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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八、略标第八识相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3日
来源:   作者:韩镜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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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镜清:成唯识论疏翼 卷二·十八、略标第八识相

 

  【论文】

  二·三三五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

  【疏翼】

  前二十四颂明唯识相中,初一颂半﹝第一颂及第二颂前半﹞略释外难,略标识相。

  次二十二颂半﹝第二颂后半至第二十四颂﹞广明识相。广明识相中,初十四颂半﹝第二颂后半至第十六颂﹞广前下三句颂﹝第一颂末句及第二颂前半﹞。明三种能变识相,明三种能变识相中,初有二行半颂﹝第二颂后半至第四颂﹞解异熟识初能变识本颂,以十门解释中,第四所缘门解本颂第三颂中第一句及第二句“执受处”三字;第五行相门解第二句中“了”字。第一句中“不可知”三字,即所缘及行相门差别之义,既无别用,故非别门。若别开者,可束于第七五受门“相应”中摄,俱心所故。

  【述记·卷十五】

  十门分别第八识中,上已三门:第一、出体——识自相门。第二、真假异熟——五果果相分别1。第三、诸法因缘——四缘因相分别。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缘分别。于中有二:初、问,次、答。此问起也。

  然“不可知”,粗细分别,但无别体。或约所缘,或约行相,明“不可知”;故于门中,略而不举,后别解中,即自《疏》出,义有别故。

  【论文】

  二·三三六 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疏翼】

  本颂第四、五﹝所缘、行相两门﹞中,第二答。

  【述记·卷十五】

  答中有二:初、举颂答,后、自别解。

  论问起中,依义为问,以“不可知”无别体故,不为问也。然以唯识转变次序——先行、后境——次、略答中,依颂而牒,下、解释中,从后向前,依问而解。

  所以者何?

  本颂先后,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起故;长行先后,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识所变故2。谓本颂中先不可知之所缘,后不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颂文隐便,故“不可知”为初,所缘行相随后。一“不可知”,通境、行故。

  长行之中,一切诸法有心、有境,行相是识之见分,故先明行相;由心变境,次说所缘;约见及相,而辨细粗;后解不可知义;故有别也。

  【疏翼】

  此即第二答中,第一举颂答。

  【论文】

  二·三三七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行相故。

  【疏翼】

  第二答问行相所缘中,第二自别解。

  【述记·卷十五】

  解行相、所缘中,有二:初、解所缘行相,后、解“不可知”言。初中复二:先、略,后、广。略、则粗解体义,广、则料简细解。

  “‘了’,谓了别”下,此为略解。“此中了者”下,此为广解。略中有二:初、解行,后、解境。此3解行相。

  识自体分,以了别为行相故。“行相”,见分也,类体亦然。“相”者体也,即谓境相;行于境相,名为“行相”4。或“相”谓相状,行境之相状,名为“行相”。前解,通无分别智;后解,除彼。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无分别智,以无相故。然本但是行于相义,非行解义5。

  【论文】

  二·三三八 “处”,谓处所,即器世界,是诸有情所依处故。

  【疏翼】

  第一解所缘行相中,先、略,后、广。此即略中第二解内外所缘境。

  【述记·卷十五】

  下、解境。于中有二:初、别解内外所缘,后、方总解所缘。初文复二:初、外,后、内。今此,即是识之相分。依名释义,如文可知。今为外相,然下自广,随彼处会。

  【疏翼】

  此第二解内外所缘境中,第一解外相分。

  【论文】

  二·三三九 “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

  【疏翼】

  第二别解内外所缘境中,第二解内相分。于中分三:一、总出,二、别释,三、释执受义。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下、解内境。与外境殊,故别开说。

  总相而言“执受”义者,“执”是摄义、持义;“受”是领义、觉义。摄为自体,持令不坏;安危共同,而领受之;能生觉受,名为“执受”——领为境也。如《瑜伽》第五十一6、五十三7、七十六卷8同此义释。

  《对法》第五说:执受者,但唯五根、四尘一分9,不说种子及与声处。五十六说:五根全、五尘一分、名为执受10。二文不同,五十三说执受有二:

  一、若识依执,名有执受,“谓识所托,安危事同”,即显依持而领受义11。领受义者,谓以为境。

  二、以此为依,能生诸受:此义即显执令不坏,能生觉受12。若据实理,生觉受者,唯是身根,以余四根、色、香、味、触,不离身根,同聚一处,亦名觉受,体实非也。萨婆多亦作此解13。《对法》14唯据现行此义,生觉受义,不论其声。声体虚疏,不可执之而生觉受,故略不说。故外道中,说为无碍15。五十六中,唯据现行不相离大所发之声——同处不相离,不异大极微而生16,复亲领之,故通十界处,不言种子17。五十一卷及此论等通依现、种二执受义,通于十界种子、现行。文势虽殊,义意同也18。

  问:无表色、心、心所亦依于识19,安危共同,虽不执令能觉受,如种子等,何非执受?

  答:非所缘故,如下20当说无领受义21。

  问:外器界既以为境,何非执受?

