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明代的度僧
[北京]世界宗教研究,2004年第1期
26-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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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何孝荣,1966年生,江苏省涟水县人,南开大学历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
【内容提要】明代建立了完密的度僧制度:禁止归女出家,限定家庭出身以及本人身分,限定出家年龄,考试通经,限定全国僧人总数,度牒免费发放。明初多循制度僧;中期经常违制度僧,并大量鬻牒;后期主要鬻牒。明代度僧抑制了佛教势力,有利于生产发展、社会稳定及明王朝统治的巩固;有所限制的鬻牒,部分解决了军饷、赈济;大量度僧鬻牒,对生产发展、社会稳定起阻碍作用;私度盛行,买卖、伪造度牒成风,僧官借机营私舞弊;度僧对北京治安、物价也有很大影响。对佛教来说,明代度僧造就了庞大僧团,维系着佛教表面繁盛;促进了诸宗融合,促成了赴应僧队伍专业化和壮大,推动了佛教的世俗化进程;导致佛学进一步衰微。
【关 键 词】明代|度僧|度牒|鬻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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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度僧,就是封建国家承认和确定合乎条件出家者的为僧资格和身分。唐代以后,度僧以发放度牒为标志。国家通过发放僧牒,确认僧人资格和身份,另一方面藉以控制出家者的数量,对佛教实施控制和管理。因此,度僧是佛教史的重要内容,研究明代度僧对于揭示明代佛教史有着重要的意义。(注:关于明代度僧,目前尚无专文论述。日本学者龙池清有《明代に於ける卖牒》(载《东方学报》第11册第2期,1940年,东京),仅探讨了度僧中的鬻牒。)
一
明代统治者控制度牒发放,对度僧作出种种规定和限制,建立了完密的度僧制度:
(1)禁止妇女出家。明初,对妇女出家即严加限制。洪武六年(1373)十二月,因民间多女子出家,太祖规定,“自今年四十以上者听,未及者不许”。(注:《明太祖实录》卷86,台湾中央研究院史语所校印本,下引《明实录》同。)建文年间,年未五十者不许为尼及女冠,将妇女出家年龄下限提高到五十岁。(注:(明)徐学聚:《国朝典汇》卷234《释教》,北京大学出版社。)至永乐年间,山东唐赛儿起义被镇压后,成祖因恐脱逃的唐赛儿“削发为尼,或混处女道士中”,先令尽逮出家妇女“悉送京师”,后又命“悉宥罪还俗”。(注:《明太宗实录》卷223、卷225、卷233。)禁止妇女出家遂成一代制度。宣德四年(1429)六月,宣宗命遵永乐禁令,“仍严妇女出家之禁”(注:《明宣宗实录》卷55。)。成化五年(1469)十二月,“仍禁绝妇女不许为尼”。(注:《明宪宗实录》卷74。)嘉靖年间,世宗两次下令,将尼僧“发回改嫁”,“还俗婚配”。(注:《明世宗实录》卷83、卷276。)
(2)限定家庭出身以及本人身分。为了保证徭役征发,防止作奸犯科者隐匿寺院,太祖宣布,“不许军、匠、灶、站、违碍之人出家”。(注:《明宣宗实录》卷114。)同时,为了保证劳动力,维护家庭稳定,明初规定,出家须征得父母同意,且家内丁多,“若童子与父母不愿,及有祖父母、父母无他子孙侍养者,皆不许出家”(注:《明太宗实录》卷205。)。景泰六年(1455)二月,代宗重申,“今后僧、道务要本户丁多,本人持行修洁,不系军、匠、盐灶等籍”(注:《明英宗实录》卷254。)。天顺二年(1458)五月,英宗命“今后有愿为僧者,务从有司取勘,户内三丁以上、年十五以下,方许出家”(注:(明)倪岳:《青溪漫稿》卷13《止给度疏》,《四库全书》本。)。
(3)限定出家年龄。洪武二十年(1387)八月诏二十岁以上“不许落发为僧”(注:《明太祖实录》卷184。)。但二十七年正月,又不许收儿童为僧,“年二十以上愿为僧者,亦须父母具告,有司奏闻,方许”(注:《明太祖实录》卷231。)。这一违反常规的诏令,反映了洪武末年太祖极力限制出家的良苦用心。至永乐十六年(1418)十月,成祖定制,儿童出家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注:《明太宗实录》卷205。)。其后,各朝曾有调整。如,景泰二年(1451)正月,“年三十以上曾有过犯者不给(度牒)”(注:《明英宗实录》卷200。)。天顺二年(1458)五月,年十五以下方许出家。
