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史所载中国沙门坚守淫戒的一些实例
提要:本文系针对中国沙门坚守淫戒的实例,给予一种学理上的探讨,这与中国有所谓“万恶淫为首”的观念暗合,故从义净三藏所撰“南海寄归内法传”开始,一一列举事实,加以解说。其中并以“四分律比丘戒本”与“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二书,相互排比对照,详细解释佛家对男女之防极为严谨的戒规,值得当前男女杂居,号称大乘佛法的佛行者的警愓,唯有戒行清净,才能定慧圆明,故历代律学沙门所具有的高尚人格与情操,值得我们末代释子的褒扬与效法。
近奉释圣严博士书,嘱为所主持之本学报撰写一稿。仕邦与博士神交已近廿载,虽向未有机缘晤面,然历来论学之书信往还,亦颇近对谈之乐也。昔执教星洲南洋大学之日,仕邦曾代南洋大学佛学会出版之贝叶邀稿于博士,其时博士虽处赶写学位论文之紧张状态中,仍抽暇执笔,感激之余,迄未能报李。今奉书之际,仕邦之境况全同于博士之当年,形势之巧合如此,殊可纪也。谨将撰写中之学位论文中之一小节抽出,以本国文字改写,用报夙缘。又本学报出版之日,正值吾师钱宾四(穆)博士八十七岁大寿,仕邦身处域外万里,无能亲临祝贺,粤谚有谓“借花敬佛”,今依此义,借本学报之篇幅,呈此芜文为宾四师祝嘏。
一九八○年于坎培拉澳洲国立大学出家人持戒首重四“波罗夷(parajika)”,四波罗夷谓“淫、盗、杀、妄语”(注1),犯其中的一条便即时摈出空门,终身再不被接受为僧侣。这四大戒以“淫”居首,跟中国的所谓“万恶淫为首”的观念暗含,是以佛教传入中国后,淫戒最受僧徒们所重视,义净三藏(六三五~七一三)所撰南海寄归内法传(大正藏编号二一二五)卷一第九条受斋轨则略云:东夏食啖,不知受触,但护淫戒一条,即云我是无罪之人,何劳更烦学律(页二一一下)。
净公所语者,本来指中国沙门接受居士请斋之时不知印度原来仪式,是以不合戒规。而他的话却透露了中土僧伽一向认为“但护淫戒一条,即云我是无罪之人”,足见淫戒之向来被重视。是以三高僧传中所传的高僧们,除了极端少数的例外(注2),都是能坚守淫戒的。
仕邦披阅僧传,发现高僧们坚守此戒,甚至有看来不近人情者,爰引之以见:续高僧传(大正二○六○)卷十六隋江州庐山化城寺释法充传略云:
释法充,姓毕氏,九江人。住庐山半顶化城寺修定,每劝僧众无以女人入寺,上损佛化,下坠俗谣。
然世以基业事重,有不从者,(法)充遂于此山香炉峰上自投而下,处于深谷,不损一毛。迎还至寺,僧感其死谏,为断女人。经于六年,方乃卒世,即开皇之末年(约六○○)矣(页五五九一)。
同书卷九隋相州演空寺释灵裕传略云:释灵裕(五一八~六○五),俗姓赵,定州钜鹿
曲阳人也。女人尼众,誓不授戒,及所住房,由来禁约,不令女人尼众登践,故使弘法之时,方听女众入寺,并后入先出,直往无留(页四九七中)。
同书卷十九唐同州大兴国寺释道林传略云:
释道林(?~六二四),姓李,同州郃阳人也。从生至终,俭约为务,女人生染之本,偏所诫期,不从(女人)取食,不(令女人)上房基。致使临终之前,有来问疾者,林遥止不令面对(页二七九下)。
同书同卷唐并州义兴寺释智满传略云:
释智满(五五一~六二八),姓贾氏,太原人,七岁出家。自满舍俗从道六十余年,目不邪视,净色女子,未尝瞻对(页五八三)。
同书卷二六唐杨州海陵正见寺释法响传略云:
释法响(五五三~六三○),姓李,杨州海陵葛冈人。年十六辞亲出家,即事精苦,尼妪参礼,未尝与言(页六○五下)。
同书卷二九唐蒲州普救寺释道积传略云:
释道积(五六八~六六三),河东安邑人,俗姓相里。深护烦恼,重慎讥疑,尼众归依,初不引顾。每谓徒属曰;“女为戒垢,圣典尝言。余虽不逮,请遵其度(页六九五下~六九六上)。
宋高僧传(大正二○六一)卷三十(后)梁四明山无作传略云:
释无作,姓司马氏,姑苏人也。以(后)梁(太祖)开平中(九一○~九一一)卒于四明,春秋五十六。作不入尼寺(页八九六~七)。
同书卷二八(后)晋曹州扈通院智朗传略云:
释智朗(八七一~九四七),姓黄氏,单州城武人也。朗为释子,衣物誓不经女人之手浣濯(页八八四下~八八五上)。
同书同卷(后)晋东京相国寺遵诲传附(杭州龙华寺)彦求传略云:
释彦求,姓叶氏,缙云人也。不容尼众礼谒。(宋太祖)建隆中(九六○~三)终于所住寺(页八八四下)。
读上引诸条,知道自隋以迄北宋,都有过坚守淫戒的僧人,他们不特完全避开女人,甚至连老妪或尼众也不肯接近。这种表现,看来似乎过于偏激,实则他们之所为完全本于戒律。
在戒律译出之前,据说由摄摩腾(Kas'yapaMatanga)和竺法兰(Dharmaranya)译于后汉明帝时的四十二章经(大正七八四),也就是出现中国最早的一部佛经,里面已经有这样的话:
佛告诸沙门,慎无视女人。若见,无视,慎无与言。若与言者,敕心正行,曰:吾为沙门,处于浊世,当如莲花,不为泥所污。老者以为母,长者以为姊,少者为妹,幼者子(即视为自己女儿),敬之以礼(页七二三中)。
按,据汤用彤先生(一八九二~一九六五)所考,这部经在东汉桓帝延熹九年(一六六)时已出现(注3),然则中土沙门相当早便已知道出家人不应与女子接触。到了二百四十多年后,中国最流行的两部律典——四分律(Dharmaguptavinaya)与十诵律(Sarvastivadavinaya)均译成汉文(注4)之后,华夏僧伽乃接触到更严峻的戒规,今分别自两种律典的戒本中摘出其有关淫戒者如下(数目字所示乃戒条顺数的次序):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一四二│十诵比丘波罗提木叉(
九): │Pratimoksa)戒本(大正一
│四三六):
6.若比丘(Bhiksu)淫欲意,│6.若比丘淫乱变心,与女人
与女人身相触,若捉手 │身共合,若捉手若捉臂若捉
若捉发若触一一身分(即触│发者捉一一身分,若下摩著
及身体各处) 者,僧伽婆尸│细滑,僧伽婆尸沙 (页四七
沙(Sanghavasesa) (页一○│一中)。
一六上)。
7.若比丘淫欲意,与女人粗恶│7.若比丘淫乱变心,淫欲粗
淫欲语,随所说粗恶淫欲语│恶不善语,呼女人如年少男
,僧伽婆尸沙 (页一○六一│女相,僧伽婆尸沙 (页四七
上)。 │一中)。
8.若比丘淫欲意,于女人前自│8.若比丘淫乱变心,于女人
叹身,言:大妹,我修梵行│前赞自供养己身,语:姊妹
,持戒精进修善法,可持淫│,如我等比丘持戒,断淫欲
欲法供养我,如是供养第一│行善法。姊妹淫欲法供养,
最。僧伽婆尸沙 (页一○一│是第一供养。僧伽婆尸沙 (
六上)。 │页四七一中)。
18. 若比丘共女人独在屏处、│18. 若比丘,共一女人独屏
、覆处、障处,作淫欲处坐│ 处、覆处、可淫处坐。可
。说非法语。有住信优婆夷│ 信优婆夷,是比丘应三法
(Upasika) 于三法中一一法│ 中若一一法说。比丘自言
