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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喀巴大师:菩提正道菩萨戒论(2)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2日
来源:   作者:宗喀巴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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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喀巴大师:菩提正道菩萨戒论(2)

 

  辛三酬恩供养

  如是已作受菩萨戒羯等事,授菩萨具起供养。普于十方无边无际诸世界中诸佛菩萨,顶礼双足,恭敬而退。(《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三者酬恩供养。尔时能授能菩萨,普向十方无边无际诸世界中诸佛菩萨,如前供养,顶礼双足,恭敬而退

  辛四不率宣示菩萨净戒

  又诸菩萨,于受菩萨戒律仪法,虽已具足受持究竟,而于谤毁菩萨藏者无信有情,终于不率尔宣示开悟。所以者何?为其闻已不能信解,大无知障之所覆敝,便生诽谤故,如住菩萨净仪,得成无量大功德藏,彼诽谤者,亦与无量大罪业藏之所随逐。乃至一切,现行邪想诸恶思惟,未永弃舍,终不免离。(《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四者不率宣示菩萨净戒。谓诸菩萨,于受菩萨戒律仪法轨则文句,虽已具足受持究竟。然于憎背菩萨藏者无信有情,终于率尔择于他是器非器,宣示文句,虽已具足受持究意。然于憎背菩萨藏者无信有情,终不率尔不择于他是器非器,宣示文句令彼了知。所以者何?为其闻已,不能信解,大无知障之所覆敝,便生诽谤。言菩萨不善无义,不应理。此如安住菩萨净戒,得成无量大功德藏。彼诽谤者,口出恶言,意著恶见,现行邪想诸恶思惟,乃次酬恩供养。本论所示,亦复如之。令此与方便故,酬恩供养列于后。《菩萨戒二下颂》摄其义云:「至心恭敬而礼供,一切如来与菩萨。所有十方三世中,一切菩萨所住戒,广大无量福德藏。以此胜妙之意乐,从彼具有胜智力,具戒上师而受之。尔时一切佛菩萨,以彼受者所修善,恒时生起亲善意,获念眷愍如爱子。」谓初二语,示加行轨法。次六语中,说所受戒、能所受戒、能受意乐、能授上师。后四语中,赞彼胜利,示终行轨法。

  又诸菩萨,欲受菩萨净戒律仪,若不会会遇具足功德补伽罗,尔时应对如来像前,自受菩萨净戒律仪。应如是受:偏袒右肩,右膝著地,或蹲跪坐。作如者言:「我如是名,仰启十方一切如来,已入大地诸菩萨净众。我今欲于十方世界佛菩萨所,誓受一切菩萨学处,誓受一切菩萨净戒。谓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如是学处,誓受一切菩萨净戒,过去一切菩萨已具,未来一切菩萨当具,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具。于是学处,于是净戒,过去一切菩萨已学,未来一切菩萨当学,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学。」第二第三亦如是说。说已应起。所余一切如前应知。(《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本文在《菩萨地》中,原位于已三犯已还净方便之后,今为方便造论故,移到前面)

  二无师法。若不会遇如前所说具功德补特伽罗,尔时应对如业像前,自受菩萨净戒律仪。偏袒右肩,右膝著地,或蹲跪坐,作如是言:「我如是名,仰启十方一切如来,已入大地诸菩萨众。我今欲于十方世界佛菩萨所,誓受一切菩萨净戒,谓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于是学处,于是净戒,过去一切菩萨已学,未来一切菩萨当学,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学。」如是三说,说已应起。所余一切,如前应知。谓所余轨法,悉皆同于有上师法。

  诸余疏中,虽不明说所余一切应行舍处。然于作次第问、启白请证、不率宣示诸则,似可舍置。

  言有师无师者,又如《大乘宝要义论疏》云:「若有生命净行之疑,虽近于师,与无师等。若无生命净行等疑,虽所在远,亦应访求。」又《新疏》云:「于先所受失坏后还出还净者,及不敬信而欲受者,谓虽有师,而不敬信,乃欲自受菩萨净戒,即不应理。然于先所受失坏后还出还净者,《旧疏》中谓:「若有师者,当依有师轨法而受。若无师者,即得依无师法而受。」此义出自《菩萨地》中无师之法,即是无著菩萨密意。以于律仪还出还净时,说不会遇具足功德补特伽罗故。

  慨自今时正法衰微,于大小乘所受诸戒,各能修学而爱获者,有若晨星。授戒之人所具功过,功德胜者,己属希有。况云具足经论所说一切性相。若别解脱,及密乘戒,于初受时,应依轨法。设或无师,即无轨法可受。至若欲受受菩萨戒时,先未能得性相具足补特伽罗,得自向于如来像前,依诸清净轨法而受,即得生起圆满性相。谓初受时,菩萨戒法,与前二异。由是一切具慧菩萨,应于此戒,清净而受。以胜意乐,而正获之。是故能受补特伽罗,随自功能,应勤修学。

  寂天菩萨云「我今于此生,善获人身果,现在如来种,得住菩萨位。」

  谓受戒者,应如是念:今受是戒,则此生中,有大义利。所获人身,即不虚获。堪又受戒者,应如是念从今以往,我所处习,不令于戒,有所染垢。上来已释受戒法竟。

  丁三 防获戒(此复有二戊一总说防获戒戊二分别说防获戒)

  戊一 总说访获戒

  又此菩萨,安住如是菩萨净戒,先自数数专谛思惟:此是菩萨正所应作,此非菩萨正所应作。既思惟已,然后为成正所作业,当勤修学。又应专励听闻菩萨素怛览藏,及以解释。既此菩萨素怛览藏、摩怛履迦。随其所闻,当勤修学。(《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本文在《菩萨地》中,原位于辛三赞彼胜利之后。今为方便造论故,移到后面)

  初总说者,谓此菩萨,安住所受菩萨净戒,当善审知取舍诸相。孰是菩萨正所应作,孰非菩萨正所应所。既审知已,然后为成正所作业,当勤修学。又应专励听菩萨素怛非菩萨正所应作。既审知已,然后为成正所作业,当勤修学,又应专励闻菩萨素怛览藏,及以解释。随其所闻,当勤修学。

  《学集论》云:「菩萨净律仪,方广大乘经说」

  又云:

  「不舍善知识,恒见闻经典。」

  谓应依如是方便,于菩萨戒,而善防护,复应不舍彼善修习菩萨学处善知识,此是第一戒方便。又当广于《大集》等经,更于《菩萨地》《学集论》,善为听受。若此不能,定当听闻《戒品》。若于菩萨所应学处,极其愚昧,则言大乘,唯是虚名,仅能诳惑诸愚夫辈。若诸受持大乘经典善能寻求胜慧解者,谁生欢喜。若于彼彼既听闻已,应当精勤,修学所学。莫如贫人,数他财宝。

  《法句经》云:

  「虽能巧言说,放逸不行故,如牧数他畜,不得沙门分。虽不巧言,如法修行故,远离贫嗔疑,此得沙门分。」又《入菩萨行论》云:「口诵身不行,当知何所喻,譬如重病人,空谈于药方。」

  问:若尔,初行住大道德经者,于素怛览藏中所说学处,几当修决?

  答:初行住大乘者,于诸如业正遮止处,不应修习, 。或未遮止,而初学时不宜作者,亦复不应顿时修习。舍此二外,于余一切菩萨学处,若不修习,当知有犯。此如《学集论》云:「凡诸菩萨,于诸如来正遮处,或复不应顿时作者,不应修学。如是初行住大乘者,不应于此二中修学。舍此二处,自余一切,即应修学。」又余舍二不应学外,于诸学处虽不防护,亦无有罪。亦如《学集论》云:「为欲成就一学处故,于他学处虽不防护,亦无有罪。譬如欲行广布施,戒可舒缓。于所行施,不应弛缓。此如《无尽意经》中说。」又如《十地经》云:「非谓于余,不应修学。当随力能,如应修习。」

  若于学处修学时,或当有罪,或当无罪:

  一者谓欲令彼一切有情身心,生诸安乐,离诸忧苦。而反不以无谄至心,三业请进,而轻舍身,是名有罪。如是从于一刹那间,生轻舍心,亦名有罪。若诸菩萨,当勤修时,而不积集助品资粮,复不努力对治逆品,轻舍如前,亦名有罪。如欲对治广大忧苦,而不忍受微细忧苦,或欲成就多分义利,亦不舍分少分义利,如是等事,于一刹那,生轻舍者,亦名有罪。若自无力,不能修学,于诸学处,非制处故,非是菩萨戒正应行故,若不修学,即无有罪。若强行者,亦名有罪。如是之罪,得于通常行忏悔时悔除,不须别悔,亦得还净。若诸学处,是所能学,而不精勤,亦名有犯。如是之罪,可名性罪,谓与知而故犯同分。

  二者云何说名有罪?此复有二:

  一不专谛思维而犯。谓不随力专谛思维应理与否,便尔进行,或复逆止,或复放舍,当知有罪。

  二虽思惟于所应作不作而犯。谓虽谛思进行逆止乃至放舍如理与否,于所应行,而亦不行,而亦不行,亦名有罪。若行如是颠倒之行,乃至有犯 陀罗奴罗所机毁事,亦名有罪。如《学集论》初品所说。

  凡诸菩萨,正所应作,非所应作,非所应作,略如《菩萨戒二十颂》云:「于自或于他有情,有乐有利正应作。苦而有利亦应作。乐而无利非应作。」

  所言利者,谓令自他,无诸染污,亦无罪垢,于当来时,受乐异熟。所言乐者,谓受用乐。若自若他,现前受乐,于当来时,有利益者,即所应作。若自若他,现前受苦,于当来时,无义利者,即非应作。若现受苦,于当来时,有利益者,亦所应作。譬如贤士,呵诸恶作及劣行者,阻彼现行,现前似苦,当来有利。有如良药,味虽不甘,暂似苦觉,而利于病。又如邪淫,现似有乐,于未来时,增长多苦。又如毒饭,虽似甘旨,由毒坏故,亦应阻夺。如是诸义广如《菩萨地》利益种类自利利他,安乐种类自利利他中说。大忧苦,而不忍受微细忧苦,或欲成就多分义利,亦不舍去少分义利,如是等事,于一刹那,生轻舍者,亦名有罪。若自无力,不能修学,于诸学者,于诸学处,非制处故,非是菩萨正应行故,若不修学,即无有罪。若强行者,亦名有罪。如是之罪,得于通常行忏悔时悔时悔除,不须别悔,亦行还净。若诸学处,是所能学,而不精勤,亦名有犯。如是之罪,可名性罪,谓与知而故犯同分。

  二者云何说名有罪?此复有二:

  一不专谛思维而犯。谓不随力专谛思维应理与否,便尔进行,或复逆止,或复放舍,当知有罪。

  二虽思维于所应作不作犯。谓虽谛思进行逆止乃放舍如理与否,于所应行,而亦不生,亦名有罪。若行如是颠倒之行,乃至有犯 陀罗奴所机毁事,亦名有罪。如《学集论》初所说。

  凡诸菩萨,正所应作,非所应作,略如《菩萨戒二十颂》云:「于自或于他有情,有乐有利正应作。苦而有利亦应作。乐而无利非应利。」

  所言利者,谓令自他,无诸染污,亦无罪垢,于当来时,受乐异熟。所言乐者,谓受用乐,若自若他,现前受乐,于当来时,有利益者,那所应作,若自若他,现前受苦,于当来时,无义利者,即非应作。若现受苦,于当来时,有利益者,亦所应作,譬如贤士,呵诸恶作及劣行者,阻彼现行,现前似苦,当来有利。有如良药,味虽不甘,暂似苦觉,而利于病。又如邪淫,现似有乐,于未来时,增长多苦。又如毒饭,虽似甘旨,由毒坏故,亦应阻夺。如是诸义广如《菩萨地》利益种类自利利他,安乐种类自利利他中说。

  戊二分别护护戒(此中有六 已一应舍诸罪已二护彼心相,已三犯已四说贫是轻罪密意,已五分别下中上品诸罪已六住安乐因。)

  已一应舍诸罪(此复有二庚一他胜罪聚庚二违犯罪聚)

  初言应舍诸罪。何等菩萨生起诸罪?所言罪者,当有几种?