(4)考试通经。洪武六年(1373)十二月,太祖决定以后对请度者加以考试,“精通经典者方许”(注:《明太祖实录》卷86。)。其后,除鬻牒以外,明代度僧基本上都考试,通过者方给予度牒。
考试内容,原来不加区别。洪武中期,颁布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令各地领回习学,通过考试者方许为教僧,将教僧考试与禅、讲僧分开(注:(明)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六年癸亥,台湾明文书局1980年版。)。二十七年,太祖颁布《清教录》,规定“禅者问以禅理,讲者问以讲诸经要义,瑜伽教僧试以瑜伽法事。果能精通,方给度牒”(注:《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二十七年甲戌。),使禅、讲、教僧行童考试各有科目。正统十一年(1446)六月,给赐贵州会诵《心经》并《法华经》,及能作瑜伽法事者土僧童四十九名度牒(注:《明英宗实录》卷142。)。十四年四月,英宗命僧、道录司考试,“如行童令背《法华》等经并诸品经咒,……番僧审通场坛十个,方许申送礼部,覆试中式,然后具奏请给”(注:《明英宗实录》卷177。)。可见,明代禅、讲僧童考试背诵《心经》、《法华经》,教僧童考试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藏僧童则考试场坛十个。
度僧考试最初由礼部组织和主持。洪武十五年(1382)四月,僧录司成立,考试行童改由僧录司负责,“能通经典者具申礼部,类奏出给(度牒)”(注:《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四年辛酉。)。宣德元年(1426),度僧改为由礼部官等与僧录司官“公同考试”(注:(明)申时行等:《大明会典》卷104《僧道》,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年版。),实际上剥夺了僧录司官的主导权。正统二年(1437)三月度僧,“命行在礼部试之”,则将僧官完全排除在外。十四年,英宗又将度牒考试改为两场,僧录司官只负责初试,度牒发放决定于礼部“覆试”(注:《明英宗实录》卷28。)。景泰五年(1454)七月,恢复宣德旧例,度僧遣礼部官与僧录司官等“公同考审”(注:《明英宗实录》卷243。)。
考试年限,洪武十七年(1384)闰十月,太祖规定“三年一次出给度牒”(注:《明太祖实录》卷167。)。实际上,他四年一度(注:《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载有明太祖原话:“三年一次出给的是”,“自洪武十七年十一月初一日截日住罢,候至洪武二十一年为始,方许请给”。自洪武十七年至二十一年,应为四年一度僧。其后,洪武二十一年、二十五年、二十九年先后考试度僧,其他年份则没有,是洪武后期四年一度。)。永乐元年(1403),成祖重申“三年一给度牒”(注:《大明会典》卷104《僧道》。),实际也是四年一度(注:据《明太宗实录》记载,永乐元年、十三年先后给发僧牒,五年应发度牒而成祖借故未发。其间虽缺永乐九年度僧的记载,但从年限上判断,永乐前期应为四年一度僧。)。十六年十月,成祖下令,儿童出家受业,“俟五年后,诸经习熟,然后赴僧录、道录司考试,果谙经典,始立法名,给与度牒”(注:《明太宗实录》巷205。)。成祖诏令五年一度僧,实际为六年一度(注:永乐十三年度僧以后,至十九年方复给发度牒,所以实际是六年一度。后人仅据诏令,认为洪武后期三年一度,永乐年间改为五年一度。如,《明史?职官志》称:“洪武二十四年,清理释、道二教,限僧三年一度给牒”;《大明会典?僧道》称:“(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司每三年考试,能通经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给度牒”,“永乐元年,令三年一给度牒”。二书还将洪武后期三年一度诏令的时间弄错。弘治九年六月,礼部也称,“太祖皇帝有三年一给度之制,以后日渐增多,故太宗皇帝改为五年一度”(《明孝宗实录》卷113)。可见,明人、清人始终未发现当时实际度僧年限。今人疏于考证,随之皆误。),天顺二年(1458)五月,英宗下令“每十年一次开度”(注:《青溪漫稿》卷13《止给度疏》;《明孝宗实录》卷114。)。
