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网经菩萨戒略注:独受利养戒
第二十六独受利养戒
利养是四圣种,僧人赖此生长道芽,厥功甚大,施主有时来普请,亦有时来限请,不论普请限请,客僧有利养分,而不差客僧,先住僧独受请者,犯轻垢罪,故制此戒。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后见客菩萨比丘,来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国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处,及大会中,先住僧应迎来送去,饮食供养,房舍卧具,绳床木床,事事给与。
“千年常住,流水僧人。”先在僧坊中住,名僧坊主,又名院主,主理常住一切事务,后来者名客僧,院主见客僧来入僧坊,先住僧应照顾,客僧来入舍宅城邑、国王宅舍中,先住僧亦应照顾,乃至九旬禁足,三月安居,客僧来入,先住僧亦应照顾,及大会中,或讲经大法会,水陆大法会,传戒大法会,先住僧皆应照顾客僧,应迎来送去,客僧是从十方来的,应供养饮食、房舍卧具、坐禅的绳床、休息的木床,事事给与。
若无物,应卖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卖,供给所须,悉以与之。
僧坊主为敬重十方僧、为供养十方贤圣僧,若无物,还有身在,如替人念经,以此供养客僧,客僧凡圣莫测,昔日文喜禅师,在仰山座下常饭头,一日异僧来求斋,师减己分馈之,仰山预知,问曰:“适来果位人至,汝给食否?”师曰:“辍己回施。”仰曰:“汝得大利。”可知十方僧,代表十方,凡圣难测,僧坊主敬心供养就是,无物时卖己身,或男女身,与人做工,将工资来供养。
得无生忍菩萨,割自身肉卖而供给所须,如释迦曾卖自身肉供养涅槃经,念念受持半句偈,“诸佛证涅槃,永断于生死。”当割肉时不觉痛苦,日割二两肉,一月后,赚了五个金钱供养法会大众,而身肉还复如故,所以得忍菩萨能割肉供养。
若有檀越来请众僧,客僧有利养分,僧坊主应次第差客僧受请。
檀越即施主,施主请僧应供,不论普请限请,其心无齐限,供养十方,僧坊主应次弟差客僧受供,令施主供养十方僧,得无量福,况客僧是流水僧人,一时不请,后则难逢,故僧坊主必先让客僧次第受供。
而先住僧独受请,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无量罪。
而僧坊主只差先住僧受供,而不差客僧受供,令施主未能供养十方僧,就失了无量福,僧坊主就得无量罪。
畜生无异。
畜生有利无义,畜生食时,只顾自己,不顾同伴,只知有利,不知有义,僧坊主独差先住僧,而不差客僧,这样与畜生无异。
非沙门。
沙门是出家通称,出家人是一体,无贵贱贤愚之分,先住僧是沙门,客僧也是沙门,今僧坊主差先住僧,而不差客僧,全无六和一体之义,故非沙门。
非释种姓,犯轻垢罪。
随佛出家通称释子,表示平等,所谓“四河入海,同一碱味,四姓出家,皆名释子”,僧坊主今差先住僧受供而不差客僧者,失平等心,非为释子,犯轻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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