自剃度或私行建寺,严禁喇嘛游方他地或久居京师,并对喇嘛的服饰及饮食制度作了规整。这些禁约整饬办法的颁行,对于整饬藏传佛教中的诸多流弊,严肃教戒僧规,促使其健康发展不无益处。但更多的效果是在政治方面,即经过整饬的藏传佛教,更成了统治者用之而得心应手的工具。
  【摘 要 题】佛教研究
  【关 键 词】藏传佛教/禁约整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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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统治者虽然取三教共奖的政策,但与藏传佛教格鲁派的关系最为亲近,他们不时发国帑修筑寺庙,封赠喇嘛,创行国家养僧的衣单粮制度,给藏传佛教给予诸多政治上和物质上的支持,促进了藏传佛教的发展。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学者们已从多层面给予过研究。但另一方面,清朝贵族针对藏传佛教内部的流弊,又实施了多种禁约和整饬,肃整了教戒僧规,使其得以健康发展。笔者试对其作一些试探性讨论,权作引玉之砖。
  一、严肃国师禅师的封赠
  明初朱元璋出于“招徕番僧,藉以教化愚俗,弭边患”(注:《明史》[Z],卷三二《西域二》,中华书局标点本。)的政治目的,确立了封赏藏传佛教高僧的政策。不过当时制度新创,纪纲肃整,故封赠办法尚称严谨,洪武一朝封赠的大国师、国师不过四五人而已。明成祖即位,继续取崇奉藏传佛教的政策,曾封赏西天佛子2人,大国师9人,国师18人。显然,永乐封授是藏区喇嘛国师封号由严谨转向伪滥的转折。延至宣德、成化时期就更加滥封滥赏了,藏区大小派系的僧首和一些部落头人,或以军功,或因贡马,或因宗教地位,便诏给一个国师、禅师名号;且始有一位僧首受封,以后就会有若干弟子袭号。结果到了明末,国师、禅师到处可见,有人作过考证,统计得仅甘肃洮、岷、河州一带,有国师号者19人,西宁一带有16人(注:见张维、鸿汀遗稿、张令暄辑订:《甘肃青海土司志》[J],《甘肃民族研究》1983年1-2合刊。)。
  明代所奉行的多封众建、分而治之的做法,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对羁縻藏族部落,稳定甘青川藏等地藏区的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又产生了诸多流弊,主要是受封的僧首凭借政治影响和宗教地位号令僧徒,控制信教民众,征赋收租,包揽诉讼,如同土司,个别的地方还形成了以寺庙为中心的小范围内政教合一的体制。这种情况不利于佛教内部的统一乃至中央政府事权的统一。需要革除这种多封众建的局面,已是摆在当政者面前的大事。
  清朝定鼎中原之初,制度草创,多因袭明代旧制。又加之当时抗清势力遍布各地,清政府也采取了羁縻之策,规定凡明代旧封喇嘛缴回诰敕、印信、札符者,由理藩院查验注册后均予换给清之诰敕、印信。检索文献,见载入《大清会典事例》中的师号对换事例达16次之多,其大致情况可整理为表1:
  由下表看出,清政府实行对换明旧封国师、禅师敕印的时间,主要集中在顺治中期和康熙前朝;而得到对换敕印的喇嘛又主要是甘肃洮、岷、河州和西宁附近寺院的喇嘛。
  康熙亲政以后,接连取得了平定三藩之乱和统一台湾军事斗争的胜利,接着又粉碎了准噶尔部上层反动分子的叛乱,清朝的统治更趋稳定。在此大背景下,清政府调整了对藏传佛教的政策,由当初的羁縻笼络转向了全方位的整顿和控制。