(5)限定全国僧人总数。永乐十六年(1418)十月规定,“今后愿为僧、道者,府不过四十人,州不过三十人,县不过二十人”(注:《明太宗实录》卷205。),确定了明代僧人总数也就是三万六、七千人(注:按,《明史?地理志》记载,明代有府一百五十九、州二百四十、县一千一百四十四,则全国僧人总数不超过三万六千三百六十人,所谓“概天下计之,其请给者亦不过三万六千余名”。(《明孝宗实录》卷112)明代中期略有变化。弘治年间有府一百四十七,州二百七十七,县一千一百四十五,“共该额设(僧、道)三万七千九十名”。(《青溪漫稿》卷13《止给度疏》。)。永乐定额成为后朝度僧的参照和顾忌,大臣反对滥度必以永乐定额为言。如,宣德二年(1427)十二月,宣宗命将“多系额外滥收、且不通经典”行童“如例悉遣归”,“若系额内之数,亦待五年考试给与”(注:《明宣宗实录》卷34。)。正统五年(1461)二月,行在礼部议准,“僧、道依太宗钦定额数给度”(注:《明英宗实录》卷64。)。弘治元年(1488年)闰正月,礼部议准,“将十年一度之例停止,待额数不足之日,所在官司照额起送给度”(注:《明孝宗实录》卷10。)。
(6)度牒免费发放。洪武五年(1372)十二月,太祖“诏罢”“免丁钱”,“著为令”(注:《明太祖实录》卷77。),把免费发牒定为“祖制”。其后,直到景泰二年(1451),度牒一直免费发放。
与度僧制度相配合,明朝建立僧籍制度,以防冒滥。洪武五年(1372),“命僧、道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凡遇僧、道到处,即与对册其父母籍、告度月日。如册不同,即为伪僧(道)”(注:(明)释幻轮:《释氏稽古略续集》卷2,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2年版;《大明会典》卷104《僧道》。按,此事可疑处有二,其一是它书多不载(而仅记洪武二十五年造《周知册》),其二是当时僧、道录司尚未设立。但我们认为,它是存在的。因为:第一,《释氏稽古略续集》记载明代佛教史实的可信性相当高,并有《大明会典》可为佐证;第二,其同时载有洪武二十五年之事,不存在张冠李戴嫌疑;第三,洪武二十五年令造《周知册》仅针对僧人,而正统元年有“仍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之诏,可见此前《周知册》也是针对僧、道两方,而这只有洪武五年可呼应。至于僧、道录司,疑为二书误记。)。《周知册》开列出家者姓名、年甲、籍贯、出家寺观、受业之师及年代、披剃簪戴施主、给牒时间等(注:《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四年辛酉。),详载其各方面情况,以备对验。二十五年闰十二月,又造僧人《周知册》(注:《明太祖实录》卷223。)。其后,正统元年(1436)十月,“仍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寺、观,以防奸诈”(注:《明英宗实录》卷23。)。万历七年(1579)五月,“立僧、道名籍”(注:《明神宗实录》卷87。)。
二
明初为度僧制度建立与完善阶段。除洪武初年,各朝多循制而行,给发僧牒较少。洪武五年(1372)十二月、六年八月,太祖对现存僧、道,包括元朝存留者和元末明初以来出家而无度牒者,先后两次换发和补发度牒57200余人、96328人(注:《明太祖实录》卷77、卷84。),承认其出家资格和身份。为了抑制僧团规模,太祖决定以后对申请度牒者加以考试并限制妇女出家。由于度僧制度尚不完备,考试宽松而频繁,出家者迅速增加。自洪武十五年五月设立僧、道二司至十七年闰十月,又给发僧、道度牒2954名,而行童仍“申请不绝”(注:《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七年甲子。)。太祖遂实行四年一度,且严加考试。永乐年间继续补充和完善度僧制度,发牒较少,所度也主要是藏僧。永乐元年(1403)七月,全国给发僧牒仅352张;五年正月,成祖借口洪武年间规定“民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下令将所谓“违禁”僧童全部编入军籍,发戍辽东、甘肃;九月,他又拒绝嘉定县僧会司的度僧请求;十三年,给西宁等处僧著失监藏等度牒(注:《明太宗实录》卷21、卷63、卷71、卷171。