  谓如论云:「又一切处,无违犯者:增上狂乱;若重苦受之所逼切;若未会受净戒律仪。当知一切,皆无违犯。」谓能生诸罪之菩萨,须住二法:一者不舍所受净戒;二于净戒意乐正住。

  所言罪者,当有二种。《戒二十颂旧疏》云:「菩萨戒中,总有二罪:一者他胜处法所摄;二者违犯法所摄。非若 戒中有五种罪。」《新疏》及《牟尼护念庄严论》,亦说唯有此二罪品。至本论中,义亦复尔。

  藏土有师,并黑阿舍黎《难释》有云:「菩萨戒中,应防护者,有其三种:一他胜罪,二者 罪,三违犯罪。」不应道理。如其所说,是以软中品缠,犯他胜法,列为 罪,实与论本所说相违。由论本中,仅说他胜法与违犯法故。复次软中品缠,犯他胜罪,性是违犯,品属他胜。谓若有犯他胜处法,随是 罪,或违摄于他胜罪故。

  庚一他胜罪聚(此中有五辛一他胜自性辛二他胜利所作辛三三种缠犯分别辛四堪能还净殊特辛五舍戒因缘。)

  辛一他胜自性(此中有二壬一如本论所说壬二如余论所说)

  壬一本论所说(此中他胜,复有二支癸一通支癸二别支。)

  如是菩萨住戒律仪,有其四种他胜处法。(《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初如本论所说。谓如菩萨住戒住戒律仪,有其四种他胜处法。

  癸二通支

  通支如后三种缠犯分别中说。

  癸二别支(此中有二子1分释子2总义。)

  子1分释(此有四种)

  丑1第一他胜处法

  何等与四?若诸菩萨,为欲贫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是名第一他胜处法。(《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一者欲贫求利养恭敬,自赞毁他。是名第一他胜处法。

  此中有三:一所说境;二所说语;三云何发起言说。

  初所说境。谓此他胜所依之境,是己同分,非为自身。彼善言说,复能解义,与己同类。论本于此虽无其文,实有其义。

  二所说语,说自功德,言他过失。于自赞许,于他有德可恭敬处,便生机毁。

  三云何发起言说,此复有四:一者所贫利养恭敬;二者贫求意乐;三者利养恭敬分别;四者审思所发放言说是否由贫利养恭敬二事。

  初言所贫利养恭敬。谓是衣食住乘所有利养,设座献床所有敬事。

  二者贫求意乐。谓所贫求利养恭敬,非为供养三宝,哀愍下劣,济诸贫乏而希求故。谓由自性爱欲,增上贫著,而乃希求利养恭敬故。

  三言利养恭敬差别。所求利养,当知非是自有财物,若非为贫他利养者,彼即不事自赞毁他。所求恭敬,谓令徒众于自敬信,以诸财物,与众同用。

  四言审思所发言说,是否兼贫利养恭敬二事,谓于利养恭敬,有一贫求,即便发起自赞他。非必兼贫利养恭敬二事,而起赞毁故。如是发起自赞毁他,凡所言说,他解义时,即成等第一他胜处法。

  《菩萨戒二十颂新疏》云:「他者,谓是功德人,为他有情所恭敬处。」萨穆札《疏》所说亦同,亦谓他是有功德者。《虚空藏经》,谓有二相,如后当说。所云贫求利养恭敬者,如《新疏》云:「谓贫求衣食利养,及诸上好供养恭敬,如是生起增上恋著。」萨穆札《疏》亦云:「利养谓诸衣食财宝,恭敬谓是尊敬承事及献座等。」

  丑2第二他胜处法

  若诸菩萨,现有资财,性坚财故,有苦有贫无依无怙正求财者,来现在前,不起哀怜而修惠舍。正求法者现在前,性坚法故,虽现有法而不给施。是名第二他胜处法。(《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二者若诸菩萨,现有资财,性坚财故,有苦有贫,无依无怙,正求财者来现在前,不起哀怜而修惠舍。正求法者来现在前,性坚法故,虽现在有法而不给施。是名第二他胜处法。

  此中有四:一来求者;二所求物:三所财法处:四不惠施者所起意乐。

  一来求者。有疏云是「苦无财者,贫无食者,如失家主无所怙者,无友资助无所依者。」所有二种受用贫乏,舍诸菩萨,莫为开解。由是彼等至心来求,正现在前。萨穆札《疏》云:「此是求者现前来住。」二所求物,非若武器,及诸毒等,非宜之物,非可用物,有诸损害。

  三求财法处。如《新疏》云,「能施之人,有财有法,是名现有。」四不惠施才所起意乐。谓坚贫所敞,定不施兴。论文虽于不舍财中,说不起哀怜。于不舍法中,说不坚吝。然《新疏》、萨穆札《疏》中,并谓法财二者,悉由性坚,而不施,而不施兴。《戒二十颂》亦宗此说。(法尊法师,按汉六性坚财一句,藏论与性贫著故,故有此辨论)藏土有师云:「不惟自坚定不施与,且使求者绝所希望。」然考印土论中,皆无是说。义无是说。义亦不合。

  丑3第三他胜处去

  若诸菩萨,长养如是种类忿绕。由是因缘,不唯发起 言便息。由忿敞故。加以手足块石刀杖,捶打伤害损恼有情,内怀猛利忿恨意乐。有所违犯,他来谏谢,不会不忍,不舍怨结。是名第三他胜处法。(《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三者若诸菩蕯,长养如果种类忿绕。由是因缘,不唯发起 言便息。由忿敞故,加以手足块石刀杖,捶打伤害损恼有情。内坏猛利忿恨意乐。有所违犯,他来谏谢,不受不忍,不舍怨结。是名第三他胜处法。

  此中有二:一者捶打;二者不受谏谢。

  初捶打者。复有二种:次言意乐。谓若菩萨于诸有情,由忿怒故,不唯发起 言便息,不舍怨结。更复增长,为忿所敞。

  次言加行。由忿敞故,于他有情,便以手足,或以块石而捶打之,或以武器而伤害之。或复施以杖击执缚而损恼之。

  何等有情为损害?此在论中,虽未明说,应知当是与同类,能解义者。是 恶语言说境故。《学集论》中说捶打犯戒,是根三罪故。

  二者不受谏谢。此复有四:一行谏谢者;一行谏谢者,二行谏谢法;三不受发起;四不受自性。

  初行谏谢者。谓如《新疏》、最胜子《疏》并云:「作损恼者,今来悔谢彼损恼罪。」谓他有情,行于菩萨作诸损恼,令以至心,欲来谏谢。

  二行谏谢法。谓能应时如法来前,祈祷忍受。

  三不受发起。谓于前损恼,内怀猛利忿恨意乐。

  四不受自性。谓不忍不受,不听所言,不舍怨结。

  丑4第四他胜处法

  论云若诸菩萨,谤菩萨藏,爱乐宣说开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是名第四他胜处法(《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释云四者若诸菩萨,谤菩萨藏,爱乐宣说开示建立像似正法。于像似法,或自信解,或随他转。是名第四他胜处法。

  此中有二:一者背舍大乘;二者说像似法。

  背舍大乘,又复有二:

  一背舍处。即毁谤处,谓是毁谤佛说一切菩萨甚深广大二种法藏。

  二者舍相。如下所说毁谤之相。

  二者说像似法。亦复有二:

  一所说法。诸疏于此,皆未明说。唯萨穆扎《疏》谓,或小乘法,或外道法。然论中说是像似正法,非是像大乘之法。故是一切非清净法。

  然论中说是像似正法,非是像似大乘之法。故是一切非清净法。

  二所说相。以处爱乐,为他宣说,如我所见,令他随转。

  子2总义

  如是名为菩萨四种他胜处法。(《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综集是义,如《菩萨戒二十颂》云:

  「谓若猛利烦恼生,即能毁坏一切戒。当知其罪的四种,佛密意说等他胜。为贫利养恭敬故,便尔自赞而毁他。于彼有苦无怙者,坚诸财法不施与。他来柬谢不忍受,内怀忿恨复捶打。背舍大乘菩萨萨藏,爱乐宣示相似法。」

  菩提贤师《释》云:「猛利烦烦,谓上品缠。其罪,谓具戒菩萨罪。他胜,谓是毁坏禁戒,为他所胜。等他胜者,谓仅毁戒因,与诸毕邹犯他胜等,非一切等。非若毕邹他胜处,于现法中,不任更受。此中所犯,能更受故。」海云《疏》云:「如彼声闻贫淫欲法,便毁自他,即犯他胜。如是菩萨,爱乐味著利养恭敬,便毁自他,亦犯他胜。若诸声闻,贫他财宝,而盗取之,是名他胜。如是菩萨,有诸财法,而不惠施,亦名他胜。声闻杀人,即犯他胜,如是菩萨,起嫌恨心,复以手足损恼有情,他作损恼,今来柬谢,不听不受,亦名他胜。声闻妄说上人之法,即名他胜。菩萨有法而不宣说,毁谤正法,说彼非法,亦名他胜。」又有疏云:「此中所说,与别解脱他胜处罪,种类因相,皆相等故,名等他胜。」

  又他胜数,有说唯四,分八非理。本论仅说四种他胜罪法,《戒二十颂》亦云其罪有四种故。若如彼说,有八他胜,则应于一一他胜法中,分说二法。如赞毁等。

  又藏土有师云:「如赞毁等一一他胜,分说为二,即成八种。再加别解脱四种他胜,合成十二。如是为贫利养恭敬,自赞毁他,尚属他胜,何况邪淫!此亦当是海云《疏》意。」然在海云《菩萨地疏》中,全无是说。

  萨穆札《戒品疏》虽云:「若尚不贫利养恭敬,应更不犯邪淫等四。」然此中所说,是谓不犯别解脱中他胜处罪。非谓彼他胜罪,即是菩萨他胜处罪。

  上来诸义,仅彼诸师自臆所造,未一见之诸经论中。

  当知所言四他胜者,是约意乐他胜罪说。谓于利养恭敬,起贫求心,于诸资财,起悭吝心,于诸有情,起损恼心。于佛正法,起邪疑心。是名四种他胜处法。所言八者,是约加行他胜罪说。谓如赞欺于已,讥毁于他;不惠施财,不给与法;捶打有情,不受柬谢;背舍正法,说想似法。是名八种他胜处法。

  以是言之,虽说四种胜处法,无疑于八,又如《牟尼获念庄严论》云:「菩萨藏中,说有四种根本重罪。」又云:「自赞毁他四根本罪,一一罪中各分为二,即成八种根本重罪。」由论中有如赞毁等八罪分别。

  海云《疏》于第二他胜,分说为二:「谓贫来求者施与财,来求法者不给与法,并是他胜。如是一一,分别而说。于三他胜处法。」无畏生师,亦云有八。《大乘宝要义论疏》云:「无著菩萨,于此显然,似说八种他胜处法。」阿底峡师亦依往昔善知认义,而说有八。是故于此说有八种他胜处法。

  又《学集论》、《菩萨戒二十颂》并似于第三他胜法,说而为一。此系译文稍有别异,若按其义,实有二种。《戒二十颂旧疏》,与《菩萨地》所说亦同。

  又智慧生《入菩萨行论疏》中,引据《学集论》云:

  「由忿捶打诸有情,内怀猛利之意乐,不忍受彼有情柬。」

  问:若于此他胜更分别说,亦应成他胜。然颂中所云:「于来求法不施与,于求财物不给施。于他骂等 还报,他来悔谢拒不受。憎背毁谤菩萨藏,未精佛教勤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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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勤修外道而爱乐。」

  如是等事,皆名违犯。今说他胜,则是相违。

  答:无过。谓如不施法财二者,由悭发起,名他胜处。非悭发起,名违犯故。又《新疏》云:「如不施法,由发起故,罪有差别。于余一切,亦由发起而罪有别。」此如他打报打,谓于他打而还报者,即名违犯。非报而打,名他胜处,不受悔谢,非有嫌恨,即名违犯,若有嫌恨,名他胜处。

  背舍大乘,亦有违犯与他胜别。如萨穆札《疏》云:「若而与前谤菩萨藏,云何差别?谓前是毁谤一切大乘菩萨甚深广大二种法藏。此则仅于素怛榄藏甚深一分,不起信解,而生诽谤。」然论本中则未说定是毁灭素怛榄藏甚深一分故。

  精研外论,是名违犯。此有二种:

  一者现有佛教,于佛教中,未精研究,于异道论,精勤修学,即名有犯。

  二者若上聪敏,经久不失,便得听许于日日中,常以二分修学佛法,于异道论,及诸外论,得以一分,方便随学。然亦不得深心宝 ,爱乐味著。若复尔者,亦名有犯。

  开示建立像似正法,是名他胜。谓彼不惟自起爱乐,复自修习。更如自修,令他随习。海云《疏》云「开示建立非正法者,犯他胜罪。言爱乐者,犯他胜罪。言爱乐者,自欲乐故。言宣说者,自立一门,令他趣入故。」

  若尔,自赞毁他,云何说与违犯?