  对藏传佛教的整顿主要发生在康熙后期和雍干之世,整顿的重点是国师禅师的封赠问题。雍正四年(1726)议准:“西宁所属百里外,僧寺九十四处,河州所属仅止三处。此内有名国师、禅师而曾颁有敕印者,有国师而并未颁给者……。此等处所,原系土番杂处,明初颁给敕印之后,我朝亦曾颁有敕印。缘边居之人,野性难化,故令其信任有名之喇嘛承袭管辖。若因循旧制,不酌量更定,恐相沿日久,竟恃为世守,所关匪细。嗣后令各寺族佃归并内地为民,所给敕印,尽行收取,不令管辖番众。”(注:《大清会典事例》[Z],卷九七五《理藩院、喇嘛封号》。)结果原来所对换的敕印全部被收缴。但由于尽行收缴国师禅师敕印之后,导致了寺庙喇嘛无人约束管理的后果,故延至乾隆十二年(1747)再议订:“甘肃所属各寺喇嘛自收国师禅师印信以后,各自梵守静修,其属下僧众,虽各设有法台,但约束不无涣散,自应照依地方之大小,喇嘛之多寡,定为职衔,以备稽察。”(注:《大清会典事例》[Z],卷九七五《理藩院、喇嘛封号》。)遂设名号卑微的都纲3人,僧纲14人,僧正3人,均由理藩院给以札符,令其管理寺院,约束喇嘛。并再次申令:今后“国师之号,均不准承袭”。至此,明代滥封国师、禅师的流弊基本解决了。
  在清理解决明代滥封国师、禅师流弊的过程中,清政府也曾封过一些国师、禅师。我们从《大清会典事例》和《蒙藏佛教史》等文献中,统计得其封赏情况如表2:
  附图
  表1 清顺治康熙朝对明旧封国师禅师诰敕印信对换事例表
  从表2看出,清代的严肃封赠与明代的滥封众建形成明显反差,清政府的封赏原则十分严谨,他们认为“国师名爵甚大,非有功绩,不得滥授”(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五《理藩院、喇嘛封爵》。)。故从顺治五年(1648)至清后期,仅封赠国师禅师15例,其中国师号3例,禅师号12例。从封赠对象看,多集中在清海的章嘉、土观、敏珠尔、阿嘉、噶勒丹锡呼等系统的活佛中。这些活佛受封以后,便以宗教领袖的身份出任漠南多伦、归化城等地的札萨克达喇嘛或掌印达喇嘛,主管蒙古各部的宗教事务。其反映了清廷着意扶持青海的宗教人物,以之作为亲信工具,派往蒙古,借以削弱达赖、班禅在蒙古宗教界的影响,并防止蒙古王公把持当地教权的可能。同时,清政府对受封的国师、禅师也多有限制,如规定各封赠的国师和禅师名号不得兼任,更不得世袭,只封赠给当世之活佛,待伊圆寂,所有国师、禅师印信及国师所用金顶黄轿、九龙黄坐褥便要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待下世灵童坐床后,视情况另加恩赏后才能启用。清代的这种严肃做法,革除了明代滥封所造成的诸多弊端,尊贵了国师禅师名号,但也使国师等僧爵僧官职位更浓地染上了政治色彩,使之完全成为统治者运用自如的工具。
  二、禁止随意私行出家建寺
  唐宋以降,历朝中央政府对汉传佛教中的建寺度僧事实行严格的控制政策,甚至使用法律手段打击社会上的私筑寺院或私自剃度行为,而对藏传佛教中的筑寺、剃度现象,则采取宽容的政策。延至清朝前期,对民众出家为喇嘛者作了许多限制。
  附图
  表2 清代封赠国师禅师情况表
  1.规定蒙古民众不得私自送家人子弟为喇嘛。谕令凡“喇嘛徒众,除(理藩)院册有名者,不得增设。‘外番蒙古民众’欲送家人为喇嘛徒弟及留住外来之格隆(比丘)、班第(沙弥),皆令开具姓名,送(理藩)院注册,违者坐以隐丁之罪”。不仅一般民众,甚至是蒙古王公贝勒也不得私自送子弟人寺。还规定蒙古骁骑丁壮不准私为乌巴什(居士),违者照私为格隆、班第例治罪。
  2.规定蒙古王公不得私自送家奴人寺为格隆、班第。清前期订令:凡蒙古王公贝勒私自送家奴入寺为班第者,要罚俸一年,当地都统等官员失察者,要一并交刑部议处治罪。又规定:“凡喇嘛将自己家奴及受他姓送到之人作为班第,并容留无籍之格隆、班第者,将该管之达喇嘛革退,罚牲畜三九,格隆班第等各罚三九。”文中所称“罚牲畜三九”者,是建立在牧业经济基础上的一种罚服办法,据称当初的“蒙古例,罚有十二等,罚牲至九九,罚马至百头。番例曾经奏定,罚服牲畜,均不得过五九之数”。依清朝奏定的番例罚服规定,“凡罚服一九之数:马二匹、犏牛二条、乳牛二条、三岁牛二条、二岁牛一条,二九者倍之”(注:见周希武编著、吴均校释:《玉树调查记·政治》[M],附录·番例六十八条,青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可见,对私为格隆或班第的家奴及有关喇嘛罚以“三九牲畜”,即罚没各色马、牛等27头的处罚是很重的。
