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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言慈善法草案:规范、保护宗教慈善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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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热议慈善法草案:规范、保护宗教慈善

中新社北京3月12日电(记者王恩博刘相琳)经十年磨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正式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参加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纷纷建议,尽快审议通过该法,规范扶危济困善行,助推“大慈善”,广开善路,让中国步入“大慈善时代”。

让“坏人”也能做好事

慈善法草案将于16日在全国人大闭幕会上进行表决。草案对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条件进行限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11日在出席四川代表团全体会议时建议,此举有必要,但条件不宜过于苛刻。

“建议将‘故意犯罪’修改为‘因犯贪污、受贿、盗窃等财产犯罪’。”苏泽林认为,“故意犯罪”种类繁多,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者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其中如防卫过当等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不大,限制此类人群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在法理上理由不够充分。

他进一步指出,中国刑法体系十分复杂,仅以判刑轻重将一部分人拒之慈善组织负责人门外的做法有失公允,“即使是‘坏人’也有做好事的权利。”

对于慈善组织管理,苏泽林亦认为应适当降低门槛。他表示,慈善组织准入标准过于严格将阻碍其发展,因此该类组织登记制度可以进一步放开,政府职责则可主要侧重在服务和监督方面。

规范、保护宗教慈善活动

对于慈善组织管理,苏泽林亦认为应适当降低门槛。他表示,慈善组织准入标准过于严格将阻碍其发展,因此该类组织登记制度可以进一步放开,政府职责则可主要侧重在服务和监督方面。

同日举行的重庆代表团审议慈善法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还提出,宗教场所开展慈善募捐,募集善款使用方式等如何规范,慈善法中并没有界定和明确阐述。从倡导、维系宗教慈善的角度来说,应该在慈善法中予以明确。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佛教协会会长释身振说,如何让宗教慈善活动与慈善法对接,为宗教组织从事慈善活动、传播慈善文化创造良好空间,法律上要规范,政策上也要便利。例如寺庙收养了被遗弃婴童,其教育、户籍等后续保障在法规上没有明确规范,希望在这方面有所涉及。

释身振希望,以此次审议慈善法为契机,将宗教慈善的定位、规范、管理方式等,纳入慈善法中,加强宗教慈善法治化管理。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宗教文化中利他奉献、大爱无私的慈善理念,培育公民的慈善意识,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鸿举说,中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宗教信仰自由,也保护宗教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但境内外一些非法组织打着慈善的幌子,在中国开展包括非法募捐在内的非法宗教活动,影响了宗教正常发展。慈善法在这方面也应该明确如何处罚和打击。

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10日在全国政协中共界别小组讨论中表示,慈善法如获审议通过,相信会对宗教界投入慈善事业起到积极促进作用,有利于相关工作开展。这是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途径,也有助政府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原标题:人大代表建言:立法助推“大慈善” 让中国“善路”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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