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五十二节课
索达吉堪布:量理宝藏论释 第五十二节课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第八品里面的正量。前面已经讲了量的定义、定数以及词义等,今天讲第二个问题,也就是破事相两方面的颠倒分别念。
戊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分二: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
己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三: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庚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
有许境时及行相,错乱之分为现量。
因明前派的慧源论师等认为,环境、时间、行相三个方面应该有一些现量。其实,本来不是现量,但他们却认为是现量。
他们怎么认为是现量的呢?比如,有人从门口或门缝看见了宝珠的光,宝珠的光在门口出现,他从很远的地方看见,还认为已经看见了宝珠。慧源论师认为,本来宝珠放在室内没有放在门口,但把它看作是在门口,这在环境上应该是错的;虽然它的环境有错乱,但是他所看见的光,实际上就是真正宝珠的光,从这一点来讲并没有错,所以这也属于现量中,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又比如,我们在山底看山顶上人的时候,好像这个人不是在这个山顶上而是在那个山顶上或者是站在虚空中,有这样的错乱现象。看见他站在那个山顶上或虚空中,这一点是错的;但是毕竟看见了这个人,说明这里也有现量的部分,对方是这样认为的。这以上是环境方面,本来不是现量而认为是现量的。
然后是时间上的错乱。比如晚上半夜三更的时候,自己睡着了以后做梦,梦到在中午的时候,自己与孩子、孙子等感情比较深的人一起正在交谈。这个时候,自己正在做梦,当时有一种执著他们的梦境心态。他们认为:这是时间上面的错乱。但当时执著子孙的心识是正确的,因为实际上也有这样的子孙,所以你去执著他是正确的。但是,将晚上看作白天,那是错误的。所以这也有现量的部分,也有非现量的部分。他们是这样认为的,这是时间上面的错乱。
第三个是行相方面的错乱。比如,我们将本来是白色的海螺看作是黄色的海螺;或者我们坐车的时候,看见旁边的树木和房屋等在运动,有这样的感觉。对方认为:你们看见的黄色部分以及树木、房屋等运动的部分是不正确的,是非量;但是你们毕竟看见了海螺的形状,也看见了房屋和树木等,从这一点来讲是正确的,也是现量。
但是对方的三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下面进行分析,颂词是这么说的:
无自相故非现量,由因决定可比量。
你们刚才说,环境、时间以及行相三方面的错乱有现量的部分,这是不正确的。其实它们并没有现量,这不能称之为现量。
第一个,虽然看见了宝珠的光,但实际上宝珠的光并不能代表宝珠,因为他并没有现量见到宝珠自己拥有的自相。既然没有见到它的自相,那怎么会成为现量呢?不能成为现量,因为它的自相没有指点出来。所以,第一个不是现量。
第二个,实际上做梦的时候也不是现量见到的。怎么不是现量见到的呢?你白天的时候执著子孙,在阿赖耶上面有这样的习气,晚上做梦的时候,就开始出现这样的迷乱意识,实际上这是时间方面的错乱,这方面根本没有任何儿孙的自相。你做梦的时候,不管做什么样的梦,实际上白天子孙的自相绝对不可能有。所以说,第二个时间上面的错乱绝对不会有现量的部分。
第三个,黄色的海螺和树木的动摇等,实际上这些并不是自相。为什么呢?因为你所看见的,实际上是你的根识错乱而造成的。对境树木和房屋等的运动或动摇有没有呢?决定是没有的。如果没有,就说明没有见到它的自相。因为根本没有往后跑的树木,所以说当时并没有自相。黄色的海螺,我们下面也要进行分析,正常的眼识根本见不到黄色海螺的形状,从这个角度来讲,黄色海螺的形状实际上是一种非理。因此,这种现量也不合理。
但是,在这里还有这样一个问题,不管是环境、时间以及行相错乱三者中的哪一种,如果我们通过所有这些现象的理由并以三相齐全的推理来进行论证,那最后就能了知这个法,这样的情况是有的。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比量,所以成为比量的时候是有的。
第一个,通过宝珠的光可以了知宝珠。因为以前就知道宝珠和光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所以我看了宝珠的光以后就会有这样的推理:门口上反射出宝珠的光,那里面肯定放着宝珠。如果我们进一步进行取舍,最后就能真正得到宝珠的自相。比如以前我们看过酥油灯,也看过一些路灯,所以只要看见它们的光,我们就会知道有它们的本体存在。这是一种比量,并不是真实的现量。
