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悟大和尚: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1日
菩萨在线北京讯 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南普陀寺方丈则悟大和尚提出了四项建议,其中之一就是与青少年教育息息相关的《关于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强化家庭教育的建议》。
则悟大和尚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快速发展,家庭教育中出现了“优秀的传统家庭道德教育观念逐渐淡漠”、“大部分家长缺乏家庭教育知识,普遍存在焦虑情绪”等问题,对此,则悟大和尚提出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共建机制”、“探索成立专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推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协同共育”等七项具体建议。
以下为则悟大和尚《关于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强化家庭教育的建议》的节录:
近年来,家庭教育中出现了重智轻德、重知轻能、重养轻教等现象,家庭教育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如下:
1.优秀的传统家庭道德教育观念逐渐淡漠。
2.大部分家长缺乏家庭教育知识,普遍存在焦虑情绪。
3.家庭教育理念和水平与时代发展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4.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尚不完善。
5.家校共育协调性有待加强。
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强化各方责任,解决家庭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对实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则悟大和尚建议: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共建机制
一是希望政府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保障家庭教育工作相关经费,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
二是明确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家庭教育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各部门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家庭教育公共治理框架。
四是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综合督导评估体系。
二、探索成立专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创新工作机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成立“家庭教育中心”,并发挥其整合、研发和辐射功能。
如台湾地区在2003年《家庭教育法》颁布后,各市县根据该法成立“家庭教育中心”作为市县政府的隶属机构,将其纳入行政管理体制之中,主要负责办理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志愿工作人员的开发、培训、考核等;居民的家庭教育咨询及辅导等。
实践中,各家庭教育服务中心结合本地实际,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建立了富有成效的“家庭教育服务网络”。
三、建设专业的家庭教育人才队伍
一是注重家庭教育人才队伍的培养。鼓励高校做好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和学生就业扶持,所有大学都应该开设家庭教育课程,师范类高等院校应将其列为师范专业必修科目。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学校设立家庭教育硕士点和博士点。
二是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大家庭教育指导者专业化培养力度,探索家庭教育指导师职业标准,规定其所必须具备的知识、能力、道德等各项素质指标。
三是加强中小学校专职家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做好专职家庭教育教师的配备,加强班主任家庭教育指导能力的系统培训。
四、推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协同共育
一是在学校章程建设中完善家校共育的条款设计。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指导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代表等形式,客观讲清国家关于家庭、学校的教育责任和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家长区分自己和学校的教育责任分工,负起必要责任。
二是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分设一名负责人和副校长,承担家庭教育责任和工作。分阶段开发相应课程、开发教材,通过专家座谈、家长经验分享等,引导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同时,进一步完善家校联系机制,创新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管理体制、运行模式,设立家庭教育专项基金。
三是不断完善妇联、共青团、村(社区)对家庭教育的宣传、支持,引导家长全面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方法。
五、加强对特殊群体家庭的家庭教育救助
一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民政等部门以及妇联应当对留守、流动、贫困、重病、重度残疾等特殊困境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确有困难的,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二是建议政府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
六、加强宣传引导、典型引领,形成氛围
一是教育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家庭教育指导手册和家庭教育学校手册,免费发放给学生和家长使用;妇联要请相关专家研究列出学习清单,通过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广泛宣传,对家长进行科普教育。
二是创新宣传内容和形式。文旅、教育、宣传部门应依托不同的宣传载体,以多种形式,制作百姓喜闻乐见的家庭教育宣传内容,营造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氛围。
三是加强示范引领。将家庭教育优秀典型纳入表彰激励范畴,充分发挥典型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同时将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优秀家教、家风、家训融入其中,做好宣传教育。
七、加强立法保障
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立完善和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以保证家庭教育法各项规定的切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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