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课
现在正在解释“自他所说法,此等真实中,离一及多故,无性如影像”这一颂词。对于颂词中所运用的推理,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分别从有法、真因、比喻三个方面作了分析,其中,分析有法的问题已经讲完了。现在讲分析真因,这也分为三个方面:分析是应成因抑或自续因、分析是证成义理因抑或证成名言因、分析是无遮抑或非遮。
颂词说:一切万法无有自性,离一多故,犹如影像。对于这一推理所运用的因——离一多故,对方认为:这种推理不应该是应成因,因为应成因所运用的因必须是对方也承认的,但所谓的“离一多因”,不论外道还是内道的唯识宗、小乘宗都未承认,因此不能承许为应成因。承许自续因也不合理,因为所谓的自续因必须完整地具全三相推理——宗法、同品遍、异品遍。但此处的推理,三相并不具全,因为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不成立,那么,就如同石女的儿子不存在,则石女的儿子无有自性的说法不成立一样,宗法根本无法成立,如此则同品遍和异品遍不可能成立。所以,也不能说此推理是自续推理。
以上是对方提出的疑问。下面站在中观角度对此进行回答。
对于这一问题,麦彭仁波切首先引用了印藏个别智者的观点:非为共称的他宗假立法,可以运用应成的推理;对于共称的所有本体,使用应成因与自续因均可。此处印度的论师可能是指莲花戒论师,藏地具体指哪些论师并不是很明显,因为在藏地,有关《中观庄严论》的讲义不是很多,除宗喀巴大师和甲曹杰有些记录以外,几乎没有真正的讲义。
印度藏地的有些高僧大德们认为:并非佛教徒和外道共同承认的法,而仅仅是数论外道、胜论外道等所承认的常有自在的我或者大自在天、帝释天等,对这些法进行遮破时,一定要运用应成因进行破斥;然后自他共称的法,如瓶子、柱子等眼耳鼻舌身面前所显现的法,运用自续因和应成因都是可以的。
对于这种观点,麦彭仁波切认为不太合理。下面引用莲花戒论师所作的《中观显现论》[1]进行说明。
正如《中观显现论》中所说:根本没必要如此分析,无论依照应成因还是自续因安立都可以。我们说:自宗他宗所摄的一切万法无有自性,离一多因故。实际上,从应成因的角度推断也可以,从自续因的角度推断也可以,此二者没有任何矛盾和困难。
前面已经讲了,对方认为:安立为应成因是不合理的,因为敌论宗不承认这一因。对于这种提问,在座的很多道友是如何回答的呢?以前的高僧大德们在闻思的时候,不仅仅是课堂上听一下,而是行住坐卧的很多威仪中都在运用。大家对学习中观还是非常有信心的,相信你们对这一问题也已经认认真真地思维了。
那么,麦彭仁波切对此如何回答呢?
不论是佛教的唯识宗、小乘宗还是外道徒,他们虽然根本不承认离一多因这一推理,但是他们承许所遍法,比如金瓶是瓶之所遍。因为金瓶是瓶子的一部份,也就是说瓶子可以分为金瓶、银瓶、铜瓶、铁瓶、瓷瓶等等;瓶子是能遍。所遍——金瓶已经成立的话,它的能遍——瓶子也可以成立。同样的道理,他们承认的法实际是一切万法的一部份,如果这一部份可以承认,它的总法也就已经承认了。
小乘有部宗虽然没有直接承认离一多因,但是承认无分刹那和无分微尘的缘故,也就不得不承认此法远离了一体和多体。
下面引用一个比喻进行说明。例如, 个别外道认为自在天常有不变,是唯一的一体法,但是他的果却是多种多样的,为什么它的果很多呢?因为它是万事万物的作者,从自在天的本体中可以产生柱子、瓶子、东山、西山等很多法。
对此,我们可以进行以下推论:既然果法多种多样,就不可能从一个实有的因当中产生,因为这样的果是次第产生的——今年也产生、明年也产生……。那么,今年产生果法的因与明年产生果法的因不能说为一体;东边的因和西边的因也不能说为一体。由此可知,自在天并不是一体而应该承认为多体的法。因此,依靠承许多果从而推翻了自在天一体的这种立宗和观点。
对方虽然不承认“离一多因”,但是通过上述推理,对方也不得不承认这一观点,因为他们承许各种各样果的缘故,唯一一体的因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否则,自在天只能产生柱子、不能产生瓶子,如果产生瓶子,我们可以问:“瓶子和柱子是不是一体?”如果说是一体,则会出现产生柱子时必须产生瓶子等很多过失。所以,通过这种推理,对方不得不承认,自在天的果很多的缘故,因肯定不是一体的。
既然自在天是“一”的观点已经破除,那么,承认为“多”同样不能成立,因为“多”是在“一”的基础上建立的。由于自在天不可能是“一”,多果的缘故,因此应该是“多”。如果承认自在天为多体之法,也就决定不是一体,为什么呢?一与多互绝相违的缘故。如此一来,对方已经不得不承认离一多因了。
同样,对内道唯识宗所承许的自明自知的心也可如是推理。唯识宗虽然并没有说:自明自知的心无有自性,离一及多故。但我们可以问他:“你们所承许的自明自知的心——依他起能不能产生万法?”他说:“能产生万法。”这样一来,产生万法的因——依他起的心识不应该是“一”,如果“一”不存在,“多”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多”是在“一”的基础上建立的。