  答:此亦与上来诸他胜法发起有异。至后当说。

  如是等罪,不应以有无惭愧等,分别是否他胜、违犯。若以有无惭愧等法而分别者,是软中品缠,非谓他胜故。

  壬二 余论所说(此复有二 癸一破诸异说 癸二正 释《学集论》所摄诸他胜诸他胜处法。)

  二者余论所说。谓《学集论》所说一切根本重罪。

  癸一 破诸异说(此复有三 子1叙计,子2破斥子3正说。)

  子1叙计(此中有四丑1菩提贤师说 丑2无畏生师说丑3藏土中有师说 丑4藏土中又有师说)

  丑1菩提贤师说

  菩提贤师《新疏》,谓彼论引《虚空藏经》所说根本诸罪,非约受戒后说。应立彼彼非根本罪。而破彼彼是根本罪。

  言立彼彼非根本罪者。谓此诸罪,非是能坏所具净戒因缘故,如经中云:「灌顶刹帝利王有根本罪,焚减一切宿种善因,远离一切人天等乐,趣向恶道,随他胜处。」此谓毁坏未受戒前所种善根,及人天乐。

  言破彼彼是根本罪者,若此诸罪,是能毁坏所具净戒因缘,则是他胜。若尔具足净戒菩萨,于此一切他胜处罪,随犯其一,即舍失戒,况犯一切。如是因缘,《菩萨地》中应说,然未说故。

  又与刹帝利王根本罪,为初行住大乘者说有八根本罪,如是刹帝利王等根本罪有别,则是彼彼持戒亦应有异。如是说者,不应道理。此说意谓,若彼经文如方取义,刹帝利王五根本罪。应非是初行住大乘者根本罪。初行住大乘八根本罪,亦应非是刹利王根本罪。然此非理。由戒律仪无差别故。

  丑2 无畏生师说

  无畏生师谓:《虚空藏经》与《菩萨地》所说根本罪虽有不同,无相违过。谓补特伽罗有中软上品等分别,如是所说根本罪亦有五八四等差别。若更如是广说罪别,则如所云:「随一补特伽罗,亦得有余一切罪。」谓如刹帝利王五罪,是中品补特伽罗罪。初行住大乘者八罪,是软品补特伽罗罪。《菩萨地》中所说四罪,是上品补特伽罗罪。

  更就一一补伽罗,亦能安立余一切罪。

  如其所说,则是三品补特伽罗,名应有十七根本罪。

  然《菩萨地》中第一他胜处罪,《虚空藏经》已说。若尔则《虚空藏经》应有十四根本罪,更加《菩萨地》中三罪,合成二七根本罪。言《菩萨地》三罪者,谓第二三两罪,及第四之爱乐宣说像似正法故。

  其摄集者:一是能摄,谓自赞等分说为八。二是所摄,谓所摄集背舍大乘、为贫求利养恭敬故自赞毁他,及摄《虚空藏经》诸罪。更加《善巧方便经》即是摄于自赞毁他故。

  彼师又谓:《菩萨地》中三罪,合成十七根本罪。能摄余一切诸罪。除一切罪,无不摄于此四中故。

  其摄集者:一是能摄,谓自赞等到分说为八。二是所摄,谓所摄集背舍大乘、为贫求利养恭敬故自赞毁他,及摄《虚空藏经》诸罪。更加《善巧方便经》中「毕竟退失菩提心」罪,即成十四根本罪。

  云何摄集?谓令于他舍别解脱,妄称声闻不舍贫等,自说已得甚深法忍,即是摄于自赞毁他故。

  复次,劫夺三宝所有财物, 夺比丘所衣袈裟,拘罚沙门 彼转献,取正定物施口诵者,是为悭财不施所摄。谓性悭财,起猛利贫。于他财物,阻彼受用而劫夺之,或复任情而转施之,于所施物强力求取,如是事类,其性悭故。

  复次,破和合僧作无间罪,令彼弃舍于奢摩他,是为悭法不施所摄。谓性悭法,于一切法,自不忍受,复不忍受,复破他受。起猛利悭,自不正解,亦复令他不获解故。

  复次,肆行捶打毁戒比丘,及除破僧余四无间,毁坏国邑及诸聚落,是为捶打有情所摄。

  复次,令他弃舍声缘乘法,为愚痴人说真理义,令彼毕意失菩提心,是为谤菩萨藏所摄。谓声缘菩三,皆佛所说,若令舍一,便舍余二。自令愚人,由是因缘,谤真空理,失菩提心,舍大乘故。

  复次,执持邪见,自他安住十不善道,令大乘人退失菩提,转修小乘,即为说像似法所摄。谓余二乘,望大乘法,便等像似法故。

  丑3藏土有师说

  藏土有师云:由望所化机类有别,经论所说意趣自殊,所制轨法遂多差异。是故若依《学集论》《入菩萨行论》轨法而受戒者,当以《虚空藏经》所说为根本罪。若依《菩萨地》轨法而受戒者,当以《菩萨地》所说为根本罪。

  丑4藏土又有师说

  藏土又有师云:此由中观观唯识宗致不同,而有别故。

  子2 破斥(此复有 丑1破菩提贤师说 丑2破无畏生师说丑3破藏土中有师说,丑4破藏土中又有师说。)

  丑1破菩提贤师说

  然如上来燕提贤《新疏》所云,不应道理。谓与寂天释经义量相违故。 谓如寂天菩萨《学集论》中,先设问言:刹帝利王与初行住大乘者,即不得谓彼彼犯罪,云何名犯具彼戒之罪?后作答言:于一切罪,随其所犯,立罪犯名,令生怖畏。如是一切皆名为罪,各应远离。应如是说,自不相违。谓此根本罪,若未具戒而有犯者,则是毁减一切善根,不堪受戒。若已具戒而犯者,其罪更大。如其所说,能毁未受戒前所有善根,非能毁戒。则是相违。

  又彼疏谓:如是等罪,若是根本罪,《菩萨地》中应说。然未说故。若以《菩萨地》中未说余罪,由是修学净戒菩萨,执唯四种为根本罪,而不知有余根本罪。不知余罪亦能毁戒,由是不知防获界过。

  若谓彼彼非根本罪,《菩萨地》中应决定说非根本罪,然未说故。若以非根本罪为根本罪,以非毁戒谓为毁戒,亦是不知防获界,亦名有过。

  复次《虚空藏经》所说诸罪,《菩萨地》中亦未宣说。《菩萨地》《学集论》中,并谓详阅诸经藏。

  丑2 破无畏生师说(131)

  又如无畏生师所云,以《学集论》所说为根本罪,共意至当。然以《菩萨地》中所说四罪,能摄其余一切诸罪。如是摄集,如是摄集,多非允善。谓以一一别相摄于总相,非所宜故。

  丑3 破藏土有师说

  又如上来藏土师云,则《学集论》于释难中,已破其说。谓具戒菩萨,不应各别为立罪名。

  丑4破藏土又有师说

  又如上来藏土有师于《大乘宝要义论疏》云「王之五罪,非根本罪,初行住大乘者八罪,是根本罪。」又云:「龙树无著二宗不同。当知此《学集论》,即是融会彼彼而说诸罪。」如其所说,均是相违,义亦不成。 如《虚空藏经》所说诸根本罪,寂天菩疏释经义,亦释彼为根本重罪。更摄是经,及《菩萨地》二义而说。糅合二宗,义最允当。如《学集论》旧译云:「令易持故,就彼彼罪,摄集为一,制为伽陀。」又如此论新译云:「依一宗义,摄为伽陀。」若如旧译,似以二宗,摄为一义。若如后译,依一宗义。立圣无著一宗义故。

  又《入菩萨行论大疏》,亦说此为根本重罪。善天《疏》亦云:「应先读诵《虚空藏经》,乃堪思择根本诸罪。」谓诸罪中,能毁戒者,为根本罪。《虚空藏经》已概宣说,故应阅知。解脱月《疏》亦云:「于能毁戒诸戒根本罪,一一见诸《虚空藏经》。篇照生《疏》,说亦同前。谓立彼彼是根本罪。」134

  癸二 正释学集论所摄诸他胜处法(此中有二 子1偈颂 子2分释)

  子1偈颂

  《学集论》中摄诸根本罪为伽陀云:

  「劫夺三宝之财物,是为第一他胜罪。

  背舍毁谤于正法,佛说是第二他胜。

  乃至毁戒诸芯皱,夺其袈裟或捶打,

  或复 缚置牢狱,逼令还俗舍出家。

  造作五种无间罪。执持邪见毁因果。

  毁坏国邑聚落等。佛说皆名根本罪。

  为诸浅智诸有情,宜说甚深真空理。

  令入佛乘诸有情,退失无上菩提道。

  令彼弃舍别解脱,而但修学于大乘。

  妄谓声闻缘觉乘,不能断舍贫惑等,

  令彼持受舍二乘。赞说自有胜功德,

  为贫利养及恭敬,设虚巧言 毁他。

  自谓已得甚深忍, 耀颠倒为他说。

  滥权拘罚诸沙门,于所他施三宝财,

  强力求取转献彼。令彼弃舍奢摩他,

  取彼正定者财物,转施唯事口诵者。

  如是皆名根本罪,梦中悔除舍诸罪。(注1)

  毕竟退失菩提心。悭贫不起哀悯故,

  于来求者不施与。内怀猛利意乐故,

  不忍受彼的情柬,忿而捶打诸有情。

  由诸染随顺他,爱乐宣说相似法。」

  (注1)《虚空藏菩萨经》云:「初行菩萨于此八事若犯一罪,是初行菩萨烧减善要趣向恶道,永堕弃损离人天乐,毁菩提心。虚空藏菩萨为是人故,于诸方土处现身,或现沙门形相威仪,乃至畜生形相威仪。广说如《首楞严经》,处处为诸众生解说如来甚深修多罗,三昧陀罗尼,诸忍诸地。令彼犯罪无方便慧,初行菩萨心生惭愧,深怀怖畏发露忏悔。

  「若诸众生闻虚空藏菩萨名号,欲得 见忏悔重罪永得除减恶道畏者,应当礼敬称虚空藏菩萨名号,彼族姓子,随其福力,(见虚空藏菩萨)或现自身,或现梵释身,乃至现男女身身,在其人前。令初行菩萨随所犯罪而行忏悔。亦为演说无上大乘甚深方便三昧陀罗尼,令其坚住诸忍诸地,永得远离恶道怖畏,于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而不退转。有精进勇猛之力,尤如电光,修行六波罗蜜,速成阿耨三藐三菩提。」

