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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以来德兴地区的家族、寺观与讼争:读《隆教寺讼案碑》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3日
来源:不详   作者:胡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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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以来德兴地区的家族、寺观与讼争:读《隆教寺讼案碑》

  胡荣明

  笔者近来在进行宋以来德兴地区的家族与地方社会研究,同学李玫向我提供了她在德兴市新岗山镇新建村隆教寺见到的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隆教寺讼案碑》及《德兴新建程氏宗谱》、《海口董氏宗谱》、《余氏宗谱》等相关资料。该碑刻的内容对了解宋以来德兴地区的家族与地方社会的变动提供了有价值的线索。谨将原文抄录如下:

  隆教寺讼案

  隆教寺,乃本境古刹也。李唐咸通元年。我始祖尚书维公肇基银城,元子承盛公迁居本里井坞。割公田十余亩与僧澄渊.建寺于河东世忠祠之右。依祖庙而奉境主,祝口圣寿,捍御妖氛。由宋通明。先贤端蒙公、龙斗公暨叔伟公、希偃公。相继施田七十二亩,供寺养僧。有洪武流水佥业,税粮现在德栾户为供解异。

  成化年间。因僧智亮乞养八都容护从弟董荫入寺为徒。后伊兄弟贪寺刹。妄捏宋乾道五年刨寺舍田秋粮六石有零。至正德十年秋闻,容护等竟将寺内粮米络绎搬至海口,举族骇异。族长程德栾、德口、德枸、永口等将前朝铸字香炉、钟磬、石碑、洪武流水.备情控县。旁边县主行取入京,未结赴府,幸府胡公廉明,亲提邻右。勘验官记、流水并钟磐、巨器。寺委唐时建造,田地、山场俱是程姓佥业。即即可据。殛阅董姓新旧家谱。辨出董鸿道系太平兴国时人.扣至宋乾道二百余岁,董晏系今成化时给事中。乐平县人氏.转扣宋乾道三百多年。董姓又无寸土佥业,悬口妄捏。情蔽显然。当将董窖护殊墨涂面。押出示众,戒习刁风。

  殊董窖护等奸谋未遂.怀恨前羞。正德十二年。因胡府超升福建粮道。新任本府通判魏果.系山荫县人.是伊房董俸考取举人.果又与分巡道师佥事姻戚,关即交通。上下响应。复于八月初三日。捏词控道.批准提讯。贿嘱主文道舍臧瓒弄弊,董姓人犯住提,单提程姓人犯,拘禁府狱侯审。又塌案淹(缠).毒计陷害。御史刘惠、赖瑞需索私刑。难以枚举。至十二月初四日勘问.翻驳府案。本族钟磬.石碑置之不论,洪武流水、官志尽行执匿.将德栾、德枸等拷打半日。揞断拶子四副.抑勒供招.不窖理辨。而德枸抱痛含冤.至十三日夜.竟毙于狱中矣!又备由申解。巡案监察御史唐龙,系兰溪县人,与魏果多试同榜。曲徇私情。扛帮枉断。备详巡抚赵公依拟施行.蔽日黑天.冤沉海底,幸赖德栾弟德庆于正德十三年十月抱本诣阙,冒死上陈。

  十四年正月廿八日,通正使司俞琳于奉天门具奉.搴旨该省都察院知道此钦。转行新任臬司柴公审问.批仰德兴县白公拘提地方里老、钟磐、石碑一并申解.又吊分巡道执匿官志、流水。三月初六日午堂申,细寨真伪.详辨曲直,仍照胡知府原断.将寺产批还本族.管业供祀。董窖护等各杖一百,徒六年.余犯罪拟不应每杖五十,纳米。分巡道审事不的,罚俸五月。魏杲、唐龙徇私陷民。薄从革职。胡公、白公纪录超升,具由咨部如议缴。以断葛藤.以息争端。

  噫!缠害五载,坑累诸人.谂及此.未尝不切齿而痛心也。人第见今日禅林丰赡.焕然维新,抑知前人掏讼之难危。囤圈之苦楚.有不可胜言者矣。虽然寺已失而复得。产已去而复存。皆诸人再造之力也.身虽殁.凛凛有生气焉。余房叔祖暄公珍重文墨。本稿犹存。因备述原委。备后世不忘其所自云。

  康熙五十三年七世侄孙计开善应公 宗敏公舒成公德楷公

  大清乾隆二十三年岁次戊寅盂秋月毂旦谨立。

  碑记明显包含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家族与包括隆教寺在内的德兴寺观的关系,第二个问胚是本案的原委特别是家族如何对待此类事件,第三是官府对该案件的处理及其对待寺产的态度。以下结合同治11年(1872年)《德兴县志》和相关族谱史料,就这三个问题展开讨论。