通过上述推论,不论外道还是内道唯识宗或小乘宗,都已经承认了自宗所承认的实有法应该是无有自性的,为什么呢?因为离一与多的缘故。因此,静命论师所运用的推理可以说是应成因,因为对方在不得不承认的情况下,已经承认了离一多因。
这种推断方式的确非常重要。可能因为刚刚接触,很多道友对这种推断方法不太熟练,但是你真正娴熟以后,就会自然而然地了知:现在所见所闻的所有万法,无论自身还是心识,就如大慈大悲的佛陀在《般若经》中所讲的那样,全部是空性的,根本没有一丝一毫实有的法,由此对空性生起定解。这种定解非常重要。
下面说,将离一多因这种推断安立为自续因同样合理。
对方认为:安立为自续因不合理。他们说:常有自在的我、无分微尘等有法,以理观察时根本不可能成立,与石女的儿子无有差别,既然有法不存在,所谓的宗法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比如“瓶子是无常的,所作故”,首先瓶子必须存在,瓶子不存在的话,无常的来源也就没有了,就如同石女的儿子不存在,那么谈论石女儿子的相貌非常端严等言词也就不可能有。同理,自他所说的一切万法不存在的话,有法不存在,因此宗法也就不可能成立,如此一来,三相根本不具足,所以不能成为自续因。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实际上,并不存在上述所说的过失。外道所承认的常有自在的我、遍入天,或者小乘所承认的无分微尘、心识刹那,以及唯识宗承认的自明自知的心识,这些法在世界上虽然根本不成立,但在分别心前,通过遣余的概念可以成立这一法。
比如,我在心中观想瓶子,这时,除瓶子以外的法已经全部遣除,瓶子的概念在我的脑海里浮现,这就是所谓的遣余。同样,在众生分别念面前,外道所承认的常有自在的我并不存在,与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可是外道徒的心里认为:世界的造物者应该存在。这是他内心的一种概念,这一点是可以成立的。
有关遣余的问题,麦彭仁波切在《智者入门》中说:遣余可以分为境遣余和识遣余两种。而在其他论典中,则将遣余分为无遮遣余、境遣余、识遣余三种。萨迦班智达在《量理宝藏论》中说[2]:境遣余根本不存在,所有的遣余都是识遣余。
在因明当中,有符合外境的分别念,比如认为瓶子是无常的,这是非常合理的,而认为瓶子常有则是不符合外境的分别念。同样,遣余也有合理和不合理两种,外道的这种遣余,实际是不符合道理的一种遣余。
因此,外道只是通过遣除非常有的法,从而建立了一种常有的概念。对于外道心中所产生的常有自在天的概念,我们说:外道所承认的常有自在天无有自性,离一多故。通过这种推理方式,外道也可以了知:常有的大自在天根本不存在,如果存在,应该以一体他体的方式存在,但以一体他体的方式不存在的缘故,大自在天并不存在。
比如一个人知道“所作”,那我们可以对他说:瓶子是无常的,所作故。即使他原本不知道瓶子是无常的,现在通过这种推理方式也可以了知。外道徒虽然最初不知道常有的自在天是无有自性的,但是通过离一多因的论证,最后可以了知自己所认为的常有自在天是无有自性的、不是常有的,因为以一体多体的方式不存在的缘故。最后,在他的相续中可以产生这样的定解。
同样,小乘有部宗的论师认为:最细微的微尘肯定是存在的。这种遣余的概念在他的脑海中可以存在,对此,通过“极微是无有自性的,离一多因之故”这一推理,可以使他了知:无分微尘其实并不存在。从此以后再也不会执著实有的微尘。
从有法的角度来讲,虽然常有的声音并不存在,所有的声音都是无常的,但有些人不了知这一点时,在他面前将常有的声音立为有法也是合理的。
在麦彭仁波切的《因类学》当中,所谓的推理,也即因可以分为真因和相似因两种,相似因又可分为不成、相违、不定三种;不成因分观待外境不成和观待心前不成两种,观待外境不成又分为有法不成立、因不成立等很多种。其中有法不成立,比如“石女的儿子是无常的,所作故”,这一推理中的有法——石女的儿子从未成立过,宗法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因此只是一种相似因。
那么,此处“自他所说的一切万法无有自性,离一及多故”,是不是属于有法不成立的相似因呢?不是相似因。克珠杰在《遣除疑暗论》中说:有法不成立分两种,如果是遮破性论式,有法不成立也是可以的;如果是建立性的论式,有法必须成立,否则,这一论式就会成为相似因。由此可以了知,“常有自在的我或无分微尘等是无自性的,离一多因故”应该是真因,因为这是一种遮破性论式,不管是心假立的法还是外境存在的法,全部都需要遮破。因此,“石女的儿子根本不可能成立,离一多因故”,这是一个非常完整的推理;而“石女的儿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这样一来,就成了一种相似因。原因是,前者属于遮破性的论式,后者则是建立性论式。