  「若彼族姓子(虚空藏菩萨)不为现身令得见者。彼若有罪,初行菩萨于夜后分,向于东方烧香礼拜,求请阿楼那天。作如是言:『南无那楼那天,(汝)成就大悲有大威势。(汝)若出现时,光明照曜遍阎浮提,并照我身。原以我言白虚空藏空藏菩萨,使我梦中而得见之,示我方便,令我忏悔根本重罪,得摩诃衍智慧圣眼。』尔时应当眠当眠寝本处,至阿楼那出时,虚空藏菩萨为初菩萨梦中现身,为说在智方便令其悔罪。亦不忘失菩提心,逮得三昧坚住大乘,速满足六波罗蜜,不久当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

  子2 分释

  丑1 第一他胜处法

  佛告弥勒菩萨言:灌顶刹帝利王,有五根本罪。若犯此者,焚减一切宿种善根,趣向恶道堕他胜处,远离一切天人等乐。何等为五?善男子,谓灌顶刹帝利王,故取佛塔物四方僧物(注),自作教他。是名第一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注):有译本作:劫夺塔物,或夺僧物、招提僧物。)

  云何第一他胜处法?谓于三宝财物,不与而取。此中有六:

  一财物主。经中但云 堵波物、僧物、四方僧物。 堵波者,谓佛与法。合诸僧伽,称为三宝。所言佛者,谓是佛身,或诸佛像。所言法者,谓教正法,或证正法。所言僧者,当有简别。若是凡夫,须四苾芻,方得称僧。圣者一人,亦得称僧。四方僧物,随一皆犯。非必劫夺一一三宝所有财物故。

  二所取物。经未明说。当知所有田地、屋宇、饭食、车乘即皆属之。物量多少,亦未明说,义亦难定。当如何量成不与取业道貌岸然,即以彼量为下边际,堕资具数。若由他人所献僧物,或彼已受,若劫取者,犯罪皆同。谓由即已廻施三宝,即是三宝为物故。

  三能盗者。盗僧物时,要是自未与僧同分。

  四劫盗意乐。此复有二:

  一者寻思。谓发起心若有分别,须不错乱。若无分别,尤预以上,须无错乱。若误盗者,不名盗取三宝财物。此为不与而取总相。

  二者意乐发起。谓三宝物,非自所有,而欲令彼远离本处。如是劫盗意乐,或为自事,或为烦恼而发起,非必由贫而便发起劫盗意乐。若为利他,具哀悯心,而行劫夺。有罪无罪,如后当说,例如某种戒根本罪,在除戒中,可开方便,而不得在本罪中开方便故。

  五者劫盗加行。谓是自盗,或教他盗。如是自作,或教他作,二罪相同。若他不觉,而盗取者,或以势力而强劫者,皆名为犯。故旧译论云:「挘夺三宝之财物。」

  六不与取相。谓欲获得。

  此他胜中,有三他胜。谓盗佛、法、僧,所有物。

  丑2 第二他胜处法

  若谤声闻乘法、缘觉乘法,谤大乘法,隐蔽留难。是名第二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二他胜处法?谓于正法,毁谤背舍。此中有二;

  一者所谤舍法。经云:「谤声闻法,或缘觉法,或大乘法,复制他人不令修学。是名第二根本重罪。」所言或者,谓于正法,毁谤背舍。此中有二:

  一者所谤舍法。「谤声闻法,或缘觉法,或大乘法,复制他人不令修学。是名是第二根本重罪。」所言或者,谓随一种三乘经典。随一种经,皆是正法。又谤大乘法,若只谤舍大乘甚深广大随一之法,即名违犯。而此中兴《菩萨地》所说,谓谤大乘法是他胜处。故此之大乘,要并示素怛缆藏甚深广大二种之法。如是于小乘法藏——声闻乘法所说四谛,缘觉乘十二缘起,若谤其一分小乘义,亦名违犯,当知兴谤大乘法等。

  或作是问:谤舍大乘随一种法名违犯罪,谤舍声闻缘觉乘法说名他胜,似不应理。谓谤前罪前罪比后重故。

  答曰:无过。上下诸戒,不必依其所其所犯大小,制罪轻重。此如别解脱中,杀平常人者,制为他胜。出佛身血,说为 罪。若大乘人,于在家者所有财物,不与而取不名他胜。若于贫苦而来求者,现有财物,悭不施与,即名他胜。

  二者背舍之相。《学集论》《大乘宝要义论》均经云:「谤声闻法,或缘觉法,或大乘法,又制他人,不令修学。」然考本经原文则云:「谤舍声闻、缘觉、菩萨乘法,隐蔽留难,而不修学。」《菩萨地》中,亦唯自谤大乘,未说令他随转。由此二说皆相等故。此他胜支,非必定须令谤舍。自谤舍者,谓于正法,谤谓非是如来所说。

  问:若尔违犯罪中,谤舍声闻乘法,说名违犯,即与此说相违。

  答:彼是轻蔑,非谓谤舍。如后当说。

  此他胜中,有三他胜,谓谤声闻、缘觉、缘觉,菩萨乘法。

  丑3 第三他胜处法

  若依我法而出家者,剃除须发,被袈裟服,于学无学,持戒毁戒。脱其袈裟逼令还俗,或加捶打狱囚 闭,或断命根。是名第三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三他胜处法?谓是伤害出家比丘。此复有二:

  一者所伤害人。谓如经云:「依于佛法而出家者,剃除须发,身被法服,有戒无戒,持戒毁戒。」即如前颂所云:「乃至毁戒诸比丘」句,除可例如。

  二者云何伤害?

  一者意乐,谓由烦恼起损害心。

  二者加行。谓脱其袈裟。或令还俗逼舍出家。

  至如捶打,或系之狱,或断彼命,犯他胜罪,当知是为捶打伤害损恼有情他胜所摄。又台劫夺出家具戒所有袈裟,非是满足四比丘数,当知即此他胜所摄。至若满足四比丘数,则是第一根本罪摄。

  此他胜中,有二他胜。谓脱其袈裟、逼令还俗。

  丑4第四他胜处法

  杀害父母、杀阿罗汉、破和合僧、以恶心故出佛身血,随作一事五无间业。是名第四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四他胜处法?谓作五种无间罪业。杀母、弑父、害阿罗汉、破和合僧、以恶心故出佛身血,名五无间根本重罪。又除破僧,余四无间,是《菩萨地》第五他胜所摄。(142)

  丑5第五他胜处法

  若谤无因果不畏他世,自行十不善业道,或转教多人,身自坚住,教他坚住十不善业道。是名第五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五他胜处法?谓起邪见,坚固执持。妄说无有前世后世黑白业果,作是邪见,断减善根。此他胜支,非必教他行十不善。自行十恶,即名他胜。

  丑6第六他胜处法

  乃至总略,若乐破坏国邑聚落舍宅人民。是名根本等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六他胜处法?谓于住处,加以毁坏。此复有二:

  一者所毁。谓如国邑城市等处。

  二者有毁。此复有二:

  一者意乐,谓由烦恼起毁恼心。

  二者加行。谓以所有毁坏方便,加以毁坏。

  《大乘宝要义论》依经说云:「上来从一至五,是刹帝利王五罪。第六罪是大臣第二罪。合上五无间罪中前四罪,即是大臣五罪。」

  此中仅说毁坏住处他胜处罪。至若毁坏诸国邑中有情根本罪,则为捶打有情他胜罪摄。毁坏彼中所有财物根本罪,则为第一他胜罪。或第十三他胜罪摄。

  此他胜中,有四他胜。谓是毁坏国、邑、城、市。

  丑7 第七他胜处法

  以要言之,复次善男子善女人初行住大乘者,有八根本罪。此初行住大乘者,于根本罪而有错谬,焚减一切宿种善根,趣向恶道随他胜处,远离天人大乘等乐,久处轮回,离善知识。何等为八?此诸众生因昔恶行,而生险难五浊恶世。以少善根近善知识,得闻甚深经典。其人浅智,即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而初行菩萨闻说甚深法空经典,如其所闻受持读诵,为前浅智实开示巧妙文义广大境界。彼愚夫异生闻如是说,尽生怖畏。心怖畏故,即便退失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发声闻乘心。是名初行菩萨第一根本罪。善男子,以犯罪故,焚减一切宿种善根,趣向恶道堕他胜处,远离天人大乘等乐,毁菩提心。是故菩萨于他有情补特伽罗深心志愿,应先知已如心所行,随其渐次而为说法。譬如渐入大海。(《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七胜处法?谓为非器,说甚深义。此复有三:

  一闻说者。谓浅智人,闻说甚深真空之理,即生怖畏,退失菩提。

  二所说法。谓是远离一切戏论真空之理。

  三既说已。谓既宣说如是真空之于理,彼人闻已,惊疑怖畏。于大菩提,

  心生退没,乐彼小乘。

  此由不察彼器率尔说故,若已观察,自谓彼人,堪为法器。然彼人者,竟非法器。不名他胜。

  丑8 第八他胜处法

  以要言之,复次初行菩萨,发如是言:「汝不能修习波罗蜜行,亦复不能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汝应速发声闻、辟支佛心,汝可速得出离生死。」乃至如前所说。是名初行菩萨第二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八他胜处法?谓是已人佛乘有情。已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住大乘者。

  二者令退失相。谓语他也言:「汝力不能修六度得,不能成就一切种智;不如早发声闻辟支佛心,速尽生死,入般涅槃。」

  问:此中所云,为是令他退失大乘,抑或沿须退修心乘?

  如《入菩萨行论大乘疏》云:「二者令他退失无上正等到菩提,复令转发小乘之心。」中故尚须退修小乘。

  丑9 第九他胜处法

  复次初行菩萨,作如是言:「汝何坚持守获波罗提木叉及律仪戒?应速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读诵大乘经典,若身语意所集烦恼,不善业报悉得清净。」乃至如前所说。是名初行菩萨第三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九他胜处法?谓令弃舍稻脱戒。此复有二:

  一者听信之人。谓已如理修学别解脱戒比奈耶者。

  二者令听信相。谓语他言:「汝今何用受学比奈耶戒?汝当读诵大乘经典,疾发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心,财由烦恼所作三业一切恶行,皆得清净。」谓彼唯说读诵大乘,发菩提心,即能净除诸恶行故。

  旧译于此虽亦说云:「舍别解脱,退所发心,读诵大乘。」然新译文,及(《虚空藏菩萨经》)所说为正。《入菩萨行论大疏》亦云:「三者谓语他言:「汝当弃别解脱戒,发大乘心,读诵大乘,便得清净。」」

  问:云何如后后违犯罪中说云,「若诸菩萨,立如是论,菩萨不庆学声闻乘相应法教」,说名违犯?