按,洪武年间,仅有六年规定妇女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以及二十七年下令民人年二十以上方许出家,并无永乐五年正月所谓“民年四十以上始听出家”之说,成祖不过是藉此限制出家。)。永乐十六年十月,限定全国僧人总数,同时下令五年一度,实际执行六年一度。宣德年间,对不合条件申领度牒者,如洪熙元年(1425)十二月有五十余岁僧童请牒,宣德二年(1427)七月、十二月考试僧童“皆不通梵典”,九年十一月总兵官都督谭广“请度官军之家幼童为僧、道”,皆拒绝给发度牒(注:《明宣宗实录》卷12、卷29、卷34、卷114。)。宣宗所度相当少,仅有三年六月,因五台山等处僧人“不及数额”,令“审其不违例者给之”;八月,云南土僧善清等“来自万里外”,命“不拘常例与之”;七年五月,太祖所建庐山天池寺因寺坏僧凋,宣宗令修寺,且“度僧以居之”(注:《明宣宗实录》卷44、卷45、卷90。)。
与此同时,统治者禁止私自披剃,清理非法出家。洪武年间,对非法出家者尚多宽容。洪武二十年(1387)禁二十岁以上出家后,私剃申牒者仍大有人在。次年三月,太祖下令,“但有讨度牒的僧,二十已上的发去乌蛮、曲靖等处,每三十里造一座庵,自耕自食,就化他一境的人”(注:《释氏稽古略续集》卷2。)。二十五年二月度僧,沙弥三千余人“多有不能记经欲冒请者”,太祖令“送锦衣卫,皆籍为军”。因僧永隆“焚身以求免”,三千余人终“悉宥罪,给牒为僧”(注:(明)释明河:《补续高僧传》卷20《明落魄僧》,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永乐年间对非法出家的态度开始严厉。永乐五年(1407)正月私披剃为僧、赴京冒请度牒者一千八百余人,被“悉付兵部编军籍,发戍辽东、甘肃”(注:《明太宗实录》卷63。)。次年六月,成祖又命对非法出家者“并其父、兄送京师,发五台山输作,毕日就北京为民种田及卢龙牧马。寺主僧擅容留者,亦发北京为民种田”(注:《明太宗实录》卷80。)。宣德八年(1433)三月,宣宗令各处令关津“但遇(私自)削发之人,捕送原籍,治罪如律”(注:《明宣宗实录》卷100。)。
明代中期,最高统治者多平庸佞佛,专权宦官也多崇佛信僧(注:参阅拙文:《明代宦官与佛教》,载《南开学报》2000年第1期。),各朝常违制大肆度僧。正统元年(1436)九月,太监洪保奏准,度家人二十四人为僧(注:《明英宗实录》卷22。)。这显然未经过全国度僧考试。二年正月、三月、十月,又先后三次分别度僧、道一百九十五人,僧四千三百六十六人,僧、道五千六百六十六人(注:《明英宗实录》卷26、卷28、卷35。)。正统中期,专权太监王振“佞佛”,“请帝岁一度僧”(注:《明史》卷164《单宇传》。)。五年二月,僧童等大量涌至京师。六月,“有旨止度一万余”。至七月,又给僧童九千九百七十四人度牒(注:《明英宗实录》卷68、卷69。)。六年闰十一月,“遵太皇太后懿旨”,度僧一千名;八年二月,命度汉藏僧童一万四千三百人;十一年二月出给度牒,“在外府、州、县悉遵永乐间定额,惟南京度僧五百人,北京度僧一千人”;六月,又给赐贵州土僧童四十九名度牒(注:《明英宗实录》卷86、卷101、卷138、卷142。)。代宗即位初,有旨停止开度,但景泰二年(1451)正月,“奉皇后懿旨,度僧三万”(注:《明英宗实录》卷200。)。实际上,这是太监兴安的主意。兴安“崇信释教,请上三年一度僧”(注:(明)王圻:《续文献通考》卷247《释家总纪》四,台湾文海出版社。)。至四月,度僧一万八千九百零二人。至十一月,共度僧、道三万二千八百余人(注:《明英宗实录》卷203、卷210。)。与此同时,代宗开鬻牒之门(详见后文)。景泰五年,行童又群聚京师。六月,代宗下令“两京各度一千名,府四十名,州三十名,县二十名”(注:《明英宗实录》卷242、卷243。),又度了一个永乐定额。六年六月,代宗下令以后按缺额给度。次年十月,他却又给发僧牒二百四十张。成化年间遵行十年一度,但度僧数目骤增。成化二年(1466)闰三月,“额外给度僧、道十五岁以上者五万名”,一年所度计十三万二千二百余人(注:《明宪宗实录》卷28、卷120。)。十二年十月,礼部统计,又度僧、道一万三千三百四十名(注:《明宪宗实录》卷158。)。二十年十一月,“妖僧”继晓乞归,宪宗赐以“空名度牒五百道”;年底,陕西、山西饥荒,两次鬻牒,“预度”僧、道七万人;次年十二月,再度僧、道二万九千九百六十名(注:《明史》卷307《继晓传》,《明宪宗实录》卷257、卷258、卷259、卷273。)。其后,加上给藏僧度牒以及各地追加鬻牒,至二十二年四月,给牒至十一万张,宪宗才下令“停止”(注:《明宪宗实录》卷277。)。总计成化一朝给发度牒至二十五万五千余张,全国僧、道超过三十七万(或说三十五万)(注:《明孝宗实录》卷112、卷113。