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德之:做慈善事业的烦恼
做慈善事业的烦恼
金融界
如果说“制度不完善”、“缺乏积极性”是中国慈善事业的“显性病”,那么,纳税给基金会造成的 “被剥夺感”则是慈善者的心理障碍,更是他们的烦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基金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国库券和利息收入都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仅如此,非公募基金会相关活动,涉及到的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和其他税等几乎都要缴纳。
2007年南都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净利润约为1600万,仅以所得税为例,按合并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首先要按照2007年33%的税率计算,须缴纳500多万元的税金。剩余的75%利润需超过上一年基金会资金余额的8%。否则,就需要从原始注册资本中提取资金补充法定支出需要。如此一来,资金规模大的基金会反而处于发展劣势,规模越大越有可能面临规模缩水的问题。
这种税法现状与中国鼓励与支持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要求很不协调,甚至成了掣肘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瓶颈”。
如果说有人对非公募基金的增值收益纳税而感到不能理解,那么慈善捐赠也要上税就更让人匪夷所思。
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的第一次捐赠是在1983年,当时他订制了一批课桌椅送给了小学母校。他累计捐赠的两亿多善款中,直接捐赠给受助对象是最主要形式。这意味着,由于没有税务部门认可的捐赠证明,曹德旺的大部分捐赠无法享受返税补偿。
“钱捐出去了,没有进我个人腰包,却还要我缴税,这不合理。”他认为。
根据2008年1月1日,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免税比例从之前的3%提高到12%,但仍然没有改变给爱心“上税”的尴尬局面。
与曹德旺境遇相似的还有全国最大的非公募基金——华民慈善基金会。发起人将企业盈利的两个亿用来成立基金会,民政部也认定基金会的注册资金是两亿现金,但却依然要求发起人另外拿出三千多万为这两个亿缴税。
在法律上,基金会是独立法人,发起人和基金会是相互独立的纳税主体,两个亿一旦捐出来已经不是发起人的财产了。
“假如发起人不把这两个亿捐出来,还可以想办法合理避税,或者以投资的方式转移到国外,可能什么事情都没有。现在全部捐出来了,却要缴纳三千多万的税款,否则很可能就要去坐牢了。”越来越多的慈善捐助人对此政策感到不能理解。
然而,目前给予慈善机构捐赠全额免税的,仅限于中华慈善总会与中国红十字会等五家慈善机构。这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大多数中小慈善机构和公众的捐助热情。
其实,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激励公益捐赠、鼓励基金会宏观发展的通例。例如美国私立基金会只缴纳相当于净投资收益1%—2%的消费税。英国税法对公益组织的税收优惠分为对慈善团体的税收优惠和对非慈善团体的税收优惠。其中对慈善团体的大多数形式是收入免征收入和资本利得税。而非慈善团体则有义务对其所有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纳税。
同样,在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决定是否征收基金会和其他非营利组织投资收入所得税,通常取决于收入是否用于公益,如用于公益,一般免征基金会所得税。
虽然《基金会管理条例》推动着非公募基金来势汹汹,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国民间公益的背影还是那么的单薄和迷茫。征收基金会所得税,这种税法现状与中国鼓励与支持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要求很不协调,无疑是把准备做慈善事业人关在了门外,对本已很弱小的非公募基金会来说更是“竭泽而渔”。
一直以来大多数慈善人士都在探讨,既能杜绝偷税漏税,又能激励慈善事业发展的两全之策。笔者认为税收优惠政策最好能只有税率减免,没有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局面,这样做遵循了税收法定原则,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政府职能,同时也符合“鼓励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
成长的烦恼
股权捐赠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无论是洛克菲勒基金会还是盖茨和美琳达基金会,其捐赠方式都是现金加股权。福特基金会从几亿美金增加到一百多亿美金,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通过股票的运作,不断增值才成就了福特基金会今天的百亿规模。
虽然股权捐赠方式对中国非公募基金会的发展来说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而且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法律障碍成为慈善基金会成长过程中挥之不去的烦恼。
早在2003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明确规定企业持有的股权不得用于对外捐赠。200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然而制度并没有挡住越来越多的人“以身示法”。2009年以来,先是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计划将家族名下60%的股票捐赠出来成立“河仁基金会”。后又传出新华都实业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将以个人出资形式,成立“新华都慈善基金”,资金形式全部为流通股股票,市值约为83亿元人民币,占到他个人所持有股份的90%左右。
股权捐赠让“曹德旺们”身处舆论漩涡的中心,这一慈善方式也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儿。这些捐赠计划,不仅数额巨大,而且还向基金会注册登记的现行制度发出了挑战。
事实上,近年来政府一直鼓励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投身公益事业,如果制度仍然固执地把股权捐赠拒之门外,显然将制约中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面对捐赠者的决心和自信,相关部门来不及细致准备,“股权捐赠”仓促落地。2009年10月20日,财政部《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明确: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财政部修改了“股权不得用于公益捐赠”的限制性规定,引导非国有企业规范开展公益性股权捐赠,可以说是顺势而为,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新华都基金会执行理事长的新华都总裁唐骏说,就在《通知》发布的当日,所捐股票过户正在进行,基金会已经开始运转。
虽然股权在慈善领域已经有了“名分”,但是如何监控受捐单位与捐赠者之间的关联交易却是中国相关法律中的盲点。既无激励又无惩罚,一家私募慈善基金会一旦被允许注册,就意味着它将完全依靠道德自律决定自己的去向。这也正是一直以来中国的相关政策对于个人慈善表现出警惕的最重要原因,因为目前不具备有力的监管措施,相关部门更是无法甄别已经成立的基金会是否在全力为慈善服务。
面对接踵而至的慈善行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促使其年轻的生命畸形发展,政策的制定者是否该为行善者创造一个宽松的法律环境,保护他们的慈善意愿,用合理的税务安排激励行善者;同时,对基金会运作涉及的一些普遍模式进行标准化监管,让真正的行善者得其所愿,作伪者无隙可乘,引导慈善事业良性发展。
(卢德之:华民慈善基金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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