  3.规定蒙古台吉不得私为喇嘛。康熙朝订制,蒙古台吉不得私自出家当喇嘛。这条规定在乾隆四十年(1775)有了松动,清高宗谕令:“蒙古等素敬佛教,台吉中有愿当喇嘛者,亦可不必禁止”(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理藩院·禁令·喇嘛禁令》。)。延至道光朝,对之再作条理,规定若“台吉当喇嘛,照例报(理藩)院清领度牒,如未领度牒私自出家者,勒令还俗,失察之盟长札萨克罚俸”(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四《喇嘛封号·驻京喇嘛》。)。
  4.规定蒙古妇女不得私自出家。康熙朝有令:“蒙古妇女,不准私为齐巴罕察(即尼僧),违者,亦照私为班第例罪之”。乾隆元年(1736),便对蒙古妇女出家的年龄作了严格限制,规定凡处于生育年岁的青壮妇女,未经批准不得出家。(注:以上引文除注明出处者外,均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理藩院·禁令·喇嘛禁令》。)
  从上列禁令来看,当初清政府颁行的禁止私度为喇嘛的禁令,主要限于蒙古各部。表面上看,这是一种政府干预宗教事务的行为,其实背后寓有更深刻的政治因素。清统治者的用意有两点:一是维护兵源,二是限制蒙古王公子弟充当喇嘛,而对蒙古的宗教,并未如一般所说的那样,鼓励蒙古男儿出家,相反的予以了严格的限制。从保证兵源而论,清代在蒙古推行的是举族皆兵的政策,蒙古八旗的军事力量一直是满洲贵族打天下和保天下所借重的主要兵力,故而才设计了蒙古民众不得私自出家,蒙古妇女不准私度为尼的禁条。从限制王公贵族子弟充当喇嘛作论,主要是防范王公们借机在寺院中安插羽翼。清代治理蒙古的总原则是实行政教分离,限期不愿让宗教领袖干预政务,又不想让蒙古王公干预教务,限制台吉及贵族子弟出家,这是一种有远见的防微杜渐之策。
  除禁止私为喇嘛外,又禁止擅自筑寺。清入关之前已有禁令:“私为喇嘛建盖寺庙者,治罪。”康熙时又谕令:“以民田展修庙宇,有碍民生,嗣后凡修庙有碍民地者,著永行禁止。”(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理藩院·禁令·喇嘛禁令》。)同时满洲官员郎谈针对青海境内民众筑寺无禁的状况,亦曾建言:青海各地“番下愚民,五日不修庙寺,渐增至数千余所。西海境诸民,尽衣赭衣,鲜事生产者几万户”。他建议:“凡自古所有寺庙应存留者令梵修者居之,其余刺麻愚民,任意盖造者,宜悉毁之,驱游惰之徒,归于田亩,‘以收取’国赋充而游民少的效果。”(注:杨应琚:《西宁府新志》[M],卷三四《艺文、条议附》,郎谈《清禁约剌麻等不得任意出边并除异端疏》。)到乾隆朝而订制:蒙古各部内,“如有建筑五十楹以上之寺字,需申请赐下寺名之时,则由(理藩)院奏请下赐名号”(注:妙舟:《蒙藏佛教史》[M],第六篇第三章第三节《高宗朝之喇嘛禁令》,民国排印本。),无赐名而擅自私筑者治罪。不难看出,这是远绍唐宋以来实行的颁赐寺额的成制。
  不过,从总体情况看,清政府禁止擅自筑寺或私度为喇嘛的谕令,主要是针对蒙古各部和甘青藏族部落而制订的。但这些地区由于特殊的民族因素和地理因素,清政府的行政力度相对疲软,故而形成了折扣行令或有令不行的状况,历次颁布的禁止私度出家或私创寺庙的令文,在实际上并没有认真贯彻执行。
  三、严禁喇嘛游方他地或久居京师