第二个,从时间上的错乱也应该知道。通过白天或以前对相续的熏习,晚上在梦中也显现所执著的子孙,那说明以前在他的心态中就有这样的执著,因为依靠这种执著就会在梦中出现以前的子孙等。这是一种推理,是一种依靠果因来进行推理的方法。因为,如果我天天梦见一个亲人,那就说明我以前对这个亲人有一定的感情。这是一种推理,那个时候根本不会有现量的部分。
然后是第三个,刚才说的黄色海螺和路边树木等的运动,这些也是通过眼识来看见的。眼识看见黄色海螺以后,就会知道这是黄色的。黄色实际上是眼翳这一错乱因造成的。黄色的海螺也有它的形状、轻重,通过眼见的色法,它的形状和轻重就可以了知,这也是通过比量来了知的。或者我在路上看见动摇的树木,以动摇的树木来进行比量推断:动摇的树木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只不过我在车里面而车又在运动,以此原因我的根识已经错乱了,如果我去寻找,应该有安住的树木。这也是通过比量来了知它真正的自相,它的真正自相实际上是来源于一种比量。
因明前派中,有些认为这是现量,有些认为这是比量,有各种说法。但实际上,通过这样的对境也能了知真正的自相。如果了知自相,那一定是通过比量来了知的。
有者声称取色识,彼于所触是现量。
这是因明前派鄂译师等论师的观点。他们这样认为:缘取白色海螺的眼识实际上对所触的柔和与沉重等来说也是现量。比如说,我们看见了白色的海螺,白色的海螺实际上是我们的眼睛来见到的,但是通过见它的眼识也能现见身识所了知的对境。我们看见海螺以后,会知道这个海螺可能有一斤半,它很光滑,也很柔和,等等。这样的现量自然而然会生起来。他们认为,白色海螺是眼识来看见的,但是所触的轻重和所触的柔和等也能同时照见,同时现量见到。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不明处之差别致,因法误解为现量。
这是对方没有分析《俱舍论》里面所讲的十二处的原因导致的。十二处分内处与外处,外处是色声香味触法,内处是眼耳鼻舌身意。实际上内处和外处是各自对应的,比如内眼处看见的对境是色法,身处对应的法是触。如果我们的眼根既能照见色法的颜色和形状,又能照见它的轻重、柔和等,那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这样的话,各个处不同的作用就不需要了,有这个过失。因为你眼根既能照见色法,又能照见声音、味道,还有所触等等;那这样,内六处各自不同的作用就完全没有必要分开了,但实际上它们各自的作用是分开而存在的。如果眼根一个有境能照见不同的对境,那么其他的处就成了没有意义。
实际上,通过眼能照见所触的说法,只不过是因明前派把现量和比量没有分开而已,他们对运用在同一个时间中的因法推知理(因法推知的一种比量)没有了解,把它误认为是现量。什么叫做因法推知呢?所谓因法推知,就是在任何一个法的本体上都聚合有不同的法,比如说颜色、形状、味道,这几个法是同时存在的;如果我们通过其中的一个法推知与它聚合的其他法同时存在,这就叫做因法推知理。这是五种果因之一,五种果推理之一。比如说,现在我口里面含着糖,通过糖的味道可以推出它的颜色或形状存在。
原来我们学《释量论》的时候,有人认为这个推理不一定能推得出来,因为糖全部吃完了以后,嘴里面还有甜的味道,所以它的味道不一定能推出它的形状。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虽然我们舌头上原来一块糖的粗大形体已经全部消失完了,但是只要它的味道存在,这就说明它的微尘存在。虽然我们眼睛看不见,但实际上只要甜味在舌头上存在,就应该说它的微尘存在。
刚才他们的说法,其实是以八种微尘(极微)中的一个微尘来推出与它共存的另一个微尘。本来色法和触法或味道和色法是不同处的对境,以一个处的对境来推出另一个对境,实际上这就是一种果推理,并不是现量见到的。但因明前派却把它当作现量,所以这种说法实在是不合理的。或者我们用其他的法来进行推理,比如说“晚上林中失火的山上有烟,因为林中失火的缘故”,那么说明烟和火之间有一种聚合的力量,所以通过一个法就可以推断出另一个法,应该这样来了解。
刚才前面本来不是现量,但是因明前派认为它是现量,这种错误的观点已经破完了。
庚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
有谓分别境时相,错乱之故非现量。