  谓如所说,令他信解,说名违犯。令他退失,弃舍所学,说名他胜。

  丑10 第十他胜处法

  复次初行菩萨,作如是言:「善男子,如能(「汝应」)远离孤受读诵声闻乘法,亦不为他人说此声闻乘法。(「声闻法中」)不能得大果报,不能永断烦恼。应信大乘经典,听受读诵,为他人说此大乘经法。能令忏除一切恶道罪报,速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故。」如彼所言,取是见者二俱得罪。是名初得菩萨第四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十他胜处法?谓是毁谤声闻乘法。此复有二:

  一所谤处。谓有学乘。即诸学人所学乘法,谓声闻乘,或缘觉乘,或彼声闻缘觉二乘。

  二毁谤相。谓以胜心,作毁谤言:「随于小乘如何修学,终不能断除结使烦恼。」

  此如经云:「汝食不应听受读诵声闻经典,不应教他。」唯如是说,犯他胜罪。非必如经续所说云:「汝当听受读诵清净大乘甚深经典。」即名他胜。以经又云,「令彼持受舍二乘」,即名他胜。

  此中所说彼听受者犯根本罪,当知彼人与第七第八根本罪中听者不同。前者是具戒人,由听信故退菩提心,不列于此根本罪数。后当广说。

  又此他胜,与第二谤舍声缘法有异。谓前者谤教,谓非佛说。此是谤证,谓彼不能断除三有根本。故不能出离生死轮回。

  丑11第十一他胜处法

  复次初行菩萨,作二种语(「二处语」,亦有译作「妄语两舌」)如其所见大乘经典,为利养故广大称赞受持读诵。听其义理为他人说,便作是方我是修大乘者。见他得利而怀嫉妒 。又他所得或全或分,便生讥谤轻毁凌蔑。以嫉 故,自高其身,便谓我得过人之法,于大乘中有斯妙乐。是人由财得故,得大重罪,趣向恶道堕他胜处。譬若有人欲人大海修治船舫,将至宝渚自坏丧失身命脉。此初行菩萨摩诃萨亦复如是,欲入大乘海中,以嫉 故而作妄语因缘,毁坏信船断智慧命。此初行愚童诸小菩萨,以嫉妒故得大重罪。是名第五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十一用后处法?谓是自赞及讥毁他。此中有四:

  一能说者。谓如《学集论》引经云:「见他为人之所敬信,亦怀憎嫉,而生赞扬。」此谓毁谤人所敬信补特伽罗,亦毁人所毁谤补特伽罗。非唯艰苦他,亦复自赞。于一切人,悉皆戏谤。又异译经中虽未说有与人敬信补特伽罗,然有其义。

  二所说事。谓自功德,及他恶 。

  三赞毁相。谓为贫求利养恭敬故,读诵大乘,与我解说,作两舌语,而告人言:「我是大乘,不求利养,彼则反是。」经中所言,妄说得上人法自读,当知非同下条妄说得上人法。此与上戒,同属自赞品故。

  四者发起言说。为贫利养恭敬故,见他已得利养恭敬,内怀憎嫉。如经所云:「由憎嫉故,而作四种不善语业。」

  寂天菩萨《学集论》中引《菩萨地》诸他胜罪,独未引彼第一他胜。意谓第一他胜处罪,与此义同。《菩萨地》中所说之久,当亦如此式串所说。然《菩萨地》所说之文,则此戒中尤未能摄。似以具引彼文为是。

  复次,若为自赞,若为毁他,或于利养,或于恭敬,随贫其一,皆名有罪,如前所说。

  此中所赞毁者,为妄实耶?答:经中略标时,谓行两舌。后摄义时,谓作语因缘,得重大罪。萨穆扎《疏》云:「自实无德,妄赞自德。他实无过,妄说他过。」《新疏》亦云:「赞者:谓以正非正德,而自称赞。邪妄称赞。」就前句文,似显真妄同犯。然依后句文,则前句义,为胜劣功德。后句义,显虚妄宜说。

  丑12 第十二他胜处法

  复次善男子,未来世中当有在家出家初得菩萨,于甚深空义所属经典三味部持诸忍诸地大庄严事、善人沙门及菩萨行。于此大乘经典,受持读诵广为人说。然于是法我自所证,由悲愍故我为汝说,应当修习,汝亦得证是甚深法如我知见。彼不实言但能读诵此甚深法及为他说,于此深法而实未证。求得利养故,妄说我得三世诸佛所证之法,菩萨圣人无有过上,得大重罪。即是欺诳诸天世人。于声闻乘尚未能得,何况入解大乘胜行及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耶!譬若有人居大旷野,大果树下饥渴所逼求索饭食,此大果实色香美味皆悉具足,弃已自趣毒树下,食毒药果即时命终。我说此人亦复如是,于难得中得获人身,依善知识遇大乘法,贫利养故,虚术已德卑贱他人,如是行相得大重罪。由重罪故,决趣恶道。是人一切刹婆罗罗吠舍首陀及诸智者之重罪。由重罪故,决趣善男子,是名菩萨第六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十二他胜法?谓是妄说得上人法。此复有二:

  一听闻者。谓能解义补特伽罗。

  二所说相。谓语他言:「修多罗中甚深空义,我自证解。以慈悲故,为汝宣说。汝等亦应当随所说行。」

  当知是人,于诸经法,不如实解。非由嫉 ,而妄说法。由染污心,而妄说故。令他有情,听信受持。作是说者,若是比丘,具菩萨戒,即于同时,犯二他胜。《入菩萨行论大疏》云:「若唯口诵,便自谓解甚深经法,向他宣说,令彼受持,名根本罪。」

  此中拘罚沙门根本罪,摄于第三根本罪中。取三宝财物根本罪,摄于第一根本罪中。此为「强力求取转献彼」根本罪。谓第一根本罪,即是自盗,或教他盗。此根本罪,即为拘罚沙门,勒他财物,令他自盗,或教人盗,而自受其财之罪。此中所勒财物差别,或系一比丘物,或二比丘物,或三比丘物。余如前说,一切应知。

  丑14 第十四他胜处法

  复次有刹帝利王,与旃陀罗沙门共立制取限,非法谓法法说非法。舍诸契经比奈耶学,不依时说及广大说。舍大悲眼般若波罗蜜多学处、方便善巧学处,及余契经所说学处,舍如是行相,彼行法比丘先所修习极生娆乱,以娆乱故损智惠命,即便弃舍奢摩他毗钵舍那,劝行他事多有所得。时彼比丘无以制休诸结烦恼。又诸比丘于彼时毁弃深心,戒见行等多起过失,实非沙门自谓沙门,实百梵得自谓梵行。说法问难如螺贝音,令王大臣恭敬供养。向白衣舍说是行法比丘无量过失,令王在臣为立制限,取彼行法比丘所乐受物资生之具,如是二种俱获重罪。所以者何?禅定比丘是良福田,营福业者之所依止。是求三昧总持诸忍诸地之器。执持庆器作世光明,开示正道于烦恼地,令诸众生住涅槃道。善男子,是名初行菩萨第八根本罪。(《虚空藏菩萨经》)

  云何第十四他胜处法?谓是建立诸恶法等。此中有二:

  一者违法立制。所制之人,谓是如法修行 。所制之法,谓以损害心,违法立制,令彼 。废奢摩他、毗钵舍那,及诸正法,生多烦恼。

  二者夺正定者所有财物。此复有四:

  一财物主。谓诸勤修远离比丘。此财物主,若是圣者,或满僧数故。即名第一他胜处法。此中所说财物之王,非是圣者,非满四人僧伽数故。

  二者财物。彼所受用,皆名财物。

  三者意乐。谓于彼等有嗔恨心。

  四者加行。于彼财物不与而取,而转施与唯口诵者。

  如经所云:「彼二俱名犯根本罪。」言彼二者,一谓国王,二谓说正午者过恶之比丘。有说彼口诵者亦彼口诵者亦犯根本罪,与经有违。

  丑15 除义

  「如是皆名根本罪」者,谓第七至第十四他胜罪,每伽陀后,应各加「如是名来根本罪」一语。此八重罪,即是经中初行住大乘者八罪。「悉是大那菩迦因」者,谓是所造彼彼罪业。「梦中悔除舍诸罪」者,谓是犯已还出方便。

  问:有如是等根本重罪,应如颂云:「上缠犯戒应更受。」云何复令悔除还出?

  答:能悔除故,虽如经说,能出恶趣。然还净时,应当更受。如是等义,见诸《学集论》引《方便善巧经》所云:「犯根本罪能令还净。」复次,此义尚有多说。谓所犯罪,若不足于上品缠犯共支分,便属 中品缠他胜处法。由悔除故,复能还出,后当广说。

  「毕竟退失菩萨心」者,谓舍愿心。此根本罪,如《方便善巧经》所说。若犯如是根本罪者,必是具有菩萨式只。初一刹那,退失其心,尚未失戒。第二刹那,失所具有戒。非谓偶尔退失其心,不名菩萨。如退失心,如是菩萨生起邪见, 当知亦尔。如是二罪,若生起者,犯根本罪。不须计彼是否上品缠犯所共支分。除则应计。「悭贫不起哀愍故,于来求者不施与」二语,谓于来求财者,不施与财。来求法者,不施与法。

  「内怀猛利意乐故,不忍受彼有情谏,忿而捶打诸有情」三语,谓与《学集论》旧译有别,如前所说。

  「由诸染欲随顺他,爱乐宣说相似法」二语,前句如《牟尼获念庄严论》中引此论异译云:「由诸染欲及随他。」其文较善。又如《菩萨地》云:「于相似法,或自信信解,或随他转。」如是二语合言,当有二说:一由染欲说相似法,是由自内非理作意:二由顺他说相似法,是随他转。

  辛二 他胜所作

  菩萨于四他胜处法,随犯一种,况犯一切。不复堪能于现法中,增长摄受菩萨广大菩萨资粮。不复堪能于现法中,意乐清净。是即名为相似菩萨,非真菩萨。(《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二者他胜所作。谓菩萨于他处法,随犯一种,况犯一切。不复堪能于现法中,增长摄受广大菩提资粮。不复堪能于现法中,意乐清净。是即名为相似菩萨,非真菩萨。

  德光云:「言增长者,是增盛义。言摄受者,是生起义。」又除疏云:「不复堪能积集证入大地资粮。」言意乐清净者,诸疏谓是已入大地。谓入初地。

  以要言之,于他胜罪随犯其一,即便不能于再法中证入初地。谓于先时之所积集将入初地广大资粮,不能增长,先所未集,不能生起。何况数数聊他胜罪!故不应作犯他胜处,仍可更受菩萨戒想。于根本罪,宁舍身命,不应违犯。如《入菩萨行论》云:「若根本罪力,及菩提心力,轮轮迭起伏,登地甚迟远。」

  所言四他胜者,本论所说与《学集论》所说他胜所作并同。《虚空藏经》亦复说有彼彼过失。谓如经云:「初行住大乘者,若犯如是根本罪恶已。先所修习一切善根,悉皆烧然,是他手处。失人天乐,以及大乘境界之乐,堕于恶趣。于长夜中,流转生死,离善知识。」

  辛三 三种缠犯分别

  菩萨若用 中品缠,毁犯四种他手处法,不舍菩萨净戒律师仪。上品缠犯,即名为舍。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三者三种缠犯分别。

  问:何种缠犯,不名舍戒?何种缠犯,得名舍戒?

