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一师太收养弃婴5年难上户 民政局:身份特殊
在南昌周边的一座尼姑庵里,一位师太收养了一个5岁的小女孩,已经到了读书的年龄。但在读书的问题上却着实犯了愁:民政部门认定师太不适合收养小孩,办不了收养证,上不了户口,读不了书。记者走访调查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对于宗教人士是否能收养弃婴,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做法也不尽一致。律师表示宗教人士收养行为应受保护,而宗教人士呼吁收养机构应“去宗教化”。
事件回顾:5年前一声婴儿啼哭改变师太生活
师太今年40多岁,出家20多年了,身体健康,一直独自生活在这座古寺。5年前的一个冬天,清晨的婴儿啼哭声,改变了她的生活。这个名叫媛媛(化名)的小女孩被父母遗弃在了尼姑庵门口,因为出家人心存善念,讲究慈悲为怀,于是师太收养了她。
师太说,当时媛媛被包裹着放在篮子里,随身一起的,还有一张写着出生日期的纸和一个奶瓶。刚收养不到一岁的时候,媛媛身体就开始不好,三天两头跑医院里面,不是感冒,就是拉肚子,有时还咳嗽。后来,跑了多次医院后,在师太的悉心照料下,媛媛身体逐渐健康起来。
从此,师太更加疼爱媛媛。每天除了正常的打扫庭院,照应香客、供佛以外,剩下的时间,师太就和媛媛在一起,悉心的照顾她。只要出门,都会把她背在身上。为了让媛媛过得快乐,师太花了不少钱为她买了一辆儿童车。对待媛媛,师太很宠爱。
遇到困难:欲送孩子上学却上不了户口
从襁褓中的婴儿,到如今欢声笑语的小女孩。对媛媛来说,师太就像她的妈妈,她也一直叫她妈妈。然而对于“妈妈”这个称呼,师太却有些避讳,只是让媛媛改口叫“师傅”。但媛媛却有些“不听话”,“妈妈”总是挂在嘴上。
眼看着今年媛媛已经到了5岁,师太想让媛媛去念书,但去办户口时却遭到了办证民警的拒绝。民警表示,因为媛媛是师太收养的,就必须要出示收养证,没有收养证就无法办理上户。
办理收养证要到民政部门办理,但师太心里有些顾虑,她担心收养证没办成,反而媛媛会被强制送到社会福利院,所以无奈之下寻求媒体帮助。
困难升级:上户要收养证民政部门拒办
师太要给孩子上户,没有收养证是否就办不了户口?南昌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科的民警对此表示肯定。办户口要先办收养证,那师太办理收养证是否能获批?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南昌市民政局。该局在听说此事后,明确表示师太不能给媛媛办理收养证,因为师太不符合收养人条件。
据《收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表明,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南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认为,弃婴由宗教人士收养,可能会对弃婴的心理带来影响,所以不具备收养孩子的条件。“对于尼姑或者和尚,我们都不建议去领养孩子,毕竟对孩子的心理多少有点影响,我们都希望孩子在一个健全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我们更多的是为孩子的成长考虑,这并不是说这个尼姑对孩子会不好,我们是想孩子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成长,有爸爸妈妈,这个不是只要给孩子读书就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如果办不了收养证,就无法上户,该工作人员建议,师太可以把孩子送到福利机构,可以让没有孩子的家庭收养。
法律法规:未规定宗教人士不可收养小孩
为了明确师太是否有收养权利,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根据1998年颁布的《收养法》规定,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收养,只要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而且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这几项条件,便可以申请领养小孩。《收养法》中未规定宗教界人士不能领养小孩。
而1999年颁布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也没有明确表明宗教人士不得登记收养小孩。该《办法》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以师太的条件,应属于符合条件的,但民政部门为何视为不符合条件?南昌市民政局工作人员给解释称:“虽然法规里把这一块说的很详细,没有特别提示这一方面,但是根据我们平时的工作是这么做的。而且我们以前也有和尚问过类似问题,这个是不办理的。我们其实也是为了孩子考虑。”
相关解释:为孩子好坚持不办收养证
据资料显示,2013年5月,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局7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称,关于宗教界收留的弃婴,由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在调研基础上,制定相关意见,加强引导,规范管理。条件成熟的,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稳妥处理意见,先行一步。
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既然《通知》中称宗教界收养小孩,可以由民政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在调研基础上,制定相关意见,条件成熟的,由地方民政部门商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稳妥处理意见,那对于师太想办收养证一事是否可以协商解决。对于这一点,南昌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以“是为孩子好,也是国家规定,不是能协商办理的”给予了否定。
宗教人士:宗教管理条例未明文禁止
为弄清楚宗教人士是否能收养弃婴,记者从南昌市天宝寺住持释无尘那得知,在现有的宗教管理条例中,没有条文禁止宗教人士收养小孩,是否愿意收养是个人意愿。“宗教人士收养孩子是个人意愿,在宗教管理条例里没有明文禁止。”