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门外面的瓶子误认为是房子里面的瓶子,或者里面的瓶子认为是外面的瓶子,这主要建立在分别念当中。这其中的眼识,是与对境分别错乱相关的一种眼识。还有,从时间上面讲,比如说你今天下午看见这个众生的时候认为,这是我昨天早上看见的或者是今天早上看见的,如分别念认为我今天下午看见的牦牛是昨天的牦牛等。这里的眼识,是与时间分别错乱相关的眼识。然后是与行相分别错乱相关的眼识。本来是红色的柱子,你认为是红色的氆氇;或者本来是蓝天,你心里面认为,这是一块蓝布,等等。
这三种眼识,一个是从对境方面分别念错乱来讲的,一个是从时间的角度分别念错乱来讲的,还有一个是从行相上分别念错乱来讲的。这三个都有分别念在中间作怪。大家知道,本来这个瓶子放在门外面,但是你却认为它在屋子里面,这是对境方面的错乱。本来,你昨天看见的人和今天看见的人肯定不是一个,但是你分别念认为:我今天看见的就是昨天看见的,这是时间上的错乱。你的分别念将红色的柱子误认为红色的瓶子或者氆氇,这是行相上的错乱。因为都是错乱的缘故,所以这三种眼识不是现量。
总之,他们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这样遮破:分别念的的确确有错乱,但是现量的根识不一定有错乱,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如果是眼识,一个根识当中既是错乱,又不是错乱,这种矛盾的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但一个心识当中,现量没有错乱,而分别念已经错乱了,这种情况是可能的。
分别错乱然不障,根识犹如取蓝量。
这里是说,你们刚才认为的这三种眼识是现量上面的一种错乱,这种说法不合理。也就是说,对方非现量的说法不合理。
怎么不合理呢?因为,它们的分别念虽然是错乱的,但是它们的根识并没有错乱。刚才的三种情况,我们都清楚,本来是屋子里面的瓶子却认为是屋子外面的,但无论如何,当时看见的那一个瓶子,现量已经看见了。或者说,不管是里面的瓶子或者是外面的瓶子,当时确实已经看见了,只是分别念认为在屋子里面或者在屋子外面。而昨天早上的人和今天下午的人,现量看见的时候,早上看见和下午看见,都已经看见自相了。但是,分别念却认为它们是一个人,或者说就是早上看见的那个人。而看见红色柱子的时候,虽然将它认为是红色的瓶子或者氆氇,分别念认为是一个,但当时毕竟有一个现量识。所以,在分别念上面的的确确有错乱。本来是柱子,却认为是红色的氆氇;本来早上、下午的人是分开的,但认为下午的人就是早上的人等等。很明显,这些都不合理,分别念上面是错乱的。但在根识面前,它们并没有错乱,因为都现量见到了自相。
那分别念的错乱会不会障碍自己的根识呢?绝对不会障碍的。比如一个人看见红色的布,虽然分别念认为它是常有的,但实际上,这并不障碍他缘取红布的眼识是现量。或者用蓝色的布匹也可以,这种蓝色的对境,虽然你眼晴已经现量看见它了,但是在你的分别念当中,尤其是从来没有学过无常观的人,他们会认为:昨天的蓝色对境,今天的蓝色对境,这个蓝色的对境永远都是存在的。这样的话,一个人的相续中,他的根识已经如理如实地照见了;可是,因为种种因缘,他的分别念不一定能了知。如果能了知,那么世间上凡是能看见对境的众生的修行都会非常好,无常观就不用特意给他们宣讲了,有这个过失。
所以说我们一定要了解,哪些是现量,哪些是比量。针对这种情况,应该说在现量面前已经亲自见过了,但是在比量面前或者说分别念面前,增益并没有斩断,是这个意思。
庚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个别师言是非同。不同对境异体故。
因明前派的个别论师这样认为:既然你们承认,将柱子的红色误认为是氆氇的红色时的根识,从总的红色方面来讲是量,那将白色海螺错认为黄色,虽然从颜色上面来讲有错误的一部分,但是在形状方面怎么会没有量呢?应该有一个量。因为这两个是非完全相同的缘故。意思就是说,如果将柱子的红色误认为是氆氇的红色的根识,在红色这一分上是正确是话,那么将白色海螺错乱为黄色,在形状——螺旋形方面也应该是正量,这没有任何差别,因为是非完全相同之故。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不同对境异体故。”这完全是不相同的,比如说我看见红色的氆氇和红色的柱子,当时虽然分别念当中有一个红色的执著,但是这种执著的对境跟眼识照见的对境完全是不相同的。我看见红色氆氇的时候,当时眼识已经照见了红色氆氇的自相,后来看见红色柱子的时候,虽然我分别念认为这两者都是红色,但实际上这两者从自相上完全是不相同的。在无分别念和分别念的对境方面,我们前面也提过:分别念的对境完全是模糊的,是朦朦胧胧的,不能照见自相;自相呢,它只是无分别念的对境,自相怎么样存在无分别念就会怎么样照见。这一点,我们在第一品和第二品里面也做过介绍。而将白色海螺错乱为黄色,这完全是根识错乱而引起的,并不属于分别念错乱而根识不错乱。由于它们的对境不同,所以,刚才这种是非相同的过失绝对不会有。
