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闽南佛学院建校90周年庆典系列活动公告
闽南佛学院建校90周年庆典
为纪念闽院九十年办学历程,缅怀闽院历代先贤,充分发掘闽院发展历史及对近现代佛教的贡献与影响,荷担如来家业,使闽院永辉。闽南佛学院决定在2015年10月13日-15日隆重举行“闽院九十周年院庆大型纪念庆典活动”,期间举办院庆大会、校友会成立、研讨会、九十周年院史展等活动,饮水思源、追思先贤,探讨闽院对近代佛教影响,展示学院九十年育教僧才硕果,祈祷国家富强社会和谐,同圆中国梦,凝聚校友法缘,发扬“悲智闽院人”精神。
鉴于法会活动主要以历届校友为主,并且参加人数众多,闽南佛学院历届校友又多分布于各地,有些校友因毕业已久,疏于联系,恐邀请时发生疏漏。现各届毕业同学都已成立同学会,经院庆筹备会商议决定如下:
一、各届校友将自己的详细情况(现住地址及现任职务、常住地址和联系方式)统一全部汇总到各自的同学会会长或负责人处,由同学会会长或负责人统一汇总,并请务必在9月20日前向院庆筹备组汇总。
二、院庆活动邀请函由筹备组按照各届毕业人数统一交由各届同学会会长或负责人处,由其负责寄发给各位校友,各位校友将是否参加院庆活动的回执尽快交回各自同学会会长或负责人处,由其一并于9月20日前统一向法会筹备组汇总,以便筹备组安排住宿等事宜。
三、院庆筹备组根据实际收到的回执情况安排酒店入住,院庆活动只限负责各位校友赴厦的落地接待和校友本人的食宿安排。
闽南佛学院 九十周年院庆筹备组委会
闽南佛学院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友会名称:闽南佛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校友会是由闽南佛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团体,为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校友会宗旨:加强海内外闽南佛学院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促进男女众历届校友之间的学修交流,促成资源共享和弘法利生事业的更好开展。服务广大校友,发扬闽南佛学院的优良传统,为中国佛教的复兴和祖国的统一,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校友会任务:沟通校友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发挥海内外校友的各自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校友会接受相关直管部门、佛教界大德、法师、学院领导及各届校友的指导。
第六条 校友会会址设于闽南佛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校友会业务范围:
(一) 联络闽南佛学院历届校友、加强校友会组织的联系,交流弘法信息、增强凝聚力;
(二) 编辑出版《闽南佛学院校友通讯》及有关校友资料,开办闽南佛学院校友网;
(三) 统筹管理闽南佛学院校友基金;
(四)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校友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校友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爱国爱教;
(二) 拥护校友会章程;
(三) 有加入校友会意愿;
(四) 闽南佛学院校友包括:闽南佛学院历届研究生、本科、预科毕业生、肄业生、留学生;曾在闽南佛学院任教、任职者。
第十条 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校友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校友会会员。非校友会会员而对闽南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校友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校友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校友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校友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如有会员、校友需要帮助,可向校友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商讨通过并予以帮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校友会章程,执行校友会的决议;
(二) 维护校友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 完成校友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校友会活动,及时向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积极参加校友会的活动。历届校友个人或本人寺院如有重大法会活动,可向校友会发邀请函,会员可随喜参加。
第十三条 对违背校友会宗旨或有碍校友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校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推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推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爱国爱教,德行兼备者;
(二) 在佛教界内有较大影响者;
(三) 会长必须由闽南佛学院院长担任;
(四)秘书长必须由闽南佛学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五条 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校友会经费来源:
(一) 寺院经济支持;
(二) 接受会员个人和信众资助;
第二十八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一)全体会员的重大活动(在厦会员聚会费用不能从中支出) ;
(二)帮助有困难的校友;
(三)弘法、慈善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一)有特殊困难的会员可减收或免收会费;
(二)会员缴纳会费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交款方式可采用现金、汇款或其他方式;
(三)财务负责人每年年终必须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并在校友会或分会QQ群上公布,接受全体会员的审核。
第三十条 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校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校友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校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校友会章程经2015年____月____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校友会所有活动均以校友会集体名义出现,而不以个人名义出现。
第三十六条 校友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校友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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