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宗教渊源
个人所得税的宗教渊源
张雪松
近期,关于个人所得税(亦简称“个税”)改革的问题被广泛关注,其中被寄予厚望的就是“提高个税起征点”。“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段祺华表示,除了提高个税起征点,目前的税收机制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例如建立合理的退税机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流转税是指按照商品流转额征税,税款随着商品周转而产生,如前一阵社会上热议的所谓17%的“馒头税”,实际上是馒头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增值税,增值税便是流转税的一种。其实我们日常生活中购买的一包盐、一瓶啤酒,都有流转税在其中,我们对于流转税,是“百姓日用而不知”。但一般人对于所得税,却有着切身的体会,因为确实是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交税,因此这是老百姓感觉到的、实实在在的税,因此个税改革,也就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了。
现在一般认为,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就开始征收。英国当时与法国拿破仑军队作战,出于筹措经费的需要,故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始于1860至1865年的南北战争期间。事实上,就欧洲中世纪罗马天主教教廷来说,在此前很早就已经开征个人所得税了。教廷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对象是教职人员(有时也包括信徒),以教职人员的年收入为标准进行征税,应该说已经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了。不过,这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是持续的,主要是出于某些突发性事件,教廷急需资金,便会连续数年(一般是连续6年)征收个人所得税。
既然是教廷向神职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必须首先弄清楚欧洲各地不同教职人员的收入,才能按照一定比例征收(常见的有1/10,有时是1/20或1/40)。1199年和1215年教廷征税时,是按照纳税人自己的评估缴税,这样显然会导致瞒报、少报的现象。1228年教廷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改由税收者指定代理人进行评估,确定缴税额。1291年,教廷再次评估了各地教职人员的收入,并一一记录在册,汇编成《教皇尼古拉斯四世课税》,这一缴税清册,直到1535年之前,都是教廷征收个税的主要依据。
早期教廷个税的征收,主要针对各地教职人员的动产和不动产收入,后来扩大到教徒对教职人员的捐款奉献等“灰色收入”,个税征收日益完成。我们向来比较关注新教同资本主义的关系,因此不应忽视天主教在近代资本主义财政制度上的许多适应和创新。
中世纪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常说是出于圣战、圣地等宗教名义,即只有上帝才能赋予征收个税的权力。近代以来从君权神授到主权在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调整,就必须经过人民的同意。因此在我国,只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时,才能决定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制定与修改。(信息来源:中国民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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