按,成化年间僧、道总数,弘治时礼部尚书倪岳《止给度疏》称达五十余万。其疏云:“查得成化二年给度过僧、道一十三万二千二百余名”,“成化十二年度僧一十万,成化二十二年度僧二十余万”,“成化年间所度,已该三十五万有余”,“以前各年所度僧、道不下二十万,共该五十余万”。(《青溪漫稿》卷13《止给度疏》)如前所述,成化十二年所度,礼部统计为一万三千三百余名。至二十一年七月,礼部仍称,十二年度过僧、道一万三千三百余人。(《明宪宗实录》卷268)成化二十二年所度,共十一万人,也是当时礼部的统计。成化年间三次开度,计二十五万余,而非倪岳所谓“三十五万有余”。其时,僧、道总数约为三十五万或三十七万,而非五十万,这在当时其他官员奏疏中不止一次提到。如,弘治九年四月,南京礼科给事中彭诚等奏称,成化年间三次开度,僧人大增,“比之旧额,已为十倍”。(《明孝宗实录》卷112)五月,礼科给事中屈伸疏称,“自成化二年以来,三次开度,已逾三十五万。正数之外,增至十倍”。工科给事中柴昇也疏称,“祖宗朝僧、道各有额数,迩年增至三十七万有余”。(《明孝宗实录》卷113)倪岳运用数字有误,致使其对成化年间所度及当时僧、道总数的估计经不住推敲。而由于其疏为《明经世文编》选录,流传较广。后人不辨,随之皆误。)。孝宗即位初,礼部奏准,“将十年一度之例停止”(注:《明孝宗实录》卷10。)。但弘治九年(1496)二月,各地行童“妄议今年例该给度,俱会聚京师”。孝宗借口“自弘治年来未尝给度”,竟下令开度。六月,礼部被迫提出,“仍鉴累朝禁约”,裁减所度,“自后或二十年、二十五年一次开度”,“庶僧、道可渐复额内之制”。孝宗下令“在京准度八千名,南京五千名,直隶及各布政司府、州、县原额有缺,照数保送来京”(注:《明孝宗实录》卷113、卷114。)。至十一年十二月,全国共度僧、道一万一千三百六十人(注:《明孝宗实录》卷145。)。武宗最为佞佛。尽管弘治九年规定“自后或二十年、二十五年一次开度”,但正德二年(1507)五月,僧录司官等“谓已及十年给度之期,宜如例举行”。武宗“准度在京、在外僧三万名,道一万名”(注:《明武宗实录》卷26。)。次年三月,他又下令鬻卖僧牒三万张。五年十月,武宗令给藏僧度牒三万张,同时度汉僧、道各五千名,未果。八年十一月,他又下令度藏、汉僧行道士四万人。因藏行童“多中国人冒名者”,“为礼部所持”,武宗干脆赐大庆法王领占班丹藏僧行童度牒三千张,“听自收度”(注:《明武宗实录》卷106。)。
明代中期对私度也禁止不力,疏于清理。正统十四年(1449)九月,有人揭露出家者“累千百万”,均无合法身分,要求令其“还俗生理”。代宗命“会官议之”,但最终没有实际行动;景泰四年(1453)四月,又有官员提出,“再通行天下,凡无度牒者即令还俗”。代宗“命所司详议以闻”。其后,也未见行动(注:《明英宗实录》卷183、卷228。)。成化元年(1465)二月,一官员建议,“私自簪剃者勒令还俗,解发原籍当差”。宪宗命“下所司议之”(注:《明宪宗实录》卷14。),结果也无下文。弘治元年(1488)闰正月,因左都御史马文升之疏,礼部奏准,“无度牒僧行道童发回当差”;但至五月,工科给事中夏昂仍疏称,“今既数月,未见施行”;八年十一月,礼部尚书倪岳等又要求“禁约请给”,“其潜住京师寺、观,请悉诏还原籍当差,违者发边卫充军”。孝宗却表示“姑已之”(注:《明孝宗实录》卷10、卷14、卷106。)。
明代后期,基本上实行鬻牒。嘉靖年间,世宗下令僧、道“自今永不许开度”(注:《明世宗实录》卷83。)。他崇道禁佛,几次大度道童,而僧童却没有开度(注:参阅拙文:《论明世宗禁佛》,载《明史研究》第7辑,黄山书社2001年版。)。隆庆以后,各朝虽恢复鬻牒度僧,但均注意压缩僧人队伍,一次性开度成千上万僧童之举在明代成为历史。
三
正统年间开始,明朝土地兼并日益剧烈,军屯、商屯逐渐废坏,财政收入不断减少。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矛盾激化,农民起义不断爆发,蒙古族瓦刺部兴起并频繁进犯,明朝军费开支大幅度攀升。加上自然灾害频发,统治阶级奢侈浪费,明朝财政日益吃紧。于是,统治者千方百计寻找财源,鬻牒即收费发放度牒遂不可避免。
明代鬻牒始于景泰二年(1451),起初主要是解决边地军饷。政府往往令行童运纳定量之米至边地,以换取度牒,度牒总数不作控制。由于边路险远,行童运纳前往者不会太多,鬻牒规模不大,地域也局限于四川等地。至成化年间,因各地天灾频发,赈济缺粮,于是大规模鬻牒。政府往往给出定量度牒,听令行童缴纳米、银换取。鬻牒数量,动辄上万,甚至一年达七万张,在给度中占相当大比重,范围则推及全国。至嘉靖十八年(1539),令行童皆纳银给牒,鬻牒遂成为给度正途。
