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满杀生的四个支分及不具足的罪业
所谓杀生,就是针对某某人或某某旁生等,怀着想杀的动机而断其命根。这其中包含了四个支分:一、基:无误了知所杀的对境——人或动物;二、意乐:认清对境之后,怀着嗔心等烦恼想杀他(它);三、加行: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杀害;四、究竟:最后断绝了对方命根。此时,杀生的所有支分才算圆满。由此也可推知,如果你想杀甲,结果却误杀了乙,虽然这是有罪业,但并未圆满杀生的支分。
……
造杀业的人,一旦具足了四种支分,必然会圆满感受杀生的报应。这一点非常重要,学戒律时经常讲,最近讲《藏传净土法》时也提到过。很多人不明白自己是否圆满造过杀生的罪业,下面就讲一下这个道理。
那什么是四种支分呢?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一个猎人猎杀野兽,首先他亲眼见到一个獐子或鹿子时,认准了这是某某野兽,就是明确所杀的对象,即第一支分。(如果对境搞错了,比如布什想杀本·拉登,结果却杀错了人,就不能圆满这一支分。但萨达姆被杀时没有认错,这就是认准了对境。)
然后,对这个野兽,生起想杀它的动机,这是生起欲杀之意乐,即第二支分。
之后,猎人用火箭、枪等,击中它的要害,这称为加行采取行动,也就是第三支分。
紧接着断绝那个野兽的命根,使它身心的聚合瓦解,这叫做究竟绝断命根,即第四支分。
如果具足了这四种条件,也就圆满了杀害众生的罪业。
或者,再拿宰杀被人饲养的羊来说,首先主人告诉仆人或屠夫,今天为了请客人吃火锅,要杀一只羊,此时明确认知所杀的众生是羊,而不是牦牛,就已具足了第一支分。
他心里有要杀某只羊的念头时,说明已生起杀心的意乐,这样就具足了第二支分。
屠宰者拿着一根绳子,前去捉住将要杀的那只羊,随即把它翻倒在地,再用皮绳将它的前后蹄捆得结结实实,接着又用细绳勒住它的口鼻,使之闭气,这是在采取杀生行动,已经具足了第三支分。
【藏地,以前杀牛杀羊都采用闭气的方法。据说从闭气到死亡,一般需要十分钟左右,被杀的众生死时特别痛苦。若是用刀割断喉咙,三四分钟之内会死;而如果是电击,一瞬间就死了,这也是国际上执行死刑的通用方式。其实,如果你对一个众生非杀不可,减轻它的痛苦非常重要,而且这个时间应该越短越好。
法王如意宝在课堂上也讲过,道孚那一带,有个上师叫沃色,他的悲心极为强烈。他到竹钦寺求学时,听说那里杀牛有个技巧:牛脖子后有一条脉络,如果用刀或锉刺入,牛一倒地就死掉了。他回去后就跟老乡说:“你们如果实在要杀牦牛,就用这种方式吧。”后来有些人专门诽谤他:“我们某某上师出去求学,该学的佛法不学,不该学的杀牛法倒学会了,还回到家乡弘扬!”对于这位上师的做法,法王如意宝说:“大菩萨教人杀牛的方法,也许会直接或间接染上罪业。但不管怎么样,这能够减轻众生的痛苦。”
现在很多屠宰场里,杀牛的方法极其残忍。看过《慈悲之旅》的道友都清楚,那些屠夫割断牦牛的喉管,甚至砍下头以后,牦牛的眼睛还在转动,肌肉也在颤抖,可见,这种气息分解的痛苦非常难忍。有时候我也在想,现在科学这么发达,如果这些牛非要被杀,能不能用电击的方法,以减轻这些众生的痛苦?要知道,我们生病的痛苦跟死亡的痛苦完全不同,如果你平时连生病都无法忍受,死亡时就更不用说了。所以,有时候看见那些可怜众生,我们也不能只顾自己,应该多为它们想一想。】
最后,那只羊带着气息分解的强烈痛苦,内外呼吸都已经中断,瞠目直视,眼泪汪汪,尸体被拽到室内时,这是究竟断绝命根,此时已具足了第四支分。
紧接着再看,主人用锋利的刀子剥皮时,那个牲口的肌肉还在一阵阵颤动,这说明当时能遍的风还没有完全消尽,所以和活着一模一样。这时主人又立即将鲜肉放在火里烧烤,或者放在炉灶上炖煮,然后开始大模大样吃起来。如果想到这些,生吞活剥有情的这些人,简直与凶残暴虐的猛兽没有两样,尤其对众生的残暴虐待、杀害,实在到了无法容忍的地步。
……
刚才讲了圆满杀生支分的情况,那么,是不是只要没有具足这四种支分,就不会染上杀生的过患?并非如此。有些人生起杀害某一众生的想法,或者口里也说诸如此类的话,虽然杀生行动没有得逞,但已具足了知对境、生起意乐这两种支分。尽管没有圆满正行那样的罪业严重,但就如同镜中映现影像一样,罪业已经染污了自相续。
因此,我们平时不能想或者说“我要杀了你”,即使开玩笑也不行。有些人在吵架时,动不动就嚷道:“你以后再不注意,我就把你吃掉!”其实,人吃人不是那么容易的,你这样威胁别人,就算没有真正吃人肉,但在你的相续中,吃人肉的恶业种子已“登记”了,这样不太好。
还有人认为,除非是自己亲手杀,若只是唆使别人杀生,并没有罪业,或者有罪业也微不足道。所以,有些居士在饭店点菜时——“我不点、不点,因为我已经皈依过。你们来点,我喜欢吃什么什么鱼……”这种行为有点可怕。要知道,就算是随喜杀生也有同样的罪业,更何况是唆使他人杀生了?
唆使他人杀生,按小乘戒律来讲,罪业跟亲自杀生一样。但在大乘菩萨律仪中,罪业比这更严重。为什么呢?因为自己杀只是自己染上罪过而已,但让别人杀的话,既害了自己,又害了别人。大乘主要是讲利他,因此,这个过失会更大。《决罪福经》云:“人心念善,即有善报;心中念恶,即有恶报……自在所作,自得其报。”可见,一切业皆以心来安立,言行倒在其次。如果怂恿别人杀生,纵然你没有亲自杀,但因为心中起了恶念,所以一定会感受恶报。
因此,大家必须要明白,凡是参与杀生的每个人,都将得到杀生的整个罪业,并不是这一罪业由许多人均分。比如,十个人吃饭时点了一条鱼,那么杀鱼的罪业不是由十人来分摊,一人只得十分之一,而是每个人都有杀一条鱼的恶业。《俱舍论》中也说:“军兵等为同一事,一切人均如作者。”倘若拥有一百人的军队杀了一个人,那其中每个人都有完整的杀人罪业。(共同作功德,也是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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