  游方本是佛教所倡行的传统梵修方式之一,但唐宋以来,历朝政府多有禁止僧人游方的规定,析其原因,大多是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如宋辽对峙时期,北宋政府曾严禁僧人云游到五台山;而宋金对峙期间,南宋政府又禁止僧人随意出入利州路和夔州路。显然这种规定是从军事上考虑的,即担心敌方奸细混迹云游僧中而进入重要军事设防区,刺探军情。出于同样的目的,清政府也多次禁止喇嘛游方。
  1、禁止喇嘛在蒙古各部间或蒙藏地区间游方
  清顺治、康熙时期,蒙古地区多事,故清政府重点禁止喇嘛在蒙古各部之间或者在蒙藏地区间游方,以期杜绝蒙古王公间或蒙藏上层分子间私相往来,暗通信息的可能。顺治四年(1647),谕令:“喇嘛不许私自游方,有游方者,著发回原籍”(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礼部·方伎·喇嘛禁例》。)。又订令:“游方之徒,不得擅留,违者治罪。”(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理藩院·禁令·喇嘛禁令》。)顺治十七年(1660)题准:“归化城喇嘛有事往额鲁特、喀尔喀地方者,均令具题请往,都统不时稽查,毋许妄为。额鲁特、喀尔喀往来人、格隆班第等亦不许擅留,违者治罪。”(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理藩院·禁令·喇嘛禁令》。)康熙前期,又多次发出禁令,规定“唐古特喇嘛徒众非奉旨不许私来”。“外番蒙古地方,除册籍有名之喇嘛外,其游牧之喇嘛班第,皆令驱逐,倘不行驱逐或隐匿容留及将各该属家奴私为班第者,事发,王、贝勒、贝子、公、札萨克台吉等各罚俸一年,无俸之台吉罚马五十匹入官,仍革职。”(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理藩院·禁令·喇嘛禁令》。)
  如果说,上引皇帝的令文中还有某些隐讳之语,没有将禁止游方的目的说明白的话,那么康熙朝曾官任将军的郎谈的话就直率坦诚了,他上折子说:“窃查边内非蒙古所居之处,寨口非剌麻任意来往之所……臣意欲严令诸隘口官吏,不得令刺麻任意出入,俾内地消息泄于边外蒙古”。(注:杨应琚:《西宁府新志》,卷三四《艺文、条议附》,郎谈《清禁约剌麻等不得任意出边并除异端疏》。)
  清政府又以严厉的手段,打击那些犯禁进入蒙古地区的云游喇嘛。乾隆五十七年(1792),有噶勒丹锡哷呼图克图的弟子额尔德尼达赉等赴科布多各部落旗下化缘,被当地军政官员伍弥乌逊拘留,并将主要人犯解送北京,乾隆派王子等会同军机大臣审讯得知,此事竟系噶勒丹锡哷所使。乾隆帝为此发出龙吟:“朕现在保护黄教,清理喇嘛一切弊端……,若不严行办理,断难整饬”,遂将噶勒丹锡呼所任札萨克达喇嘛一职革去,又以噶勒丹锡呼呼图克图“年少不谙事务”为辞给予以开脱,将责任全推到商卓特巴札萨克罗卜藏丹身上,结果将罗剥黄后发往江宁服苦役,其押在科布多的喇嘛全部解送刑部,给予严惩。乾隆还因此向蒙藏的地方官发出警告:“此案伍弥乌逊若苟且完事,不行具奏,朕必将伊一并治罪……”(注:《清高宗实录》[Z],卷一四一七,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下,中华书局影印本。)。并要顺便寄知驻藏办事大臣福康安、和琳,传谕达赖喇嘛、济隆呼图克图,以示清廷振励佛教、整顿喇嘛流弊的决心。谁都明白,此案若仅是一桩化缘事,那绝不会惊动皇帝的大驾,动员那么多官员查处此事,显然这里面有更深刻的政治因素。