我们也可以看出,意识错乱而根识不错乱的情况是存在的,前面也提到过。如果是一个根识,那错乱和不错乱的两种情况有没有呢?没有。我们眼识看见红色,而眼识既是错乱又是非错乱,这情况绝对找不到。你的眼识如果错乱,就已经错乱了,在这个上面不会有一个不错乱的部分。如眼睛看见二月的时候,它有没有不错乱的部分呢?绝对没有。
由于对根识上面的错乱、不错乱分不清楚,因明前派一直错误地认为:看见二月的时候,虽然两种月亮方面是错的,但是其中的一个月亮应该是正确的。为什么说他们错呢?因为你的根识要么是错乱的,要么是正确的,除了这个以外并没有其他情况。前面我们讲现而不定识的时候,好多道友在这个问题上面也分不清楚。今天,我想很多人应该搞明白了。
而在一个人的相续当中,根识没有错乱而分别念已经错乱了,这种情况是有的。刚才前面的比喻是非常恰当的,你看见蓝色对境的时候,你的分别念根本不知道它的真相。我们前面不是也讲了吗,外道本师看见释迦牟尼佛的时候,其实他的眼识应该看见了释迦牟尼佛相好庄严的身相,可是他的业力现前,因为业力在作怪,在分别念面前他认为佛陀不具庄严身相,并对他产生各种邪见分别念。虽然在根识面前已经出现了,但是因各种习气的原因,分别念完全都变成另一种了。
所以,有些是根识也错乱,分别念也错乱;有些是根识没有错乱,分别念错乱;当然还有其他不同的心识,这是“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通过破斥我们就会了知,是现量的就不能看作非现量,不是现量的也不能看作现量。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该分析清楚。
己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二: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
庚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
有谓依于珠宝光,推知宝珠非比量。
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通过宝珠的光来推理宝珠是不合理的,这并不是一种比量。为什么呢?因为,通过三种原因进行观察,以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实际上是一件不能成立的事情。第一个,如果是通过宝珠来推断宝珠存在,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以宝珠来推断宝珠存在,那能立和所立就变成无二无别了,这没办法推。比如我说“你是人,因为你是人的缘故”,那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同样,通过宝珠来推断宝珠也不可能。第二个,通过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这也非常困难。为什么呢?比如我在别人面前说:那里应该有宝珠存在,因为我看见了宝珠光的缘故。那别人就会说:宝珠还没有成立,怎么会知道这是宝珠的光呢?因为这个宝珠你并没有见到,它是隐蔽分;既然是隐蔽分,那它发出来的光你怎么会知道?所以,以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也是不可能的。第三个,如果我们没有用宝珠的光,而是以一般的灯光、太阳光以及其他的光来了知宝珠,那这是更困难的事情。如你所说“前面有光,肯定存在宝珠”,那不一定,因为这个光也许是太阳的光,也许是灯发出来的光等等,有很多很多的原因,不一定是宝珠的光。所以因明前派认为,你们所说的通过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这一点不能成立,即“依于珠宝光,推知宝珠非比量。”这不是一种比量,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下面,萨迦班智达通过同等理来遮破他们的观点。
若尔稻芽稻种等,果因多数成荒谬。
如果你们真的这样承认,不仅是我们,恐怕你们自己建立宗派也非常困难。请问:你们通过稻芽来了知稻种,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的?我们可以推出,你们同样具有上面的全部过失。以稻的种子来推出稻的种子存在的话,那能立所立就变成无二无别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通过稻的苗芽来推出它的话,种子还没有成立之前,它的苗芽也不能成立。如果仅以苗芽来推出稻的种子,那就成了不定因。这样,你们自宗以稻芽、稻种为主的所有因和果的推理,是不是全部都变成了不合理的荒谬之说,会不会变成这样的无稽之谈呢?
