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的几点思考
张全录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表明,宗教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与地位受到了党和国家高度的重视。一方面,社会上人们对宗教的认识有所改变,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评价趋于积极;另一方面,宗教界自身也在为自身的现状、未来和发展作思考。宗教作为社会实体,不论怎样,其行为与活动总要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协调处理这些利益关系,都需要成立社会组织为其代言。宗教社会团体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宗教团体要发挥好作用,自身建设十分重要。
一、关于宗教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
宗教社会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作用,需要取得独立法人地位参与公共活动的运作,依法注册登记既有利于国家对这些组织的管理,也有利于为自身活动取得公信创造条件。目前,宗教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的法律依据除宪法原则外,主要法律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的性质是我国信仰宗教的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权利自愿组成,按照其宗旨、章程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法律层面上称为“宗教团体”或“民间非营利组织”。
一、宗教社会团体的特征可以用以下四个方面概括:
一是社会民间组织。但同时国家又在法规、政策上赋予它垄断性和非竞争性,也就是说宗教社会团体在现阶段具有官民二重性。
二是双重管理体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而所有社团在向登记管理机关(即各级民政部)申请登记前,必须“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构成中国政府对社会团体的双重管理体制。
三是非竞争性。《宗教团体登记办法》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的宗教社会团体”。中国现有8个全国性的宗教团体,其中7个分别属于五大宗教的全国性组织一一中国佛教协会(1953)、中国伊斯兰教协会(1953)、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54)、中国天主教协会(1957)、中国道教协会(1957)、中国天主教主教团(1980)、中国基督教协会(1980),另一个则为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1994)。
党和政府一直称宗教团体为“爱国宗教团体”。爱国宗教团体的产生,主要是因应50年代宗教革新运动而成立,主要任务是执行宗教界的反帝国主义斗争及民主改革运动,并加强信教群众的爱国教育,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宗教被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阶级控制和利用的局面。上世纪80年代以后,宗教团体恢复运作,又在天主教、基督教内增设组织,使全国性宗教团体的数目由原有的5个增至7个。在宗教社会团体与党政之间的关系上,尽管我们前边说宗教社会团体的特征时,讲到是社会民间组织,但他具有官民二重性,表现在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19号文件,清楚指出:“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此外,19号文件又界定爱国宗教团体的基本任务:协助党和政府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帮助广大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觉悟,代表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办好教务。
四是分级管理。《宗教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第十九条)。宗教团体之间,从法律层面讲实际上并没有上下级的领导及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并不表示宗教团体也有级别,只表示宗教团体的活动和人员组成来源不同。无论宗教团体是在哪一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无论业务主管单位即哪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也无论其成员多少、规模大小,宗教团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这里要强调的是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关系:宗教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场所或个人作为团体或个人会员加入社会团体,《宗教事务条例》赋于团体对活动场所实质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权。
二、宗教社会团体的运行和自律机制
在宗教团体的人员结构中,有负责决策的主席、会长、秘书长、常委、理事层面人员;有执行工作计划和实施目标管理的领取薪酬的员工层面;还有不计报酬的志愿者人员。在组织内部,这三种人员的角色和工作却不相同,他们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的作用。一般来说,不驻会的常委理事并不拿薪酬,具有志愿性。在有酬员工中又分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在专职人员中又分为秘书长和一般员工。秘书长是社团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人,因其担负的责任重大繁多,所以应具有较高的素质。一般员工接受团体不高的薪资,但以服务信教公民、自我成长及接触公众等内在激励作为价值追求。志愿者是宗教团体重要而独特的社会资源,在基督教会又称“义工”,若没有志愿者加入其中,许多宗教团体将举步维艰。应该说对于宗教团体工作人员来说,这里没有“当官”的位置,也没有发财的机会,崇高虔诚的信仰才是他们履行职责的精神支柱、力量源泉。但随着国家民生的改善,宗教团体组织内专职、兼职人员以及志愿者的社会保障成为制约因素。尽管劳动社会保障的有关条例中将社会团体列入了基本保险的征缴范围,但很多宗教团体由于缺少资金,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无法落实,这是团体自身建设面临的重要问题。