政府既鬻牒,考试通经、限定年龄等制限遂成一纸空文,度僧制度废坏。度牒给发原在北京,至鬻牒行,空名度牒往往直接发到地方,行童在当地即可购得。度牒价格,最初每张米五石。景泰五年(1454)四月以后,曾涨至米二十石,或银十二两(成化九年八月,曾有人提议鬻牒每张银二十五两,但终未实行)。这反映出当时出家踊跃,度牒需求旺盛,故统治者扬昂牒价。随着成化、正德年间大肆鬻牒,希求出家者随之减少,度牒价格也随行就市,不断下落。嘉靖十八年(1539)每张银十两,三十七年三月跌为银六两,隆庆六年(1572)则价落至银五两。具体情况,参见下表。
明朝鬻卖僧牒统计表
时间 鬻牒情况 资料来源 备注
刑部侍郎罗绮奉命于四川督运粮储二十万,“往贵州 明朝鬻牒之始
景泰二年 饷军”,见四川之民“劳瘁已极”,奏准先挽运十万,其 《明英宗
七月 他别为筹措,包括:“僧、道赴彼(贵州)纳米五石者,给 实录》卷
予度牒”,四川各司“起送阴阳、医生、僧、道赴部者,俱 206
令运米有差”,等
播州用兵需饷,而四川之民“财殚力乏”,户郎郎中徐 《明英宗 七年十月,命给重庆等府
景泰四年 敬奏请恢复所停纳米事例。户部奏准,移文四川布政 实录》卷 僧胡德心等度牒,“以各
六月 司,“僧、道欲给度牒者五石”,“俱自备米,赴播州缺粮 230 僧遵例输米播州边仓”
仓分交纳” (《明英宗实录》卷271)
景泰五年 命礼部:凡僧、道请给度牒者,于通州运米二十石,赴 《明英宗实
四日 口外万全等处官仓交收,以备军用 录》卷240
成化二年 命礼部给度牒鬻僧,赈济饥民。巡抚淮扬都御史林聪 《明宪宗实
三月 处一万,每名纳米十一石;南京礼部五千,每名纳米十 录》卷27
五石;其它各处僧在京师者,每名纳银五两
成化九年 因山东水、蝗灾甚于往岁,公私储蓄惧竭,户部议准, 《明宪宗实 九月,礼部称,僧、道十年
八月 从巡抚山东左佥都御史牟俸前所陈,“令礼部出给空 录》卷119 一度,“若先期特度于山
名度牒数万,令赴山东告给,每牒纳米二十石,或银二 东”,行童“必群聚其地,反
十五两” 为骚扰”。诏“不必行”(《明
宪宗实录》卷120)
成化十三 巡抚河南右副都御史张瑄以河南水灾,“奏举见行救 《明宪宗实
年四月 荒十事”,其一为“各处阴阳、医生、僧、道纳米,免其考 录》卷165
试”。户部议准,“令如例”
成化二十 山西、陕西饥荒,给空名度牒一万纸,分送山西巡抚都 《明宪宗实
年十月 御史叶淇、陕西巡抚都御史郑时,“募愿为僧、道者,令 录》卷257
诣被灾处,输粟十石,以助赈济”
成化二十 总督大同宣府军务户部尚书余子俊提出,“度僧、道六 《明宪宗实 次年八月,礼部分配
年十一月 万人,人纳银十二两于所在官司,类解转运,以备边 录》卷258、 度牒:两京等七千八
用”。十二月,陕西“饥已甚”,宪宗令以前后所度七万 卷259 百;十三布政司等六
准作二十二年该度之数 万二千二百(《明宪宗
实录》卷269)
成化二十 凤阳知府章锐奏:该府自成化十四年以来“屡遭水旱, 《明宪宗实
二年二月 民困已极”,要求“仍给度牒三千,以资召募”,等。宪宗 录》卷275
“从其言”
正德三年 户部左侍郎兼左副都御史韩福受命湖广整理粮储,建 《明武宗实
三月 议度僧六万人,预给度牒,“其银俱类解湖广”。武宗命 录》卷36
减半度之
嘉靖十八年 奏准:僧、道照明初额设定数,每僧、道一名,各于当地 《大明会典》 鬻牒成为给度正途
纳银十两,上纳类解,免其赴京 卷104
嘉靖三十 吏部尚书吴鹏等议准:僧、道十六岁以上私自簪剃者, 《明世宗实
七年三月 “各追银六两,关给度牒” 录》卷457
隆庆六年 题准:礼部印发空头度牒,通行各处召纳。如有来京请 《大明会典》
给者,赴户部纳银五两,发号纸送礼部给牒 卷104
万历七年 户部奏准:酌停僧、道纳银事例,等 《明神宗 实
五月
录》卷87
四
明代的度僧,对明代社会与佛教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从对社会的影响来说。首先,明代统治者通过完密的度僧制度,基本控制了僧团的规模,抑制了佛教势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及明王朝统治的巩固。