又比如,通过烟来了知火也同样有这个过失。如果用火来推知火,那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如果用烟来推出火,火不知道之前,烟怎么知道?以一般的灰色东西来推知火的存在,就成了不定因。那这样,所有因和果的推断会不会全部被推翻?
对方这样回答:虽然当时没有发现稻芽在稻种中产生,也就是说没有发现稻的种子,但对于一个通达因明的人来讲,因为在以前的时候他已经了知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予以肯定并不相违。比如说以前他在某个时候看见过稻的种子中产生稻芽,了知稻芽和稻种之间有一种彼彼相生的关系,从此他对这一点就深信不疑;所以一旦他看见稻芽以后,因为以前知道它们之间关系的缘故,现在即使没有看见隐蔽的部分,通过它的果就可以推出因来。比如说我以前听到过这个人的声音,他给我打电话,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我听到了他的声音,我就知道:“哦!是这个人。他的声音我熟悉,肯定是这个人。”当时我并没有看见这个人,但是通过他的声音我就能了知是这个人。同样的道理,稻芽和稻种之间,虽然当时并没有看见稻种,但是在以前就已经了知稻芽稻种关系的缘故,所以现在完全可以推知。
如果你们这样说,那么我们因明自宗也是同样的道理,宝珠的光和宝珠也有这样的关系。虽然在进行推理的时候,并没有发现宝珠的存在,但是在以前就了知宝珠和宝珠的光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在看见宝珠的光之后就会认为:这不是灯光,也不是其他的光,就是宝珠的光,这里肯定有宝珠。由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我们前面讲比量的时候,专门有一个回忆它们之间的关联,以此你就能了解它们之间的关联,根本不用其他的法来进行推断。因此这种比量,用宝珠的光来推知宝珠存在,或者用日光来了知太阳存在等,诸如此类的推理完全是正确的推断,它们应该成为比量,而并不是你们所说的“非比量”。
庚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
谓因所立纵错乱,外境及分乃正量。
他们认为,虽然在因和所立方面有一定的错误现象,但从外境分的角度来讲,也有正量的部分,因此这也是一种比量。外道的一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
本来,“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如同灶中之火”,我们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比量推断,这是一个正确的比量。“喇荣的山后面有火,因为我看见山后正在冒烟之故”,如果冒烟,肯定有火,这一点是成立的,就像我们钢炉里面烧的火一样。通过这种方式来推理是正确的。
但是外道并非如此,他们经常是心里面所想的和口头上所说的完全都不相同。在外道的法语中,有这样的名词:有支的补特伽罗、有支的身体等等。他们认为有些东西有许许多多的支分,支分具足的总体就叫做有支。由此,他们建立论式:有支的山上,有恒常的火,因为有胜义的烟的缘故,就像大自在所作的灶。
乱说,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啊!那天两个人辩论,一个人实在辩不过另一个人,后来那个人生气地说道:“你乱说!不要跟我辩论,乱说!”我们也跟外道讲:乱说!但我们并不是辩不过外道。
外道完全是从凭空想象的角度来讲的,因是胜义谛的烟,所立是常有的火,所以他们的因与所立都是荒谬的。所谓胜义谛的烟,他们认为是最究竟的烟,或者是实相的烟;而所立也是常有的火。这两个从实相的角度来讲,应该是错误的。但是从外境的角度来讲,山上毕竟有火,这个火也是依靠烟来推断的,所以从外境存在火的角度来讲,这也是正确的。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下面,我们对他们进行驳斥,这个比较容易。
如是之因无三相,证成无有因差别。
你们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这不是什么推理,完全是你们的胡言乱语。为什么呢?是真实的推理的话,一定要具足三相,三相必须要齐全。但是,你们推理的三相怎么齐全呢?首先,有支的山不成立,山对于火和烟来讲,并不是什么有支。如果有支的山不成立,常有的火怎么会成立?而且火也是刹那刹那无常的,并非常有。还有,胜义谛的烟也不能成立。所以,它们之间三相的关系不能成立。既然三相关系不能成立,那正确的推理就没办法安立。
再说,你们不能成立的原因还有:要证明所差别法火与烟,因的能差别法“胜义”与所立的能差别法“常有”也需要证实。所差别的法要成立,必须依靠能差别法的胜义和常有。但胜义和常有怎么成立呢?这是不能成立的。所以,你们所说的推理就像:瓶子是存在的,因为石女儿子的瓶子存在或者兔角的瓶子存在。或者说,柱子存在,因为空性的柱子存在之故。这些话有没有什么关联呢?没有任何关联。你们不如直接说:山上有没有火,有没有烟啊?你们应该像我们佛教徒所讲的那样,没有必要转弯抹角。因此你们这种推理完全是不合理的。
第一个三相不齐全,第二个能差别和所差别的法无法建立。因此,对方所承认的这些观点完全不合理。
下一个是在事相上能决定的量方面的问答。
戊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分二:一、提问;二、回答。
己一、提问:
谓彼等量决定者,由自他何所证知?
