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佛教协会章程
濮阳市佛教协会章程
(2001年4月12日濮阳市佛教协会第一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濮阳市佛教协会”。
第二条:濮阳市佛教协会是全市各民族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为: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弘扬佛教文化,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完美提高人文伦理道德,倡导人间佛教积极进取的思想;团结全市佛教徒爱党、爱国、爱教,为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及两个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密切联系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向政府反映情况,就有关的法律政策性问题,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二、带领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党、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法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指导督促居士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修学,护持三宝,干好本职工作,积极服务于社会。
四、举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五、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民。
六、在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共同发展。
七、指导和支持各县区佛教协会及佛教活动场所开展会务,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佛教代表会议。会议代表由基层佛教组织和佛教活动场所选举产生,全市会员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市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它重要工作事项,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
第五条:本会会务最高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是: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选举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常务理事会执行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六条:本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连选可连任。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并履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本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全面领导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会长必要时可召集副会长参加的会长会议或会长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第九条: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会务。
第十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根据佛教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文化、教育、服务等事业机构,如佛学讲习班,佛教图书文化馆,佛教文化网站,佛教文化研究所,佛经流通处等。
第十一条:本会在国家宗教政策和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会务。本会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会务进行切实的讨论和认真的协商,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十二条:本会对全市五县一区佛教协会(分会)和所有佛教活动场所,在佛教内部事务上实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区佛教协会和佛教活动场所及其他佛教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 海内外佛教徒自愿乐助:
2、 各寺院按规定的办法提供;
3、 其他合法收入;
4、必要时申请政府补助。
第十四条:本会会址设在濮阳市开发区梅苑新村8号:濮阳般若精舍。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本会全市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濮阳市佛教协会章程
(2006年8月3日濮阳市佛教协会第二次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濮阳市佛教协会。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SSOCIATION OF PUYANG。英文缩写: B.A.P.Y。
第二条:本会是全市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教义,兴办佛教事业,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市佛教徒,倡导人间佛教思想,积极参加三个文明建设,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庄严国土,利乐有情,为濮阳的改革、发展、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本会任务: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2)加强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佛教徒爱国主义觉悟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自觉性,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支持县(区)佛教协会开展会务,并对县(区)佛教协会的佛教事务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区)佛教协会、各佛教寺院和其它佛教组织有义务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4)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的道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制定寺院管理、教制仪规等规章制度和具体办法。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加强团结,协调关系,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5)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6)引导佛教徒在各自岗位上努力工作,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慈善事业和自养服务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利益人群。
(7)发展同海内外佛教界、佛教友好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促进我市与海内外佛教文化交流。开展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中佛教徒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
第四条:本会会址设在濮阳市濮上中路梅园新村8号:
河南濮阳般若精舍。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有关报告;
(5)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它重要工作事项;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六条:全市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全市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全市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县(区)佛教协会召开理事会扩大会议或由各佛教活动场所召开管委会扩大会议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经相应宗教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由市、县(区)佛协及各活动场所提名,经市宗教主管部门审查,提交全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条:理事会是全市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市代表会议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3)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4)根据会务实际,决定常务副会长;
(5)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6)全市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提名,秘书长候选人由会长提名,副秘书长候选人由秘书长提名,在理事会议上按程序表决产生。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市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在下届全市代表会议期间,继续主持会务日常工作,决定下届全市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选举办法,直到下届新的理事会产生为止。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2)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3)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4)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连选可连任。常务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代表会议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延长任期。
第十八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九条: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督促和检查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部门,分别承办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1)政府拨款;
(2)县(区)佛教协会和各佛教活动场所等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
(3)社会捐赠;
(4)自养收入。
第二十四条:由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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