  雍干时期,是青藏地区的多事之秋,清政府又重点禁止喇嘛在蒙藏地区间游方。对那些由北口蒙古各部到西藏游方的喇嘛,制订了一套严格的管理办法。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议准:“嗣后凡遇蒙古王公等延请喇嘛者,令西宁办事大臣行文赴藏,再由驻藏大臣给予执照,并咨明西宁办事大臣,庶彼此各有关会,来往时日,皆可按照而稽,永杜私相往来之弊。”(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理藩院·禁令·西藏禁令》。)道光四年(1824)奏定:“青海地方凡有北口各部落蒙古喇嘛赴藏熬茶,十人以上仍留原处请票,十人以下无票出口者,由西宁何处营卡行走,即责令该营卡官弁,查验人畜包物数目,报明青海衙门,复给执照,一面移咨驻藏大臣查照,将票缴销。回时由驻藏大臣发给路票,在青海衙门查销。”(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理藩院·禁令·西藏禁令》。)又规定:凡五台山等地喇嘛前往普陀山进香者,由该地“督抚咨明理藩院,转咨兵部给发路引,仍令该管督抚咨浙江省,饬令守口员弁查验放行。回桌后,守口员弁验明人数放进,呈报浙江巡抚,于年终将出入人数造具清册,分送兵部并理藩院,以凭查复。如出口人数与部发路引不符,守口员弁照盘查不实例议处”(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礼部·方伎·喇嘛禁例》。)。
  2、禁止喇嘛随意来京或滞留不返
  明代后期,许多藏区的喇嘛出于觊觎朝贡所得赏赐的丰厚或京师的繁华,随意来京并长期滞留不返,他们勾结官府,串联阉宦,生出了许多弊端。针对明代的流弊,清政府对喇嘛来京事进行了整顿,规定漠南蒙古四十九旗,归化城、察哈尔、阿拉善及喀尔喀的达喇嘛,除哲布尊丹巴不列年班外,其余均分编为六班,依年轮流,每年一班,于十一月中旬来京朝贡,并于次年正月十五日宴毕后,由理藩院代奏,令其各归游牧处所,在京逗留时间不得超过60天。甘肃岷州等地喇嘛分编为四班入京;甘肃庄浪卫红山堡报恩寺喇嘛,可五年来京一次;西藏喇嘛非奉旨不许辄来,达赖、班禅可每年遣使一次;驻京呼图克图的转世灵童坐床后若需要来京者,得由理藩院代奏后方可成行。这一套规定,把喇嘛来京及居京的班次时日,条理得清清楚楚,避免了许多混乱。
  3、禁止喇嘛游乡串户或止宿民家
  清政府针对元明以来,个别喇嘛借端游乡串户、止宿民宅而引出的种种破戒违法事端,多次下令,整饬戒规,禁止喇嘛游乡串户、止宿民宅。早在天聪七年(1633)就定令:盛京居民“有请念梵经治病者,家主治罪”(注:《大清会典事例》,卷五○一《礼部·方伎·喇嘛禁例》。)。顺治十四年(1657)题准:“格隆、班第等如为人治病,必告知达喇嘛,限定日期,方许前往。若有私往违限,并擅宿人家、或借端留妇女于寺庙者,皆依律治罪”。可能因为喇嘛游乡串户,擅宿民家的现象禁而未绝,雍正三年(1725)又再次谕令:“洮岷地方喇嘛以治病禳灾为名,诓骗蒙古,即令札萨克严禁,如果治病有益,分别保留,其余一概逐回原籍。嗣后有隐藏者,发觉,将札萨克等一并议处”。道光十九年(1840)又重申,内外蒙古各部所属喇嘛“如遇治病念经前往他处以及朝贡,除报明该管喇嘛外,并报名该管札萨克,方准行走”(注:以上引文均引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理藩院·禁令·喇嘛禁令》。)。雍正、道光朝的令文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督责各蒙旗札萨克,要其切实负责,加大处罚游乡串户喇嘛的力度,以期达到禁绝这种现象的目的。
  除以上规定外,清廷还有一些禁约条令,如规定喇嘛宿于无夫之妇人家,无论是否犯奸,均剥黄、鞭一百,勒令还俗。寺院房舍容留妇女行走者,大喇嘛要罚二九牲畜,德木齐罚一九牲畜。喇嘛容留犯罪盗贼者,与犯人一律科罪。驻京喇嘛奉使赴西藏,回京之日不得携带彼处喇嘛来京;外寺迁升之达喇嘛,不许将徒众带赴新任,违者从重治罪。
  四、规范喇嘛的服饰饮食制度