前面已经讲过,量是无欺的,不欺惑叫做量的法相。那确定这些量是无欺这一点,到底是通过自身来肯定而了知的呢?还是通过其他的事物来了知的?比如说,我眼睛看见柱子是红色的,按照因明的观点来讲,这是无欺的。但是眼识现见柱子红色这一点,是眼识自己判断它是无欺的呢?还是除了眼识以外的另一个识,如耳识、鼻识等来决定的呢?
如果是第一个,量的无欺通过自身来决定,那么世间的任何一个众生再也不会迷乱了,再也不会迷惑于量和非量的关系了。为什么呢?因为,只要有眼识的众生就能照见它的本体,因为这个无欺的东西是依靠自身的识来了知的缘故。
如果是第二个,不是自身来了知的,而是依靠其他的识来了知,那就变成无穷了,有无穷的过失。为什么呢?我通过眼识来了知柱子红色,这是无欺的,但是我自己的眼识不能了知无欺,中间还需要其他的识。如果眼识自身不能了知无欺这一点,还需要通过意识等其他的识来了知,而其他的识自身也不能了知,也还需要通过其他的识来了知;这样以后,就没办法得到边际、尽头,就有无穷无尽的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己二(回答)分三:一、破他宗之回答;二、立自宗之回答;三、遣除于彼之诤。
庚一、破他宗之回答:
有者承许自决定,个别宣称他决定。
此二弃理说理许。
有些论师认为,这是依靠自力来决定的,眼识了知对境,这是无欺的,这一点是通过自己的量来决定的。这是以前的印度论师革玛日纳等这样认为的。还有一些论师说,量的无欺完全是依靠他力来决定的,他们对此一口咬定。
但是,萨迦班智达说:“此二弃理说理许。”萨班认为,完全依靠自力来决定和完全依靠他力来决定的两种说法,完全舍弃了法称论师判断一切事物真相的事势理,同时又舍弃了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究竟观点。“说理许”是指宣说符合正理的观点,也就是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究竟观点。这一点,我们通过《释量论》就可以看出来。
《释量论》中已经说了,所谓无欺通过自证来了知。通过自证来了知的话,说明完全依靠他力来了知的说法已经被推翻了。《释量论》里面第一个就是通过自证,通过自证的话,那么无欺肯定是依靠自己的识来了知的,不可能是依靠其他的识。那所有众生会不会不再迷惑量和非量的道理呢?没有这个过失。有些依靠自力容易产生定解的,就依靠自证来引生定解。所以,这种无欺依靠自证可以了知。
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还讲了:因为众生的根基不同,对外境的错乱也不同,有些不能依靠自力来了知,需要依靠他缘来了知。比如“柱子无常,它是所作之故”,虽然我看见了柱子,但是我不知道它是无常,所以只有依靠别人给我指点:你刚才看见的红色柱子,肯定是无常的,只不过是你太笨了,不懂而已,为什么呢?因为这是所作的缘故。这是依靠他缘来了知。如果依靠他缘来了知,那么刚才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认为的,完全是依靠自力来了知的观点也就不合理了。
我们自宗,对于无欺这一量的法相,依靠自力来了知的情况也是有的。有些根器不错的、智慧不错的,不要说柱子本体无常,包括一切万法的法性,也是依靠自己的能力来证悟的,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但有些不行,上师怎么样给他指点,不要说悟达一切诸法的本体,就连柱子的无常,反反复复给他讲了好多遍,才慢慢慢慢地知道了柱子是无常的,这种情况也有。
所以说,了知无欺有依靠自力和依靠他力两种情况,按照《释量论》中法称论师的观点来承许是非常契合的;而只以一种观点来决定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所以,这两种观点都应该承认。
第五十二节课思考题
147、如何遮破因明前派将“本非现量妄执为现量”、“本是现量妄执为非现量”的观点?
148、如何遮破因明前派将“本是比量妄执为非比量”、“本是非比量妄执为比量”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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