说,是坐比丘自言:我犯是│ :我坐是处,应三法中随
罪,于三法中应一一治,若│ 所说法治,若波罗夷,若
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 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随
波逸提 (Prayascitta),如│ 可信优婆夷说,种种余法
住信优婆夷所说,应如法治│ 治是比丘。是初不定法 (
是比丘。是名不定法(页一 │ 页四七二中)。
○一七上)。 │
19. 若比丘共女人在露现处、│19. 若比丘共一女人,非屏
不可作淫处坐,作粗恶语,│ 覆处不可淫处坐,是比丘
与女
有住信优婆夷,于二法中一│ 人说粗恶淫欲语。可信优
一法说。是坐比丘自言,我│ 婆夷,二法中一一法说。
犯是事,于二法中应一一法│ 若比丘自言,我坐是处,
治,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 应二法中随所说法治,若
提,如住信优婆夷所说,应│ 僧伽婆尸沙,若婆夜提,
如法治是比丘。是名不定法│ 随可信优婆夷所说种种余
(页一○一七上)。 │ 法治是比丘。是二不定法
│ (页四七二中)。
23. 若比丘从非亲里比丘尼 (│23. 若比丘从非亲里比丘尼取衣,尼
Bhiksuni)取衣,除贸易(即│ 萨耆波夜提。除贸易 (页
物之交换),尼萨耆波逸提(│ 四七二中)。
Naihsargikaprayascittika│
)(页一○一七中)。 │
24. 若比丘令非亲里比丘尼浣│24. 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
故衣,若染若打,尼萨耆波│ 浣故衣,若染若打,尼萨
逸提(页一○一七中) │ 耆波夜提(页四七二中)。
36. 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染│36. 若比丘使非亲里比丘尼
擘羊毛者,尼萨耆波逸提 │ 浣染擘羊毛,尼萨耆波夜
(页一○一七中)。 │ 提(页四七三中)。
53. 若比丘与女人同室宿,波│114.若比丘共女人一房舍宿
逸提(页一○一八中)。 │ ,波逸提(页四七五下)。
58. 若比丘与女人说法过五六│54. 若比丘为女人说法,若
语,除有知男子,波夜提(│ 过五六语,波夜提。除有
页一○一八中)。 │ 智男子(页四七四一)。
73. 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衣│75. 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
,除贸易,波逸提 (页一○│ 衣,波夜提(页四七四下)
一八下)。 │。
74. 若比丘与非亲里比丘尼作│76. 若比丘与亲里比丘尼作
衣者,波逸提 (页一○一八│ 衣,波夜提(页四七四下)
下)。 │ 。
75. 若比丘与比丘尼在屏处坐│77. 若比丘共比丘尼独屏覆
者,波逸提 (页一○一八下│ 坐,波夜提(页四七四下)
)。 │。
76. 若比丘与比丘尼共期同一│73. 若比丘与比丘尼议共道
道行,从一村乃至一村间,│ 行,乃至到一聚落,波夜
除异时,波逸提。异时者,│ 提。除因缘,因缘者,若
与估客行,若疑畏怖时,是│ 多伴,所行道有疑怖畏,
谓异时(页一○八一下)。 │ 是名因缘(页四七四下)。