因此,麦彭仁波切说:“石女的儿子是无常的,所作故”,这是一种相似因;而“自他所说的一切万法——常有自在的我等无有自性,离一及多故”,则是真因。因为建立性的推理中,有法一定要成立。比如“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其中的有法——柱子一定要成立,不然无常、所作均无法建立。反之,从遮破的角度,我说“柱子的本体不成立”也可以,“石女的儿子不成立”也可以,应该了知,无论在分别心前如何安立,对它进行遮破都是非常合理的。虽然外道所承认的常有自在的我、自在天等根本不可能成立,但在遮破的情况下,对它运用论式也是非常合理的。
在自己的分别心前通过遣余的方式取总相,通过显现的方式取自相,这二者浑然合一而取境、进行一切名言的破立,正是因明的微妙总轨。
这一点非常重要。《量理宝藏论》第四品中专门讲到了遣余,总义当中也讲过:分别心以遣余的方式取总相而非自相,真正对外境进行取舍时,将现量见到的自相与心中总相的概念混为一体,从而进行取舍破立。比如说“你去山那边提一些水来”,这时将真正自相的水与心中总相的水结合起来,然后我说“去提水”的时候,我认为已经说了自相的水,听者也将自己心中总相的水的概念和自相的水合为一体,并在实际行动上进行取舍。
在因明当中,有关遣余的问题是相当关键的,如果通达了这一窍诀,所有因明的秘要也会自然而然解开。如果遣余的道理没能通达,对于因明当中的很多取舍、破立等各种各样的分析,还是非常困难的。
所以说,常有自在的我、无分微尘等虽然无有,但在众生执著的心目当中可以显现出来,然后无有自性的这种道理也可以显现出来,离一多因同样可以显现出来,这时通过分析便可将他人相续中的执著全部推翻。这就是因明和中观结合起来的一种非常微妙的推断方法,如果细致地思维,便会发现其中隐含着许多非常甚深的道理。
癸二、分析是证成义理因抑或证成名言因:
因和法之间没有能诠所诠的关系,叫做证成义理因;因和法之间有能诠所诠的关系,称为证成名言因。
那么,此二者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推理呢?
证成义理因,比如我从意义上对柱子无常这一点并不了解,但我知道柱子是所作的,这时别人说:“柱子应该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所作的缘故。”它们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能诠和所诠的关系,但通过一种同体关系,使我从意义上完全了知:柱子的确是无常的。这就是证成义理因。
证成名言因,比如我知道扎西具有知言解义的法相,但我并不知道这就叫做“人”。在只知道意义而不知道名称的情况下,可以运用证成名言因进行推理——扎西是所诠、人是能诠,通过这样的所诠和能诠,可以了知因与法之间必定存在一种关系,因为能诠——人的法相是知言解义,那么所诠——扎西也可以称之为人。
对于证成名言因和证成义理因,希望大家一定要从意义上通达。
那么,前面所说的“自他所说的一切万法无有自性,离一及多故”,这种推理到底是证成义理因还是证成名言因呢?也就是说,这样的推理仅仅是建立一个名称,还是从意义上所作的一种推理呢?
如果有人想:假设此因是证成义理因,那么“自他所说的一切法无有自性”当中,“无有自性”实际是不存在的意思,也就是一种无遮,遮破之余没有引出任何一法。如果以这种方式仅能建立这一点的话,最后将导致所立的一切法全部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样不存在,因此说是证成义理因不合理。因为证成义理因原本是要建立一个有意义的法,但是通过“自他所说的一切万法无有自性,离一及多故”这一推理,已经将所有的法全部遮破了,如此一来,所有的有法、立宗全部成了虚空中的鲜花、石女的儿子一样,没有丝毫可以建立之法,或者说只是建立了“石女的儿子”这样一种法。
这样一来,所谓的立宗——“无自性”,与有法——“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无二无别了,因也随之与它们融为一体,成了虚空中的三朵鲜花,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如果说“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无有自性,离一及多故”并不是建立意义,只是建立“无有自性”这一名称。那么,“无有自性”的名言在一切有实法建立时,自他所说的法也应该在这上面存在。比如说“此处无瓶”,瓶子虽然没有,但是地方应该存在。同样的道理,自宗他宗所承认的一切万法自性不存在,实际自他所说的一切法应该是存在的,只是其自性不存在而已。这样一来,对于自他所说的一切万法也就根本无法抉择为空性,所以说是证成名言因也不合理。
第三十六课
89、本论所运用的是应成因还是自续因?印藏大德对此有何不同观点?
90、为什么说本论中的推理运用应成因和自续因都合理?
91、《因类学》说有法不成立为相似因,此论说有法不成立是真实因,此二者有何差别?
92、什么叫证成义理因和证成名言因?请以比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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