社会团体的工作除了受政府业务部门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外,其正常运作主要是通过自律机制来完成的。自律是指团体围绕本会章程,制订系统的制度和规则,建立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指导约束内部的行为,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保证自身的健康发展。宗教团体想要发挥作用,提升自身的公信度,就必须把自己管理好。自律能力增强了,政府的监管任务和压力也会减轻。作为一个合法的社团,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所有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必须承担作为法人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宗教团体作为一种自我管理的自律机制,更要树立为信教公民服务的慈善和公益观念、不计报酬的志愿者精神、利他主义的价值观等。宗教团体的资产,除部分来自政府直接或间接投入以及收取的会费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部分来自社会,即国内外非营利组织、民间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赠,而且还享受减免税的待遇,因此要对社会诸多方面负责,如信教公民、社会公众、政府等。如果缺少自律的制约,就可导致自身功能被边缘化。
三、宗教团体应当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加强社会管理体制的建设和创新,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建立政府调控机制同社会协调机制互联、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宗教团体应在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与政府互联、互补、互动中发挥积极作用。桥梁作用的发挥具体可以从三点来认识:
第一,政府与信教公民是可以直接互动的,但更多情况下需要一个中间环节来协调,宗教团体组织就是这样一个中间环节。一方面,宗教团体代表自己组织成员和信教公民方面的利益和愿望,与成员或信教公民关系密切,具有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可以及时把自己成员或信教公民对政府的要求、建议、意见集中起来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宗教团体也会把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传达给成员或信教公民,促进成员或社会相关方面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宗教团体在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的过程中,缓和了政府与信教公民之间的关系,促进了信教公民与政府的合作,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在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下,宗教团体可以发挥积极的影响力。宗教团体不以营利为目的,比起市场化的商业经营,其社会服务在管理上更具人性化;比起政府的强制管理,其社会服务更具灵活性,因而也更容易为信教公民所接受。宗教团体协助政府服务于信教公民或关注涉及宗教与社会的公共事务问题,团体章程倡导成员要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社会公德,发扬为社会公益事业奉献的精神,这个团体中许多成员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张扬信德,不仅是对公共道德建设的直接贡献,而且也必然对社会公共道德建设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良好的社会公德的形成,有助于降低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阻力和成本,提高政府公共管理的效能。
第三,发挥宗教团体信息管道机制作用。具体采说就是加强工作指导,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沟通渠道,反馈信息。宗教团体代表了信教公民利益,团体中的成员或信教公民有建议、有意见、有牢骚,通过自己的组织活动把
“气”透出来,即使一时解决不了,也不至于郁结在心中。有了“透气”的地方,矛盾不至于从局部演化为全局,不至于把非对抗性的演化为对抗性的,不至于把对抗性的强度增大,不至于在时间上旷日持久。“透气”是防止社会混乱,实现社会稳定的一种方法。这一点,在现阶段尤为重要,一方面宗教团体要起好“减压阀”作用;另一方面,要主动为信教群众代言,否则会被淘汰,失去存在作用。宗教团体对社会管理活动的有益参与,可以有效的改善政府与信教公民的关系,为使社会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起到积极作用。
四、宗教团体自身建设应当以推动社会和谐为目标
(一)宗教团体应正确处理与党和政府的关系。我们政府始终是人民利益最重要的代表者、实践者和维护者。宗教团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督甚至批评政府,但两者从根本上说应当是信仰上相互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关系。政府支持、资助宗教团体,宗教团体也要主动为政府分忧,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宗教团体内部的有效运作需要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以调动其成员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我们经常讲加强宗教团体自身建设要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重视和支持,要解决团体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地方坐下来办事等等,这些其实都是外在要素,是政府外部支持指导的问题。宗教团体要适应现代社会信息化、民主化发展的基本趋势,更要注重发挥自己的主动意识,根据各宗教的特殊情况创设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管理机制,比如重大问题会议决策机制、议事规则、情况通报、办事程序、人才培养使用机制、外事制度、会计财务制度等等,通过制定目标,以规范的程序实施目标管理,将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形成民主的管理风格和充满活力的工作团队,这样才能发挥团体的潜力,提高团体的整体效率。
(三)宗教团体应发挥非权力性影响力。由于宗教团体在性质上不同于政府和企业,权力性影响力非常小,需要宗教团体率先垂范,这个率先垂范其主要负责人至关重要。负责人综合素质要高,有胸怀、有境界、有眼界、能容人、善学习、懂管理,通过他的言行,使团体成员在内心深处对组织产生尊重、信赖、钦佩、崇敬和心甘情愿的服从。这种影响力是内在的、持久的,它可以缩短团体组织与成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使组织成员之间形成互信合作的氛围,这对于增强宗教团体的凝聚力,推动工作的有效开展,构建和谐团体是大有益处的。
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活动,切实发挥好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作用,既是党和政府的期望,也是党和政府的要求;既是团体自身的职责所在,也是信教群众利益诉求。我们把团体的工作做好了,也就把信教群众团结凝聚起了,从而为国家的中心工作出力。
(作者单位:江苏省宗教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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