南北朝以来,历代统治者多崇佛信僧,佛教势力迅速发展和膨胀。唐代开始,统治者通过发放度牒,力图控制出家人数,抑制佛教势力。但因制度不完密,及统治者经常违制给度、大量鬻牒,对出家的限制并不成功,僧尼数目一直居高不下,佛教势力十分庞大(注:唐朝僧尼,会昌年间仅勒令还俗者即达二十六万,总数近三十万,当时人口约两千万(人口数据)谢重光:《唐代佛教政策简论》一文估计,载《世界宗教研究》1988年第3期),僧尼占人口总数的1.5%。北宋,天禧年间僧尼达四十五万八千余人,时人口为一千九百九十三万,僧尼占人口总数的2.3%。南宋,绍兴年间有僧尼二十万人,人口一千六百八十四万,僧尼占人口总数的1.2%。元代,至元年间有僧尼二十一万三千余人,时户口为五千九百八十四万,僧尼占人口总数的0.36%。)。明代前、中期,通过完密的度僧制度,特别是严格考试度僧,规定考试年限,基本消除了前代赐牒太多、无岁不度等弊病,而确定全国僧人总额,更为限制出家提供了可供操作量化指标。其后,各朝虽屡次违制度僧,包括大肆鬻牒,但很少有连年不断者。永乐僧额也成为最高统治者度僧的参照和顾忌,不敢违犯过甚。因此,明代僧人总数一直不多。成化年间,僧、道最多时也就是三十七万。其中,僧人在十八万以上,但不会超过三十万。与前代相比,明代僧人绝对数量不算很多。若以当时人口六千二百八十八万为准,即使按最高额三十万僧人计算,也仅占人口总数的0.47%,相对数量也比较少。僧人来源于民众,“不过出于军、民、匠籍之家”(注:《明孝宗实录》卷113。)。出家而遁入空门,意味着封建国家劳动力和徭役的流失(注:明代徭役征取的依据是家产、户等。一人出家,其家丁数减少,户等随之下降,徭役征收也因之而减少。寺院常住田地虽有税粮,仍免杂派僧人差役。因此,僧人出家,也就意味徭役的流失。),军丁、匠人的脱逃。不仅如此,僧人不耕不织,“安坐而食”,还要民众劳动供养,其脱逃的徭役、军役、匠役也要转嫁到民众身上,增加他们负担。明代僧人总数得到控制,保证了较多民众能留在军、民、匠籍,有利于生产发展、社会稳定以及明王朝统治的巩固。
其次,明代中期有所限制的鬻牒,为边军提供军饷,为灾民提供赈济,有积极意义。众所周知,鬻牒往往导致大批民众出动摇封建国家的统治基础。无限制地鬻牒,对统治者无异饮鸩止渴。明代虽大量鬻牒,但又有所顾忌和限制,僧、道最多时加起来也不过三十七万,僧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至多是唐、宋的三分之一。明代中期鬻牒,倡议者多为大臣和地方官员,其目的一是解决边军缺饷,减轻百姓粮饷负担,二是筹措经费赈济灾民,救民于水深火热之中。鬻牒筹集到的大量银、米,专款专用,对巩固国防、减轻百姓负担、保障百姓生活、发展生产有积极意义。
第三,大量度僧鬻牒,使僧团冗滥,鱼龙混杂,对生产发展、社会稳定也起阻碍作用。正统以后,统治者违制大量度僧,并开鬻牒之门,僧团不断壮大。至成化年间,宪宗大肆鬻牒,僧人队伍迅速膨胀。这些,无疑阻碍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滥度,尤其是鬻牒,使僧团中鱼龙混杂。许多僧人混同世俗,“饮酒食肉,歇宿娼妓,无所不为”(注:《明英宗实录》卷276。)。一些僧人作奸犯科。成化年间,京城、苏州等地“盗贼生发”,其中强盗竟“多系僧人”(注:《明宪宗实录》卷150、卷195。)。弘治年间,“盗贼窃发,中间所获多是僧徒”(注:《明孝宗实录》卷89。)。还有一些僧人则借佛教为掩护,打着讲经说法招牌,鼓动和组织群众反抗明朝统治。如,宣德五年(1430年)正月,栖霞县僧明本等以化缘至成山卫,“为谣言惑众,诈称转轮王出世,作伪诏,纪涌安年号”,准备发动起义,建立政权(注:《明宣宗实录》卷61。)。弘治九年(1496年)五月,有官员也称:“近年各处获妖言谋逆之党,中间多此辈为倡”(注:《明孝宗实录》卷113。)。这都破坏了社会稳定,危害明王朝统治。
第四,明代为度僧设立诸多制限,鬻牒又收取不菲价格,也引发了私度盛行、买卖伪造度牒以及僧官借机营私舞弊等问题。一些王公贵族往往建寺私度,为自己祈福。永乐年间,谷王朱橞被揭露“大建佛寺,私度僧尼,祈天祷命”(注:《明太宗实录》卷181。)。嘉靖年间,世宗仍“戒谕勋戚之家不得私度”(注:《明世宗实录》卷83。)。普通民众中,私自披剃、非法出家之风更盛。正统以后,“游手之徒,冒名僧、道,动以万计”(注:《明宪宗实录》卷14。)。由于度牒不易获取,于是买卖、伪造度牒成风,“有亡殁遗留度牒未经缴销为他人有者,有逃匿军民及囚犯伪造者,有倒卖影射及私自簪剃者”(注:《明英宗实录》卷23。)。成化十三年(1477年)五月,“有伪造僧人度牒往浙江潜卖者”(注:《明宪宗实录》卷166。)。宪宗宠僧继晓乞归,“给与度牒二百,江南富僧,一牒可售数十百两”(注:《明宪宗实录》卷260。另,《明史?继晓传》作赐继晓“空名度牒五百道”《详见前文》。)。弘治九年(1496年)五月,又有僧人圆照等“伪造私牒”(注:《明宪宗实录》卷113。)。一些僧官则常借度僧之机营私舞弊。他们或乞讨度牒,擅自给发。如,永乐年间,左觉义张答里麻“冒请护持、度牒”,“招纳逋逃为僧”(注:《明太宗实录》卷210。)。宣德年间,右觉义大旺“擅披剃军民子弟,朦胧请度牒”(注:《明宣宗实录》卷87、卷91。)。或借度僧大肆收受贿赂。如,景泰五年(1454年)七月度僧,左阐教请让等“令各僧拈阄定数,逼取银数万两”(注:《明英宗实录》卷243。)。或盗卖度牒。如,成化十二年(1482年)八月,右善世道坚“纵其徒戒澄盗卖度牒”(注:《明宪宗实录》卷156。)。