77. 若比丘与比丘尼共期同一│74. 比丘与比丘尼议共载船
船,上水下水,除直渡波逸│ ,若上水若下水,波夜提
提(页一○一八下)。 │ 。除直渡(页四七四下)。
79. 若比丘与妇女共期一道行│119.若比丘与女人议共道行
,乃至一村间,波逸提 (页│ ,乃至到一聚落,波夜提
一○一八下)。 │ (页四七六上)。
94, 若比丘与女人露地坐者,│78. 若比丘与女人独露处坐
波逸提(页一○一九中)。 │ ,波夜提(页四七四下)。
据以上所引(注5),知道不论四分律抑十诵律中都有十七条指示比丘对异性接触的戒规,它们除了次序和文句稍异之外,其彼此的内容竟没有什么两样!足见佛家对男女之防极严谨,连僧尼间的交往都有种种限制。是知前引僧传所述许多僧人如此主动避开异性,连比丘尼也不愿交往,原来是笃守戒规的表现。在南北朝时代,四分律流行于黄河流域,十诵律则大盛于长江流域(注6),降至唐中宗景龙三年(七○九)以后,四分律通过政治力量帮助,打倒十诵律而独霸天下(注7)。
在两律分别通行的时代,由于淫戒方面彼此一致,是以长江流域的法充、法响等和黄河流域的道林、智满等都竭力躲开异性,即使同是出家人的异性。
上述乃沙门积极远拒异性,但设若被异性主动追求,则如何应付?仕邦在僧史中也找到这方面的例子,高僧传(大正二○五九)卷四晋东莞竺僧度传略云:
竺僧度,姓王名晞,东莞人也。至年十六,求同郡杨德慎女,女字苕华,与度同年,求婚之日,即相诸焉。未及成礼,苕华母亡,顷之苕华父又亡,(僧)度母亦卒。度遂睹世代无常,乃舍俗出家,改名僧,避地游学。苕华服毕,自惟三从之义,乃与度书,谓发肤不可伤毁,宗祀不可顿废,并赠诗五首,其一篇曰:不道妾区区,但令君恤后。度答书曰:安亲以成家,未若弘道以济三界,杨氏,长别离矣!万世因缘,于今绝矣!度既志怀匪石,苕华感悟,亦起深信。
比丘尼传(大正二○六三)卷三建福寺智胜尼传略云:智胜(四二七~四九二),本姓徐,长安人也,寓居会稽。年将二十,方得出家,住建福寺。(宋孝武帝)大明中(约四六○),有一男子,诡期抱梁,欲规不逊。(智)胜克意渊深,操持壁立,正式告众,众录付官。守戒清净,如护明珠。(齐武帝)永明十年(四九二)卒,年六十六(页九四二下~四九三上)。
宋高僧传卷四唐新罗国义湘传略云:释义湘,俗姓朴,鸡林府人也。以(唐高宗)总章二年(六六九)附商船达登州岸,分卫(Pindapata,“乞食”之代名词)到一信士家,见(义)湘容色挺拔,留连门下既久,有少女丽服靓妆,名曰善妙,巧媚诲之。湘之心,石不可转也,女调不见答,顿发道心。(义湘)回程付法,复至文登旧檀越家,其女咒曰:我本实心供养法师,愿是身化为大龙,扶翼舳舻,到国付法。于是攘衭投身于海,果是伸形,蜿蜒其舟底,宁达于彼岸,时善妙龙恒作随护(页七二九上~中)。
同书卷二六唐上都青龙寺光仪传略云:释光仪(?~七三五),姓李氏,本唐宗室也。父琅玡王与越王起兵,欲复本朝,不克,天后(武则天,六八五~七○四在位)族诛之。(光)仪方在襁褓中,乳母负之而逃。后数年,则天窃闻琅玡有子在民间,购之逾急,乳母将至扶风(在京师长安附近)界中,鬻女工以自给。仪年八岁,状貌不群,乳母疑遭貌取而败,且极忧疑,乃造布襦,置钱于腰腹间,于桑林之下告之令去。仪茫然行至逆旅,与群儿戏,有郡守夫人往夫所住处,见仪貌俊爽,因而怜之,召谓之曰:郎君家何在?仪给之曰:庄邻于此,有时闲戏耳。夫人食之,又给之钱,(光仪)乃解衣而内其钱。