  答:菩萨若用软中品缠,毁犯四种他胜处法,不舍菩萨净戒律仪。若上品缠,毁犯四种他胜处法,即名为舍。

  他胜处者,如前所说,就意乐门,摄影之为四。就加行门,开之为八。谓贫求利养恭敬等,此八是喻《学集论》中所说诸罪,若不具足上品缠者,理亦不名他胜。以谤大乘,罪重于五无间,及为贫利养恭敬看赞毁他,此论皆说,若不具足上品缠者。不名他胜故。自余诸罪,当知亦乐。若复暂生起邪见,或稍退失菩提心者,即犯他胜。不必具足上品缠犯。以本论所说他胜品中,诸尚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当知说名上口若悬河缠犯。此有四支:

  第一支者,谓是毁犯四种他胜处法,数数现行。

  言四种者,如或疏云:「此谓随犯一他胜法,非必四种悉皆毁犯。」言数数现行者,如藏土有师云:「此是毁犯二次以上。」复有师云:「此须具备加行正行终行三事。」然诸疏中,均无是说,义亦非尔。故不可凭。此谓现行随一犯他胜缘,更于后时复欲现行,即名数数现行。如《新疏》云:「猛利烦恼:谓诸缠犯,后仍现行,不欲断绝,曾不生起少分惭愧。」萨穆扎《疏》亦云:「或于中种他胜处法,或于四中随一他胜,后后时中复欲现行。」又海云、最胜子并云:「由彼无间现行此诸他胜处法,便能毁坏一切惭愧,是故说云都无惭愧。」此谓由诸数数现法,能坏惭愧因,义同上来二师所说。复有疏云:「不过一时。」后当广说。

  第二支者,谓都无惭愧。

  言惭愧者,如《菩萨者》云:「菩萨将欲策行罪进, 若能了知非我应作,羞耻名惭。又即于此恐他呵责,羞耻名愧。」如是二法,其所缘者,谓自恶行。其行相当,谓是羞耻。其分别者,谓念此非我所应作,内顾自己羞耻名惭。若恐他呵,外观他人羞耻名愧。如是二法,于上中品,乃至下品,都不生起。

  云生少分随一惭愧,不名他胜。不名他胜。然则此二于何等时当能生起,或不生起?有说惭愧生不生者,当在现行能犯他胜恶行之一时内。然不应理。反当广说。

  第三去者,谓深生爱乐。

  海云、最胜子并云:「由无惭愧令生爱炙。谓若于何事不生惭愧。由此恶行令生爱乐。或即由其渐无惭无愧,令于彼事深生爱乐。」萨穆札云:「即由无惭无愧,能生爱乐。」此谓非惟于诸恶行无有惭愧,更于恶性循环行生起爱乐。海云、最胜子并云:「言爱乐者,于诸恶行,现行不舍。」

  问:此诸支中,初支与本。若不具后,则不名具上品缠犯所有支分,是故复应添后支分。然如第三深生爱乐,于诸恶行现行不舍。不舍恶行,便无惭愧。则是不须第二支分,亦名具足上品缠犯。

  答:此中所言不舍恶行,非见其过而不舍离,谓自爱而不舍故。如德光论师云:「言爱乐者:爱谓意乐,至心欢喜。乐谓加行,安住其事。爱谓爱其恶行,乐谓乐其恶行方便。」如是说者,似符论意。

  问:若尔则与数数现行意相重复。谓若复欲现行恶行,即是乐行恶行。

  答:无重复过。前是希欲,后是喜乐。此二心所各有别故。

  第四支者,谓见是功德。

  海云、最胜子释此义云:「于诸恶行,不见其过。」

  若作是念:如见其过,便能生起羞耻之心,何能于彼生起爱乐?当知此语,实不相违。谓见其过,生起羞耻,是惭愧因,非实惭愧。如是虽复见其过失,而亦爱乐随之而转。如持戒人,行非梵行。萨穆札《疏》解爱乐义,唯于二字倒易而说。除义同上。

  德光论师云:「若于如是他胜处法,觉与功德,是名见功德。」此非即谓他胜处法无有过患,如云五欲功德之欲,是意所欲,而非见为意所不欲。诸疏所说,皆同此义。

  《大乘宝要义论疏》云:「言数数者,谓超越一时,无有间断。」又古来诸德释此义云:「于一时中,不生惭愧。无惭愧故,即无间断。」然如所说自赞等事亦无间断,即不应理。言一时者,如《优波离所问经》云:「若诸菩萨,日初分时有所犯戒,于日中分不离菩提心。是名菩萨戒身不坏。如是若日中分犯,于日不分不离。若日后分犯,于夜初分不离。若夜初分犯,于夜中分不离。若夜中分犯,于夜后分不离。若夜后分犯,于日初分不离菩提心。是名阈 戒身不坏。」如是由第一日初分,至第二日初分。书中三分,夜中三分,一书夜中,总名六分。

  若依上来诸德所释,如前之言则日数数现行,者无惭愧。二义为一。即兴论中原列二支说相违。又于论中所说支分更添一时,则《菩萨地》上品缠犯支未具足。又若任人可添支者,则是论中支分无定,可成众多,至无穷尽,此不应理。如后之言,所立一时,亦非经义。谓彼经云:「优波离,以是义故,为诸菩萨说开遮戒,为诸声闻说唯遮戒。优波离,若诸菩萨于大乘中发趣修行,日初分时有所季戒,于日中剑离一切智心。若日后分有所犯戒,于夜初分不离一切智心,如是菩萨戒身不坏。若夜初分有所犯戒,于夜中不离一切智心,如是菩萨戒身不坏。若夜中分有所犯戒,于夜后分不离一切智心,如是菩萨戒身不坏。若夜后分有所犯戒,于日初分不离一切智心,如是菩萨戒身不坏。优波离,以是义故,菩萨乘人,持开遮戒。设有所犯,不应失念,妄生忧悔,自烦其心。于声闻乘,有所犯者便为破坏声闻净戒。何以故?声闻持戒,断除烦恼,如救头然。所有志乐,但耱涅槃。以是义故,名声闻乘持唯遮戒。」此中所说日暮途穷初分中所犯之罪,是根本罪故。

  云何知为根本罪耶?,是所答言,菩萨乘人持开遮戒,声闻乘人持唯遮戒故。又经总义云:「菩萨学处能还净故,声闻所犯不能还净故。」是故说彼与根本罪。谓声闻乘,除根本罪亦可还净,非惟菩萨所独有法。

  若尔,既云犯根本罪,而又说戒身不坏,有相违过。谓犯戒则戒身不坏。

  答:无相违过。谓《学集论》引彼经云:「戒身无边。」谓若菩萨乘戒,犯根本罪不堪更受,即是有过,有穷尽时。然菩萨戒堪能更受,故名无过。

  又经纵说一时,然亦非理。谓若许有一时,则于一时之风便应还出。如经所说:「日初分犯戒至日中分。」此二时分各别异故。又论唯心史观说有无惭愧,及见其过或不见过。经中唯谰离菩提愿心。而均未说有一时故。

  若尔,则是《道炬论疏》云:「六时又作十八分,日初时中有三分。安装二分中若犯罪,后分不忘菩提心,犹复不失不菩萨。后五当知亦如是。」义当何说?

  答:当知此文,是示具戒行道为弟子之相。其前尚有句云:「远离恶友应时修。」所言应时修者,谓六时分,一一时中,于初二分,有所违犯,至后分中,要孬不忘于菩提心,而修还净。若不尔者,则与下土之轨有违。疏文又云:「初分能净与上士,中士还净冷冻二分,下士后分乃还净。」若进而言,此疏更说六九五十四种还出之轨。谓上上士于初刹那分,上中士于二刹那分,上下士于后刹那分而得还净。然此中是说还净之轨,非说他胜处法所犯时分。

  若尔,犯根本罪仍可还净,此戒与是菩萨戒耶?为是菩萨乘中别解脱戒耶?若为菩萨戒,则如所谓不离愿心便能还净,不应道理。虽舍愿心,后更发心,则先所受菩萨净戒,亦能生故。若为菩萨乘中别解脱戒,大小乘以多说毁犯别解脱胎换骨戒他胜处罪,后虽更受,亦不还生如前所受别解脱戒故。则由愿心离与不离,分别所犯能净与否,似不应理。

  答:寂天菩萨援引此经,证知菩提心力,能净诸罪。经意是谓虽或毁犯根本重罪,不离愿心戒可还净。虽由毁犯根本重罪,障戒重生,然由不离菩提心力,能支彼障。故(167止)

  要证知是菩萨乘别解脱戒。以菩萨戒,虽舍愿心,后还生故。又如前引《入菩萨行论》云:「若根本罪力,及菩提心力,轮转起伏,登地甚迟远。」即是舍离菩提愿心所有过患。言根本罪力者,谓弃舍愿心。彼论又云:「此于诸菩萨,罪中最为重。」言根本罪力、菩提心力,轮转起伏者:谓犯根本罪已,复能生志愿心力。由愿羽力,便能还笔净戒故。《优波离所问经》云:「云何名为声闻乘别解脱戒?云何名为缘觉乘别解脱戒?是问菩萨别解脱戒,非谓菩萨戒故。又如经中解答大小乘人别解脱戒?」是问菩萨别解脱戒,非谓菩萨戒故。又如经中解答大小乘人别解脱云:「为诸菩萨说开遮戒,为诸声闻说唯遮戒。」广说前说。故知此是菩萨乘中别解脱戒。(言开遮戒者,谓犯戒已容可还净。言唯遮戒者,谓犯戒已不可还净。)

  若尔,不离愿心,便可还净。若离愿心,不可还净。其别云何?

  答:非谓凡具别解脱戒,犯根本罪皆可还净,无有差别。谓是菩萨具足别解脱戒,若犯别解脱根本罪,犯已寻便不离如前所发愿心,便能更受。若是菩萨犯根本罪,于彼加行正行终行时中,寻便舍离前所发心,则是菩萨不堪受。若谓于此堪更受者,则小乘人亦堪更受。即为大谬。

  日初分者,谓由黎明至日未中,日中分者,是示犯罪已了之界。如是若犯根本罪时,寻便不舍所发愿心。由愿心力,虽犯彼罪,此根本罪,不能障彼戒力生起。若舍愿心,即便不能去彼障力,不能还净。又于未犯根本罪前,便舍愿心,不得还净。故犯罪已,随即应当不舍愿心。此经密意云不舍者,谓不舍先所发心,非谓尔时未发心故。

  《方便善巧经》云:「善男子,汝今当知,具善巧方便菩萨摩诃萨,或时值遇彼恶知识,观令退失无上道意,得极重罪。菩萨尔时,应如是学,作是思惟:『我今若或即于此身取证涅槃,断后边际,则令我心悉皆忧恼。不成熟一切有情故,我当 甲,尽未来际安住生死。不应自恼其心。我应如如流转生死,如是如是成熟有情。此罪亦应如法还净,后不更犯。』善男子,如是名还菩萨摩诃萨善巧方便。又善男子,出家菩萨,纵犯一切四根本罪。由是思惟,以此善巧方便除遣。我说彼菩萨为无罪者。」故犯罪人,须是菩萨,方可重受。若彼人者,先是余乘,犯根本罪。后为菩萨,亦复不可重受别解脱戒。上来二经,皆说菩萨乘中别解脱故。

  其有误解斯义,谓大乘宗别解脱戒,虽犯他胜,后可重受,得戒如前。是大廖误。(169止)当知是大乘人可以重受,非大乘宗悉可尔故。

  又《优波离所问经》说大小乘别解脱戒,有三种别:一者不尽获戒,与尽获戒。二者开遮戒,与唯戒故。三者深入戒,与厌离戒。有谓深入戒是菩萨乘别解脱戒,死后不舍,名为深入。此不应理。以彼经云:「如是菩萨成熟善根,所有烦恼渐尽除,不应一生便尽诸结。声闻乘者成熟善根,如救头燃,乃至不庆起于一念更受后有。」如是深入厌离二义,是说第更受诸后有,或不能更受后有故。

  上来广辨其义已竟,今说三品缠犯本义。

  问:上品缠中,都无惭愧、不见其过,此二支分,属于遮诠。后欲现行、深生爱乐,此二支分,属于表诠。如是二遮诠支,为应起于何时,乃至何时?二表诠支,为应起于何时,乃至何时?

  答:都无惭愧、不见其过二遮诠支,从初发起,乃至于正行具足,恒常无间。于此中间,若起惭愧,若见其过,随一现行,上品缠犯,便不具足。如是后欲现行、深生爱乐二表诠支,亦于彼时发起,乃至正行具足,于其中间,意未舍离。非谓同一恶行,无间现行故。

  云何当是中品缠犯、下品缠犯?

  答:海云、德光、最胜子,及《菩萨式二十颂旧疏》中,皆未宣说。唯萨穆扎《疏》,说有二义。一自宗义。谓由烦恼生起,烦琐随顺,烦恼获持故,乃成 中上品缠犯。初是暂生,次是生自已心随烦恼,后是烦恼势力增上。二他宗义。谓如《宝云经》云:「依诸三毒软中上品而为分别。」如上二说,义皆不合。又《戒二十颂新疏》云:「于四支分,更加他谏不舍一支。具此五支,是上品缠。他谏若舍,是中品缠。不待他谏,自能舍恶,是下品缠。」此亦非理。谓若诸疏, 可添支,是《菩萨地》所立支数,将无限故。

  然则云何方名正义?

