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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法治”精神引领中国宗教未来发展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8日
来源:   作者:王孺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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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法治”精神引领中国宗教未来发展

 

  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提出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是党和国家乃至全体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法治中国的新时代。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的中国宗教,更应该在“四中全会”精神的引领下,积极推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办的原则,为广大信教群众营造出更加和谐的宗教氛围。

  一、宗教干部,依法理教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就给各级宗教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任务。作为从事宗教工作的党员干部,是联系爱国宗教界人士,服务广大信教群众的中坚力量。宗教工作实际上就是群众工作,如果不能“以人为本”,势必伤害到宗教界及广大信教群众的感情;如果不能“依法行政”,势必有损党和政府在宗教界及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形象与威信。

  各级宗教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宗教法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对于那些属于宗教界自身的内部事务,应该由宗教界按照各自宗教规定和传统自行解决,不能“越俎代庖”、“越权谋政”。当然,这绝不等同于不让政府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现在有些地方的宗教干部,虽然思想上似乎已经从“宗教鸦片论”中转变过来,但实际上仍未把握住宗教的本质属性。所以在日常工作中,为了怕被扣上“行政干预宗教事务”的帽子,对宗教表现出“超乎寻常”的尊重,对一些明显违反宗教法规政策的事件与行为,采取了“不闻不问”、“听之任之”的放纵态度,致使一度在社会上,“乱建寺观教堂、乱塑露天宗教造像”成风,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宗教生活与秩序。因此,只要能够“依法行政”,敢于利用法律手段对于宗教界存在不良问题进行管理,这样既不会影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反而更加保障了各宗教的合法权益。

  二、宗教人士,依法办教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的群众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享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同等的义务。“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权与特例存在。作为宗教界人士,是亿万信教群众精神生活的最为直接的引导者。

  “法”对宗教界人士来说,具有双重内涵:其一、是指国家法律;其二、是指宗教律法。如果一个宗教界人士,不能够“率先垂范”遵守国家法律,势必不能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真正“爱国”;不能够“以身作则”遵守宗教律法,势必不能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真正“爱教”。一位合格的宗教界人士,必须是既“爱国”、又“爱教”的,尤其是“爱国”。“皮之不存,毛将安附?”如果国家衰败了,甚至灭亡了,那还谈什么宗教信仰自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所以,只有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在符合宗教律法的要求下,开展各项宗教活动,才是宗教界人士真正应该发挥的作用。

  三、宗教信众,依法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权利与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这是从国家根本大法上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享有信教与不信教的权利,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平等的。作为信教群众只有依法,也必须依法,信仰各种宗教,才能够保护自身的权利不受损害。

  当前,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作为信教群众更需要强化法制观念,不能只认宗教内部的清规戒律,而忽视了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对于那些未经宗教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开放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法宗教造像”,要坚决抵制前往进行宗教活动;对于那些触犯国家法律、违犯宗教律法的宗教界人士,要敢于进行揭批。不能碍于“师徒”等教内伦理,而一味的“忍耐”、“包庇”,从而致使一些“害群之马”扰乱正常宗教生活秩序,给广大信教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宗教干部、宗教人士、宗教信众”是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中国宗教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而只有在“法治”的大前提下,这三者才能避免各自为政,形成一个混元有机的整体,最终引领中国宗教在未来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全国青联宗教界别工作委员会秘书长)

  (编辑: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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