第五,大量考试、申领度牒行童及僧、道汇聚京城,也对北京治安、物价产生了影响。明代前、中期,考试行童、给发度牒皆在京城进行。每当考试之年,成千上万行童汇聚京师。同时,持牒僧、道也大量滞留于京师。他们之中,“为奸、为盗、为恶逆者,殆不可胜数”(注:《明英宗实录》卷210。),给北京治安带来严重问题。同时,大量行童及僧、道汇集京城,必然带动北京物价尤其是米价的上涨。景泰三年(1452年)闰九月,有官员指出,僧、道“潜住京师,动以万计,虽不费官粮,而米价涌贵,实由其冗食所致”(注:《明英宗实录》卷221。)。成化十年(1474年)六月,又有官员提出,“京城内外米价腾涌,民食孔艰。若复行给度,则天下僧、道纷集京师,米价益贵”(注:《明宪宗实录》卷129。)。物价尤其是米价涌贵,“不免靠损下民”(注:《明英宗实录》卷256。),加重了京城居民的生活负担。因此,历朝经常下令驱遣京城“游食僧、道”,对隐匿者治以罪。明代度僧对佛教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第一,明代度僧造就了庞大僧团,保持了佛教的传承和命脉,维系着佛教表面的繁盛。如前所述,明代僧人队伍仍然十分庞大。这些僧人,多恪守清规戒律,甘于苦空寂寞,“其高者归心法镜,而无敢吊诡以畔宗,下者亦谨廪呗诵,而不至毁戒以乱俗”(注:《金陵梵刹志》卷16陈治本《重修南京僧录司碑记》。)。由于他们,特别是一些高僧的修持、弘传,明代佛教命脉虽微弱而仍不绝如缕。尽管他们中鱼龙混杂,明代佛学也衰颓不振,但庞大的僧团终究是明代佛教的象征和标志之一,显示着佛教表面的繁盛。
第二,考试给度促进了诸宗融合,促成了赴应僧队伍专业化和壮大,推动了佛教的世俗化进程。明代前、中期,禅、讲僧童要获得度牒,必须通过考试《心经》、《法华经》。太祖又诏令僧众“讲《心经》、《金刚》、《楞伽》三经,命宗泐、如玘等注释颁行”。(注:《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洪武十年丁巳。)。这些,客观上促进了诸宗进一步融合。因为“钦定经典并非各宗派根本经典,使讲僧振兴唐代旧宗派的意识淡薄了。他们多以融合诸宗学说为特色,专弘某一派或某一经的人极少”(注:魏道儒:《中国华严宗通史》第277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禅僧也多兼习讲门,习经注经。诸宗融合成为明代佛学的一个鲜明特色。
另一方面,明太祖首次把“教”僧即赴应僧专业化,规定赴应僧行重要获得度牒,必须通过考试瑜伽显密法事仪式及诸真言密咒。随着法事专业化和商品化,佛教内部出现了向有可靠收入的赴应僧的倾斜,其队伍不断壮大。日本学者龙池清估计,明代“教僧占到整个僧侣总数的将近半数”(注:(日)龙池清:《明代の瑜伽教僧》,载日本《东方学报》(东京)第11册第1期,1940年。)。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佛教的世俗化,佛教已经与百姓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
第三,大量度僧鬻牒,禁止讲经说法,导致僧众冗滥,佛学进一步衰微。佛学的衰微,自唐末即已开始。明代中期以后,大量鬻牒,度僧“概无凭据”,“漫不可究”。僧众中许多人并不真心皈依佛教,“曾不坐禅,又不习观”,“反指学问之师谓是口头三昧,杜撰谓是真实修行,哄诱男女,致生他事”(注:(明)释圆澄:《慨古录》,载《大日本续藏经》第二编第十九套第四册,日本藏经书院刊,1912年。)。而统治者为防止僧俗混淆、僧人借机鼓动和组织群众反抗明朝统治,从明代中期开始禁止僧人游方问道、讲经说法,使寺院教育废弛,佛学进一步衰微。因此,万历时僧圆澄抱怨说,“执政者尽禁讲经论道,而资彼无名者流狂悖懒惰”,致使“末法浇漓,真风坠地”,“吾教之衰,莫可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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