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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立法能否终结捐助尴尬?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4日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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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13日06:19 来源:人民网 李晓宜绘(人民图片)

  【本期热点】

  5月1日,我国首部慈善地方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对慈善组织、慈善捐赠和募捐、慈善救助和服务、扶持和奖励、慈善文化建设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立法能否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能否终结人们对于慈善的种种误读?成为全国两会的一个话题。

  中国企业联合会副会长许家印委员:

  应尽快通过《慈善事业法》

  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立法是根本,希望尽快通过《慈善事业法》,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使命及其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明确政府监督部门与社会慈善组织的关系,为社会组织投身慈善事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同时,当前多数草根慈善组织找不到政府挂靠单位,只能在地方工商部门以企业的形式注册,因而无法享受慈善税收优惠,这对慈善事业发展很不利。建议完善制度,向任一合法慈善组织捐赠,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本报记者 董 阳整理   

  致公党浙江省委副主委范谊代表:

  运行成本使用效率须明确

  慈善支出会产生成本,要募集更多善款,也要成本。公众会有疑问,多少成本才是合理的?

  把慈善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就要明确规定慈善组织的运行成本和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还要明确规定慈善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求,比如上年募捐和政府投放的慈善资金总额在次年的使用率应达到80%,避免形成积压。比如慈善资金只能以储蓄形式存入银行,不允许任何形式的投资,违规者按挪用公款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要像对待上市公司一样,要明确慈善资金收支情况的社会公告和财务审计时间、内容、程序,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本报记者 顾 春整理   

  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

  纠正对现代慈善的误读

  现代慈善体系是有法律规制的组织行为,捐赠人将捐款委托给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根据捐款人的意愿管理捐款,并接受捐款人和社会的监督;受助人也需要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和捐款管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履行相应义务。在这种体系下,慈善活动才能健康有序发展。

  有的小品节目所表演的捐助行为,不顾法律规范,撇开慈善组织,把公益募捐的社会公共行为误导成个人随意的“慈善秀”,对于公众的慈善观念其实是种误导。

  本报记者 梁昌杰整理   

  江苏黄埔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道德模范陈光标:

  高调慈善目前是较好选择

  我国还处于慈善发展的初期阶段,更多依靠个人的道德品质的推动与带动。在这种背景下,高调慈善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同时我感觉到我这个高调做慈善,还真的影响带动了很多人。

  我希望,有更多的人对善举给予包容、支持、理解、微笑。我们的慈善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同时不带有任何目的。这样,对未来慈善的制度化、法治化,才有推动作用。

  人民网记者 李 丹整理   

  香港中国星火基金会主席罗叔清代表:

  注册应简便,审查要严格

  香港有两种慈善机构,一种是法定的慈善机构,如保良居、仁济医院,规模较大,由立法会拨款运作。政府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审查,保证钱款不会落入个人口袋。

  另一种是民间的慈善机构。由于成立手续简便,因而发展很快,涉及范围也广。在香港,无需预先设立专门基金,只要向政府递交注册申请,和一份包括人员构成在内的机构运作目标计划书,经审核通过后,就可宣告成立慈善机构。获批后,政府为其提供租金优惠的办公场所,每周一至两天可到公共场合举行募捐活动。民间慈善机构则每年一次,向政府递交财务状况和人员变更状况报告,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后才能继续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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