  答:非是相近,不执为自体故,与识相远,不为依故,故非执受。

  问:既唯缘此,更无余者,何故十卷《楞伽》说云:阿赖耶识缘名及相,犹如毛轮22?

  答:“名”体即声,声是能诠;说缘其名,意说缘声,如言缘相,意在根等。不尔,心等相应,是彼所缘。又“相”者,即色蕴,有相显故,“名”谓非色四蕴。第八缘初相现行及种,但缘名种,不缘现行,亦名“缘名”。

  又解:“相”者,即执受处俱名为“相”。“相”即相分,见分所取;“名”者,四蕴即心、心所法、自证分缘,许自缘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现可知故;其诸种子,总名为“名”,相难可知,唯以“名”显,故名为“名”23。

  问:何故彼24复说第八识顿分别,知一切境界25?

  答:说自一切境,皆顿分别知,非如余识境,渐次能了故。由是依经复作是说:自身及资具,一时顿分别。与此文同,并不违也。

  问:何故《辩中边》云唯缘根、尘26?

  生觉受故。旧论27:根、尘、我、及识,本识生似彼。至卷末当解28。

  【疏翼】

  于上文第三问答中所引十卷《楞伽》一段文,吉祥贤智《入楞伽经论》解云:

  言“阿赖耶识由不了知故,差别本无,而如毛轮住”者,谓阿赖耶识不知自性本净,由不共无明﹝即第七识有覆无记之不共无明﹞所迷乱故,声及义二者语言生起,非胜义有。

  【论文】

  二·三四○ 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习气。

  【疏翼】

  第二解内相分中,第二别释。文又分二:一、释种子,二、释有根身。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即是一切有漏善等诸法种子。下29解五法中,此30唯有漏。《论31》说非无漏32。无漏种子,此识既不缘,但为彼依,故非执受。与七十六、《解深密》同33;与五十一、《显扬》等别34。

  彼言: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有何所以者?

  此有二说:护法等说35:唯染无记心中有法执,善无记心不能起执,因执心所执,为所遍计,熏成于种。此种名“妄执习气”,即见相分而熏种生36。

  又解:应分别论文:染无记心有遍计所执自性妄执,故此种子名遍计所执自性妄执习气;善、无记心但是“遍计”,是分别心之异名,故此名遍计习气,而非所执自性妄执习气;以有漏心皆名遍计故,非善等心中许有执故37。

  或复此文,但约染语,以有漏中多起执故。若不尔者,一切色法非能熏者,皆非能遍计,亦不起执,相分之中即38无种子。又此不说,本识应不缘!既尔,第八应亦能熏!有力能执故。由此,故此解为胜39,下40三性中,更当分别41。

  安慧等说:有漏八识,皆能遍计而起于执,即以此文为证。今此师意:有漏42八识种子唯自体分。彼生现行,似有能诠、所诠相现43,说为名、相。名、相现行遍计所执,相似有故。说自证种能生名、相因缘,名为名、相等习气;非离自证种外,别有名、相种;或名与相虽无实体,而别有种,亦不相违。

  此中二解如下44自知。然今此文与彼45既别,故此文胜。通一切有漏三界三性,乃至决择分等种,皆是执受,阿赖耶识性所摄故。

  问:为缘种子别功能不?

  答:自有种子即是功能,能生现行之功能故。然复有别功能,如心、心所种子有总能生现行功能。复有厌心差别功能,即无想定46。然第八识虽缘种子,不缘无想定,此即不缘差别功能。

  若尔,无色界识即不缘心等广大功能,如何乃言47于无色界能缘广大执受境48等?

  此义应思!如善种子,本识虽缘,然但缘体——体即识性,唯无记摄——不缘善等余别功能。无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缘。无色界中,虽有善种差别功能,即是能生广大49之心现行法故,不失无记,不违本识;不如善等及无想定,违本识故。故于无色界,缘广大50功能。无想定等,是种上假;无色51广大52,功能不然,故不许缘无想定等。

  又无色界53广大之用,唯在现行,种是彼因,即是广大之功能义。彼第八境种子,从现行为名,名广大功能,非缘种上广大别义,故无有失。

  又种有三品,此为一类缘。心无三品,任运缘故54。心唯一界,种通三界,系性别故,如第八缘异界色法,见、相别界摄。以亲缘故,名本识故,不同意识等——彼分别生故,相、见必同界,但得为境,非必有用;此识任运随因缘变境,有用,即己体故。若断、未断,随增减缘,如现行法,相分缘故55。

  【论文】

  二·三四一 有根身者,谓诸色根,及根依处。

  【疏翼】

  第二别释执受中,第二释有根身。

  【述记·卷十五】

  “身”者,诸大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总称。以根微细,不言于根,但言缘身,恐无根色。以别根为首,标其总身。即显本识缘彼五根、扶根色尽。总身之中,有别根故,名“有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为主,“身”是通名,以主标首,为称于身,名“有根身”。“根”,通五根唯自身者。

