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升
宗教与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升
□ 张志鹏
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组织。现代公司大部分完全脱离了个人色彩,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行资本的永久性联合。这样,公司似乎就成了一个没有情感、没有价值观的“巨灵”,利润最大化就是公司社会责任的全部内容。然而,从宗教和伦理道德等角度出发,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受到了极大的关注。
在中世纪,基督教会认为对利润的追逐是违反基督精神的,所以质疑逐利行为的合理性,强调经济活动只是为了服务公众利益而存在,商人要照顾其行业工会的成员以及社会的福利。当时绝大多数的行业工会会照顾其生病的成员,也有的行业工会成立了失业基金,还有不少行业工会通过建造医院和孤儿院等方式帮助社区发展。进入重商时代,商人地位提高的同时,其社会责任也在增加。那些为社区提供出色公共服务的商人能够获得成立公司的特权,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相反,那些从不作慈善贡献的商人就会常常遭受罚款。
和现代赢利性组织的定义不同,公司最初在美国的出现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公共利益,而非私人赢利。从殖民地时代到建国初期,美国的公司可分为宗教和世俗两大类。宗教类公司是以公司形式建立的基督教会会团,负责处理教会世俗事务,主要是教会的财产管理,其公益性显而易见。世俗类公司则包括市政府、慈善公益机构(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和商业公司。当时的商业公司,也要具有公益性才会获准建立。例如,在当时的美国人看来,“收费道路和教堂建筑一样都有益于公共改良,是所有社区都需要的”。因此,收费道路公司得以授权组建。
美国建国后日渐增多的商业公司开始主要为私人谋利,因此有人认为这些公司不应该像纯粹的公益机构一样受到州议会过多的管制,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直到1953年,由霍华德·R.鲍恩(HowardR.Bowen)所著的《商人的社会责任》在基督教会的资助下得以出版,拉开了公司社会责任研究的序幕。
鲍恩获得了“公司社会责任之父”的称号,他基于受托思想,将公司管理者看做是社会责任的实施者。之后,安德鲁·卡内基(AndrewCarnegie)等企业家将社会责任的理念发扬光大。卡内基在1889年的一篇文章中指出,成功的企业领导者应该将自己看做是社会利益的受托人。随着研究的深入,公司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公司公民等新理念联系在了一起。
今天,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方式会受到特定宗教信仰的影响。例如,一些佛教人士认为,佛教徒做生意不应只求自利而置他利于不顾。在经营行业上,身为佛教徒有个原则,即凡是涉及杀、淫、盗、赌博和妄语的行业,乃至于酒类等的买卖,都应避免。这一要求既反映了佛教的商业伦理,也体现了公司所担负的社会责任。
在日本,宗教思想、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效率得到了较好的结合。研究者发现,在大多数日本企业的经营哲学中,绝对不会将“赚取利润”这个任何企业都必须达到的目标放在首位。相反,强调企业对社会、国家乃至全人类所负的责任是日本企业经营哲学的核心。如松下电器公司将“产业报国”置于首位,丰田汽车公司提出“尊崇神佛,心存感激,为报恩感谢而生活”……这些企业的社会责任思想与神道教“忠”的思想、儒家“和”的思想有着紧密的关联。
在我国,具有宗教信仰的企业家越来越多,他们的信仰对于其公司的社会责任有何具体影响,尚待进一步观察和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提升,全社会的“包容性增长”将会更容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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