  答:上师无著仅说三种缠犯差别,如是三种,应先识知。若不识知,则不能辨何种缠犯,应于三补特伽罗前行悔罪法。何种缠犯,应于一补特伽罗前得悔罪法。此于馀品 未详说,当知可于上品缠中面解了之。此中深生爱乐、后欲现行、不见其过三支,愿见后者比前二支烦恼粗重。虽有前者,以见其过,亦能生起羞耻之心。若都不见其过患者,决定无能生羞耻故。又见其过,虽不能谓定生惭愧。然若不见其过,则惭与愧定不生故。是故上品缠犯支未具时,虽有馀支,应知是名下品缠犯。不见其过,应知是名中品缠犯。谓不见其过,定无惭愧,当知定是见其过故。故此二支,不须分列。

  辛四 堪能还净殊特

  非诸菩萨暂一现行他胜处法,便舍菩萨净戒律仪。如诸比丘犯他胜法,即便弃舍别解脱戒。若诸菩萨由此毁犯,弃舍菩萨净戒律仪,于现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比丘住别解脱戒,犯他胜法,于现法中不任更受。(《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四者截能还净殊特。谓诸菩萨暂一现行他胜处法,非便弃舍菩萨律仪。义非同于别解脱戒犯他胜法,便舍所受别解脱戒。谓如论云:「如诸比丘犯他胜法,即便弃别解脱戒。」又非同于别解脱戒犯他胜法,舍已重受,不能复生,谓如论云:「若诸菩萨,由此毁犯弃舍菩萨净戒律仪,于现法中,堪任更受,非不堪任。如诸比丘住别解脱戒犯他胜法,于现法中不任更受。」

  有说一犯他胜处法,不名舍戒。要数数犯,乃名舍戒。此非论义。

  设作是问:别解脱中,虽犯他胜,若复发露,先所舍戒,亦得更受。佛说如是名为具名。云何说不堪更受?

  答:此有二说。有谓若发露者,不名他胜。凡诸他胜,皆有覆藏。若有覆藏,便可说彼不堪重受。意谓彼是小乘之人。如前已说。有谓发露亦名他胜。谓别解脱,非是如诸菩萨律仪,虽暂弃舍,堪任更受。何以故?菩萨更受,能生清净菩萨律仪。小乘更受,不生清净比丘律仪故。于此应观人境差别,乃能于彼说名具名,或非具足故。

  云何比丘解脱戒,不可还净?菩萨律仪,别犯他胜,仍可还净?

  答:海云论师云:「诸声闻人,别解脱戒,为诸善法之所依故。若毁此戒,现行猛利无惭无愧。坏惭愧故,于现法中,不复堪任重受律受律仪。菩萨不尔。谓诸菩萨,于现法中虽舍菩萨净戒律仪,于现法中亦堪更受。由未坏失惭愧心故。」此谓于犯别解脱戒他胜处法,能坏惭愧。若于毁犯菩萨律仪,不坏惭愧故。以别解脱,是诸善法所依处故。最胜子及萨穆扎《疏》中,亦作是说。然依彼说,设更有问:犯别解脱他胜法者,受菩萨戒,当生不生?依彼说者,实难解答。

  自宗则如前引《优汉离所问经》云:「于声闻乘,犯他胜处,便为破坏声闻净戒。何以故?声闻持戒,断除烦恼,如救头燃。以是义故,名声闻乘风破浪持唯遮戒。」《方便善巧经》云:「菩萨尔时,应如是学,作是思维:我今若或即于此时取证涅槃,断边际,则令我心悉皆忧恼。」当如此释。

  又别解脱,是大小乘补特伽罗所应共具。故大小乘皆应具有别解脱戒。然别解脱,正为小乘补特伽罗而而制。谓小乘人于现法中,能否堪证阿罗汉果虽未能知,然彼皆是于现法中,为尽诸漏,被精进铠,誓断诸惑,如救头然。故受戒时,为于现法永断诸漏,设犯他胜而自覆藏,便于此生不尽诸葛亮漏,便失所有受戒本义。若诸菩萨,于菩萨戒犯根本罪,犹非坏失受戒本义。是则菩萨,与诸比丘,于所犯戒,堪能还净,或不能净,准此应知。前引二经,可证斯经,可证斯义。又《毗奈耶经大疏》云:「为解脱故,受脱故,受诸净或。若犯他胜,便离解脱。虽复有戒,何异于无。」

  辛五 舍菩萨净戒因缘

  略由二缘,舍诸菩萨净戒律仪:一者弃舍无上正等提大愿;二者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若诸菩萨虽复转身转身篇十方界,在在生处,不舍菩萨净戒律仪。由是菩萨,不舍无上菩提大愿,亦不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若诸菩萨转受余生,忘失本念,值遇善友,为欲觉悟菩萨戒念,虽数重受,而非新受,亦不新得。(《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五者弃舍菩萨净戒因缘。略由二缘,舍诸菩萨净戒律仪:一者弃无上正等菩提大愿;二者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

  若尔,云《摄决择分》说有四种?如《摄决择分》云:「又舍因缘,略有四种:一者决定发起受心不同分心。二者若于有所识别大丈夫前,故意发起弃语言。三者总别毁犯四种他胜处法。四者以上品缠总别毁犯四处他胜处法。由此因缘,当知弃舍菩萨律仪。」后二种缘,云何分别?

  答:《菩萨地》中,说二舍缘。《摄决译分》,数多于彼。二不相违。前者为本,后为释故。此中舍戒第一因缘,即谓发心。谓是发小乘心,发起与彼初受戒时,为利有情愿成正觉面受之心不同心。由彼发起不同分心,便舍愿心。复次舍戒第二因缘,谓于能解义趣者前,故意发起舍戒语言,令彼解了。此与弃别解脱戒事有不同。由彼不能持戒而舍,断彼律仪相应福德,舍自戒法,非为大罪。于此则是弃舍菩萨净戒律仪,戏曲坏受时之所发起利益安乐无边有情大弘誓愿,当堕恶趣,长夜流转。谓若破坏一有情乐,尚感恶趣,何况毁犯一切有情利益安乐!如《入菩萨行论》云:「若于许愿已,而不作彼业,是名欺众生,我当至何趣?先以劣少物,思作惠施者,后于彼不施,尚感饿鬼趣。况复以至心,摄与无上乐,设诳诸有情,岂能生善趣!」

  「若于刹那间,障他所修福,即损有情利,当感诸恶趣。坏一有情乐,尚使自衰损。况坏尽虚空,无余有情众!」

  由是弃舍菩提愿心,或虽未舍所发愿心,然舍誓荷菩提之行,过患相同。故一切种,不应弃舍,如受戒时,应先谛审。若不尔者,成大过患。《学集论》中接引三以证成此义,如前已说。

  复次舍戒第三因缘,已说总别毁犯四种他胜处法。又于舍戒第四因缘,复云以上品缠总别毁犯四种他胜处法者。谓若未具上品缠犯,则是所属他胜品罪,非实他胜。亦不名为舍因缘。若犯第四舍戒因缘,亦犯第三。故当说云:以上品缠别犯一种他胜处法,及彼总犯多种他胜处法,是名后二舍戒因缘。《菩萨地》中所说舍戒第二因缘,《抉择分》中复开为二故。言四种者,是广列故。

  至如成满净式吃苦头 ,不舍无上菩提大愿,不舍所受菩萨净戒,亦不现行上品缠犯他胜处法。虽复转身上中下等,在在生处,不舍菩萨净戒律仪。即或转受于余生中,忘失本念,值遇善友,为欲觉悟菩萨戒念,虽数重受,亦不新得。此中所去上中下等,如诸疏云:「上谓天上,中谓人中,下谓恶趣。或由愿力而生其处,或为饶益一切有情,而生其处,或由业力而生其处。」又最胜子、萨札《疏》并云:「虽受余生,亦终不造菩萨所不应作之业。」此由菩萨具足安住净戒力故。

  庚二 违犯罪聚(此复有二 辛一总说 辛二广释。)

  辛一 总说

  如是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于有违犯及无违犯,是染非染, 中上品,应当了知。(《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一者总说。如是菩萨安住院菩萨净工时律仪,于有违犯及无违犯,是染非染, 中上品,应当了知。此中所言于有违犯及无违犯,是染违犯非染违犯,于违犯中一一当说。 中上品,广说如后。

  辛二广释(此复有三 壬一违犯六度摄善法戒, 壬二违犯饶益有情戒 壬三后义。)

  壬一 违犯六度摄善法戒(此复有六癸一障布施 癸二障持戒 癸三障忍辱 癸四障精进 癸五障静虑 癸六障智慧。)

  癸一 障布施(此复有五 子1正障财施 子2障悭贫 子3障无畏施 子4障他施缘 子5障于法施。)

  子1 正障财施(第一违犯)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于日日中,若于如来,或为如业造制多所;若于正法,或为正法造经卷所:谓诸菩萨素怛 藏、摩怛理迦;若于僧伽:谓十方界已入大地诸菩萨众。若不以其或少或多诸供养具而为供养,下至以身一拜礼敬,下至以语一四句颂赞佛法僧真实功德,下至以心一清净信随念三宝真实三宝真实功德,空度日夜。是名有犯,有所违越。若不恭敬,懒惰懈怠而违犯者,是染违犯。若误失念而违犯者,非染违犯。无违犯者:谓心狂乱。若已证入净意乐地,当无违犯。由得清净意乐菩萨,譬如已得证净比丘,恒时法尔于佛法僧,以胜供具承事供养。(《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藏文无若犯乱句)

  一者正障财施。颂云:

  「不以三门供三宝。」

  谓已皈依于三宝者,更以发大菩萨心者,应向三宝,于日日中,承事供养。不应一日所间断。若不尔者,即成违犯。此中有三:

  一者供处。谓佛法僧。若于如来,或为如来所造制多。若于正法,或为正法所造经卷。谓诸菩萨素迫怛缆藏、摩怛履迦。若于僧伽,谓十方界已入大地诸菩萨众。言如来者,佛自性身。言制多者,色身之像。言正法者,谓减道谛。是能证法。言经卷者,谓经论等。是能教法。言菩萨藏,谓大乘法。言僧伽者,谓已登地诸圣菩萨。言或为如来者,谓如来制多随一皆得。言若于如来若于正法若于僧伽者,谓于三宝随一供处而作供养成。虽作如是少分供养成,得无违犯。

  二者供养。谓于三宝供处所作供养,大小皆得,下至以身一拜礼敬。下至以语一四句颂,赞佛法僧真实功德。下至以心一清净信,随念三宝真实功德。如是三事,于诸供处,不应或舍。应于三宝随一供处,并应修作三事供养,如《新疏》云:「当随所有花共等供养,不至以身一礼拜敬。」萨穆札《疏》云:「若昼若夜,设或不能广修余福及供养行,下当以身一礼拜敬。」由作花等诸供养事,亦得无犯。

  三者供时。谓若空度一日夜间,尤未修作如是供事,能生罪故,即名有犯。违越菩萨之法行故,名有违越。

  所言若已证入净意乐地,常无违犯。谓由已得清净意乐,譬如已得证净比丘,恒时法尔于佛法伪以胜供具承事供养。是则已清净意乐入欢喜地诸大菩萨,恒时法尔供养三宝,故定不有如是违犯。非谓已得入彼地者,虽不供养,亦无犯故。

  此违罪,若于学处,以下敬心,懒惰不信,懈怠放浪而违犯者,名染违犯。若误失念而违犯者,非染违犯。又《新疏》云:「贫嗔我慢等,说名染违犯。懈怠忘念等,于供外非染。」卓龙云:「嗔等罪重,故名染犯。懈怠罪,事经品微,原应说名非染违犯,如后所说。然此乃谓懒惰怠,亦台染犯,由彼违越要本濯定应作事故。」《新疏》云:「如是违犯,能坏前说摄善法中广大妙供养之行。」