  “依处”,即是诸扶根五处,不可以声。《对法》第五说非执受故,唯为外境缘,然实亦内缘56。又缘他五境等,即非执受,如外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57。

  【论文】

  二·三四二 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

  【疏翼】

  第二解内相分或内境中,第三释执受义。

  【述记·卷十五】

  释执受义。

  执受义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说,两义释之58,此中言总。《对法》59、《瑜伽》60、《显扬》61、《俱舍》62等,皆有执受义。

  【疏翼】

  以上第二别解内外所缘境中,第二解内相分或内境讫。亦即第二解所缘境中,第一别解内外所缘境讫。

  【论文】

  二·三四三 执受及处,俱是所缘。

  【疏翼】

  第二解所缘境中,第二总解二种所缘。文分为三:一、总解,二、变现内外所缘,三、行相仗之而起。此即初文。

  【述记·卷十五】

  总解上也。

  【疏翼】

  安慧《唯识三十论》卷一云:

  以未说彼自性,今犹未知,为如次显明彼诸自性,故说颂曰:初阿赖耶识、异熟、一切种。

  论曰:言“此中”者﹝汉译第二颂第三句中未标“此中”二字﹞,即指无间所说三种能变。言“阿赖耶”者,即称阿赖耶识。如是识体,即是异熟,由彼是一切杂染品法种子所依故,名为阿赖耶。所谓“阿赖耶”及“所依”者,乃属异名。

  复次,一切法于此识中,果事转起并相应故;或此识于一切法中因事转起并相应故,名为“阿赖耶”。以能识别,故名为“识”;一切界、趣、生及种姓,是善不善业异熟果故,名为“异熟”;是一切法种子所依体故,名为“一切种”。

  若离转识外,别有阿赖耶识者,为了知故,亦说彼所缘及行相。以识无有所缘,及无行相,不应道理故。虽不许彼无有所缘及无行相,然彼所缘及以行相,不可了知。谓阿赖耶识生起内执受了别,及行相不可了知外器了别二种。

  此中内执受者,谓遍计所执自性执著习气,及有依根色及名,以彼所缘极微细故。

  颂曰:不可知执受、处、了。

  论曰:若于是处有不可知执受,及不可知处、了,故此阿赖耶识说为不可知执受及不可知处、了。

  此中“执受”者,谓能执受。此所执受,复分我等分别习气,及色等分别习气。由有此故,阿赖耶识能执受我等分别及色等分别为果,是故说名执受我等分别,及色等分别习气;谓于此识不能了知如是领受“此者即此”行相,是故说名“不可知执受”。

  再者,执受所依,故名执受。所依者,即身。此摄有依根色及名,执受彼故,即名为趣;谓与彼同安危故,名为执受。此中于欲界及色界,执受二种。由离色贪故,于无色界不感生色异熟,故唯执受四名。如是此时色居习气位,非异熟位。于此执受,不能了知谓“即此也如是”行相,故说名不可知。

  “处、了”者,谓器世间安布了别。此由所缘及行相不分明转故,说名不可知。

  然识所缘及行相如何不分明耶?谓此如同诸余说识者于灭尽定等位,于灭等时,亦不能证知无有识体。以与理、教二相违故。

  【论文】

  二·三四四 阿赖耶识因缘力故,自体生时,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

  【疏翼】

  第二总解二种所缘中,第二变现内外所缘。

  【述记·卷十五】

  显由亲因种及业缘种,变内、外相63。

  【论文】

  二·三四五 即以所变,为自所缘,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疏翼】

  第二总解二种所缘中,第三明行相仗之而起。

  【述记·卷十五】

  本识行相64必仗境生,此唯所变,非心外法;本识必缘实法生故,若无相分,见分不生65,即解本颂先境后行之所以也。

  “仗”,谓仗托,此意总显见托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变,缘有生心,非缘无也。

  有处说:诸识必依缘有本质66方生,即以名教等为本质故,如下当辨67。此略解讫68。

  “变69”有二种:一者、生名变:即转变义。如次前说变70谓因、果71,生、熟72差别。等流、异熟,二因习气,名因能变;所生八识、现种种相,是果能变。故能生因,说名能变。二、缘名变:即变现义,是果能变,且第八识唯变种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转识变色等是。

  此中但言“缘故”名变,下论言“变”,准此分别。

  若生名变,种子第八识生七识等,并名为变。七识生第八73,亦名为变。缘无漏生种74,准此应知。

  若缘名变,即唯影像心上现者,有漏诸识等各自相分是。准此,应思一切诸法。

  或复作三:亦有执故,名之为变。即根、种等,具二变义;外器唯一;七识亦一。言不变者,依此二门,三门可解。

  大乘缘无,不生识心。影像之中,必定变为依他法故,行相仗之而方得起。非缘本质法,名缘有生心,以或无故,如过、未等。若影像心,不定有者,即应识起,无有缘义,境无体故,此如我见。经部、萨婆多、大乘皆别。已略解讫75。

  【疏翼】

  以上第一解所缘行相中,第一略解或粗解体义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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