日暮,寻迳而去,拟投寺墅,遇一老僧呼曰:尔小子,汝今一家身已破灭,将奚所适?仪惊愕伫立,老僧又曰:出家闲旷,且无忧畏,小子欲之乎?仪曰:素所愿也。老僧因携其手至大树荫,令礼十方佛,归依常住佛法僧已,因削其发,又出袈裟以披服之,遂指东北曰:去此数里有伽蓝,汝直诣彼谒寺之一,云我使汝为其弟子也。言毕,老僧囗自然亡矣,方知圣僧也。仪如言趋彼寺,(寺)主骇其言,因留之。经十年,而属中宗即位(七○五~七一○第二次登基),唐室复兴,敕求琅玡王后,仪方向寺言之。时众大骇,因出诣扶风李使君,即(光)仪之诸父也,见之悲喜,乃舍之于家。方以状闻,固请不可。使君有女,年齿相侔,一见仪而心悦,愿致情曲,仪恐慑而避焉。他日会使君(及)夫人出,其女靓妆丽服,从者越多,来而逼之。
仪固拒百端,终不屑就,给之曰:身不洁,请沐浴待命,女方许诺,方令具汤沐。女出,因闭关。女还排户,既不得入,自牖窥之,方持削发刀,愿而言曰:有于此根,故为欲逼,今若除此,何逼之为?女惧,止之,不可,遂断其势,投之于地,仪亦闷绝。户既不开,俄而使君夫人俱到,女实情具告,遂破户观之。渐苏,命医工舁归蚕室,以火烧地,苦酒沃之,坐之于上,以膏傅之,月余疮愈。使君奏仪是琅玡王子,有敕命驿置至京,引见慰问,优齑丰洽。诏袭父爵,仪恳让,誓愿为僧,确乎不拔。中宗敕令领徒,任置兰若(页八七三)。
上引四传,都是青年沙门不为情欲所陷的故事。竺僧度十六岁订亲,乍逢两未来亲家的亲人都相继物故而出家。同年龄的未婚妻杨苕华三年服毕,求僧度还俗成亲,这时彼此都是十九岁。杨小姐的要求多少以嗣续为重,她本人也知书明理,故度公婉转地劝解一番,她也感悟并且成为佛教徒,可谓圆满的解决。
智胜尼世寿六十六,则大明中为男子追求之时大约是三十五岁左右,际此所谓“狼虎年华”,她能够不为所惑而且立即告知同寺尼众,由寺院报官,亦属适当的处理。义湘之事,虽深具神话意味,而那女子由色诱转变而为护法,亦属圆满解决。义湘缘于“容色挺拔”而被善妙追求,则其时应未过四十岁。
释光仪的遭遇则甚难能,他遇到的是一位任性的帝族小姐,李使君的女儿竟然仗势求欢于这位已出家的族兄!
光仪是个聪慧的人,观乎他八岁逃亡时应付那郡守夫人的镇定从容,可见他甚有机智。可惜是“秀才遇著兵”,百般解说坚拒,那痴情贵女还是不依,不得已只好采断然手段,利刃一挥,把问题根本消灭!按光仪八岁遇神僧指点而出家,经十年后遇上情欲之劫时应是十八岁。这正是血气方刚的怀春之期,然则光仪在勘破色空之前,恐怕曾经历一番极端痛苦的内心交战,终怕自己最后受不住诱惑而有此壮烈之举(不然,把那贵女哄出房间;再栓紧了门不就够了吗?足见他的自宫并非害怕为女方所迫——尤其以生理方面言,男的若绝无欲心,女子如何强对方跟自己造爱?——而是为了自绝欲念)。他的舍身全戒,实在极之难得,尤其当时他只有十八岁!(注8)
犹有进者,释亡名之事,不可不述。宋高僧传卷三十唐幽州南瓦窑释亡名传略云:释亡名,独居燕城南窟灶间,(唐昭宣帝)天祐中(约九○五~七),幽蓟不稳,因分卫回,闻车辄中呱呱之声,悯而收归(注9),乃饥民所弃女子也。以求牛乳哺之,当七八岁,引于城中,求色帛以衣之。及笄年也,容色艳丽,殆非凡俗,或讥呵者,僧终无渝志。适遇燕帅刘仁恭(?~九一四)从禽逐兔,直入僧居窑内,一卒见女子侍僧之侧,遂白帅。刘(仁恭)亲往见,问其故,皆以实对。刘曰:弟子欲收之,可乎?僧曰:诺。早验,无吝意。自扶上马归府,元真处子也。刘益哀之,不令伍于下位。乃重其僧,谓谓果位中人也,别造精舍处之,刘一旬两往谒焉。其僧疾没,门人入讣,女方独坐,闻之哀恸而死焉。刘为僧营塔标志矣(页八九六上)。