此外,据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宗教机构收养小孩人数占全国个人和民间自行收养小孩人数一半以上。2013年全国两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也介绍,截止2013年,全国个人和民间自行收养的一共有878家,自行收养的数量是9394人。其中25%是个人自行收养的,还有60%是寺庙等宗教机构收养的。
然而,纵观全局,不少宗教人士也感慨,当前宗教机构收养弃婴、孤儿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一是宗教机构自身财力有限。二是一些宗教机构缺乏合法的收养资格,容易滋生矛盾。三是大多宗教机构无力为残孤儿童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宗教人士提出收养机构的“去宗教化”、“专业化”。
对此,南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也解释说:“是有很多寺庙或者尼姑庵的住持或者师太收养小孩,但是都是没有办手续的,为什么不办,是因为办不了。他们收养小孩是在为社会做慈善,但是按规定确实办不了手续。等以后孩子大了,上不了户口,就成了黑户。”
律师观点:宗教人士收养行为应受保护
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腾桂表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并不会区分种族、民族或者信仰,符合条件就可以收养,不符合条件,宗教人士也不能。如果符合收养的条件,民政部门应该为他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办就属于不作为。
此外,也有律师表示,无论是《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其他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的宗旨应该都在于帮助被收养人或者未成年人更健康地成长。因此,不能因为收养人是宗教人士便剥夺其收养孩子的权利。孩子将来在宗教场所生活,并不意味着对孩子成长不利。既然收养人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其收养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宗教人士能否收养小孩一事,某慈善组织的一公益人士表示,《收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宗教界人士不能领养小孩,该师太无子女,满三十岁,具有抚养教育的能力,完全符合《收养法》对收养人的条件规定,其收养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该公益人士对师太遭到民政局的拒绝表示不理解。“相关的立法规定其宗旨无非为了让孩子快乐健康的成长,不能因为其收养人是宗教人士就剥夺孩子被收养的权利。也并不意味收养人是宗教人士,孩子以后就不能健康快乐的成长,民政部门应该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为其进行登记。”
社会现象:无统一规定孩子能否念书因地制宜
办不了收养证就上不了户,媛媛也可能会被带去社会福利院,师太表示一万个不同意。师太说,她们生活了5年,是有感情的,而且媛媛也会不愿意。“以前有好多人开车经过的时候说要收养媛媛,媛媛就是不愿意,我说你跟着我很苦的,她说跟着你很苦我也愿意,以后她长大了会赚钱养我,她这样说的。”
宗教人士收养的小孩办不了收养证,就上不了户,上不了户就念不了书,那是否有特例存在?据了解,08年湄洲华亭派出所民警为一位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生活艰难,还陆续收养了3名弃婴的尼姑给予特事特办,用最简易的程序为陈秀芹收养的3名弃婴办理户口。2013年8月,泉州为住持释真慈收养的12个孩子办理了上户,几个孩子可以到镇区的幼儿园免费上学。
此外,2009年有媒体曝出,陕西一名清华毕业生当尼姑8年收养26名弃儿,其中的20多名弃儿已经在国内的一些佛学院就读或毕业。2013年媒体报道泉州一尼姑30年收养24个弃婴孤儿,在学校读书的孩子有4个,2个读幼儿园,2个读小学,还有6个孩子初中读完了就去佛学堂念书。
对于这些先例,南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工作人员回应不清楚具体是怎么操办的。“他们怎么念的书我就不知道了,办身份证是公安部门的事,不归我们负责,所以不清楚。”
随后,记者联系了南昌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科,该科民警表示,没有收养证确实无法办理户口,收养证归民政部门负责,须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只有办了收养证了才能办理户口,没有收养证就给办户口,这我们没有先例。”
对于师太收养的小女孩是否能上户念书,本网记者将会继续关注。
记者手记:完善法律法规才能合理去除“身份化”
记者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民间收养最艰难的地方,不是工作本身的艰辛,而是在其合法性上。现今社会上,有许多民间收养机构,至今没有得到政府的合法登记。而即使在合法登记的机构中,也有很多孩子没有户口。这些没有户口的孩子,享受不到一个中国儿童应有的基本权利。
收养弃婴,本是一件善事,挽救的是一条生命。在生命面前,每个公民都应该去保护,去拯救,不应该给这个公民加上任何“官方”或“民间”的帽子。如果一定要区分两者,应该是让官方去引导、协助民间机构更合理、更符合条件的收养弃婴。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个人和民间自行收养弃婴和孤儿的行为,是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的。只是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来看待和妥善解决,应已儿童利益为最高原则,在有利于其权益的保护内解决。
由此可见,收养弃婴应该去除收养机构的“身份化”,更关键的应该是尽快出台和完善收养弃婴的机制,不将民间机构拒之门外,而是让其更满足于现实需要。(记者 胡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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