  子2 障悭贫治(第二违犯)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有其大欲而无喜足,于诸利养及以恭敬,生著不舍。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无违犯者:谓为断彼生起乐欲,发勤精进彼治。虽勤遮遏,而为猛利性惑所蔽,数起现行。(《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二者障悭贫治。颂云:

  「心于大欲而随转。」

  谓有大欲,或无喜足,或贫利敬而心转,生著不舍,是染违犯。此罪未有非染违犯。

  若为断彼,生起乐欲,发勤精进,报彼对治,虽勤遮遏,而为猛利性惑所蔽,数数现行,是无违犯。然非无过。

  《新疏》云:「如是违犯,能坏律仪戒中少欲喜足,及不贫求利养恭敬。」

  子3 障无畏施(此中有二 丑1对胜境丑2对恒境。)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见诸耆长有德可敬同法者来、娇慢所制,嫌恚恼心,不起承迎,不推胜座。若有他来语言谈论,庆慰请问,娇慢所制,怀嫌恨心,怀恚恼心,不称正理发言酬对。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非娇慢制,无嫌恨心,无恚恼心,但由懒惰懈怠忘念无记之心。是名有犯,有所违越,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谓遭重病:或心狂乱:或自睡眠,他生觉想而来亲附,语言谈论庆慰请问;或自为他宣说诸法论义决择;或复与余谈论庆慰;或他说法论义决择,属耳而听;或有违犯说正法者,为欲将护说法者心;或欲方便调彼伏彼,出不善处安立善处;或护僧制;或为将护多有情心。而不酬对,皆无违犯。(《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丑1 对胜境(第三违犯)

  三者障胜境,颂云:

  「于诸耆德不恭敬。」

  谓若菩萨,见同法中,有持戒者, 长于已。或有可信真实功德。于此二缘,可与谈论。故应于彼,生启敬信。若不直迎,不推胜座,是有违犯。

  丑2 对恒境(第四违犯)

  次对恒境。颂云:

  「他来语问不酬答。」

  谓若他来,助欢喜故,与已语言。问病等故,谈论庆慰。问余义故,乃至请问。如是语问,若不称理发言酬对,是名有犯。

  言称理者,有疏释云:「非为贫求利养等故而作酬答。」《新疏》释云:「随顺正理而作酬答。」后说为当。

  无违犯者:于前二境(胜境和恒境)——

  或因自身

  1遭重病。

  2自睡眠,他以觉想而来亲附,语言谈论庆慰请问。

  虽未恭敬 ,或未酬请问。

  虽未恭敬 ,或未酬对,亦无违犯。

  或因时处:

  1自为他宣说诸法。或复与他论义抉择。

  2除前说二种人外,而复与余补特伽罗语言谈论庆慰等时。

  3听闻他为已说法,或听闻他论义抉择,属耳而听。虽未恭敬,或未酬对,亦无违犯。

  或因随宜:

  1由起迎障他闻法,致他不喜,将护他故。

  2欲将护说法者心不喜悦故。

  3以不起迎等方便,调彼伏彼,出不善处,安立善处,

  4以下作礼拜语言护僧制故。

  5以下作礼拜语言,为欲将护多有情心嫌恨已故。

  虽未恭敬,或未酬对,亦无违犯。

  除上诸缘,若娇慢制,或嫌恨心损于犯。怀恚恼心恼触于他,不起迎等,名染违犯。若由懒惰懈怠忘念无记等心之所发起,非染违犯。

  《新疏》去:「此二违犯(第三、第四违犯),能坏饶益有情戒中将护他心」

  子4障他施缘(此复有二丑1不受延 丑2不受资具。)

  丑1不受延请(第五违犯)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他来延请,或往居家,或往余寺,奉施饭食及衣服等诸资生具。娇慢所制,怀嫌恨心,怀恚恼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请。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怠忘念无记之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请,是名有犯,其所违越,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或有疾病;或无气力;或心狂乱;或处悬远;或道有怖;或欲方便调彼伏彼,出不善处安立善处;或余称请;或为无间修诸善法,欲护善品令无暂废;或为引摄未会有义;或为所闻法义无退;如为所闻法义无退,论义决译当知亦尔;或复知彼怀损恼心诈来延请;或为护他多嫌恨心;或护僧制。不至其所,不受所请,皆无违犯。(《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一者不受延请。颂云:

  「于他延请不受许。」

  谓他来请,若是出家,若是在家,延往僧寺,或往其宅,奉施饮食及衣服等到诸资生具。若娇慢制,怀嫌恨心,怀恚恼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请。是染犯。若由懒惰怠之心,不至其所,不受所请。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

  或因自身:

  1有疾病而无气力。

  2先受于余有情请。

  虽不往赴,亦无违犯。

  或因道路:

  1处悬远,不易往赴。

  2道有怖,当有怨故毒蛇怖害。

  虽不往赴,亦无违犯

  或因施主:谓如知彼怀损恼心,诈来延请。虽不往赴,亦无违犯。或因随宜:

  1以不往赴等到方便,调彼伏彼,如前所说。

  2为无间修诸善法,欲护善品,令无暂废。

  3为引摄所未闻义,或为所闻法义无退。

  4为所闻法义无退,论义抉择,当知亦尔。

  5为护他多嫌恨心。

  6护僧制覆钵羯磨等事。

  虽不往赴,亦无违犯。

  丑2 不受资具(第六违犯)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他持种种生色可染末尼真珠 璃等宝,及持种种众多上妙财利供具,殷勤奉施。由嫌恨心,或恚恼心,违拒不受。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舍有情故。

  若由懒惰怠忘念无记之心,违拒不受。是名有犯,有所违越,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或心狂乱;或观受已心生染著;或观后时彼定追悔;或复知彼于施迷乱;或知施主随舍随受,由是因缘定当贫匮;或知此物是僧伽物、 诸波物;或知此物劫盗他得;或知此物由是因缘多生过患:或杀或缚,或罚或黜,或嫌或责。违拒不受,皆无违犯。(《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二者不受资具。颂云:

  「他施具拒不受。」

  谓他施主,持来种种生色可染末尼真珠琉璃等宝,及持种种众多上妙财供具,殷勤奉施。由嫌恨心,或恚恼心,违拒不受。是染违犯,舍有情故。

  若由懒惰懈怠之心,违拒不受。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

  若于施主,

  1恐施后,彼定追悔。

  2由知彼,于施迷乱。

  3知施主,随舍一切,若随受者,定当贫匮。

  虽拒不受,亦无违犯。

  若于诸物:

  1知此物,是僧伽物、 堵波物。

  2知此物,非理劫得,由是因缘,多生过患:或杀或缚,或罚或黜,或嫌或责虽拒不受,亦无违犯。

  最胜了云:「上来是说受者过患。」萨穆札《疏》云:「观彼劫夺他财物者生此过患,故拒不受。」

  《新疏》去:「此二违犯(第五、第六违犯),能怀饶益有情戒中,作彼福田。」

  子5 障于法施(第七违犯)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他来求法,怀嫌恨心,怀恚恼心,嫉 变异,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忘念无记之心,不施其法。是名有犯,有所违越,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谓诸外道伺求过短;或有重病;或心狂乱;或欲方便调彼伏彼,出不善处安立善处;或于是法未善通利;或复见彼不生恭敬,无有羞愧,以恶威仪而来听受;或复知彼是钝根性,于广法教,得法究竟,深生怖畏,当生邪见,增长邪执,衰损恼坏;或复知彼法至其手,转布非人。而不施与,皆无违犯(《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五者障于法施。颂云:

  「于来求法不施与。」

  谓若于他来求法时,怀嫌恨心,怀恚恼心,嫉 变异,不施其法。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之心,不施其法。非染违犯。

  无违犯者:

  或因自身:

  1遭重病。

  2于是法未甚通利。

  虽不施法,亦无违犯。

  或因随宜:谓以不施汉等方便,调彼伏彼,如前所说。虽不施法,亦无违犯。所谓伏者,有四非器:

  初谓处道,伺求过短。

  二意不敬,语不诚信,身恶威仪,而来听受。

  三是钝根,根未成熟,于广教法,闻已难持,深生怖畏,不启信解,当生邪见。虽复善喻,亦不听受,增长邪执。由此因缘,多生非福,起诸 损。又由彼缘,当堕恶趣,成诸恼坏。

  四谓知彼,法至其手,转 非器。

  又此四中,初伺过短,非惟外道,亦谓其余。二余不敬等随一即是。三所云者,非必全具。

  上来所说七种违犯。第二违犯,是不应作而乃作之,余六违犯,是妄应作而竟不作。又复应知,第二违犯。由一切时,一切处,一切恶友增上力故,犯缘现前,应当防遏,善护其心。

  《新疏》云:「此违犯罪,能障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中戒中布施之行。」

  癸二 障持戒(此复有三 子1障于利他 子2障于自利子3障自他利。)

  子1 障于利他(此复有二丑1 正障利他戒 丑2此与别解脱学 寅3学声闻不共学。)

  寅1 弃舍深可悯者(第八违犯)

  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于诸暴恶犯戒有情,怀嫌恨心,怀恚恼心。由彼暴恶犯戒为缘,方便弃舍,不作饶益。是名有犯,有所违越,是染违犯。

  若由懒怠弃舍,由忘念故,不作饶益。是名有犯,有所违越,非染违犯。何以何故?非诸菩萨,于净持戒身语意业寂静现行诸有情所,起怜愍心欲作饶益,如于暴恶犯戒有情,于诸苦因而现转者。无违犯者:谓心狂乱;或欲方便谓伏彼,广说如前;或为将护多情心;或护僧制。方便弃舍,不作饶益,皆无违犯。(《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一者弃舍深可愍者。倾去:

  「舍破戒者不饶益。」

  谓于暴恶犯有情,怀嫌情心,怀恚恼心。由彼暴恶犯戒为缘,方便弃舍,不作饶益。是染违犯。

  若由懒惰懈怠弃舍,由忘念故,不作饶益。非染违犯。何以故?谓诸菩萨,应于暴恶犯戒有情住院苦因者,起怜愍心,欲作饶益。非诸菩萨于净持戒身语意业寂静现行诸有情所,起怜愍心,欲作饶益。

  言暴恶者,谓是造作无间等罪。言犯戒者,谓是毁犯根本罪。萨穆札《疏》云:「前者多嗔 后者驰戒。」

  无违犯者:若因随宜

  1为方便调彼伏彼

  2 为将护多有情心

  3 护僧制。

  虽复弃别,亦无违犯。

  寅2不学共声闻学(第九违犯)

  若诸菩萨,安住院菩萨净戒律仪。如薄诸伽梵于《别解脱》《毗奈耶》中,将护他故,建立遮罪,制诸声闻令不造作。诸有情类,未净信者令生净信,已净信者令倍增工。于中菩萨与诸声闻,应等修学无有差别。何以故?以诸声闻自利为胜,尚一弃舍将护他行,为令有情未信者信,信者增长,学所爱处。何况菩萨利他为胜!(《瑜珈师地论·菩萨地·戒品》)

  二者不学共声闻学。颂云

  「不等修学令他信。」

  谓薄伽梵,于《别解脱经》《毗奈耶律》中,除性罪外,将护他故,建立遮罪,制诸学处。于中菩萨,与诸声闻,应等修学,无有差别。谓如声闻应远离者,如是菩萨亦应远离。护他心者,谓令在家诸有情类,未净信者令生净信,已净信者令倍增长。如制比丘,不许饮酒,禁非时食,乃至掘地触火等戒,应等声闻修学无别。若不尔者,非惟违犯别解脱戒,何以故?以诸声闻,自利为胜,尚不弃舍,将护他心。何况菩萨,利他为胜!如《新疏》云:「若于此戒,不敬不信不修学者,是染违犯。若由懒惰懈怠等心不修学者,非染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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