亡名僧之所为,若依戒律,盖触犯了四分戒本中第十八、十九、五三(因师徒一起生活),五八(因他和她总会交谈)、七九(因师徒总会一起出外走动),九四(因他和她总会一起在居所之外纳凉)诸条。当地人也因美艳的女弟子跟僧师共居瓦窑而“或讥呵者”,大抵一般人的肮脏想法,总以为他们之间必有不可告人之事。但当美女被幽州藩镇刘仁恭看中,收为姬妾之后,发现她仍属处子,始知这位法师戒行圆深,从未见色起意而占有自己的女弟子!这种高尚人格的表现,又岂能用戒本的条文来衡量?何况,本文开头之处,引道积等诸僧为了“重慎讥疑”,不特极力躲开女性,连尼众也不敢交谈以免触犯戒规;予以口实,态度仍是消极的。反观亡名僧不避讥谦,终以事实来表现他收养孤女的高尚情操,态度却是积极的。宋高僧传的撰人释赞宁(九一九~一○○一)是一位善于辩说律旨,有“律虎”之称的律学沙门(注10)。他不认为亡名僧犯戒而将其事迹编入所著僧史之中,说明宁公也认为这种高尚人格是值得褒扬的!
大抵亡名僧自收养女婴之后,十多年来两人之间渐渐建立了近似“父女相依为命”的情感(何况四十二章经谓沙门应视女人为“幼者子”),是以世俗浅薄之徒的讥诃,他们一老一少何需介意。亡名僧圆寂之后,其美艳的女弟子也跟著哀恸而卒,大抵正缘于这种深厚的“父女”情感!
注释:
(注1):见四分律(大正一四二八)卷一至卷二的四波罗夷法(页五六上~五八下),十诵律(大正一四三五)卷一至二的明四波罗夷法(页一~一三)。
(注2):鸠摩罗什(Kumarajiva,三四四~四一三)应是一个例子,高僧传卷二本传称什公于后秦弘始二(四○一)进长安后“姚主(姚兴)常谓什曰:大师聪明超悟,天下莫二,若一旦后世,何以使法种无嗣?遂以伎女十人,逼令受之。自尔已来,不住僧坊,别立廨舍。每至讲说,常先自说:譬如臭泥,中生莲华,但采莲华,勿取臭泥也(页三二一下)。”根据戒律,这是犯下了第一大戒。而其仍入高僧传者,大抵因为他对译经的重大贡献不容抹杀,故高僧传撰人释慧皎(四九七-五五四?)在传中极力描写他受十女乃被其君主所迫,更于同书卷三译经篇论中申言“童寿(即鸠摩罗什)有别室之逼,考之实录,未易详究(页三四五下)”以作遮掩。但据正史晋书(艺文影印或英殿本)卷九五鸠摩罗什传,则明志什公不特接受了十女,而且生有二子(页一二二六)。故皎公对此事不能完全避而不载。另外一例是释窥基(六三二-六八二),宋高僧传卷四本传言,由于玄奘三藏(六○二-六六四)答允他出家之后仍“不断情欲荤血”(页七二五下),故“一云:行至太原传法,三车自随,前乘经论箱帙,中乘自御,后乘家妓女仆食馔(页七二六上),但赞宁随即说“此亦语矣”(同页)。大抵亦缘于无法掩盖,故只好先行直书,然后强调其事为传说。
(注3):见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三章四十二章经考证(商务民五一年台一版上册页二四-二五),参S.C.Banerjce氏所撰TheVinayaTextsinChina(IndianHistoricalQuarterlyvol.xxv.1949)一文页九三(此文蒙拉惹帕帝拿[Dr.T.Rajapatirana]师诲示)。
(注4):四分律于后秦姚兴弘始十四年(四一二)由佛陀耶舍(Buddhayasas)于长安译出。十诵律亦于姚兴之世,由弗若多罗(punyatara,卒于四○四),鸠摩罗什、昙摩流支(Dharmaruci)及卑摩罗叉(Vimalakasa,卒于四一三以后)等先后在同城译出,译本的最后修订在东晋安东义熙九年(四一三)