  一、家族与坟庵、寺观建设

  该碑首先言及程姓与隆教寺之关系:

  隆教寺乃本境古刹也.李唐咸通元年我始祖尚书维公肇基银城.元子承盛公迁居本里井坞。割公田十余亩与僧澄渊.建寺于河东世忠祠之右.依祖庙而奉境主。祝口圣寿.捍御妖氛。由宋通明.先贤端蒙公、龙斗公.暨叔伟公、希偃公。相继施田七十二亩,供寺养僧。

  程姓于唐乾符年间迁居德兴银城,而唐金紫光禄大夫维,乃新建始迁一世祖也,后其子程盛再徙居本里井坞。据《德兴新建程氏宗谱》记载:“唐乾符。官金紫光檬大夫。海州盐铁使.官称尚书.将兵讨巢贼不利.因营寓乐平银城.遂辟居之”。“(程维之子)盛.行七.自银城涉溪,健北五里井坞大樟术下。”这一点亦可在同治11年(1872年)《德兴县志》卷一《地理志·乡村》的记载中得到证实。

  有关隆教寺的兴建,《德兴新建程氏宗谱》缺乏相关记载,但同治11年(1872年)《德兴县志》卷二《建置志·寺观》却有明确记录:“隆教寺。在十都。新建程姓建”。另根据族谱记载.宋元时期,新建程氏还兴建了一系列的坟庵寺院,如程端友妻董氏“置游奕坞山,建十二都东源寮。捐田数十亩。檀立荫木.培接南口地脉.功最溥”.程缓”建东源庵.其旁割田膳僧以奉香火”,程珙“为建桐首墓扁日小山庵,置田膳僧.仍筑室左右招仆以供酒扫.墓右数百步积土成山废田数十亩直木造林繁茂”。

  实际上,自唐以来,特别是在宋元时期,德兴地区的家族纷纷致力于地方的寺观建设,家族成为德兴寺观建设的主要力量.这一点可以从同治11年(1872年)《德兴县志》卷二《建置志·寺观》的简略记述得到体现。根据记录,由唐至清,德兴共有各类寺观113所,注明为各姓修建的多达92所。这其中有一些虽是僧建.但主要仍为各姓施田修建。而只注为僧建及不明者仅有21所。

  二、讼案之原因及相关问趣

  该碑对于隆教寺讼案之原因叙述道:

  由宋遁明.先贤端簟公、龙斗公.暨叔伟公、希艇公。相继施田七十二亩.供寺养僧。有洪武流水佥业税粮。现在德栾户,为供解异。成化年间.因僧智亮乞养八都窖护从弟董荫入寺为徒。后伊兄弟贪寺利。妄捏宋乾道五年创寺拾田秋粮六石有零。至正德十年秋阃。害护等竟将寺内粮米络绎搬至海口.举族骇异。

  隆教寺田产乃为程姓程端蒙、程龙斗、程叔伟、程希偃等人先后施田,供寺养僧。而田产之管理则仍由程姓程德栾负责,赋役亦由该户承担。

  德兴地区的寺观田产来源及管理大都习用此种模式。《德邑海口董氏支谱》有较多记载,如董傅“建漉庆鹰.拨早晚田四十余亩招僧住持.以奉祀事。又拾田三十亩入洞真观.别立祭扫田十亩.并坟山三十六亩。分入檀下子孙各户供解”。董曼“建庵名福林.今废弛.山地火人山场俱入流庆庵供解。又建庵名宝驼。今废”。董渥“建庵日永摹.三公派存有祭田+亩.续买七亩。各户收解。以备岁时祭祀一。又如董熠“建南窖庵。存有田地粮,分解纳裔孙文洙金保杏三人同掌三元祠祭产。秉公积余。置有南窖水田十余亩.以作蒸尝,粮税归水玉堂供解”。董氏对于这些坟庵、寺观田产之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其家训有言:

  一庵寮田地皆先公置立。以奉祀事。自近代以来.或僧亡庵废而抛荒.或他姓与檀下私行侵占.以致祀扫有缺。今后务要推举公正之人.轮次收租.以备祭扫公用。有魁落精

  骗破例者.并以不孝论。

  一各处祖坟山地所以安妥先炅。虽粮税分诹备户供解。物业务宜同心掌管。如有因其在户。规为己业.或斩伐庇荫树木因而侵占风水.或私行典卖.计物价加倍重罚。以不孝论。

  其次.该案被告为寺僧董荫及董容护.二人均属德兴八都海口人。据同治11年《德兴县志》记载.董姓住于县城外约七十里外新城里的八都海口。另据《德邑海口董氏支谱》记载。唐中后期,唐吏部侍郎董申迁居于海口。因董氏大家族建村于此.再加上原有的邹姓、羊姓等居民,由此人多似海.又由于江西李宅水、浙江体泉水、安徽乐安水在此交聚汇流,号称三江归一口。故而地名合称为“海口”。至清代,海口已经是“聚族成市。纵横六七里之地.合贫富大小之家不减五百户”。虽然子弟众多,董氏家族科宦代有其人,但也不乏破落之人,因此他们所从事的职业便也各有不同。对于家族子弟的职业问题,董氏家训训道:

  庶人之职,士官商农而已.其有习工业杂流者。君子戒之。吾族子孙,或有不务本等生理。或为僧道.游食于空门而不礼君亲;或为奴隶.自甘于下流.遣辱宗祖.甚至游手好闲,奸盗诈伪。如有此等。会族公论.谱出其姓。

  族规明确规定不得“为僧道.游食于空门而不礼君亲”。但随着人口的增加及贫富分化。我们不难理解为董荫乃是出于生计的需要而皈依隆教寺.并且试图将相关寺产据为己有。

  对于寺僧董荫及董容护贪图寺利,搬运寺粮的行为。程姓家族先是“举族骇异”,继则由族长程德栾等备情控县。此后历经波折.终于追回田产。程氏对于该案是誓死力争,竭力维护本族产业。这种情况在德兴亦有旁证。如余姓在狐狸田苦竹坞有坟山.“其山计税八亩三至.田一至通南瑶路为界”。“在乾隆三十一年间与蓝姓蓝东保等搏讼.经两边亲友劝处。立约订再.各管各业”。又有余姓余镕在其族与孙姓争山构讼之时,挺身赴控,族谱“以为豪杰”.并辜受“至今奉先祠。给胙一斤”的待遇。

  《德邑海口董氏支谱》更是将此项内容纳入家训之中.其家训云:

  吾旅虽支派疏远。然同一脉之亲须是一团和气.中问如有妒欺侵夺不平等事。族尊明达之士。务宜秉公调息。不许轻讼于官.乖戾和气。俏他姓与吾族争讼.若情理可已者.亦宜为之解息。若关吾族祖坟、山场、田土殛纲常攸系.不得已而争讼者。当协力扶助.违者惩之。

  可见,家族对于各种纠纷特别是家族内部的纠纷的调息有着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持。本来,新建程姓与海口董姓有着良好的关系网络,但正如董氏家训所言:“倘他姓与吾族争讼。若情理可已者.亦宜为之解息。着关吾族祖坟、山场、田土及纲常攸系.不得己而争讼者.当协力扶助。违者惩之”。所以,一旦涉及到整个家族切身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时,家族往往会团结一致,据理力争。

  三、寺产之变迁与官府的态度

  隆教寺讼案发生在寺僧董荫及董容护贪图寺利,搬运寺粮,意图将该寺产业变为寺产乃至据为已有.而程姓则力图维护该产业,因为在程姓看来,该产业乃是其族产或日族产。所以,该讼案之发生,实际上源于德兴地区寺观田产的产权所发生的变化。德兴地区有的从施田建寺开始便一直是由家族中分派各户管业,如前述董姓各庵。有的则逐渐变为族产,由各族祠堂管业,如“旌教寺,今圯.张姓买为中奉祠”.“长居寺。今圯.查姓承买。”

  另外有的原为家族施地建造,其后成为官产。继而又由相关家族承买管业。如长庆寺为余时舁拾山田地以建筑,同治11年(1872年)《德兴县志》对此寺亦有记载:

  长庆寺,在上市。扬吴年间创寺。山田地皆宋秘书余时再所舍。景泰间,其裔孙盂清重建。嘉靖四十三年何邑侯廷柏奉都抚移文变卖寺粮.补造城郭。余姓八房子孙承买原业.购价筑城。故寺毁.今存坊额遗址焉。

  可见,长庆寺本由余时舁拾山田创建,在明景泰年间亦经其裔孙重修,但在嘉靖年闻却由官府主持变卖寺产以修扩城池,虽然仍由余姓承买,但寺却不存。

  还有静住寺,同治11年(1872年)《德兴县志》有载:“静住寺.在县东四里,唐开宝中僧建。万历间黄令废寺。入其田于学。止有垦田六亩批照存寺。”《余氏宗谱》对此亦由记述:

  隆万将令废静住寺.营义螺,公墓在焉.其夕梦绯衣人以一纸遗之日:明明生前心杳匕.死后魂归来得静住,笑入无穷门.静而无所住。匕而无所存,不生亦不减.瞑目自定乾坤,冀日得公墓刻石纪之,爰进静住寺乃公之精舍.隆万间废寺修城.黄公金色得绯衣人之梦.仍除山亩田地.召本家赎回,奉佛祀祖.历百余年矣。

  可见,静住寺原乃余姓之业,在隆万年间官府意欲废寺修城,余姓仍承买赎回。此后,“迨乾隆五十三年教谕黄劣务、叶师灏等逐僧收租.寺宇空存。由是裔孙志尹、亨甫、翰道控案.县府沐县府两宪讯结.仍令本家招僧住持”。显然,官府试图将其变为官产。后经余姓控争,仍被判为余姓产业。该案亦可反映第一节所述之问题,既各家族总是会尽力维持祖业,乃至控至官府。

  由于寺产的管理与转移会伴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因而在此过程中相关的纷争也日渐增多。为此,官府不得不提出新的规定以减少相关讼争。明万历二十一年德兴县令何媒曾颁条约,云:

  凡寺观庵堂.悉载施舍创建及田地山塘之家.以不没其所自也。而各姓子孙以祖宗施舍之故。辄欲占种、侵葬。则不可盖。既舍则为官产.非私物也。自后除原葬有坟者姑仍旧听祭扫外,其山场田地已批入者.付各寺观僧道管业办纳粮差。施舍之家如有干预,听僧道告到官司.以法治之。

  在何蹀看来,施舍之家既已舍田创寺,其山场田地自然应为寺观僧道管业办纳粮差,视为寺产或官产。此后,康熙十一年县令毛九瑞又曰:

  舍宅为寺.古称达者。若夫饭僧塑佛.弃业次而奔波.于法当禁.非志所宜详。而庵观寺庙多至一百有余.皆志其创仍施舍之人,并附前令条约于末。以见万历间已有争端.尚未为正供病也。且近有名僧实俗,以兰若为敷者。今成此书.民以为存萁祖宗之姓氏。而官则以为覆萁田赋之名实焉。

  可见,毛九瑞认为记载各寺观施舍之人,主要目的是官府可以“覆其田赋之名实”。同治11年(1872年)《德兴县志》主编孟庆云更联系实际,以普济庵等寺观为例,进一步指出承认寺观田产为族产之不可行,其词云:

  普济庵,吴修志载董运泰太民舍山建,康熙慧心募修。道光三年志载在八都桃山董泰民舍山建.后捐入董世德祠管业,祠内施田供佛。妙明寺吴志在六都唐时董万窖施地.僧募建。道光三年志载在六都.唐时董万窖施地建。后捐入董义祠管业。现在寺内复供有五都环溪汪姓世庆、世美、四灿。五六都上洛汪如虎、黄金墩陈善同、陈德山.八都海口董万容、董义等神牌。志载先后互异,祖牌供有三姓。事远年湮。无从考覆。夫民间建寺观庵祠本属有违定制.载之志乘,殊非所宜。旧载施舍田地山塘殛创建之家.无非善善从长,藉以存其姓氏。而各姓子孙断不可藉此为侵占地步。今将旧志所载悉存而新增,民庙概不采入。并附前令何、毛两君条约,以杜争端云。孟庆云书0。

  孟庆云认为由于社会环境和观念的变迁,各寺观已然很难辨明其为何族所有,与其徒争纷扰,倒不如将各前代寺观确定为官产。可见,官府认为各姓既已经将田地施舍,便已经是官产.相关各姓子孙便不能藉口侵占。如此做法可以“以杜争端”。但这一态度却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如余姓静住寺一案,官府便“仍令本家招僧住持”。

  四、小结

  李玫在对宋代德兴家族与地方社会的研究中曾对宋代德兴的家族与坟庵之关系作了论述,其论述延续了宋三平对宋代坟庵的研究,将其作为一种统合家族的手段。但她没有对宋以来德兴地区的坟庵、寺观作长时段的考察。实际上,坟庵、寺观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发生一系列的变化,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围绕坟庵、寺观所形成的产权会发生改变.这些改变可能来自于家族,亦有可能来自于官府,而讼争亦必将伴随此过程而产生。

  出自: 《南方文物 》 2009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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