  元代由于过分崇信佛教,僧侣阶层贵族化倾向十分严重,寺院中往往是“官、民、僧服,相杂其间”。到明初,朱元璋整顿佛教,规定天下僧道服饰,令寺院按禅、讲、教区分僧服色别,规定“禅僧茶褐常服,青条五色袈裟;讲僧玉色常服,绿条浅红袈裟;教僧皂色常服,黑衣条红袈裟。僧官皆如之”(注:《明太祖实录》[Z],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二月乙酉条。)。但对喇嘛的服饰并未作政策性规定。到了清代,始对喇嘛的常服坐褥、车饰帏幔作出了详细规定:顺治十二年(1655)题准,喇嘛、格隆服用黄红色常服,非奉御赐,不得用五爪团龙袈裟;班第用黄帽黄衣。康熙六年(1667)题准,喇嘛人等许服金黄、明黄、大红等色,班第可服用大红色。但班第不得服用金黄色和黄色,伍巴什、伍巴三察不许服用金黄色、黄红色,其余色服亦不得擅自使用。违犯者,喇嘛罚牲畜一九,班第以下鞭一百。又规定受封为国师者可用金顶绿轿或金顶黄轿,九龙黄坐褥。嘉庆十五年(1810)又奏准,驻京及来京觐见的呼图克图,曾已转世多次、且同系统各世活佛共来京三次以上者,坐褥可以冬用狼皮,夏用红褐,并可乘坐绿色帏幔车;若转世次数较少,同系列各世活佛共来京仅一二次者,其坐褥冬用獾皮,夏用红褐、绿青褐,可乘坐青色帏幔车。道光十九年(1839)订制,驻京札萨克喇嘛及由藏调任京师各寺的堪布,可服貂皮、海龙皮褂,其余喇嘛不得僭用。又定例,达赖、班禅、哲布尊丹巴、章嘉等四大活佛坐床后,可乘坐黄车黄轿,出游途中可搭用黄布帏幔墙,其余活佛不可僭用。(注:以上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二《理藩院·仪制·喇嘛服色》。)
  除服饰外,清代还规则了喇嘛的饮食办法。
  汉传佛教徒向有“吃斋”的饮食习俗,吃斋就是素食,这是汉地佛教中特有的制度。印度佛教徒是禁荤不禁肉,荤即葱、薤、蒜、韭、兴蕖等五种有强烈气味和刺激作用的蔬菜,被称作“五辛”或“五荤”。《十诵律》规定,出家人严禁食荤,但可以食用“不见、不闻、不疑”的“三净肉”。佛教东传早期,中国僧人守持这一饮食习俗,只是到南北朝,笃信佛教的梁武帝受佛教普渡众生、慈悲为怀观念的影响,开始提倡素食,主张僧尼禁断肉食,对于不守戒规而饮酒吃肉的僧尼严加惩罚,并从上层僧侣开始整顿,使素食成为汉传佛教徒的一种独特的饮食制度。但藏传佛教徒并不守此戒规,每遇诵经法会或佛教节目,照样宰牲食肉。延至康熙四十八年(1709),康熙帝对在京的喇嘛颁出上谕,称“喇嘛每说念经可救生灵,凡为尔等念经杀生供食者,岂非生灵?尔等若能不食,并传内外寺庙众喇嘛,俱照此例,一年可活二三十万生灵。如此乃合喇嘛之道,尔等会议具奏”。随之京城喇嘛章嘉活佛等“遵旨议淮,嗣后凡进内廷念经及佛生日、朔望等日,与凡往人家念经,俱停止肉食”。并将这一规定“传知盛京、五台山、归化城、察哈尔八旗、西安等处众寺庙住持喇嘛,一体遵行”(注:《蒙藏佛教史》,第六篇第三章第二节《圣祖朝之喇嘛禁令》。)。自此始,形成了藏传佛教寺院的新的饮食制度,即平素不禁荤腥,而每遇佛教节日,大型诵经法会日,每月初一、十五、十八日,主要宗师(如宗喀巴)诞生日或圆寂日,必须持斋素食。至今,格鲁派寺院中还严格遵守这种主要宗教活动日吃斋的习俗。
  从以上叙述看出,清康干之世曾对藏传佛教进行了多方面禁约、整饬,而大部分是针对蒙古各部而出台的,是为限制蒙古王公势力而精心设计的,从而使这些措施超出了宗教范畴,带上了很浓的政治色彩。经过整饬,一方面清整了藏传佛教中的诸多流弊,严肃了教戒僧规,促使佛教健康发展。而另一方面,使藏传佛教增加了更多屈从性,更成了适合统治阶级需要的政治宗教,变成了统治者用之而得心应手的精神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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