以后,由卑摩罗叉在长江流域完成。见出三藏记集(大正二一四五)页二十。历代三宝记(大正二○三四)页七七中、页七九下-八十中。大唐内典录(大正二一九四)页二五二中、页二五四上-中。
开元释教录(大正二二五四)页五一五下-五一七中。
(注5):上引的梵名都是“罪过”的等级,据翻译名义集(大正二一三一)卷七篇聚名报篇略云:“波罗夷,(据)僧祗(律)义当极恶。四分(律)云: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若犯此法,不复成比丘故(页一一七四下)。僧伽婆尸沙,善见(毗婆沙律)
云:“僧伽”者为僧,“婆”者为初。谓僧前与覆藏羯磨(Karma)也,言“尸沙”者云残。若犯此罪,僧作法除。毗庀母云:僧残者,如人为他所斫,残有咽喉,故名为残,理须早救(页一一七五上)。波夜(逸)提,义翻为坠,十诵(律)云:堕在烧煮覆障地狱(页一一七五上)。尼萨耆,出律要仪(云):旧翻舍堕。声论:“尼”翻为尽,“萨耆”为舍。四分(律):僧有百二十种,分取三十,因财事生,犯贪慢心,强制,舍入僧(页一一七五上-中。”
(注6):见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十九章第十八节“南方之十诵律”及第二十节“北方四分律之兴”(下册页二九五-八)。
(注7):详见拙作传记与史实关系之一例证-庐山归宗寺中诸传说所透露之中国律宗消长史一文页一八一-一八七,刊南洋大学学报第六卷(一九七三)。
(注8):参拙作僧史所载两位高僧对修养问题的处理一文,刊香港佛教第一九七期(一九七六)。又参拙译TheBiographyoftheMankKuang-i,刊星洲南洋佛教第一一六期(一九七八)。
(注9):亡名僧收养弃婴的年代,大抵并非如宋高僧传所记,在唐昭宣帝天祐中(九○五-七)。据新唐书(艺文影印或英殿本)卷二一二刘仁恭传,刘仁恭向李克用请兵骑一万取幽州之后始为燕帅(页二四一二)。同书卷十昭宗本纪称乾宁元年(八八四)
十二月,李克用陷幽州卢龙军(页一四六)。是刘仁恭领幽州在这一年。同书同卷昭宣帝本纪称天祐四年(九○七)三月,刘守光囚其父仁恭,自称幽州卢龙军节度使(页一五一下)。若僧人育婴在天祐中,则此女及笄(十五岁)之时应在梁末帝贞明五年至七年(九一九-九二一)之间。今知刘仁恭于天祐间已失势,而且在梁末帝乾化四年(九一四)与其子刘守光一起被李存勖所杀(见资治通鉴卷二六九,页八七八二。古籍出版社一九五六年版)
。而赞宁书称刘仁恭取美女为姬时的身份仍属“燕帅”,即在九○七失势以前,是知沙门收养孤女之日,约相当于唐昭宗大顺、景福之间(八九○-八九三)。
(注10):参拙作中国佛教史传与目录源出律学沙门之探讨一文下篇(新亚学报七卷二期,一九六六年)页一二二-一二四。此文发表而后,蒙吾师狄雍教授(ProfessorJ.W.deJong)为撰书评推介(刊于T'oungPao,vol.LVI.,Livr4-51970),以是因缘,终发展而为如今朝夕研讨的师生。缘份之事,有时不可思议,谨附记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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